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推介行为规范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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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推介行为规范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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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推介行为规范
为了完善金牛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避免因合作推介行为对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维护企业形象,巩固企业利益,增加信息获取量,提高信息成单率,特制订本规范。
一、合作者的定义及分类
(一)合作者定义
本规范所称合作者是指一切能够为金牛公司提供设备、配件需求信息,能够提高金牛销售成单率,促进金牛设备、配件销售,能够促进金牛正面形象树立的单位和个人。
(二)合作者的分类
按接触层面可以将合作者分为公司层面合作者、公司与业务员共同的合作者、单纯与业务员合作的合作者;按单位性质可以对合作者做如下分类:
1.政府系统及个人:
包含我国各地区各级与墙体材料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的亲属。
2.窑炉公司及个人:
承建砖厂窑炉或从事与砖厂窑炉相关工作的公司及个人,包括窑炉公司、窑炉施工人员、窑炉设计人员等。
3.设计院及个人:
包含我国各地区建筑设计院及设计工程师。
4.做行业相关产品的公司及个人:
各地区配件代理商、行业其他产品提供者等等能够为我公司提供项目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5.老客户及砖厂生产人员:
老客户、砖厂技术工人、烧窑工人等其他能够给金牛提供项目信息的个人。
二、合作推介种类
本规范约束的推介行为既包含合作单位向客户推荐我公司的产品的行为,又包含我公司向客户推荐合作单位的行为。
(一)合作单位向客户推荐金牛
1.合作单位的介绍方式
A.信息提供:
合作单位只提供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所需设备等基本信息,对于项目没有实际的促进作用,项目的成功是我公司及业务人员自己操作努力的结果
B.信息提供并促进项目:
合作单位既提供客户基本信息,同时,客户对合作单位的认可度很高,合作单位在客户面前推荐我公司产品,或者合作单位从侧面评价我公司对项目有所促进。
C.仅项目促进:
项目信息是业务人员自己获得或者通过公司等方式获得,项目跟踪过程中合作单位在客户面前推荐我公司产品,或者合作单位从侧面评价我公司对项目有所促进,或者能够提供对于承担有关键性帮助的情况提示,如客户的购买思想变动、客户的成交金额接受限度以及竞争对手的一些动作变动及价格。
D.直接成交:
合作者购买或者帮助客户购买我公司产品,我公司仅提供产品和服务。
(二)我公司向客户介绍合作单位
我公司向客户介绍合作单位主要分为公司介绍和业务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介绍,在此仅对业务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介绍的行为进行分类,分类如下:
1.业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以金牛名义向客户介绍合作单位,使客户认为合作单位是长期与金牛合作的。
2.业务员及其他个人以自己名义向客户介绍合作单位,对合作单位进行客观介绍,由客户自己决定是否选用。
3.业务员及其他个人以自己名义向客户介绍合作单位,并极力推荐,对客户最终决定产生根本影响的。
三、行为要求
此处所说的行为要求是对合作单位、业务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作出的最高要求,以上人员不能满足其中每一条都将在后面的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有所体现。
(一)合作单位推介行为要求
1.信息介绍要求:
A.信息介绍完整性:
合作单位向我公司介绍信息的,要求完整提供客户基本情况。
B.信息介绍及时性:
要求合作单位介绍信息必须是我公司及业务人员没有掌握到的。
C.信息介绍唯一性:
要求合作单位只将信息介绍给我公司一家机械厂家。
2.项目促进要求:
A.项目促进唯一性:
要求合作单位自开始便推荐金牛产品,不是在客户认可金牛后又推荐金牛产品,促进项目开展。
B.项目促进时间要求:
要求合作单位进行项目促进在项目开始阶段便进行促进,后期促进者需在好处费上有所体现。
(二)业务人员推介行为要求
1.介绍单位选择要求
A.资质要求:
介绍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承建资质、工作经验;
B.技术要求:
前期承建的窑炉技术过关,窑炉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C.单位及个人信誉度:
在行业内或一定区域内有较好的口碑;
D.对金牛认可度:
合作者认可金牛设备,认可金牛公司;
E.合作诚意:
合作者有与金牛长期合作的希望。
2.介绍合作单位给客户时的要求
以个人名义介绍:
营销人员以个人名义介绍合作单位给客户的,需严格按照介绍单位选择要求进行选择,不得介绍不符合介绍单位选择要求的
以公司名义介绍:
营销人员以公司名义介绍合作单位给客户的,不得在介绍时夸大合作者实际能力,向客户过分推荐,避免项目实施后因合作者提供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客户对公司及业务人员产生负面印象,对公司形象造成损伤。
3.介绍单位后提报备案要求
向合作单位介绍客户后需第一时间提报,可采用短息提报方式,由营销经理备案登记。
4.接到合作单位给的信息的行为要求
A.承诺要求:
合作单位介绍信息给业务人员的,接收信息业务人员接到信息时对好处费业务人员不得过分承诺,需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给予好处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提报并特殊申请。
B.提报流程:
确定需要给予好处费时需在报表中进行提报,提报给予人及给予金额,合同签订、客户拨打定金后3日内提交申请汇报具体情况。
(三)公司其他人员
一旦确认合作关系公司其他人员尤其是营销中心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安装调试人员不得随意在客户面前对我公司的项目合作者给予负面评价,以避免对双方合作关系的不利影响。
四、合作单位介绍答谢标准
对于合作单位好处费在保证我公司项目签单优惠比例的情况下按下面标准给予。
如有特殊情况需特别申请,申请通过方能承诺。
(一)信息介绍合作者(除老客户):
在保证信息介绍完整性、及时性、唯一性的情况时给予签单金额1%以内的好处费。
(二)项目促进者:
在保证项目促进要求的情况时给予签单金额2%以内的好处费。
(三)信息介绍并项目促进者:
在保证信息介绍和项目促进两方面要求时给予3%以内的好处费。
(四)直接成交者:
合作单位直接购买或让客户直接购买我公司产品的,在保证我公司产品正常点数的情况下,高出部分归合作单位。
(五)新市场的首次合作:
对于新进入市场当地有影响的合作单位,可根据市场及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申请。
五、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
(一)合作单位信息介绍不符合介绍要求的,在介绍信息标准感谢费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每项扣除合同金额0.02%的比例自标准感谢费中扣除。
(二)合作单位项目促进不符合促进要求的,在项目促进感谢费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每项扣除合同金额0.05%的比例自标准感谢费中扣除。
(三)业务人员未提报或未按时提报给合作单位介绍的信息的,每发现一次给予100元的罚款。
(四)公司人员未按介绍合作单位要求给客户介绍的,合作单位产品质量客户不满意、投诉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的罚款。
(五)业务人员未提报或未按时提报为合作单位介绍信息的,认定信息提报不完整、不及时,按照信息提报相应管理文件进行处罚,并在月度绩效考核中扣分。
(六)业务人员未及时提报好处费申请、介绍项目具体情况的,每发现一次给予50元罚款。
(七)业务人员与合作单位穿通申请好处费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申请好处费50%的罚款。
(八)公司人员未按要求对合作单位给予负面评价,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对当地市场及产品销售造成严重影响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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