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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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摘)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概算编制方法
(2)
第一节 概算的编制依据
(2)
第二节 概算文件组成
(2)
一、单位工程概算书
(2)
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 (3)
三、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3)
四、概算编制说明内容 (4)
五、封面、签署页(扉页)和目录 (4)
六、概算表格式 (4)
第三节 概算费用的组成 (4)
一、概算总金额 (4)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 (5)
第三章 概算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 (6)
第一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 (6)
一、直接费 (6)
二、间接费 (9)
三、利润 (10)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1)
五、工程定额测定费 (12)
六、税金 (12)
第二节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13)
第三节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3)
一、建设用地费用 (13)
二、技术咨询费用 (14)
(一)项目论证费 (14)
(二)研究试验费 (15)
(三)工程勘察设计费 (15)(四)施工图审查费 (16)
(五)环境影响评价费 (17)
(六)招标代理费 (17)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17)
(八)工程建设监理费 (18)
(九)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费 (19)
(十)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它费 (19)
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见附录表十一)、主要建筑、安装材料汇总表(见附录表九)。
独立装钉成册的总概算文件宜加封面、签署页(扉页)和目录。
(三)总概算表的项目应按费用划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1.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费用)
⑴主要工程项目;
⑵辅助和服务性的工程项目;
⑶室外工程项目(红线以内),包括土石方、道路、围墙、挡土墙、排水沟等各种构筑物、给排水管道、动力管网、供电线路、庭园绿化等工程;
⑷场外工程项目(红线以外),包括道路、铁路专用线、桥涵、给排水、供热、供电、通讯等工程(与主要工程项目一并立项报建的才列入)。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预备费用:
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建筑期贷款利息;
6.铺底流动资金(生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才列入)。
四、概算编制说明内容
(一)工程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设计资料的依据及有关文号、建设规模、工程范围,并明确总概算中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费用。
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和编制概算的,应说明分工编制情况。
(二)编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具体说明概算编制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采用的定额、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依据或来源,各项费用取定的依据及编制方法。
(三)钢材、木材、水泥、商品砼等总用量,各项工程主要工程数量。
(四)总概算金额及各项费用的构成。
(五)资金筹措及分年度使用计划,如使用外汇,应说明使用外汇的种类、折算汇率及外汇的使用条件。
(六)其他与概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的必要的说明。
五、封面、签署页(扉页)和目录
封面应有建设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及第几册共几册内容,扉页应有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单位资质证书号、单位主管、审定、审核、专业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的署名及证章。
六、概算表格式
概算应按本规定确定的统一的概算表格计算,表格式详见附录一。
第三节 概算费用的组成
一、概算总金额
表1、建设项目总概算费用组成表
费 用 组 成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概
算
总
投
资 建
设
投
资 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一部分
工程费用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建设用地费用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技术咨询费
工程相关费用
工程建设管理费
其他费用
预备费 第三部分
预备费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第四部分
专项费用
建设期贷款利息
铺底流动资(项目批报总投资和概算总投资中列铺底流动奖金)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
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建设部、财政部有关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渝建发[2004]23号)规定的费用项目组成内容,并结合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对措施费项目组成进行了必要调整。
概算建安工程费用组成如下表:
表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 环境保护费
临时设施费
冬雨季施工费
夜间施工费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包干费
二次搬运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特殊检验试验费
零星项目费
间接费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管理费 管理人员工资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
劳动保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财产保险费
财务费
税金
其他
利 润
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税 金
第三章 概算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一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费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组成(见表2),应以《重庆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和本《规定》规定的费用标准为依据编制。
直接工程费应根据概算定额规定的人工、材料、机上人工和机械燃料动力消耗量并按编制期市场人工工日价格、材料价格、机上人工和机械燃料动力价格计算;除税金外,措施费、间接费及利润等应以定额基价为基础,按本《规定》规定的费用标准计算(见表4)。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
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作: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本《规定》人工工日费标准为:
土石方人工18.00元/工日,安装及机上人工26.00元/工日,其他人工22.00元/工日。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构件和建筑物进行过程是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筑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材料按以下规定计算:
材料费=∑(定额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检验试验费
材料单价=[(供应价格+运杂费)×(1+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
管费率(%)]
检验试验费=材料费×检验试验费
采购保管费率:
“三材”按2.5%计算;其它材料及半成品按3%计算;设备按0.1%计算。
检验试验费率按0.3%计算。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折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⑴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加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⑵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⑶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和。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⑷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拆旧、搭设、折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⑸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⑹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动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定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⑺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费、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机械台班单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台班单价:
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应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价[2001]168号)的规定计算。
2.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每万元材料摊销:
钢材0.91t、原木1.82m3、水泥3.25t、标准砖16.68千匹。
3.冬雨季施工费:
指在冬雨季施工增加的设施(如防雨、防寒棚)、劳保用品、防滑、排除雨雪的人工及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不包括冬雨季施工的蒸气养保费)
4.夜间施工费:
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5.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等费用。
6、包干费:
是指一月内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16小时以内的停工、窝工损失;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工、窝工每月在8小时以内的损失;材料的代用(不含钢材)等。
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8.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施工现场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资搬运费用。
9.特殊检验试验费:
是指工程施工中非常规项目的检验试验费。
如外墙面砖成品的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试验、挖孔桩基础的抽芯及柱的破坏试验、桥梁支架的荷载试验、钢筋混凝土梁的荷载试验、桥梁的载体试验、路基、路面的承载力试验以及具有合格证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发生的多次重复检验(试验)等检验试验费用。
10.零星项目费:
是指初步设计图中未示明的零星项目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
1.工程排污费:
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用。
2、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费文件:
渝府发[200]48号。
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计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等258号。
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费文件:
渝府发[2001]120号。
3.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计费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文件“渝住改革办发[2001]67号”。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全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各项经费。
9.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必须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3]39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中除概算定额已计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外的其它所有措施内容所需费用。
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4]265号”文件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表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
项目名称 计费条件 计费标准
建筑工程 工业建筑 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 6.0元/m2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5.5元/m2
民用建筑 砖混结构 建筑面积 4.0元/m2
框架结构
(含剪简薄壁柱结构) 2000m2以内 7.5元/m2
5000m2以内 6.5元/m2
5000m2以上 5.5元/m2
构筑物 不分结构形式 造价 1.0%
装饰工程 装饰
工程 室 内 人工费 6.0%
室 外 人工费 8.0%
幕 墙 幕墙面积 9.0元/m2
土石方工程 人工
土石方 主城区 开挖土石方量 0.4元/m2
其他区县 开挖土石方量 0.3元/m2
机械
土石方 主城区 开挖土石方量 0.6元/m2
其他区县 开挖土石方量 0.5元/m2
安装工程 不分专业 人工费 7.0%
园林工程 造 价 0.8%
房屋修缮工程 造 价 0.7%
道路、桥梁工程 1000万元以内 1.0%
5000万元以内 0.8%
1亿元以内 0.6%
1亿元以上 0.5%
隧道工程 1000万元以内 0.9%
5000万元以内 0.7%
1亿元以内 0.5%
1亿元以上 0.4%
其它市政工程 1000万元以内 0.8%
5000万元以内 0.6%
1亿元以内 0.4%
1亿元以上 0.3%
注:
1.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计费基础:
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构筑物工程、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其它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展开面积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以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3.道路工程包括道路所附属的构筑物、跨线桥等;桥梁工程包括立交桥等单独的桥梁工程;其它市政工程指市政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以外所有市政项目。
4.“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计算定额测定费、税金。
五、工程定额测定费
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
计费文件:
渝建价发[2002]3号文件。
费率1.4‰(计费基数按建安工程量)。
六、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税金计算公式:
税金=税前造价×税率(%)
税率: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3.41%
1
即:
税率(%)=————————————-1
1-3%-(3%×7%)-(3%×3%)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3.35%
1
即:
税率(%)=————————————-1
1-3%-(3%×5%)-(3%×3%)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3.22%
1
即:
税率(%)=————————————-1
1-3%-(3%×1%)-(3%×3%)
表4:
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率标准
工程分类
费用名称 以定额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数 以定额人工费为计费基数
建筑 市政 机 械
土石方 人 工
土石方 安装 市政
安装
措施费(%) 12.18 12.45 5.53 19.36 93.81 63.26
间接费 规费(%) 6.64 5.90 4.05 37.7 40.3 40.3
企业管理费(%) 13.04 15.69 12.54 19.05 42.56 49.3
利润(%) 8.8 8.69 6.74 14.19 42.64 54.54
合计费率(%) 40.66 42.73 28.86 90.3 219.31 207.4
注:
“定额直接工程费”即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定额人工费”即定额基价人工费。
第二节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是指建设项目范围内需要安装及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及其必需配备的备品备件的购置费,为保证投产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模具、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购置费。
该费用由设备购置费和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组成。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按以下公式计算:
购置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数量×单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设备及工器具采购保管费率为:
1.0%
第三节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起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为保证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费、项目论证费、研究试验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招标代理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其他技术咨询费用、工程相关费用、建设项目筹建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联合试运转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一、建设用地费用
建设用地费用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或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土地征用及拆迁的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用地费用应按概算编制时国家及重庆市政府的现行文件规定计算。
计算方法:
1.根据应征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及耕地战友用面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2.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
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留结构物拆除、清理费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中计算。
3.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用土地费用计入建设用地费;在生产经营中支付的租用土地使用费应进入营运成本中核算。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上建设用地费用应根据附录二中所列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二、技术咨询费用
(一)项目论证费
项目论证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建议书及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费用。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渝价[2000]352号)计算。
但已通过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费用计算。
表5:
项目论证费计算标准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
万元
咨询评估项目
估算投资额标准 编制项目建议书 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 评估项目建议书 评估可行性
研究报告
1000以下 1.5—2.5 3—5 0.8—1.5 1.5—2
1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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