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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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细则
湖南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细则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的全国统一的单科性标准化教学考试,简称CET4和CET6。
CET以《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为依据。
教育部在批转《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时指出:
《大纲》确定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反映了国家对高级专门人才在外语方面的要求,是检查大学英语教学质量的依据。
根据学生入学水平的不同,基础阶段的英语教学要求分为基本要求和较高要求两种:
达到四级为基本要求,达到六级为较高要求。
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即根据上述规定而设计,旨在度量考生是否达到了《大纲》中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教学要求,促进和检查《大纲》的贯彻,从而提高大学英语教学水平。
教育部规定,从2005年6月的考试开始,CET的报名、组考等工作移交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分级管理。
对于考试的组织实施,要求比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为保证CET报名、组考工作规范、有序、安全、顺利进行,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CET考务管理由以下考试机构负责。
一、教育部考试中心
1.制订考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2.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的实施。
3.培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4.统计全国报名考生的相关信息。
5.印制试卷并发送到各省级CET承办机构。
6.评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7.协调处理考务和评卷工作的全局性问题。
8.管理CET全国性经费。
二、省教育考试院
1.成立CET考务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购置必要的设备。
领导小组的组长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2—3所高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中包括考务管理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
领导小组的组成名单及通讯联络方式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2.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负责CET在本省内的组织实施,做好考风考纪工作。
3.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
4.负责对报名点进行审批、设置。
5.负责对考点进行审批。
6.负责试卷、备用卷、磁带等相关考试材料(以下简称“试卷”)的申报、接收、保管、分发、运送以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7.负责答卷的保管、运送和安全保密工作。
8.汇总考场内发现的违规情况并将处理意见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
9.负责相关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选派。
10.负责报名考生相关信息和考试数据的采集、汇总,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11.负责本省有关考试数据的管理。
12.建立与教育部考试中心、各考点联系的应急通讯系统,并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急通讯系统的联络方法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13.负责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对考点考试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4.提出本地收费标准及使用方法,收取考试费用,并按时足额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缴纳考试费用。
15.完成教育部考试中心部署的关于CET的其他工作。
三、市、州教育考试部门
1.受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各考点的组考工作。
2.协助辖区内各考点做好试、答卷的运送工作。
3.承担辖区内保密室不符合要求的考点的试答卷保密、保管和保卫工作。
4.负责与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联络。
5.完成省教育考试院布置的关于CET的其他工作。
四、考点
1.设置考点。
由高等院校提交《CET考点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一),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审核,经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后设置。
申报CET考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试组织管理班子健全。
成立CET考点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主考一人(由考点所在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考二人(分别由学校教务部门和外语教学单位负责人担任)。
主考、副主考的职责见附件五。
(2)本校每次考试的考生人数达到六百人以上。
(3)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考室、考务办公室和听力考试播(放)音设备系统。
(4)安全保卫、医疗、后勤等考试保障体系健全,能够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5)需要存放试卷过夜的考点,建成了符合规定的试卷保密室。
(6)现有信息技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适应CET报名、考试工作需要。
(7)校区交通条件能保证试卷运送和考生方便、安全参加考试。
(8)组织报名、考试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完善、切实可行。
2.申报的院校经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点代码和考点主考、副主考的聘任关系后,批准设置为考点,即可按规定开展CET报名、组考等业务工作,并对规定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
3.CET考点的职责是:
(1)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CET,对组考负全责。
(3)经省考试院和有关机管理关批准后,负责试卷在考点存放期间的安全保密。
(4)聘请、培训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考试工作人员。
(5)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对违规考生进行纪律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
(6)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对违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
五、报名点
1.报名点一般设置在合格的CET考点内,其职责是:
(1)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聘请、培训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考试报名工作人员。
(3)负责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采集、汇总考生报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5)管理本报名点内有关报名数据。
(6)收取考试费用,并按时足额向省教育厅缴纳。
2.报名点的工作考核与奖惩,与考点一并进行。
第二章考试报名工作
CET的报名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筹管理,报名点具体实施。
一、报名工作规定
1.报名点。
由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设置,原则上以考点为报名点,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规定。
(2)使用统一制发的考务管理软件。
(3)配备保证报名工作顺利实施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场地。
(4)考试报名工作人员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5)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报名工作任务,过去无工作失误与重大工作差错。
(6)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监督检查。
2.报名资格。
学生报名参加CET4或CET6,应符合以下要求:
(1)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生,在读研究生。
(2)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生。
(3)报考CET4的学生必须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
(4)报考CET6的学生必须修完大学英语六级课程且CET4已经达到425分(含)以上。
(5)学生不得同时报考两个级别的考试。
3.报名时间。
在每次考试开始前三个月左右,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报名日期,并由报名点向学生公布。
报名日期截止后,不再接受任何理由的补报名。
4.报名工作责任范围。
(1)CET考点所在院校的在校学生,应当在本校报名,不得跨校报名、跨校或跨校区参加考试。
(2)未设置CET考点的高等院校在校生如需报名,由学生所在院校提交文字报告、在籍学生学籍数据库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册,就近联系CET考点;接受外校学生报名、考试的考点对拟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签署同意接受报名的意见,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本报名点为之办理报名手续。
未通过上述程序的跨校报名一律无效。
(3)日、法、俄、德语等小语种四、六级考试,统一在湖南师范大学和湘潭大学两个考点设置报名点。
凡拟报名参加小语种考试的学生,由其所在院校统一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汇总报名信息后就近选择、提交至一个报名点,办理相关手续。
小语种四、六级考试的报名条件、办法、报名费等规定比照CET的规定执行。
(4)符合报考条件而考试当日须在外地实习的学生,由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报经省教育考试院联系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其借考地点,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查后,可以在实习地报名。
经批准在实习地报名并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点须准确采集其所在学校的代码;其考试答题卡由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寄送到答题卡扫描点;其成绩通知单或证书将寄送到我省教育考试院。
(5)未经批准的报名点、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涉及CET报名事务。
二、报名工作程序
1.报名开始前,各报名点必须归集其报名工作责任范围内所有全日制在校生的学籍信息数据库,刻录成不可擦写光盘,送交省教育考试院,再领取报名工作所需表格材料。
2.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
由学校归集整理拟报名学生的报名表卡和相关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由拟报名的学生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
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学生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
3.报名点负责对拟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为通过审查的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1)按规定内容采集考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并准确输入计算机;
(2)按标准采集考生的头像照片电子信息(采集标准见附件二),可以现场摄像,也可从学籍数据库导入符合采集标准的照片文件;
(3)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宣传教育,督促本人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采用网络报名方式的,学生确认报名信息后即视同承认《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愿意对违反承诺的行为负责);
(4)按规定标准收取考生的报名考试费用。
4.报名点应及时将报名信息打印成校对文本,交考生本人校核无误后在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确认,再按此确认的文本修正、校准计算机内信息,保证考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考生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报名号、头像照片文件名与考生本人一一对应,切实防止信息差错和弄虚作假、违规报名等问题。
5.考生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校对文本和《诚信考试承诺书》,由报名点(考点)妥善保存备查,至考试结束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内,不得缺损和损毁。
6.报名点应在报名时告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
三、代码设置
我省CET报名和考试中使用的代码主要有考点代码、考生报名号码、准考证号码。
1.考点代码,由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其中前两位为湖南省的区位国标码"43”,后三位为考点识别码。
考点代码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设置考点时确定,以后不得更改。
一所院校为一个考点(报名点),需分为若干校区实施考试的考点,仍使用一个考点代码。
全省现有CET考点及其代码,见附件二十五。
2.考生报名号码,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以自左至右为序,第1--5位即考点代码,第6位为校区代码,第7位为考生所报考的语言级别代码,第8—12位为报名顺序号。
在考生报名时,报名点必须当即为每名考生分别确定一个报名号码。
3.准考证号码,由十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以自左至右为序,第1--5位即考点代码,第6位为校区代码,第7---9位为考试时间代码,第10位为考生报考的语言级别代码,第11—13位为考室号码,第14—15位为座位号码。
4.在报名号码和准考证号码中,校区代码一律以“1’为起始编号,只有一个校区的,编号恒为1,有多个校区的,依次为1,2,3……;考试时间代码由年度和考次构成,例如2009年上半年CET编码为091,下半年CET编码为092,依此类推;语种级别的代码,CT4为1,CET6为2,日语四级为3,日语六级为4,德语四级为5,俄语四级为7,法语四级为9。
四、考场编排与报名信息、经费提交
1.报名工作结束时,各报名点(考点)根据报名考生人数,分语种、级别统一编排考场。
考场的编排必须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CET考务管理软件中“编排考场”模块进行,每个标准考场编人考生30人(仅尾数考室可不足30人)。
2.考点根据考场编排结果,统计当次考试所需考室数与试卷数,填写《试卷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经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3.各报名点应按照当次报名工作文件规定,整理汇总报名数据信息库,刻录成不可擦写光盘一式二份,按时送交省教育考试院。
4.CET报名考试费的收取和上缴执行《关于调整大学英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5]147号文件)的规定。
各报名点应当及时将考试成本费汇缴至湖南省教育厅指定帐户(联系电话:
0731--4715002)。
5.每次考试前一周,各考点必须填报《湖南省CET应急通讯录》(格式见附件四)传至省教育考试院社会考试处。
第三章试卷接收、运送和保管
一、试卷保密安全责任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的有关规定,CET的试卷在启用前和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
2.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考点都负有试卷保密安全责任,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各项保密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3.CET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通过机要形式发放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4.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上接收和对考点发放试卷,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保证试卷在省保密室存放其间的绝对安全,保证及时、安全发放试卷。
5.省考试院会同省国家保密、公安部门对全省各地区、各考点的试卷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试卷运送
1.考点必须凭其所在院校介绍信和本考点组考方案到省教育考试院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试卷,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卫、保密全面负责。
2.运送试卷须使用厢式密封的公路运输车辆,并在使用前通过检修,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3.运送试卷必须由考点负责人带队押运。
一辆车单独运行,配备押运人员三人以上;两辆或两辆以上运卷车辆同行,每车押运员不少于两人。
在任何情况下,随车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始终保证人不离车,车不离人,试卷不离人和车。
4.试卷押运人员由考试机构在职人员和公安(或武警)干警组成,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保密观念强,能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身体健康。
5.如需要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经省考试院批准,必须乘坐软卧独立包厢,配备押运人员二人以上,其中公安(或武警)干警一人。
6.运送试卷的车辆,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与试卷运送无关的车辆一路同行。
7.试卷运送途中及运抵保密室后,应当定时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有关情况。
如遇异常,随时报告。
三、试卷存放保管
1.存放试卷的保密室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保密局《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管理细则》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及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建设要求》配备设施设备。
2.存放CET试卷的保密室,须经省教育考试院会同公安和国家保密部门验收合格;每次使用前须通过当地考试机构和保密部门检查,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使用期间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省公安及保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考点的试卷保密室如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准存放试卷过夜,其试卷须交所在市州教育考试部门保管。
3.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得挪作他用。
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用于存放试卷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4.在存放、保管试卷其间,考点必须按照《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管理细则》第四章的规定,配备保密负责人、保密员和值班巡逻人员,按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全天24小时值班巡逻,并如实详细填写值班巡逻记录(见附件十八)。
5.各考点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干部担任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其职责是:
(1)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2)和保密员分别掌管试卷保密室内间门的两把锁的钥匙;
(3)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试卷接收和发放要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语种级别,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试卷接收和发放单。
试卷接收和发放单格式(式样)如下:
试卷接收和发放单(式样)
接收方机构:
发送方机构:
语种级别
各规格试卷袋数量
试卷袋密封情况
备注
接收方负责人签字
发送方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时分
6.保密室值班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2)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屋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3)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要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4)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
7.试卷保密室的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开展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3)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4)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漏密码;
(5)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8.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相关工作规定,发生试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9.考点发现漏封、破损或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省CET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由指定的专人(两个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10.在试卷保管期间,考点和各级考试机构要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CET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发生CET试卷泄密、失盗、严重、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考点应立即报告省CET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散。
第四章考试准备
考前准备主要由考点负责,省、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督促指导。
一、考点准备与布置
1.考点的硬件设施,应当基本达到《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电源、照明、无线电屏蔽设备能够正常工作,放音播音系统能够适应英语听力考试需要。
2.考室内外应当整洁,除考试必备的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和字迹。
考室课桌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每个考室三十个座位,尽可能达到单座、单行且桌间距大于八十厘米的要求。
3.考室门上要张贴考场号,课桌上标示座位号;黑板上要标明考试时间段及考试警示语。
4.确因条件限制,需在一个大教室内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室时,考室之间必须有明显的界线,每个考室必须各有两名监考员。
确因条件限制需使用非平面教室、复合考室的,应当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室座位必须隔行安排,两座位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米。
5.根据考试楼栋分布状况和实际需要,分楼栋设置考务办公室,尽量避免试卷收发、试卷袋领取时的跨楼栋远距离移送。
6.在考点的入口处应悬挂写有考试名称的横幅“XXXX年X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XX考点”;考点内应当张贴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考场分布图等,并设有明显的考场路线指示标志。
7.考室所在的区域内,应当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和警戒标识,设置警戒岗哨,在考试实施时段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8.考点准备应当在考试开始的前一天完成。
二、考试工作人员的聘请与培训
1.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务管理人员、考室监考员、流动监考员以及考点的设备操作、安全保卫、医疗及后勤服务人员等。
除考务管理人员外,其他临时性人员由考点领导小组根据组考工作的需要聘请。
2.聘请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是学校在职人员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不得聘请当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担任四六级英语考试培训教学的人员;工勤人员不得聘为监考员。
3.每个考室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并根据楼层和考室的数量配备相应的流动监考员。
4.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考点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培训工作在考试日前两天内完成,主要培训内容:
(1)《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第三、四章。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组考工作规范》(见附件七)。
(4)《监考员守则》(见附件八)。
(5)《CET监考员操作规程)(见附件十、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附件十四),
(6)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见附件十六)。
(7)防范考生违纪舞弊和违纪舞弊行为的登记与处理要求(参见附件二十、二十一)。
(8)监考职业道德规范和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5,通过培训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以笔试、面测等方式进行考核。
未经培训的、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参加CET考务工作。
三、其他考前准备
1.在考试前一周,考点按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套打、制作《准考证》,并及时发放给考生。
2.考点要在考试前打印带有考生照片的考室座位表,供监考人员核对考生身份、考生人座签到。
3.准备监考员所必需的文具,如黑色墨水签字笔、2B铅笔、订书机、铅笔刀、橡皮、胶水等,并为考生准备一些备用的黑色墨水签字笔、2B铅笔。
4.整理考务办公室;制作好试卷收发交接单。
5.组织考生学习《考生守则》(见附件九),进行诚信考试教育。
第五章考试实施
考试实施过程的管理与操作,由考点负责。
省教育厅和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巡视检查与工作督查。
一、施考过程管理
1.考务管理人员要严格试卷、答卷的发放与回收管理,加强对各项组考工作的质量检查,切实防止工作差错。
2.对监考过程实施全面监督,对监考工作和监考人员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
3.考试实施期间,各考点必须保证值班电话与网络通讯畅通,与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络即时通讯全天保持在线状态。
4.考试中出现偶发事件后,应立即上报,并对照《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附件十六),迅速酌情处理。
如确有必要,可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对发生偶发事件的考室按实际延误的时间予以补足,但最长不超过30分钟。
5。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当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答题卡及试卷安全送达省教育考试院(答题卡和答卷二将寄送指定的评卷点;试题册由省保存,待成绩公布一个月后连同备用卷和空白卷统一销毁)。
二、监考操作
1.在监考过程中,两名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员守则(见附件八),根据不同的考试,准确执行对应的操作规程(分别见附件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并认真填写《缺考及违规违纪记录单》(见附件十五)。
2.正确分发试卷。
CET试卷采用A、B卷制,每份试卷包括试题册、答题卡1和答题卡2共三个部分,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
每个标准考场A卷和B卷各15份,试卷封面上“试卷代号”一栏内注有A或B字样,每页页码中也注有A或B。
监考员在分发试卷时,应使每名考生的前后左右不是同一类卷,并提醒考生,在拿到试卷后必须看清自己的试卷是A卷还是B卷,然后在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栏相应的位置上填涂,填涂不正确的考生,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3.过细核对考生身份。
在考生入座或开考后,主监考员必须逐一核对考生本人相貌与其身份、学生证、考试座位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核对座位表、答题卡上考生书写的姓名字迹是否一致,是否与证件上的姓名相一致。
如发现疑问时,应在不影响考生答题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4.发现考生将答题卡上的考生信息内容填涂(写)错误时,监考员须当众要求考生纠正,但不得用手在卷面指点或暗示;如考生写错考号、姓名的,须当众口头提醒,并责成更改;如考生违规,应如实将相关情况写入考场记录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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