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docx
- 文档编号:6612050
- 上传时间:2023-01-08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69.45KB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docx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
(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
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
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矿藏及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
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
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
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请分析:
(1)经济法在德国兴起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背景。
(2)“经济法”在法律名称中的语词源。
(3)法学研究对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作用。
分析: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不是偶然的。
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生的。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情形正说明了这一点。
1871年德国统一后,经济迅猛发展。
进入20世纪,德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
1913年,德国的工业产生超过英、法,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高度集中,经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
不到全国企业数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3/4的汽力和电力。
一批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与私人合营的企业使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渐成规模,并最终导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成为主导性力量。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政府拥有全国44个最大的矿山、12个钢铁企业、24%的发电设备、20%的制盐生产量和80%的铁路线。
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
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必须从法律上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以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响经济运行,在维护形式上主体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等的实现。
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因此,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德国最大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
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同时,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产生的学术背景。
如鲁姆夫(Runpf)、卡斯凯尔(Kaskel)、阿·努斯鲍姆(Nussbaum)、杰·海德曼等的研究及其成果在立法中的运用。
尽管德国制定的上述法律中蕴含着各类法律规范,但最主要的、最集中的是经济法规范。
这些规范的共性在于它们所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虽然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此前也曾不同程度地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出现过,但如此大规模地、集中地出现,并发生在此显著的经济、社会效应却是此前没有过的。
也就是说,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是直至20世纪20年代才在德国产生的。
点评与提示:
20世纪初至20年代德国经济立法中一些法律规范的新特质及其经济、社会背景,是学习经济法产生、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概念等理论问题的重要个案。
分析经济法产生时期的特定经济、法律及其相关经济、社会现象,会使经济法总论的学习素材更丰富、过程更生动。
当然,为使学习更全面、更深入,还可以寻求更多一些国家和地区中经济法产生的案例。
新华社济南97年10月19日电,自9月20日起,济南所有大型商业企业都卷入了一场价格大战,相继出台“进价销售”策略,有的商场还在此基础上推出了“有奖销售”。
一时间,各商场生意火爆。
但济南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这场商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各商场消除不规则的“商战”广告,按照法规端正经营行为,否则将对违法者依法制裁。
到10月中旬,这场连经营者都认为“自相残杀”的商战,终于偃旗息鼓。
分析:
这是一起较典型的依照经济的效益和公平相统一原则对经营行为实施管理的案例。
要正确理解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行为,首先就必须对案例中各商场的竞争行为做一正确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消费者的事法权益,制定本法。
”确立了公平原则为该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第11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商业企业的销售成本,应包括商品进货价和销售过程中的仓储、运输、广告宣传、包装以及劳力等各种成本。
济南市各商场进行的所谓“进价销售”,若属事实,则是低于成本销售,属于排挤竞争对手的倾销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原则。
这样的销售因无利可图,自然也不符合效益原则。
“残杀”下去,少数商家最终形成垄断,从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公平和效益无从实现。
若“进价销售”不实,这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有悖于公平竞争。
在市场的竞争中,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的后果。
那么,劣者被优者的所淘汰为什么不被认作是优者的排挤而认为是正当竞争呢?
竞争的公平与否,取决于效益的标准。
公平与效益是相统一的。
公平竞争中,少数劣势经营者利益受损,换来了整个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不正当竞争只能造成一部分经营者利益受损,而不能提高整体效益。
因为其不是通过提高自向经济效益来胜过竞争对手,而是通过阻碍对于获得正常利润的恶性竞争来寻求市场领先优势。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维护竞争的起点平等,维护竞争的规则透明、平等。
公平原则在另一方面也对竞争结果在差距过大的情况下予以调整,防止弱者,保障效益的健康、持续增长。
公平促进效益的提高,效益的提高又为公平的实现创造更佳的条件。
二者是辩证的、有机的统一,是经济法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2001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是:
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与之配套。
并认为,到目前为止,“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在该报告中还提出了,“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请分析:
1.法的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2.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分析:
本案例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主要是法律体系构造和经济法地位问题。
改革开放,特别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的1992年以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样,法律体系及其合理构造便成为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需要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合理的法律体系构造,有助现实法律的内在逻辑的体系化,有助于增进立法的自觉性,提升立法效率,促进立法社会功成相应的联结。
如果没有对法的体系及其构成的研究成果,没有法与社会关系基本理论作为基础,没有在此基础上的调整对象理论和部门法划分理论,也就没有对法的体系的基本认识,也就难以形成对法律体系内部构成理论的认识。
当然,没有对法律体系构成的理论认识,也就很难有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觉的立法行为。
正是在这一内在关系上,才形成了法的体系的抽象理论和建立法律体系的立法实践之间的逻辑链。
在这个逻辑链中,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和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地位,构成了内在逻辑的联结。
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着力将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作为其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在前几届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这两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努力,到2001年初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召开时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
问题的决定。
同时,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基本涉及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并且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也大多已经制定出来。
因此该报告认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形成”。
我们同样不难理解,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告在宣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的同时,要着重阐述法律体系的构成及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
报告强调:
“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不过,该报告在分别阐述!
七大法律部门时,也认为其中的某些措词也都有作学术上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不过,由于该报告的权威性,使有关法律体系构造和七个法律部门划分的观点已经具有了多重的意义。
正如民事法律与民法、行政法律与行政法不同一样,经济法律与经济法也是不同概念。
这样,法律体系和作为学理抽象的法的体系也就不是同一概念,所指向的也不是同一对象。
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蕴含着多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因此,尽管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由此形成内在联系,但是直接地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用部门法的概念标示出不同的部门法,是不合适的。
正如前所述,现实立法行为中,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一件一件、一部一部的。
当“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要求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和体系构造的设计,现有理论和专业语汇无法完全满足相应的需求时,两难的困境促使做出了不是最好但也是可以推想和理解的选择:
用部门法的概念标示法律体系的不同门类。
点评与提示:
有关真理标准的讨论也远未结束,但其阶段性成果已经初步界定了官方观点与学术研究之间的关系。
不过,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待经济法地位问题时,对官方观点保有应有的尊重是应该的和值得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从立法角度列出七大法律部门,对在法律实务中恰当地适用法律条文、合理地援引相应的法律原则很有帮助。
人们认为,常常是在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中才能凸显律师和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的。
人大通过该工作报告,是否也可以认为最高立法机构对学理中部门法划分的认可呢?
事实上,在认同20世纪初期经济法在德国产生及其思想和立法行为,在其他国家的传播,我们也面对着同样的理论困境和现实选择。
经济法的理念: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暨“新东方”案
【案情介绍】
案例一:
浙江杭州的律师张子年起诉电影《英雄》插播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申请杭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对浙江某电影公司《英雄》加映广告的证据进行保全后,张子年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在电影《英雄》片拷贝中删除片头广告内容,并判令被告浙江某电影公司公司停止在电影《英雄》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
法院对此作也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英雄》在片头插播广告的做法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告浙江某电影公司在播映《英雄》时插播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判决浙江某电影公司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驳回了张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原告ETS是全球最大的非盈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机构,它主持开发了TOEFL考试、GRE考试,并使这些考试成为美国乃至很多英语国家录取大学生和研究生的重要评判标准。
与此同时,ETS还将其开发的TOEFL试题、GRE试题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将“TOEFL”(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新东方学校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规模较大的民办英语培训学校。
新东方学校的拳头产品就是开办专门针对TOEFL、GRE等考试的培训。
要培训就要有资料,对于考生来说,最重要的复习资料就是历年的试题。
然而,在2003年9月前,TOEFL和GRE等考试的历年试题与复习资料从未在中国大陆授权出版。
面对大批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的强烈需求,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新东方大量复制了上述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
此外,在被控侵权的新东方出版物的封面上均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GRE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新东方学校辩称,作为TOEFL、GRE等英语考试培训机构,必然以教学双方获得并使用该考试以往的试题作为教学的条件之一。
对ETS而言,不论其对这些试题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在众多的应试者参加考试而获试题内容后,在法律上应没有权利要求禁止特定考试试题信息的流传。
另外,新东方学校是在无法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形之下,根据学生的数量和要求对以往考试的部分试题进行复制,以用于课堂教学。
这种使用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无需获得原告的授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学校在未经得ETS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ETS享有著作权的TOEFL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其行为侵害了ETS的著作权;新东方学校在与ETS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ETS的注册商标,构成对E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故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2.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问题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有所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故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
分析上述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并结合本案简要解析。
【法律问题】
1、经济法的理念
2、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价值及其功能
3、经济法理念的重塑的重要意义
【法理分析】
(一)经济法的理念
“理念”是指一定世界观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立场和追求。
法的理念是法的追求、理想和目标的意思。
有学者将法的理念规定为:
“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者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
”
经济法的理念,自然应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是经济法及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经济法产生之使命、目的、目标、理想,已成为共识。
因而,经济法的理念即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但却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竞争秩序的有序和有效,均为现代国家及其经济法律调整之要务。
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可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一个整体优化的环境,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均得到保障;相反,由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个别个人利益的实现往往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因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手段和方式,往往表现为对具体个别的个人利益的限制直至剥夺。
但这并不意味着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已任的经济法并不关心个人利益,只不过是这种对个人利益的关心从不像民法一样表现为直接地确认和保护而是最终地和间接地。
经济法对于个人利益的维护总是凭借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而取得的反射性保护。
社会整体利益也不同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其核心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
二者性质有别。
当然,随着国家与社会的重合,或者说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使得国家利益很多时候与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高度重合。
所谓法律本位,即法律的出发点。
在本案中,我们注意到一、二审法院都将案件审例的关注点集中到新东方学校是否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及商标权,故整个案件法律分析重点放在了:
(1)ETS对于已经公开的试题是否仍享有著作权。
(2)新东方学校在未经得ETS组织的授权而使用TOEFL、GRE试题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3)新东方学校在其复制的试题封面上使用TOEFL、GRE字样是否构成了侵犯商标权。
从表面上看,一、二审法院如此判决本无可厚非。
因为从案件表面上看,整个案件仅涉及到两个当事人————新东方学校和ETS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相关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及民事诉讼法应无大碍。
但是,有一个事实法院却于审理中忽视了,即新东方学校对于原告的指控的辩解,一再强调其侵权行为是有特殊历史背景的。
当时,一方面是大量的中国学生渴望获得合法的正版资料满足学习之需;另一方面是ETS手中握有大量已经在北美市场上公开销售多年的考试资料,却拒绝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其结果是中国学生在ETS考试资料方面求学无门。
新东方是在没有任何选择的情况下,被迫使用了原告的资料。
因此,法院是否应当考虑在本案中,ETS是否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
然而,法院却并未将案件审理的重点放在对是否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上。
对此,从客观原因考察,归因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
但若从主观原因看,则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法官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
在此基础上我们重新全面认识整个案件,就会发现更为深刻而有意义的法律现象,那就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当事人不止包括ETS与新东方学校之间的形式上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ETS与广大中国留学生之间的经济关系。
仔细研究后一种关系,不难发现ETS已构成了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从而侵害了广大中国留学生的特定社会整体利益。
从法理上说,ETS对其所开发的TOEFL和GRE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
这是一种合法的垄断(知识产权的垄断)。
是否复制、发行作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本属于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应有方式。
但是,由于原告主持开发的TOEFL和GRE等考试,已经成为美国乃至很多英语国家录取学生的重要评判标准。
客观上,ETS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进而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着“提供教育考试服务市场”的上游市场全部利益。
ETS在中国大陆开办了TOEFL和GRE考试,明知每年报考人数的急剧增加,知道广大中国考生需要复习资料,但ETS不顾广大考生的利益,没有正当理由却坚持不在中国正式授权出版考试资料,致使考生没有复习资料,使中国考生在同外国学生争取留学权利上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国考生的利益。
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应受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反垄断法规制。
应该说,如果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新东方学校可能就不会败得如此之惨;但更重要的是,在没有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我们的法官是否能够在具体司法过程中,主动关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遵循法律但不拘泥于法条,方能更接近法律之正义和公正。
分析至此应该说,本案不仅仅是《反垄断法》缺失的恶果,更是由于社会整体利益从未真正扎根于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中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民商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表现在司法层面上,即是我国司法人员形成了过于依赖传统的以个人主义伦理观为基础而构建的民事保护体系,来解决利益冲突。
与之相比,经济法所关怀的社会整体利益一直处于被人漠视,少人问津的局面。
重个体利益而轻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经济法的构建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这种情形在《英雄》贴片案中同样得到了印证。
在该案中,原告消费者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电影票价款40元,并赔偿损失40元;第二项请求被告删除在电影《英雄》片拷贝中的片头广告内容;第三项请求被告停止在电影《英雄》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
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原告为救济和实现个人利益而提出的;而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却是原告为救济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提出的。
我们注意到,一审法院已经判定被告插播广告的做法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既然如此,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停止继续侵害行为应是顺理成章。
然而,一审法院却仅支持了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满足其救济个人利益的要求,而驳回了原告其他二项诉讼请求,直接导致社会整体利益以个人之媒介维护自身利益的管道被堵塞。
经济法主体结构:
社会中间层组织——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间,欧盟根据欧洲一些打火机制造商提出的要求,在参考美国1993年打火机消费者安全标准(它曾在美国市场重创了温州打火机)的基础上,制定了主要针对中国打火机的贸易技术壁垒——CR法案。
该法案要求对欧洲市场普及率高或销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儿童开启的安全锁。
而该项技术已获欧洲专利,为满足CR法案要求,中国打火机生产出口企业必须购买并支付大笔专利费,它势必又将使得制造成本大增。
而该法案一旦被通过,受法案“安全标准”限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六亿多只、销量占世界市场份额80%以上的温州打火机将面临退出欧洲市场的危险。
这对于温州三百家生产企业及其员工无疑是重大打击。
为此,温州烟具协会组成抵制欧盟CR法案的交涉团,在外经贸部有关官员的陪同下赴欧交涉。
抵达欧洲后,他们先后游说德、法、意等主要欧盟成员国并分别与制定CR法规草案的主要机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欧洲儿童保护协会、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德国BIC总公司等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进行了十多次多边会谈。
交涉团在沟通和交涉过程中,一方面表示中方重视消费者权益,对各国制定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准予以理解;另一方面,阐述了抵制CR法案的理由:
即要求出口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安装安全锁,表面上是以安全为目的,但实质上是一种把价格与安全挂钩的、既不合理也不科学并有违WTO公平竞争原则的贸易壁垒。
虽然,中方的观点得到了欧盟的理解和认可,但是,2002年5月欧盟仍表决通过了CR法案。
由于根据欧盟有关规定,该法规要到2004年才能正式生效。
为在短时间内挤走欧盟市场上的中国打火机,欧洲一些打火机制造商便鼓动欧盟委员会启动反倾销调查。
为此,温州烟具协会再次应诉。
在中国五金协会的指导下,温州烟具协会代表15家企业及其首期近百万元集资,聘请精通WTO事务的律师积极应诉。
在此过程中,温州东方打火机厂则单独向欧盟提出了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要求公平计算产品真实成本的请求。
2002年9月初,欧盟委员会多次来温州实地调查。
对温州打火机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确凿,他们表示将如实向协会及欧盟委员会报告。
温州烟具协会2003年7月17日收到欧盟委员会发出的方面通知,告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已撤销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申诉。
温州烟具协会及东方打火机厂可在此10天内对申诉方的撤销递交意见;10天内,若中国各应诉方不提出异议,欧盟委员会将通过有关程序作出相应的裁决。
2003年12月9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规定指令》紧急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期刊中公布CR法案,但各成员国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该委员会由此决定公布此规定不应在现阶段提出,委员会应进一步调查由某些成员国提出的问题。
据此,欧盟原对打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 法学 经典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