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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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敏
国际结算
第一章
一、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1.首先是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2.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便于银行办理国际结算(凭货付款到凭单付款)
3.从买卖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
4、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相结合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1、国际贸易运输门到门---港到港,促进创新
2、通讯联络---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
自动清算(电子化、EDI)
网络化、全球化(INTERNET)
补充:
1、国际结算: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当事人因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金融交易,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国际结算。
2、国际结算的分类
(1)、国际贸易结算:
1有形贸易结算:
指有形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
2记账贸易结算:
它是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
3因国际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货物贸易的结算:
如国际直接投资与企业跨国经营;
(2)、非贸易结算类:
1无形贸易结算类。
这里指国际旅游、出国留学、劳务输出、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以及交通、运输、通信、货物保险和收账服务等国际服务交易等结算。
2金融交易类结算。
金融资产买卖的结算,如外汇买卖,证劵、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工具的买卖。
3国际间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
发生在政府及民间的各种援助、捐助、赠款一级各种资金调拨行为
4其他。
外币兑换业务,乔汇业务、信用卡及旅行支票业务、托收境外财产业务等。
第二章
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广义的票据:
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
狭义:
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
)
二、票据性质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
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
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流通转让性:
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
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有价性:
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
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返还性:
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由
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可追索性:
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作用
1.结算功能(含支付功能):
基本功能
2.信用功能:
核心功能
3.流通功能
4.融资功能
5.汇兑功能
四、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令人签字,要求受令人凭票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
五、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六、汇票的内容
(一)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1、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1)书面形式
(2)支付命令(3)无条件性
3、确定的金额
(金额必须确定,不能模棱两可如“大约付1000美元”、“付2000马克左右”、“付10万或15万日元”,“付1000美元加利息”等。
这些表示方法都错误。
)
4、付款人名称(drawee)
5、收款人名称(payee)
汇票上的“收款人”通常称为“抬头”
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
(2)指示性抬头(3)来人抬头
6、出票日期(dateofissue)
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ofdrawer)
(二)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1、出票地点(placeofissue)
2、付款地点(placeofpayment)
3、付款期限(tenor)
(1)即期付款汇票(Atsightorondemand)
(2)远期付款汇票:
A.出票后定期(AtaFixedPeriodafterDate)
B.见票后定期(AtaFixedPeriodafterSight)
C.定日付款(AtafixedDate)
(3)延期付款
七、定期汇票付款到期日计算
(1)按日计算应遵循的准则:
算尾不算头。
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则是付款到期日。
例:
出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于3月31日出票,则起算日
即出票日不计入,应从4月1日计算,到期日为4月30日。
同理,见票后定期汇票中的见票日、特定事件后定期汇票的事件发生日不应计入。
(2)节假日顺延。
通过上述计算确定之到期日,若恰逢节假日等银行正常的非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3)月为日历月。
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一律以相应月份中的同一日期为到期日,若无同一日期,则为该月最后一天。
例:
l月31日承兑的见票后一个月付款,应于2月28日
(若闰年则为29日)到期。
(4)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
例:
8月31日交单的汇票规定交单后一个半月付款,则
先算整月至9月30日,再算半月15天于10月15日到期。
八、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Banker’sDraft)、商业汇票(TradeBill)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光票(CleanBill)
3、即期汇票(SightDraft,DemandDraft)、远期汇票(TimeBill,UsanceBill)
4、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acceptance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acceptancebill)
5、国内汇票(Inlandbill)、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bill)
6、外币汇票(Foreignmoneybill)、本币汇票(Homemoneybill)
九、背书的种类
(1)特别背书,又称为记名背书或正式背书。
(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
(3)限制性背书。
1.特别背书:
2.空白背书
十、贴现
持票人将已承兑但尚未到期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票据买卖业务,资金融通业务
贴现息计算: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365)]*贴现率
十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在即期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其指定之人或来人。
十二、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十三、汇票、支票、本票的区别
补充:
1、汇票的八个必要项目分别是: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3)、一定金额货币
(4)出票地点和日期(5)、付款期限(6)、收款人(7)、付款人(8)、出票人
2、出票日期的作用:
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
2决定汇票的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4决定利息的起算日。
3、汇票的九个行为
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贴现、拒付、追索、保证
4、案例分析
(1)案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
(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
(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
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原告:
利墅银行(持票人、票据受让人)
被告:
圣山田公司(出票人)
案情:
2000年4月28日,圣山田公司开出一张本票和房产抵押合同交给罗白公司,本票上写着如下规定:
此付息票据有房产抵押合同作押。
合同出具日与出票日相同。
该本票由出票人开出,以所列收款人为受益人,根据弗洛里达州的法律解释并使用。
合同条款凭此文构成本票组成部分。
罗白公司将本票转让给了利墅银行,作为对该行的一笔欠款的支付。
当此本票遭到圣山田公司的拒付后,利墅银行提起诉讼,以求收取票款,并取消了被告对房产抵押合同的赎买权。
被告提出一项抗辩:
罗白公司以欺骗手段导致买卖成交,这一交易又导致其出具此本票和合同。
原告争辩说它是一可转让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所以关于欺骗的抗辩与它无关。
问题:
1、包含了房产抵押契约条款的本票,还是不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呢?
2、包含房产抵押契约条款的本票能转让吗?
3、原告是正当持票人吗?
4、“由房产抵押契约做抵押”,与“契约条款凭此文句构成该本票的组成部分”,法律意义相同吗?
5、你认为谁会最终胜诉?
为啥?
答案:
1、不是。
2、不能转让。
3、不是。
4、不相同。
5、被告会胜诉。
因为这是一张不可转让的票据。
(3)、 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
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
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
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
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
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1、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承兑?
⏹2、甲银行可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
⏹3、B公司的损失应向谁追索?
分析: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
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
3、B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2002年1月份开始,劳伦设法将一部分支票挪为自己所有。
她在银行提示支票时,将其存入自己开在该银行的户头,但未对支票做进一步的背书。
尽管支票上已经有公司的背书。
这事一直持续到2003年。
公司向劳伦追回大约60,000.00美元的退赔。
然后向银行提起诉讼,告其未按背书要求兑现支票。
问题:
1、公司的背书属于何种背书?
2、谁会胜诉?
为什么
分析:
1、公司的背书是记名背书。
2、公司会胜诉。
因为支票有明确的背书:
存入光明灯具公司在制造商汉诺威信托公司账户,帐号0-010184。
而银行却私自将钱存入了劳伦的账户。
第三章
一、电汇(T/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电报、电传或SWIFT委托付款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
信汇(M/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航邮信函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
(凡金额较小或需用不急的,用此种方式比较合适。
)
票汇(D/D):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在付款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到付款地去凭票付款。
二、电汇、信汇、票汇的比较
1从支付工具来看,电汇方式使用电报、电传,或SWIFT,用密押证实;信汇方式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用签字来证实;票汇方式使用银行及其汇票,用签字证实
2从汇款人的成本费用来看,电汇收费较高
3从安全方面来看,电汇比较安全
4从汇款速度来看,电汇最为快捷
5从使用范围来看,电汇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方式;信汇方式很少使用;票汇介于二者中间
三、顺汇:
它是汇款人(通常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结算工具,转托国外银行将汇款付给国外收款人(通常为债权人)的一种汇款方法。
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
(如汇款)
四、逆汇:
又称出票法。
它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
(如托收、信用证)
五、汇款的解付与偿付
(1)、汇款的解付:
是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行为。
为了保证付款的正确,解付行往往都很慎重,特别是当汇出行的汇出汇款还未到达汇入行的帐户,此时解付行就是垫付了货款,因而更加慎重。
为了正确验定每笔汇款的真实性,解付行根据每种汇款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查验方法。
(2)、汇款的偿付
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一般在进行汇款时,在汇款通知书上须写明偿付指示。
如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相互开有账户,则偿付较简单。
汇出行在汇入行有账户,则只需授权汇入行借记其账户;
汇入行在汇出行有账户,则汇出行在发出汇款通知书时须先贷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如果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没有建立直接的账户往来关系,则需要其它银行的加入,以便代汇入行拨付或偿付资金给解付行,及代解付行收款人帐户所偿收款。
六、寄售:
是指出口方将货物运往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以后,国外商人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的货款再汇给出口商的结算方法。
补充:
1、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
预付订金
(2)、货到付款:
赊销方式、记帐赊销方式:
(1、售定2、寄售)
(3)、交单付现cashagainstdocument
1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交的货运单据,即可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2交单付现的特点:
有条件的付款
3适用于现货交易或空运商品交易
(4)、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结算手续简单、顺汇。
案例:
汇付案例1
买方:
香港D商社
卖方:
国内某外贸公司
结算方式:
由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0万美元
事件:
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
“证已开车,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装运期卖方扔未收到来证。
再三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并无代理关系,因此已将证开往另一家银行转交”。
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目的港是加拿大的多伦多,而此航线每月仅一班,错过后只能推迟一个月,这会给卖方造成利息和费用损失。
这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结算,卖方无奈只好同意且要求对方提供电汇凭证传真件,确认后立即发货。
次日卖方收到传真并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便安排装运,并将提单寄交港商。
分析:
结果:
卖方发货后迟迟未收到银行电汇通知才知上当。
原来该港商信誉甚差,瞄准卖方急于销货心理,逼迫卖方让步。
以一张经过涂改的汇票传真冒充电汇凭证,瞒天过海,使卖方惨遭损失。
启示:
(1)事先了解客户资信:
(2)克服急于成交心理,提高风险意思。
结算方式一旦确定不要轻易让步,未收到货款前不要轻易发货交单。
(3)汇款凭证传真件容易造假,尽量不要以此为交货条件
2、预付货款:
预付订金
3、赊销方式:
(1、售定2、寄售)
第四章托收
第一节托收概述
一、托收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四个)
1.委托方(Principal)
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
委托人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填写委托申请书,指示明确;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2.托收行(RemittingBank)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
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托收行责任:
(1)审查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3.代收行(Collecting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代收行的责任:
(1)审查委托书,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
(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
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付款人的责任:
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
再者,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
这个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委托
第二节托收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
2.光票托收的程序
(1)由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开具托收汇票一并交与托收行;
(2)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一并航寄代收行。
(3)对即期汇票,代收行收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
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将汇票交与付款人入账。
(4)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接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
承兑后,代收行持有承兑汇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此时付款人应付款。
(5)如遇付款人拒付,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代收行应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
跟单托收也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情况。
实质要件:
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
跟单托收的条件
1、付款交单
(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远期付款交单(D/Pat…daysaftersight)
2、承兑交单
(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
(一)即期付款交单程序(D/P)
(二)远期付款交单程序(D/P)
(三)承兑交单程序(D/P)
简要分析D/P与D/A的特点?
托收的特点
1、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
2、结算的基础仍是商业信用
3、资金负担仍不平衡
4、比汇款的手续稍多、费用稍高
第三节托收风险
一、不同交单条件下的托收风险(跟单信用风险:
进口商、出口商)
从跟单托收看,付款交单风险较小。
因为付款交单条件下,只要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行手中,仍属于出口商所有。
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
如果进口商不来付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
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物运回本国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代理人的费用(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以及货物临时处理而带来的价格损失、银行费用等等。
二、托收风险的来源
托收风险主要来自于:
1、市场风险。
2、进口国环境变化的风险。
3、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
三、托收风险的防范
1、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
这些政策与托收业务关系交密切的主要是进口国家的银行(代收行)是否做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以及如何处理这类业务的;进口国海关方面在进口手续、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口国外汇管制方面的有关规定。
2、对进口商的调查,包括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规模等等。
托收当中的资金融通
⏹
(一)对出口商的融资
⏹1、托收出口押汇(outwardbills)
⏹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又称议付。
⏹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方式。
⏹出口押汇的特点:
⏹目的是融资;以购买或抵押全套货权单据为基础;有追索权
⏹2、贷款
⏹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贷款作押汇
⏹
(二)对进口商融资
⏹1、凭信托收据借单
⏹银行对进口商的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是D/P的变通。
⏹2、凭银行担保提货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进口商融资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出口商融资
案例:
1、某公司于4月9日开出见票30天的远期汇票一张(D/P),连同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客户收款,国外代收银行于4月19日向客户提示汇票,客户于当日办妥承兑手续。
问国外客户应在何日前付清货款?
应在5月19日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
⏹2、案例:
有三笔业务,付款方式为:
⏹D/P见票30天。
D/A见票30天。
⏹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
⏹以上三笔业务,国外客户均于8月1日办理了除付款以外的各项手续,问各可在何日取得货运单据?
⏹在8月31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后。
⏹8月1日,8月1日借得货运单据
第五章,信用证
二、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的定义
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书面承诺。
信用证性质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纯单据业务)
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信用证的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议付行
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索偿行,寄单行,转让行
信用证的作用
1、银行的保证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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