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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
民事诉讼法研讨——关于“执行难”
2013级法学一班第三组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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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成员分工合作完成)
2014年6月18日
目录
民事诉讼法研讨——关于“执行难”1
“执行难”内容简介4
一、执行难的状况5
(一)"执行难"的含义界定5
(二)"执行难"的现状分析6
1、被执行人难找6
2、被执行财产难寻7
3、协助执行人难求7
4、应执行财产难动8
二、执行难的危害9
一、概述9
二、危害性9
1、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9
2、对权力机关的损害9
3、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10
4、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
三、执行难的原因分析11
一、被执行主体层面11
(一)企业经济效益差,偿付能力弱11
(二)法律意识淡薄11
(三)诚信理念严重缺失13
二、社会层面13
(一)关系社会、人情社会挑战13
(二)地方保护主义13
(三)社会信用机制缺乏14
三、法律制度层面:
立法缺陷与法律制度缺陷15
1、破产制度不完善15
2、制裁措施不严厉15
3、未设立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制度15
四、执行机关层面16
四、克服执行难的对策16
一、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16
二、完善立法17
三、建立新的执行运作机制17
1、改革法院的管理体制,建立新的执行机构17
2、形成统一的、多层次、严密规范的执行信息网络系统17
3、健全异地委托执行制度18
4、建立执行救助制度18
四、制定有关“执行”的专项法律19
五、培训高素质执行人员19
“执行难”内容简介
一、执行难的状况
二、执行难的危害
三、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四、克服执行难的对策
一、执行难的状况
(一)"执行难"的含义界定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执行难”意味着经过审判所做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没有实现。
拿到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执行才是利益实现的最终落脚点。
申请执行人是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者,既是原始利益的受损害者,又是最终执行利益的获得者。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执行难”是一种司法现象,它是中国社会经济改革和司法改革中出现的一个顽疾,是中国司法之痛,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颇有微词的重要原因。
它使中国的审判与执行脱节,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体制、诚信制度、信用体系、司法改革、法律设置等等。
有学者称:
“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
”这为“执行难”划定了一个范围,即必须有可执行之物,有执行的条件存在,由于外部因素执行不成功。
对于没有可执行之物的情况不能称为执行难,只能说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交易风险。
这样的划分未免太笼统,因客观情况而造成的执行不能,可以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情况。
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作为被执行人,客观执行不能被视为交易风险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为自然人没有破产制度,也没有有限责任这样的说法,交易风险说在这里应该不能成立。
所以“执行难”应该包括客观执行不能的情况。
综上所述,法院与申请人观点的区别在于一个强调执行的过程,另一个则强调执行的结果,而这种区别是由二者的角色定位所决定的。
因此说,其实我们要研究的“执行难”,应是在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之下,从执行的启动到执行的终止,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保持畅通,从而使执行程序具体化、透明化,执行结果具有可控性,并且通过短期与长期的措施与对策,改善执行环境,提高执行效率,逐步摆脱“执行难”的现状。
(二)"执行难"的现状分析
据统计,我国执行案件的数量,1996年比1995年增加了23.9%,1997年比1996年增加9.4%;同时期的实际未执行案件数增加得更快,1996年未执行案件数比1995年上升25.3%,1997年比1996年上升39.5%。
从未结案件金额来看:
1998年第一季度,有16.8万未结案件,其执行标的金额高达320多亿元人民币。
2008年当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五年提高3.63个百分点,强制执行案件1080万件,同比下降11.91%;执行标的金额17276.2亿元,增长28.19%。
由此可见,执行案件大幅度加,“执行难”虽然有所缓解,但是仍然存在严重的漏洞。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这形象的概括出了当前“执行难”问题的现状,同时也为法院执行的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1、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人难找是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最令人头疼的问题,也是执行工作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些被执行人自判决下发之日起,为了逃避债务东躲西藏甚至举家外迁,久久不归,或者借打工不在家的名义搪塞执行人员;有的企业则以负责人或者会计不在,公司资金紧张等理由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方式:
1、拖。
这类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表现积极,主动提出与申请人协商,在申请人面前痛诉自己的困难,表现诚恳,要求分期履行。
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后,却不按约履行,你催他拖,催得紧付一部分,你不催他不动。
这类被执行人拖得申请人精疲力竭,而且也给人民法院执行增加了很多工作量。
2、赖。
这类被执行人根本不谈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找各种借口赖账。
无非是想赖,能赖掉就赖掉,能赖多少就赖多少。
3、躲。
这类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已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在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将财产变卖所得款项以他人的名义存行,或者将财产假转让,以逃避执行。
这类被执行人给人民法院的调查带来很大的困难,明知是搞假,但很难查实。
4、逃。
当前执行难的表现之一是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
这类被执行人在知道自己要承担民事责任后,及时将自己的财产变卖,到外地打工,几年不回转,使案件难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意见很大。
5、抗。
这类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
近几年来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被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恶性的暴力抗法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是法治国家的悲剧。
2、被执行财产难寻
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到财产给付问题,但是受到传统观念、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不强的影响,被执行人往往想尽各种办法隐匿、转移财产,申请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也很难查证。
同时,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有的公司企业在不同的银行开有多个户头,一旦要冻结账户,资金可以秘密地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中去,这给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据统计2004年全国有35.79%的执行案件因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而无法执行。
3、协助执行人难求
协助执行人,指根据执行组织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配合执行组织进行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协助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执行组织的工作,如果无正当理由妨碍或者破坏执行工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
某法院在准备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时,该银行行长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并协助转移存款,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公务。
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个人罚款、单位罚款等处理。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人必须积极协助执行组织的工作,但是为维护协助单位自身的利益、碍于人情或者害怕被执行人日后打击报复等各方面的原因,协助执行人往往不予以积极地配合,反而制造麻烦阻碍执行工作。
这种情况在异地执行中更加严重。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执行人员到外地执行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刁难,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将某些地方龙头企业视为重点保护对象,一旦遇到执行问题,由当地政府出面解决,使司法问题政治化,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和执行目的的实现。
具体体现:
1、法律不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增加了执行编,但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
有的规定有漏洞。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执行通知书要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准备期限。
这对那些恶意逃避执行的人,无疑起了起了通风报信作用。
2、执行工作人员少,物质条件滞后。
其一,执行机构的人员少,一般在5—7人,要承担本院大部分或全部执行工作,其案件数少的有七八百件,多的有二三千件执行案件。
显得势单力薄。
其二,物质条件差。
有的执行机构有一辆车,有的没有专用车,甚至有的连的械具都没有配齐,更不要谈其他设备,这种状况难以适应执行工作灵活、快速反应的需要。
4、应执行财产难动
被执行人财产难动,行政干预是重要的原因。
有些地方官员采用批条子、打招呼、命令、强制等方法给法院执行人员施加压力,造成执行难;更有甚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法。
以电话等非书面形式干预案件的执行,没有书面证据,执行法官进退两难。
法院的查封形同虚设,给财产的顺利执行造成了重重障碍。
具体体现:
地方和体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人民法院应当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其利益,但这种维护和保护的前提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全局利益。
有的地区和部门因经济利益的冲突,不顾全局利益和长远的利益,从本地区、本部门和眼前利益出发,要求当地法院为其狭隘的利益提供保护,把法院当成为其短暂利益服务的工具,甚至给执行设置障碍,干扰执行,使得很多涉及政府序列的案件很难执行。
据某地的统计,涉及政府部门的执行案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8%,执行标的占整个执行标的40%,由于政府的抵触而难以执行。
二、执行难的危害
一、概述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
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法律得不到执行是政府莫大的耻辱。
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史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二、危害性
1、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最终变成“法律白条”。
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以致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执行难将导致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地下,丧失公信力。
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也会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
v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
v整个监督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
v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3、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
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驶。
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果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
债权人对司法保护失去信心,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保护。
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4、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程序的最后一道“工序”,同时也是保障实体法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前提。
因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使得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法律白条”,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
●增加讨债成本;
●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
●精神损失
三、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被执行主体层面
(一)企业经济效益差,偿付能力弱
“执行难”,难就难在当事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市场经济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一些企业偿债能力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计划体制遗留的,或者是指令性造成的;有的是工作失误造成的,如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严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者受债务链困扰,无力承担债务。
对无力偿付债务的企业,如果法院不考虑社会效果,强制执行,变卖厂房、机器等来清偿债务,无疑等于杀鸡取卵,断掉职工的饭碗,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相反,如果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护,同样会影响其生产生活。
如此情形,使法院处于执行不能、中止不忍的两难境地。
(二)法律意识淡薄
由图可知,民事执行收案的比例相当高,约为98.59%,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并不强,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
《2009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情况统计表》------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网
1、被执行人难找
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加之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差,债务人在法院裁判文书下达后即采取一走了之的方法逃避执行,有的甚至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就已经外出躲债,法院只能缺席判决,这样就给执行带来了很大难度。
即使在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还没有采取逃避执行的措施,一旦受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马上就东躲西藏,甚至销声匿迹。
特别是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原本就不是彼此熟悉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等,往往在审判阶段就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更是无法掌握。
2、暴力抗拒执行
近年来,执行中的暴力抗拒事件时有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遭到不法分子的围攻、殴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此外,在个体暴力抗拒执行时间中的“自我攻击型”抗法现象,也不容忽视。
3、自恃身份特殊
对于一些被执行人为党员干部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甚至当地的一些重点企业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在执行时往往心有顾虑,执行不力,造成案件难以执结。
另一方面,一些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和重点企业(其业主也往往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该企业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联系),自恃其特殊身份,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甚至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
典型案例:
宁夏灵武市百人暴力抗法案件——被执行人:
白土岗乡乡人大代表吴金才)
4、不依法协助
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利益关系强、社会影响大,因而执行中经常需要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的协助。
但在实践中,由于协助执行不仅要花费人力物力,而且往往会因为协助执行而影响其与被执行人的业务或情感关系,加之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协助执行人往往会找各种借口进行推脱,或进行阻挠,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协助执行并不理想。
(三)诚信理念严重缺失
在执行中,不讲诚信的表现就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尤其在具有财产内容的案件中,大多数被执行人都需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不诚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不大,他们还无所顾忌的继续参与其他经济活动,其不诚信的行为有滚雪球扩大之势,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如不制止,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层面
(一)关系社会、人情社会挑战
重人情、讲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当今社会变革时期,即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逐步迈进的过程中,这一特征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重人情、重关系,在民事执行中的表现就是要找关系。
申请执行人要找关系,被申请执行人也要找关系,名为找关系,实为要法官为其违法行为开“合法”之门。
法官身处关系的包围之中,其工作、生活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与各种人形成一定的关系,很难挣脱“地缘”、“人缘”关系的影响,导致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顺利执行的比例最大,尤其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它们所涉及的“地缘”、“人缘”范围较小,但关系的影响却无孔不入。
(二)地方保护主义
现行法院隶属于地方的体制,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法院的部门经济利益、法官个人物质利益无法与地方经济利益相分离,法院的工作必然受制于地方政府,无法与所谓地方经济利益相抗衡,换而言之,没有抗衡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支持。
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法院无法发挥国家审判与执行机关的功能,法院功能的变异,导致司法没有权威、尊严,这是民主与法制社会的一种“悲哀”。
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驱使下,人民法院似乎被置于人民政府的控制之下,法院成为政府的一个机构,完全失去了其审判机关的庄严地位,这也正是产生民事执行难与司法不公的重要渊源之一。
(三)社会信用机制缺乏
1、社会信用机制缺乏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
v法律关于企业登记、终止的规定不科学、不完善。
v验资机构对企业增减资本审核不真实、不完整,使得企业的注册资金形同虚设,有没有资产都能开办企业,许多企业经虚假出资后,注册称“空壳”公司,或经验入资后又抽逃资金使成立的企业成为一个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空壳”,为以后的不能履行债务买下隐患,造成法院执行难。
v对企业缺乏严格的监管,法人制度形同虚设。
v国家有关机关在行使监管权时,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执行,法人的财产状况不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与与法人财产混同,有些法定代表人为了逃避企业的债务,将企业的财产全部转以后仅仅留下一个空壳企业,而将抽逃出来的财产注册新的公司重新经营,给民事执行造成重重障碍。
v公款私存,多头开户。
v在企业账户方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吸纳资金,允许企业多头开户,使法院难以了解和掌握企业资金的真实情况。
同时,在银行账户上根本根本不体现企业公款的性质,对外付款是现存先付,在外账款直接付到个人账户或者直接开支掉。
2、社会信用机制缺乏在民事执行中的表现
①恶意转让、出卖财产。
非法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恶意出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在诉讼之前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债务人就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以逃避债务;将其责任财产抵押借款。
②恶意诉讼规避执行。
当事人编造被执行人欠款证据,由案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虚假债权参与分配,达到部分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目的。
③虚假诉讼。
利用诉讼调解制度,就欠缺成立要件的抵押关系达成有效调解,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实现。
④恶意拖延履行债务。
被执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拒绝分割共有财产,已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
三、法律制度层面:
立法缺陷与法律制度缺陷
1、破产制度不完善
根据破产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该退出交易市场,进行破产财产清偿,但由于破产立法不完善,破产处于一种虚化状态,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使得一些具备破产条件本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债务,被债权人起诉经审判后进入执行程序,只要无人申请破产,只有按照执行程序进行,造成本案无法执行,因此,实质上民事执行承担了一部分本应由破产制度解决的问题。
2、制裁措施不严厉
对于推诿、拖延、躲避执行的债务人,依现行法律无法对之处罚、制裁。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法院在具体运用该条惩治妨碍执行的犯罪人时仍有不少困难,检察院、公安局往往以“严打”任务重,而将这类犯罪视之为一种比较轻微的犯罪而不予主动追究。
3、未设立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制度
在执行中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失误,没有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得以避免和纠正,既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
另外,没有相关的执行监督制度,对于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没有有力的监督管理,可能会造成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怠于行使执行权和滥用执行权,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四、执行机关层面
在“重审轻执”的思想指导下,以往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较多:
1、执行人员的法律知识、理论素养参差不齐。
2、有些执行人员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
3、违法执行,造成“执行乱”。
应执行的不予执行;违法执行;阻碍外地法院执行;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仍然占有较大比例。
四、克服执行难的对策
要克服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要把执行工作作为一项专业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导思想,这是最主要的。
具体有一下5点:
一、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全民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解决执行难问题也需要提高全民较高的法律素养。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许多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认为执行的目的就是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实体权利,程序是否公正无关紧要。
在上述思想的指引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反程序的作法,其表面上起到了保证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却损害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致使执行程序的价值无法实现。
因此,提高执行法官的职业素养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通过深人乡村、街道、企事业宣传执行教育。
积极运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执行意义,适时地开展“现场兑现及公开拘留大会”,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和依法惩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社会共识。
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真正做到通过普法教育提高社会个人法律知识。
二、完善立法
由于目前我国的执行依据主要是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中,比较繁杂,所以建议出台一部独立、完整的《民事执行法》,这部法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其次应该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体系,强调措施的整体性。
要认真总结汲取“执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出有关“执行”的法律,使执行工作在完备的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上进行,建议法院把执行工作真正放到日程上,做到“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真正抓”,使法院全体领导班子重视执行工作,以带动全院干警重视执行工作,加强、充实执行工作,这是克服“执行难”的重点环节和途径。
首先,应该完善举证制度。
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举证范围和责任以及人民法院的查证范围,并重点完善被执行人无财产举证制度,同时建立与执行有关的听证制度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新的执行运作机制
1、改革法院的管理体制,建立新的执行机构
由于我国现行的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而法院的主要领导人事任命控制在地方权力机关手中,而人民法院的财政支出大都依仗地方财政的供给,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不可能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执行机构也不可能顺利完成执行任务。
改革现行法院的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并且垂直领导的执行机构是完全必要的。
这样一来就会使人民法院摆脱了当地政府的制约,其活动经费不用依仗地方财政的供给,由国家统一领导,才能有效地排出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制约。
2、形成统一的、多层次、严密规范的执行信息网络系统
目前全国各地的执行信息都是分散的,没有统一的执行网络系统,执行信息闭塞,致使一些本可以执行了结的案件,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而错过了执行的最佳时间,造成不能执行。
所以有必要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把全国各地的执行信息连接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多层次、严密规范的执行信息网络系统。
目前执行机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一盘棋,这就使全国的执行机制运行不畅通,人为地设置了障碍,使执行的效率大大降低了。
3、健全异地委托执行制度
在现行的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接受执行委托后表面上应付外地法院,暗地里却给当事人通风报信,逃避执行,更有甚者直接拒绝委托执行。
这就有必要健全异地委托执行制度,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制度,以保证异地委托执行的顺利实现。
4、建立执行救助制度
所谓执行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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