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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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申請指南
廣播事務管理局
2008年12月
本指南是廣播事務管理局依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第4
(2)(a)條發出,為有意申請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人士提供指引及參考。
本指南的內容將受所批出牌照的條款及當時有效的有關法例規限。
指南點題列出非專營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主要條件及發牌準則。
指南內所用的字眼及詞句,除明訂或其必然含意顯示相反用意外,均與《廣播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所載同樣字眼及詞句的涵義相同。
如該等字眼或詞句的涵義在上述兩條條例中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的地方,將以《廣播條例》所載者為準。
目錄
段
第I部:
引言
《廣播條例》1.1-1.4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1.5
第II部:
規管架構2.1
可獲批給牌照的人
在香港成立的法團2.2-2.3
居港規定2.4-2.5
真正在香港施行控制及管理2.6
適當人選的規定2.7
並無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行使控制2.8-2.12
對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所持有的表決控制權的限制2.13
關於電視節目服務是否以香港為
主要目標市場的裁定2.14
第III部:
持牌人須遵從的條件3.1-3.2
更改牌照3.3
牌照年期3.4
公布牌照3.5
遵守持牌人的建議書3.6
提供服務及資本開支3.7
履約保證3.8
關於提供服務的規定3.9
關於電視節目服務的一般規定3.10
業務守則3.11-3.15
《廣播條例》內的補充條文3.16
段
學校的電視節目3.17
廣播語言3.18
節目規定3.19
牌照費3.20
保障競爭條文3.21
分開報帳3.22
持牌人須呈交申報表3.23-3.24
意見及投訴3.25
宣傳資料及政府宣傳短片3.26
知識產權3.27
遵從電訊管理局局長所發出的業務守則3.28
使用大廈內同軸電纜系統的頻道3.29
罰則3.30
頻道編排的改動3.31
第IV部:
申請書所須具備的資料4.1-4.4
公司資料4.5-4.6
財務資料4.7
節目資料4.8
技術資料4.9
其他資料4.10
第V部:
評核準則5.1-5.2
第VI部:
提交申請書6.1-6.4
I引言
《廣播條例》(第562章)
1.1根據2000年7月7日生效的《廣播條例》(第562章),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廣播事務管理局(下文簡稱「廣管局」)作出的建議後,可批給提供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的牌照,而該牌照須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合適並在牌照上指明的條件所規限。
《廣播條例》第8
(1)、9
(2)及10
(1)條
1.2申請牌照者,可參考《廣播條例》第2
(1)條有關「廣播服務」、「電視節目服務」及「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的定義。
《廣播條例》第2
(1)條
1.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或廣管局會否考慮任何申請、或是否批出牌照、又或以哪些條款批出牌照,皆不受本指南所約制。
對於申請人因本指南而可能須負上或承擔或蒙受任何索償、法律行動、訴訟、責任、損失、損傷賠償、要求、收費、費用或開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或廣管局概不負責。
同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或廣管局可因應收到的建議或基於其他相關考慮等理由,修訂本指南所載的某些規定及限制。
申請人不應依賴本指南而預期所提交的申請將可完全依本指南所載條款及條件或其他條款及條件批出。
1.4當局並沒有預先設定批出牌照數目的上限。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
1.5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9
(1)條,廣管局負責的眾多職能之中,包括執行《廣播條例》賦予該局的職能、執行牌照條文及有關牌照授予其職能的任何其他條文,並確保電視及聲音廣播的節目內容(包括廣告)及廣播技術表現合乎標準。
有關投訴委員會處理投訴的法定條文載於《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11條。
《廣播事務
管理局條例》
第9
(1)及11條
II規管架構
2.1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受到一系列的法例(包括根據該等法例而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規例、指令、命令、決定或裁定及業務守則)和牌照條件規管。
有關法例包括《廣播條例》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
現將若干與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有關的法例要點概述如下。
《廣播條例》第23
(2)條
可獲批給牌照的人
在香港成立的法團
2.2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按《廣播條例》,應任何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在香港成立並符合《廣播條例》第8條相關規定的法團或公司以指明格式向其提出的申請,批給提供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根據《廣播條例》附表4第2條,公司如屬某法團的附屬公司,不得獲批給或持有牌照。
《廣播條例》第2
(1)及8
(1)條,以及附表4第2條
2.3有關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須賦權該公司全面遵從《廣播條例》條文及其牌照條件(不論是現有的或建議加入的條件)。
《廣播條例》第8(4)(c)條
居港規定
2.4除非有關公司符合《廣播條例》第2
(1)條關於「通常居於香港」(b)段的定義,否則該公司不得獲批給及持有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廣播條例》第2
(1)及8(4)(a)(i)條
2.5該公司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主要人員(包括負責挑選或製作電視節目或安排電視節目播放時間的主要人員)均須是在當其時屬通常居於香港,並最少曾於一段不少於七年的連續期間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但經廣管局事先以書面批准者除外。
《廣播條例》第2
(1)及8(4)(a)(iv)條
真正在香港施行控制及管理
2.6上文第2.5段所規定的過半數董事須積極參與該公司的督導工作。
該公司每次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中,過半數董事均須是在當其時屬通常居於香港,並最少曾於一段不少於七年的連續期間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
《廣播條例》第2
(1)、
8(4)(a)(ii)及(iii)條
適當人選的規定
2.7持牌人及任何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須為適當人選,並須保持為適當人選。
「行使控制」的定義載於《廣播條例》第2
(1)條。
《廣播條例》第21條列明決定持牌人或任何人是否適當人選時須考慮的因素。
申請牌照時,申請人須提交一份以指明格式(BAS.F.08/2002),經宣誓後作出的陳述或法定聲明,由其公司秘書或董事或主要人員聲明符合有關規定。
該指明格式可於廣管局網址http:
//www.hkba.hk下載。
持牌人須定期以指明格式向廣管局提供資料,以便廣管局能確定並核實持牌人有否遵守有關規定。
《廣播條例》第2
(1)及21條
並無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行使控制
2.8除非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事先書面批准,否則任何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均不得對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行使控制,反之亦然。
因此,申請人在申請牌照時須披露對申請人行使控制的所有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須按照《廣播條例》第2
(1)條解釋。
《廣播條例》第2
(1)及
8(4)(a)(v)條,以及附表1
第2及4部
2.9從事某些類別業務或與該等業務有關連的公司及人士會被列為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可能屬於《廣播條例》附表1第4至7條所述四類人士之中的一種或多種,即:
《廣播條例》第2(8)(a)條及附表1第1、
2及4部
(a)
《廣播條例》所指的持牌人;
(b)
《電訊條例》(第106章)第IIIA部所指的聲音廣播持牌人;
(c)
廣告宣傳代理商;
(d)
在香港印刷或製作的報刊的東主;
(e)
對上述四類人士行使控制的人;
(f)
上述任何一類人士的相聯者。
2.10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公眾利益而有需要予以批准,以及該項控制是按照批准中所指明的條件而行使,否則持牌人不得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行使控制。
《廣播條例》附表1第4部第33條
2.11為施行《廣播條例》附表1,任何對「行使控制」的提述-
《廣播條例》附表1第1部第1(5)條
(a)
就法團而言,須按照第2.12段解釋;
(b)
就並非法團的團體而言,指任何人憑藉規管該團體或任何其他團體的規則確保該團體的事務是按照該人意願處理的權力。
2.12為施行上文第2.11段,任何人如屬下述人士,即屬對某法團行使控制-
《廣播條例》附表1第1部第1(6)條
(a)
該法團的董事或主要人員;
(b)
實益擁有該法團多於15%的有表決權股份的實益擁有人;
(c)
該法團多於15%的有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控權人;或
(d)
除在上述情況外,憑藉規管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的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或其他文書所賦予的權力,具有確保該法團的事務是按照其意願處理的權力的人。
對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所持有的表決控制權的限制
2.13根據《廣播條例》附表1第1部,表決控權人如並非通常居於香港,即屬「受限制表決控權人」。
如事先未經廣管局批准,受限制表決控權人不得持有在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的總計表決控制權中佔2%或多於2%但不足6%之數。
如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持有持牌人的總計表決控制權的總數再增至6%或多於6%但不足10%,或多於10%,亦須得到廣管局批准。
雖然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所持有的總計表決控制權不設上限,但其在持牌人的股東大會投票中所投的票數,須按照《廣播條例》附表1第19條所訂明的公式予以扣減。
《廣播條例》第2(8)(a)條及附表1第1及3部
關於電視節目服務是否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的裁定
2.14持牌人(包括尋求成為持牌人的人)提供電視節目服務之前,須以登載於廣管局網址http:
//www.hkba.hk的指明格式(BAS.F.01/2000),向廣管局提出申請,要求該局裁定其服務是否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
《廣播條例》第12
(1)條
III持牌人須遵從的條件
3.1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所載的一般條款及條件,包含政府就批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所採用的主要規管架構。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是由廣管局及電訊管理局局長(下文簡稱「電訊局長」)監管。
下文第3.3至3.31段會簡述規管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的一些條文。
3.2政府可就任何政策改動及政府認為相關的其他考慮因素不時修訂牌照的條款及條件。
政府會諮詢申領牌照機構的意見,以敲定最後的牌照條件。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可更改個別牌照的條款及/或條件,或施加額外的條款及/或條件。
更改牌照
3.3在牌照有效期內,假如有需要更改牌照的條款及條件,持牌人會獲得合理時間作出申述。
《廣播條例》詳細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更改牌照的權力,有關條文也會包含在牌照之內。
《廣播條例》第10(4)、(5)及(6)條
牌照年期
3.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申請人的意向,以及廣管局根據每份申請的情況所作的建議後,會按個別情況決定每個牌照的年期。
申請人應按其本身需要提出牌照年期建議。
不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常不會批出年期超過12年的牌照。
公布牌照
3.5持牌人須將其牌照公開予各界人士閱覽。
至於持牌人的建議書,則可由持牌人自行決定會否公開。
遵守持牌人的建議書
3.6除非廣管局另作批准,否則持牌人於任何時刻都須遵從其建議書內所作出或代表其作出的聲明(包括意向書)及申述。
提供服務及資本開支
3.7持牌人須遵守其申請書內有關首三年對開展服務及資本開支等的承諾,有關條款會成為牌照的一部分。
履約保證
3.8持牌人可能須在牌照生效當日提交以政府為受益人並經妥為簽發的履約保證,以保證遵行上文第3.7段所載的牌照條件。
「履約保證」須按照《廣播條例》第2
(1)條解釋。
牌照所載有關提供廣播服務的一些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啟播日期、開展服務時間表及資本開支),將會列為里程標。
如廣管局滿意某一里程已達到,履約保證的有關部分便會解除。
申請人應列明每里程的履約保證金額。
《廣播條例》第2
(1)條
關於提供服務的規定
3.9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須在牌照指明的期間或廣管局以書面決定的其他期間內,以節目能在全港接收(以廣管局感到滿意者為準)的方式提供服務。
廣管局可藉送達持牌人的書面通知,豁免持牌人使其無需於該通知指明的期間內就香港任何區域遵守關於提供服務的規定。
由廣管局發出的《關於提供服務規定豁免指引》載於廣管局網頁內,網址是:
http:
//www.hkba.hk。
《廣播條例》
第18條
關於電視節目服務的一般規定
3.10持牌人須注意《廣播條例》所載關於電視節目服務的一般規定,包括禁止播放「潛送訊息」的規定。
《廣播條例》第23條
業務守則
3.11廣管局可發出業務守則,就《廣播條例》施加於持牌人的規定或就牌照條件向持牌人提供實務指引。
廣管局會定期參照有關方面所提意見及其他考慮因素而修訂業務守則。
《廣播條例》第3條
3.12廣管局不會預先審查廣播材料。
不過,持牌人須遵守廣管局不時發出的業務守則、牌照條件及相關法例,並依照上述規定進行自我規管。
持牌人須為其電視節目服務的所有內容(政府提供的材料除外)負責。
3.13《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及《電視通用業務守則-技術標準》分載了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須遵從的節目、廣告及技術標準。
上述三份業務守則均載於廣管局網頁內,網址是:
http:
//www.hkba.hk。
3.14適用於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的節目標準包括:
不適合兒童觀看的內容不得在合家欣賞時間(即:
下午4時至晚上8時30分)內和特別為兒童而設的節目時間內播映,亦不得在可能有大量兒童收看電視節目的情況下播映。
淫褻材料則不得播放。
3.15適用於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的廣告標準包括:
一般廣告標準、有事實根據的聲稱和最暢銷聲稱、不可在電視播出廣告的產品或服務、特別類別廣告、廣告與兒童,以及贊助節目。
《廣播條例》內的補充條文
3.16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須遵守補充條文的規定,包括每天廣播的最少時數、播放政府供應的電視節目、在收視高峰時段(即:
下午5時至晚上11時)及其他時間播放廣告的時間限制,以及禁止播出任何屬宗教或政治性質或關於任何工業糾紛的廣告,並須每年繳付牌照費及其他訂明的費用。
《廣播條例》第2(8)(a)條
及附表4
學校的電視節目
3.17廣管局獲《廣播條例》第19條賦予權力,規定持牌人將政府所提供的學校教育電視節目免費納入其領牌服務內。
《廣播條例》
第19條
廣播語言
3.18持牌人須提供粵語廣播服務和英語廣播服務,也須按照廣管局不時的規定,用粵語和英語以外的語言廣播服務。
節目規定
3.19持牌人須按照廣管局不時的指示,在指定時間內播放一定數量的規定節目。
該等節目可能包括新聞節目、兒童節目、時事節目、紀錄片、年青人節目、長者節目、文化藝術節目、教育節目等。
牌照費
3.20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持牌機構須預繳來年的牌費。
現行應繳付的周年牌費按悉數收回成本原則計算,包括:
固定費用及可變動費用,可變動費用會按前一年度的電視節目總時數計算。
持牌機構其後必須補足不足的費用,或獲得多付費用的退款。
首筆周年牌費須按上述方程式計算,有關日期為牌照的生效日期;就其後任何一筆周年牌費而言,有關日期則為牌照生效日期的每個周年日。
《廣播(牌照費)規例》第3條及附表1,《2008年廣播(牌照費)(修訂)規例》第2條
保障競爭條文
3.21持牌人不得從事廣管局認為目的在於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上限制電視節目服務市場競爭的行為,亦不得從事該局認為會有如此效果的行為。
至於廣管局認為在電視節目服務市場處於支配優勢的持牌人,不得濫用其支配優勢。
由廣管局發出的《廣播條例保障競爭條文援引指南》及《競爭調查程序》載於廣管局網頁內,網址是:
http:
//www.hkba.hk。
《廣播條例》第13
(1)及14
(1)條
分開報帳
3.22持牌人如同時持有根據《電訊條例》所批出的牌照,須採用符合《廣播條例》的分開報帳方式。
《廣播條例》第17條
持牌人須呈交申報表
3.23根據《廣播條例》第39
(1)及
(2)條,持牌人須每年向廣管局呈交申報表,列明其董事、主要人員及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資料。
《廣播條例》第39
(1)及
(2)條
3.24在不損害上述規定的原則下,任何持牌人如在其董事或主要人員方面有任何更改,須於自該項更改發生當日起計的七天內,向廣管局呈交申報表,列明該項更改的詳情。
《廣播條例》第39(3)條
意見及投訴
3.25持牌人須接受和考慮公眾對其電視節目服務提出的任何意見和投訴,同時須保存所收到的意見及投訴的完整紀錄最少兩年,並定期和應要求向廣管局遞交該份紀錄。
持牌人也須以廣管局指定的方式,提供在指定期間內其服務所曾播放的一切材料的錄像紀錄,並確保該等紀錄質素良好。
宣傳資料及政府宣傳短片
3.26持牌人須按廣管局的指示,播放目的在加深公眾對廣管局活動及職能的認識和了解的宣傳材料,以及政府基於公眾利益而製作及提供的材料。
知識產權
3.27持牌人在提供與其服務相關的服務時,不得作出或准許他人作出侵犯任何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版權)的任何行為或作為。
遵從電訊管理局局長所發出的業務守則
3.28持牌人須監察並確保其服務嚴格遵守電訊局長發出的業務守則、技術標準及指示。
使用大廈內同軸電纜系統的頻道
3.29除獲電訊局長另行批准外,持牌人在任何大廈內同軸電纜系統中最多可以使用的頻道數目,必須符合牌照條件內所訂明的數目。
電訊局長會就分配大廈內同軸電纜系統頻道的所有申請,徵詢廣管局的意見。
罰則
3.30如持牌人違反任何牌照條件、《廣播條例》內適用於該持牌人的任何規定、指示、命令、決定或裁定,又或業務守則內適用於該持牌人的任何條文,廣管局可循《廣播條例》第28條賦予的權力,對持牌人施加罰款。
此外,《廣播條例》第30條賦予廣管局權力,指示持牌人在其領牌服務內以該局所批准的形式作出更正或道歉。
根據《廣播條例》第31條,廣管局在某些情況下可將持牌人的牌照暫時吊銷。
不過,持牌人可在該項有關暫時吊銷牌照的決定生效之前,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循第32條賦予的權力,在某些情況下撤銷持牌人的牌照。
《廣播條例》第28、30、31及32條
頻道編排的改動
3.31頻道編排如有任何改動,持牌人須預先通知廣管局,並就引入服務內的任何新頻道提供詳細資料。
IV申請書所須具備的資料
4.1申請書必須以中文及/或英文撰寫,同時須附有填妥並經簽署的申請表(BAS.F.07/2002),在適用的情況下,提供下文第4.5至4.10段所臚列的資料。
申請表可於廣管局網站下載,網址是:
http:
//www.hkba.hk。
4.2廣管局可能要求申請人於指定限期前提交額外資料,而應要求提交的該等意見書、聲明及申述,將成為持牌人建議書的一部分。
4.3申請人應清楚註明任何屬商業機密的資料,廣管局將根據《廣播條例》,處理任何人向其遞交的任何機密資料。
《廣播條例》第27條
4.4廣管局凡收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申請,會將有關申請以指明格式公告(BAS.F.15/2006)(指明格式已載於廣管局網頁)。
公告將會載於廣管局的網頁(www.hkba.hk)以及本地報章(中文及英文各一份)。
此外,根據《廣播條例》,廣管局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在憲報刊登一項公告。
申請人必須連同填妥的BAS.F.15/2006與申請一併呈交。
有興趣的公眾人士可在該項公告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就該項申請向廣管局作出申述。
廣管局須考慮在上述日期或之前收到的申述。
《廣播條例》第9(3)條
公司資料
4.5凡申請牌照的公司,必須提交以下資料及文件:
(a)
公司結構及持股情況的詳細資料,包括與控股或有關連公司的關係;
(b)
申請公司股東、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及任何股東協議書的詳細資料;
(c)
以下文件的認證副本:
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公司註冊證書及商業登記證,以及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相關申報表;
(d)
組織/管理架構及管理方面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營辦有關業務所需的人手);
(e)
營辦類似業務或提供類似服務的相關經驗;
(f)
有關持牌人的股東及董事局兩個層面各自的決策權詳情,包括有效排解該兩個層面所發生糾紛的程序細則;以及
(g)
一份妥為填報的法定聲明,聲明申請公司及所有對該公司行使控制的人為適當人選,並符合上文第2.4及2.5段所述的居港規定。
如有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及受限制表決控權人,須在聲明內披露一切詳情。
法定聲明的指明格式(BAS.F.08/2002)載於廣管局的網站,網址是:
http:
//www.hkba.hk。
4.6如有任何文件、文書、合約、信託、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具有效力)與上文第4.5段所列項目有關,亦須一併提交一套認證副本。
財務資料
4.7申請人須提交以下財務資料:
(a)
證明申請人財政健全的資料,包括任何股東貸款、承諾或擔保的詳情;
(b)
如申請人為開設已久的公司(即已成立及經營三年以上),則建議書應包括過去整整三年經審計的損益帳、資產負債表及核數師報告的認證副本,連同最新公布的中期業績一併提交;
(c)
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公司(即已成立及經營三年或不足三年),則建議書應包括:
(i)
有關已發行及繳足款股本數量的董事證明書;
(ii)
有關存款數目及/或現有信貸安排的銀行確認書;以及
(iii)
經營期內經審計損益帳、資產負債表及核數師報告的副本,以及最新公布的中期業績;
(d)
有關經營及資本投資的計劃,包括公司擬採用的財政結構、信貸及財務安排的詳情;
(e)
顯示每年投資資本額的預計損益帳,包括收入、固定及不定額成本的詳細資料、資產負債表和預算現金流量表;
(f)
如適用的話,預計的市場佔有率;
(g)
顯示股東支持程度的資料,令政府信納當業務/服務的開辦成本與來自廣告的收入兩者有差異時,公司有能力承擔財務風險;
(h)
擬向政府承擔的履約保證金數額(因應擬議的里程標而釐定)及發出保證的銀行名稱;以及
(i)
任何已進行的經濟及市場研究和申請人預定可取得的市場佔有率。
節目資料
4.8在適用的情況下,申請人須提交以下節目資料:
適用於所有申請:
(a)
節目種類、頻道數目和節目時數的詳情;
(b)
每天廣播的最少時數;
(c)
為確保遵守適用法例、牌照條件、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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