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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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
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
(内部咨询稿)
2018年3月
目录
前言1
1.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2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测算方法5
3.铁合金行业冶炼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6
4.碳化硅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7
5.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8
6.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测算方法9
7.家具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14
8.其他15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本次简称“未尽测算方法”)。
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我单位特制定了七类污染物排放量的未尽测算方法。
其他类似污染源在无法采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污量的,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1.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采选矿行业总体可以分为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四大类。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粉尘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工业粉尘(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系数计算。
因此本方法只适用于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三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露天采场、道路、物料堆场(含物料装卸和堆存)、物料破碎筛分、矿山爆破等环节。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是上述各环节粉尘排放量之和。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总公式如下:
WM=WS+WR+WY+WB+WD
式中:
WM为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S为露天采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R为矿山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Y为物料堆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B为破碎筛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WD为矿山爆破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具体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方法见下表1,应优先采用公式法测算,在公式法测算所需参数难以获取时,可采用排污系数法。
表1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表
排放源
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说明
露天采场扬尘
排污系数法
未采取任何洒水抑尘措施
0.23kg/t开挖量
开采作业时采取了有效的洒水抑尘措施,基本没有扬尘可见
0kg/t开挖量
(1)洒水效果一般,仍有较明显扬尘可见时,按无措施核算排放量
(2)开挖量是指开采过程中所有经剥离和开挖的部分,包括剥离物和开挖的矿料两部分
道路
扬尘
公式法
采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中的道路扬尘计算公式
排污系数法
未采取任何洒水抑尘措施
7.38kg/km·辆
道路清扫干净、表面基本没有积尘,或采取了有效的洒水抑尘措施,基本没有扬尘可见
0kg/km·辆
(1)道路清扫或洒水效果一般,仍有较明显扬尘可见时,按无措施核算排放量
(2)kg/km·辆的含义为:
单辆车每行驶单位公里产生的扬尘量,可根据企业场内的车辆数、道路公里数以及车辆行驶公里数计算
说明
以下两种情况不核算道路扬尘排放量:
(1)清扫干净、表面基本没有积尘的道路;
(2)采取了有效的洒水保湿措施不会起尘的道路
物料堆场扬尘
公式法
采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中的堆场扬尘计算公式
排污系数法
煤炭
装卸
无抑尘洒水措施
4.97
kg/t煤
建有除尘系统或喷淋设施
3.48kg/t煤
防尘措施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按无措施核算排放量
建有除尘系统和喷淋设施
1.99kg/t煤
建有封闭装卸煤系统
0kg/t煤
堆存
无抑尘洒水措施
1.75kg/(t煤·a)
仅建有挡风墙
1.4kg/(t煤·a)
防尘措施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按无措施核算排放量
仅建有喷淋设施
1.23kg/(t煤·a)
建有挡风墙和喷淋设施
0.88kg/(t煤·a)
加盖绿网或使用防尘抑制剂的
0.175kg/(t煤·a)
建有防尘抑尘网
有喷淋设施
煤堆高出防风抑尘网高度80%的
0.96kg/(t煤·a)
煤堆低于防风抑尘网高度80%(含80%)
0.175kg/(t煤·a)
无喷淋设施的
煤堆高出防风抑尘网高度80%
1.05kg/(t煤·a)
煤堆低于防风抑尘网高度80%(含80%)
0.35kg/(t煤·a)
建有封闭储煤仓的
0kg/(t煤·a)
说明
以下三种情况不核算堆场扬尘排放量:
(1)封闭效果良好的库(棚)结构堆场;
(2)堆存物料颗粒较大不会起尘的堆场;(3)堆存物料含水量较大或者采取了有效的洒水保湿措施不会起尘的堆场
破碎筛分粉尘
排污系数法
煤炭
一次破碎
未建喷淋设施
0.01kg/t破碎料
建有喷淋设施,基本无扬尘可见,或在全封闭设备内进行破碎,或采用湿式破碎
0kg/t破碎料
喷淋效果一般,仍有较明显粉尘可见时,按无措施核算排放量
二次破碎和筛分
0.08kg/t破碎料
0kg/t破碎料
其他矿
一次破碎
0.25kg/t破碎料
0kg/t破碎料
二次破碎和筛分
0.75kg/t破碎料
0kg/t破碎料
爆破
粉尘
排污系数法
煤炭
无除尘措施
22.6kg/次爆破
有色金属矿
0.0005kg/t开采矿石
非金属矿
0.08kg/t开采矿石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优先通过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公式法以及《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等国家已经出台的方法计算。
在无法采用以上方法计算时,可采用《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中附录B给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计算得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保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附表2中污染当量值最小的具体应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然后按照该排放量进行征税。
计算示例如下:
某化学原料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四种挥发性有机物甲醇、甲醛、丁醇、丙醇,但具体占比、含量均未知,也无法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计算其排放量。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附录B给出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为430g/kg产品,该企业一季度产品生产规模是2t,则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430g/kg产品×2t=860k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四种挥发性有机物中列入应税污染物的只有甲醇、甲醛,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67kg、0.09kg。
因甲醛的污染当量值最小,所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860kg就作为应税挥发性有机物甲醛的排放量,甲醛的污染当量数=860kg÷0.09kg=9556,然后可按此污染当量数计算环保税。
3.铁合金行业冶炼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铁合金行业主体生产设施(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等)在铁合金冶炼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在采用正压除尘设施进行除尘净化后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方法。
不适用于物料转运、破碎、配料、出铁浇铸、炉窑烟气外逸等其他环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采用实际监测和反推法计算,具体如下:
鉴于目前我省铁合金企业冶炼废气未进行脱硫和脱硝处理,只配套有除尘设施。
因此,实际监测的正压除尘设施进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就等于排放量;烟尘排放量采用反推法计算,即烟尘排放量=正压除尘设施进口监测的烟尘产生量-正压除尘设施捕集的烟尘量。
4.碳化硅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碳化硅生产企业冶炼废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冶炼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a.烟尘产生系数采用135kg/t碳化硅。
如果没有除尘设施,烟尘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如果有除尘设施,则按照实测除尘效率对排放量进行核减。
b.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通过原料、产品、生产废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中的硫含量测定数据,计算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c.氮氧化物产生系数采用3kg/t碳化硅。
如果没有脱硝设施,氮氧化物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如果有脱硝设施,则按照实测脱硝效率对排放量进行核减。
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系数取5.6kg/t碳化硅。
5.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轻质建筑材料制品制造业、石棉水泥制品制造业7大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WNM=WR+WY+WB
式中:
WNM为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R为厂区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采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中的道路扬尘源排放公式计算。
但以下两种情况不核算道路扬尘排放量:
清扫干净、表面基本没有积尘的道路,
采取了有效的洒水保湿措施不会起尘的道路。
WY为物料堆场(含物料装卸和堆存)扬尘无组织排放量,采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中的堆场扬尘源排放公式计算。
但以下三种情况不核算堆场扬尘排放量:
封闭效果良好的库(棚)结构堆场,
堆存物料颗粒较大不会起尘的堆场,
堆存物料含水量较大或者采取了有效的洒水保湿措施不会起尘的堆场。
WB为无旋风、布袋、滤筒等机械除尘设施的破碎筛分系统粉尘无组织排放量,采用如下排污系数:
一次破碎0.11-0.25kg/t破碎料,二次破碎和筛分0.34-0.75kg/t破碎料,取值视是否有喷淋降尘措施(无任何降尘措施取最大值;喷淋降尘措施效果良好基本看不到粉尘时取最小值;喷淋效果一般,仍有较明显粉尘可见时,按无措施核算排放量)。
在全封闭设备内或采用湿法方式进行破碎筛分时,均不核算破碎筛分粉尘排放量。
6.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各类施工工地建筑施工扬尘的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和系数
施工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
扬尘产生量=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累加计算)+二次扬尘削减系数(不累加计算)。
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见表2,施工扬尘削减量系数见表3。
表2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表3施工扬尘削减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削减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是
否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累加计算)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洒水抑尘
0.03
0
二次扬尘
(不累加计算,选择其中一项)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
工地
一次扬尘
(累加计算)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裸露地面覆盖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洒水抑尘
0.03
0
二次扬尘
(不累加计算,选择其中一项计算)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计算说明
a.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我省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b.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共分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六大项,其具体达标要求见表4,每一大项控制措施中的任意一条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大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表4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表
序号
控制措施
基本要求
1
道路硬化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细石、钢板等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2
定期洒水抑尘
(1)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和渣土及市政道路施工等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采取洒水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可采取其它抑尘措施)
(2)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扬尘污染较大的施工作业
(3)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4)施工车行道路应定期洒水抑尘
(5)需进行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应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抑尘
3
边界围挡
(1)在安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环境敏感区设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地区施工时设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围挡下方均应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应定期清洗外侧围挡(属于工地管理范围时),保持外侧围挡(属于工地管理范围时)无明显尘土
(4)施工时应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式安全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5)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且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4
裸露地面覆盖
(1)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2)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4)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说明:
覆盖措施包括:
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果的覆盖措施
5
易扬尘物料覆盖
(1)水泥、石灰、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防尘网或防尘布苫盖,防尘布或遮蔽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完好率必须大于95%),未密闭存储的物料堆应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
(2)及时清运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堆放在有围挡、遮蔽等防尘措施的临时堆放场(小批量且8小时之内在场内重复使用的物料除外,但应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
(3)施工期间应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散装水泥,使用袋装水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料搅拌砂浆均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许可,并采取相应的抑尘(除尘)措施
(4)在建筑物上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等纵向输送作业,应采用专用物料升降机、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装框搬运,禁止凌空抛撒
(5)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物料、渣土、垃圾,并确保车辆机械密闭装置设备正常使用,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
6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洗车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应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必须排放的,应处理达到环保要求),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7
其他规定
我省各市(州)如果出台了严于上述要求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则基本要求从严执行
c.施工面积
建筑工地的施工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市政工地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d.施工工期
仅指扬尘产生比较明显的施工作业时间,包括土石方开挖和回填作业、粉状物料堆存和装卸、建筑拆除等施工阶段,不包括施工扬尘产生量很小的阶段(如装修、施工验收)或开展有利用控制施工扬尘的工程施工阶段(如地面绿化、硬化等)。
施工工期(月)=实际施工天数÷30。
e.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具体定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定义,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f.其他
抢险、应急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工程,不核算施工扬尘。
7.家具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家具生产企业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焊接粉尘排放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在无除尘设施时,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的粉尘排放量采用0.321kg/m3产品进行计算。
有除尘设施的,应采用实测法计算。
焊接废气排放量测算方法
金属家具焊接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在无除尘设施时,对应于各种焊接工艺的烟尘排放系数见表5。
有除尘设施时,应采用实测数据。
表5各种焊接工艺及烟尘排放系数表
焊接工艺
烟尘排放量(g/kg焊条)
手工电弧焊
低氮型普低钢焊条
11-25
钛钙型低碳钢焊条
6-8
钛钙型低碳钢焊条
7.5-9.5
高效铁粉焊丝
10-12
自保护电弧焊
保护药芯焊丝
20-23
气体保护电弧焊
CO2保护药芯焊丝
11-13
CO2保护实芯焊丝
8
Ar+5%O2保护实芯焊
3-6.5
8.其他方法和要求
(1)其他动物污染当量值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一表中未列畜禽的污染当量值,根据我省目前的养殖场情况、饲养动物的排污特点和污染当量值确定原则,采用如下污染当量值:
马、驴、骆驼等体型与牛类似的动物,采用牛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兔子等体型与家禽类似的动物,采用家禽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羊的污染当量值取3只,征收规模条件为存栏数大于100只羊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不包括牧区牧民放牧养殖)。
(2)监测数据使用
对于可以监测的污染源,应优先采用实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和监测机构出具的手工监测数据);无法取得有效监测数据时,可采用类似工艺、规模和环保水平下的其他污染源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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