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五企业组建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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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五企业组建剖析
模块五企业组建
主题1创业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
要点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类型,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
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
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
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
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
行管理决策。
缺点:
(1)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
主得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
有利有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便利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2)企业的规模有限。
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3)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
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
4.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管理。
对会计核算要求不高。
税款一般是按照定额定期的方式征收,实际税负也不高。
要点2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制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经营,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1.合伙企业的一些特点
(1)投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合伙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契约自由。
合伙人之间可以就投资者和管理者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
(3)不具有法人资格.
(4)投资方式的多样性。
(5)无限责任。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要点3公司制企业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2~50人)的股东组织,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也是一种资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些相似的特征,但另一方面也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三原则”。
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都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政府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第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也有严格的限制;
第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要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得多,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上也较为简化。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与登记程序
(1)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2)设立程序
公告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
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惟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2.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
4.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即可以不设董事会。
至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判断标准,公司法并未规定,故实践中有较大的意思自治的余地,由股东协商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至13人。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换言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少于3年,但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并无任职届数的限制。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阿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4.董事长和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未规定董事长的职责,一般而言,董事长的职权有:
(1)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对外代表公司;(4)设立分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清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兼具了相当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身份,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如果对经理职权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范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此外,为便于对董事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还规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如果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
(七)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3]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在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大概流程是:
(1)确定设立方式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2)订立公司章程
(3)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4)验资
(5)召开创立大会
(6)设立登记
要点4企业形式比较
考虑的因素
出资人责任的承担:
有限还是无限
税收考虑:
单一税负还是双重税负
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出资人数量及其相互关系
企业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企业成立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主题2企业开办实务
要点1企业开办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1.设立方式的选择
独创(独自新设)
合伙(合作新设)
收购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该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收购有两种:
资产收购(assetacquisition)和股份收购(stockacquisition)。
•收购的风险
–经营风险(operatingrisk)
–多付风险(overpaymentrisk)
–财务风险(financialrisk)
2.创业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
3.企业选址
创业选址为何很重要?
这是因为,企业竞争力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一家新创企业的持续竞争力必然受到该地区商业环境质量的强烈影响。
没有高质量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新创企业就无法高效地运用先进的物流技术;没有高素质的员工,新创企业就无法在质量和服务方面进行有效竞争;另外,社会治安、企业税率优惠、社区文化等商务环境因素也都深刻地影响着新创企业。
而从深层次上看,选址对于创业成功的重要性还在于区域的竞争优势的独特性和集聚等效应。
影响选址的因素
•1、政治因素
•2、经济因素
•3、技术因素
•4、社会因素
•5、自然因素
4.企业注册登记
要点2企业注册登记
一、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工商登记——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2、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表
3、投资人出资、聘请会计师验资(有限公司)
4、向工商局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5、领取营业执照
(二)企业代码登记——向技术监督局申请企业代码登记
(三)税务登记
1、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地税局申请地税登记
2、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国税登记
(四)养老保险登记——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登记
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相关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业
(四)个人独资企业
(五)个体工商户
企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期限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二)主要税种
1、营业税
2、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
发布于:
2007年01月09日来源:
宝安协同网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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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
一、受理
(一)申办人到受理窗口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表格,并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要求字迹端正,用钢笔或签字笔正确填写。
(二)申办人按相关申请登记项目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规格统一用16K纸)。
(三)申办人到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由受理员核对无误后领取《材料接收单》;对申报材料不齐、表格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二、审查
(一)特种行业需2名工作人员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并签署意见。
(二)初审员对申办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交核审员复审核准
三、核准
由核审员对申办人开业、变更、注销和补发营业执照作出核准意见,并及时将同意核准的材料交由电脑员制作营业执照,将不予核准的材料交受理员回复申办人。
四、发照
(一)凭《材料接收单》或身份证原件领取(营业执照)
(二)交纳登记、注册、和个体工商管理费
登记资格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交复印件一份)
(1)身份证明;
(2)20-49周岁育龄妇女,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注册资金10万以上的须由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证明
(四)合伙经营提交经签证的合伙协议
(五)场地证明
(1)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3)原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可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若改变房屋使用功能须提交消防部门检查合格书。
(六)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国务院决定须抱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要的其他文件。
(八)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须提交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表》一份。
(二)变更下列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
(1)变更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须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意见;
(2)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交(登记资格条件)第一条第五项所列的场地证明及租赁合同。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发执照须提交的材料
(一)《补发营业执照申请登记表》一份。
(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遗失申明。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表一份。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提交工商管理费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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