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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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
篇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编号:
20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书
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住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应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定条件。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原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五条乙方在受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
第二章转让地块的四至、面积和年限
第六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土地用途为。
转让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四至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宗地图或经认可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第七条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原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甲方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八条转让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第九条同时转让地上的附着物。
附属物名称:
,数量。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附属物结构:
。
第三章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十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
额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附属物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二项共计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同规定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
第四章期限届满
第十三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地的,甲方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
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本合同
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六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如转让双方中有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甲方和国土资源局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十八条一方必须履行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七章生效及其他
第十九条本合同转让双方及鉴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原甲方和国土资源局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篇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地块的基本状况:
1、土地坐落位置:
2、土地面积:
(折合
3、土地用途:
4、土地使用权期限:
月日至日止。
5、土地现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
7、甲方所转让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甲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
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三条甲方转让土地给乙方,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本合同所转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五条经土地价格评估,甲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总计为人民币
第六条甲方转让的地上附属物名称;数量平方米。
第七条甲方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违背与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签订的出让合同的约定。
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以前和以后,本合同标的物使用权及附属物、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不涉及债务、债权、税费及法律瑕疵,所转让地块不存在抵押权或他项权利。
3、甲方保证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属于甲方所有。
4、因甲方陈述和保证不实或错误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退回定金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以人民币计价)及支付方
式:
1、甲方转让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物的转让金总额为
2、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支付部分转让金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
3、剩余土地转让金万元,双方选择以下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万元。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万元。
第九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转让金余款后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到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缴税费。
第十条本宗土地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甲方和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订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2、甲方由于过失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迁期、因延期而造成索赔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办理。
3、如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已付定金的,违约方还应相应支付赔偿金。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报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备案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交易中心留存备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年月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年月
鉴证单位:
(公章)年月
保证书
拟转让的宗地位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用途为,面积为平方米,该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权属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包括法院查封、设定抵押、私自转让及法律限制转让的情形等),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否则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转让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篇三: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的有关规定
关于西宁宾馆划拨土地转让补偿的法律意见
北京西矿建设有限公司:
就西宁宾馆划拨土地转让补偿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划拨土地经过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合同的性质为补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政府审批后可以转让,其转让合法。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更是对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性质明确为补偿合同。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因而,转让方经过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就转让的价格进行约定,该转让价格属于受让方对转让方在该土地上的投入及土地增值的补偿。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政府批准,还可以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
《解释》突破了对划拨土地权利的限制,划拨土地经过政府批准,还可以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开房地产。
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应该获得有关补偿或者作
为投资
在土地立法和实践中逐步承认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该条例强调的是对划拨土地的无偿收回制度,只是对地上的附属物进行补偿。
但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无论是出让土地还是划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收回时都应该给与补偿,对划拨土地的财产属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事实上,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就土地使用权本身具有的根本性质并无不同,都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同样属于财产权,只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拨土地的取得也可能需要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从而产生一定的成本。
重要的是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伴随资金投入,会产生相应的商业价值,依据“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原则,土地使用者应拥有相应部分的财产权。
国土资源部2001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了“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一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明确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国有划拨土地作为一种财产权,在转让时原土地使用者就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原土地使用者也可以划拨土地作为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
四、西宁宾馆划拨土地开发的处置方案及土地价格的确定
对于西宁宾馆拟开发的划拨土地的处置方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直接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其开发建设,西宁宾馆获得补偿费;第二,西宁宾馆以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利润分成。
如何确定划拨土地转让价格,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第一,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说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因而,在实际估价时,首先按照宗地条件最高出让年限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即通常说的该土地市场价格,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第二,根据该部分划拨土地开发的利润计算土地使用权价格。
即首先确定该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建设投入成本之间的比例,然后根据此比例分配开发利润,该划拨土地上获取的利润即为划拨土地转让价格,这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利润分配思路一致。
因而划拨土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参照以上两种方式对转让价格进行协商,最后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结果。
以上为就西宁宾馆划拨土地的转让补偿出具的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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