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三节合同价款调整监理工程师中业网校投资控制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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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三节合同价款调整监理工程师中业网校投资控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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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所有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变动的因素或其范围进行了归并,主要包括五大类:
一是法规变化类(法律法规变化);
二是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三是物价变化类(物价变化、暂估份);
四是工程索赔类(不可抗力、提前竣工、索赔等);
五是其他类(现场签证等)。
知识点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
(7)物价变化;(8)暂估价;
(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12)索赔;
(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做了如下规定: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知识点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此外,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商议有关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时无法达成一致的。
2013版施工合同条件在处理该问题时,借鉴了fidic合同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的做法,即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2014年例题】某工程原定2013年9月20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13年10月20日竣工。
但在2013年10月因法规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120万元,工程合同价款应()。
a.调增60万元
b.调增90万元
c.调增120万元
d.不予调整
答案:
d。
法律法规变化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不予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知识点三、项目特征不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必然有联系。
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工程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
而当项目特征变化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知识点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
而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
一是设计变更;
二是施工条件改变;
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知识点五、工程量偏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上述规定中,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可参照如下公式:
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5-3)
2)当q1<0.85q0时
s=q1×p1(5-4)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
确定的方法:
一是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
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p0 p1按照p2×(1-l)×(1-15%)调整(5-5) 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15%)调整(5-6) 5)当p0>p2×(1-l)×(1-15%)或p0 【2014年例题】某分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为1000㎡。 施工中由于涉及变更调整为1200㎡。 该分项工程招标控制价单价为300元/㎡。 投标报价单价为360元/㎡。 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该分项工程的结算款为()元。 a.420000b.429000 c.431250d.432000 答案: c。 360/300/=1.2,偏差为20%,300*(1+0.15)=345元,由于360>345,该项目变更后的单价应调整为345.5=1.15*1000*360+(1200-1.15*1000)*345=431250元。 知识点六、计日工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h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规范中进度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知识点七、物价变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如前所述,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一)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14年例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时,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 )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的,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a.投标报价b.招标控制价 c.基准单价d.实际单价 答案: c。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知识点八、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实践中,恰当的做法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同价款。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_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不够,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员设计。 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国际上一般由专业承包人员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 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 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总承包人与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知识点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知识点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 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 1)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人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等; 3)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机械等。 知识点十一、暂列金额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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