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规范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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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规范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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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规范管理指引
企业环境守法规范管理指引
1.守法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1)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令)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53令)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53令)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53令)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643令)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令)
(7)其他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监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2)《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28号令)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29号令)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30号令)
(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31号令)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32号令)
(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4〕4号)
(9)《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
(1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27号令)
(1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28号令)
(1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19号令)
(1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14)《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15)《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95号)
(1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17)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标准规范
(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3)《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16)其他有关标准、规范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守法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委托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
企业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前,需向有该项目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认和污染物总量核准等文件,配合环评编制单位查堪现场,提供环评文件编写所需各类资料。
企业有权要求环评文件编制及审批等单位和个人为其保守商业与技术等秘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对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按规定举行听证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审批等文件一致。
如有变更,应当重新履行环评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执行
在设计阶段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将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要求在工程设计中解决,环保措施要与工程设计同时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中要审查设计单位环保设施的设计是否完备,有无遗漏。
在施工中要合理安排环保工程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环保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审批等文件一致。
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环境守法
项目建设中,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守法的规范性。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废气、污水、粉尘、噪声、震动等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架设米-3米高墙。
若扬尘较多可采取湿法作业,封闭施工现场,采用密目安全网,以减少结构和装修过程中的粉尘飞扬现象,降低粉尘向大气中的排放;脚手架在拆除前,先将脚手板上的垃圾清理干净,清理时应避免扬尘。
要求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定期对地面洒水,并对撒落在路面的渣土及时清除,清理阶段做到先洒水后清扫,避免产生扬尘对同边住户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施工场地对车辆应实施限速行驶,同时施工现场主要运输道路尽量采用硬化路面并定时进行洒水抑尘;在施工场地出口放置防尘垫,对运输车辆现场设置洗车场,用水清洗车体和轮胎;施工运送弃土车辆、车箱应严密清洁,防止泄漏造成沿途地面的污染;自卸车、垃圾运输车等运输车辆不允许超载,选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的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出场时必须封闭,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抛撒现象。
弃土运输车辆不得穿越中心市区或居民集中居住区;运输时段应选择在夜间进行,白天不得清运;各类运输车辆应根据其实际负载情况清运渣土,不得超载;运输车辆出场前一律清洗轮胎,用毡布覆盖并封闭,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的抛撒情况。
禁止在风天进行渣土堆放作业,建材堆放地点要相对集中,临时废弃土石堆场及时清运,并对堆场以毡布覆盖,并及时将多余弃土外运。
风速大于3米每秒时应停工施工。
施工过程中,楼上施工产生的建筑渣土,不得在楼上向下倾倒,必须运送到地面。
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在项目施工期,施工单位对扬尘严格采取了上述防治措施后,其扬尘可得到有效控制,能够实现达标。
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
应有处理设施进行相应处理,上清液尽可能回用。
施工废水在进入市政管网之前应针对不同的废水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砂石料冲洗废水。
其悬浮物含量大,需建沉降池,悬浮物进行沉淀后排放,部分废水澄清后可用于建筑工地洒水防尘。
人工运输水泥砂桨时,应避免泄漏,泄漏水泥砂浆应及时清理。
运浆容器和搅拌用具尽量集中放置,及时清洗,冲洗水引入沉淀池。
混凝土养护废水。
混凝土养护可以直接用薄膜或塑料溶液喷刷在混凝土表面,待溶液挥发后,与混凝土表面结合成一层塑料薄膜,使混凝土与空气隔离,封闭混凝土中水分不再蒸发外逸,水泥依靠混凝土中水分完成水化作用。
多余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可回用。
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
主要为含油废水,应尽量要求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和修理,小部分在项目内进行清洗和修理的施工机械、车辆所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废弃物,不得随意弃置和倾流,可用容器收集,回收利用,以防止油污染。
机械保养冲洗水、含油污水不得随意排放,要建排水沟和小型隔油池,经相应隔油处理后再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相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要首先确定建设项目声环境敏感点,有效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声环境敏感点污染影响,施工场界噪声应达标排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以下噪声治理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合理设计施工总平面图,尽可能减轻项目施工对声环境敏感点产生噪声污染,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将本工房、钢筋加工间等产生高噪声的作业点置于项目中部区域,以有效利用施工场地的距离衰减作用减少影响。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倾到卵石料、振动等强噪声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若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进行连续作业的强噪声施工,应征得建设、城管和环保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后主可进行,同时应及时向附近居民公告。
文明施工。
装卸、搬运钢管、模板等严禁抛掷,木工房使用前应完全封闭;在室内施工时期,应关闭门窗。
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施工中减少不必要的金属敲击声,材料运输等汽车进场安排专人指挥,场内禁止运输车辆鸣笛。
中、高考期间严禁施工。
施工单位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应当确保施工期间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3-90)标准中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扰民。
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挖方余土。
在进行开挖土石方作业时,在堆放场地周围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在雨季不进行开挖作业或只进行小规模作业,尽可能减少堆放土,防止形成水土流失。
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废弃物监时堆场,并设立标示牌,堆场应进行防雨、防泄漏处理。
施工产生的废料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对钢筋、钢板、木材等下角料分类交由废物收购站(点)回收处理;不能回收的建筑垃圾,如混凝土废料、含砖石砂的杂土等应集中堆放,定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
为确保废弃物处置措施落实,建设或施工单位在与建筑垃圾清运公司(方)签订清运合同时,应要求承包公司(方)提供废弃物去向的证明材料,严禁随意倾倒、填埋,造成二次污染危害。
装修垃圾。
一般有废砖块、砂、水泥及木屑等,会产生扬尘,应用纺织袋包装后运出屋外,放在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生活垃圾。
放工人员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妥善收集在施工营地或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集中处置场集中处理。
不可就地填埋,以避免对附近区域环境空气和水环境质量造成潜在的影响。
外运以上各种建筑垃圾时,一律应对出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用毡布覆盖,尽量避免轮胎上的泥土及转运垃圾撒落至路面造成扬尘。
施工期防治扬尘和水土流失措施
施工过程中,场内临时堆放弃土因结构松散,晴天起风易形成扬尘,降雨时会造成少量水土流失。
施工期应采取在项目周边建立临时围墙,及时清运弃土,避免长时间堆放;同时应减少堆存坡度、及时夯实回填土,对临时土石堆场应以毡布覆盖,裸露的地面进行硬化或绿化;在施工场地建排水沟,防止雨水冲刷场地,并在排水沟出口设置沉淀池,使雨水澄清后再排入雨水管网,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在进行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区域地下水层高度,谨防对地下水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应尽快进行植被恢复。
4.项目试生产阶段环境守法
试生产申请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由省级环保厅负责受理)提出试生产申请。
试生产的审查与批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项目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试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审查结果。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试生产期现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参照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采取措施。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监测。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5.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阶段环境守法
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该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验收材料
验收申请。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各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
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组织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将全部资料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组织项目所在地环保各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
验收组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等参与验收。
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和报告,做出评价。
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6.污染防治与守法
污染防治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范的要求,保持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并如实记录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污染物排放、药剂用量、用水量和用电量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保污染物不超标排放。
废水污染防治。
废气污染防治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按规定和规范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上传数据,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文件齐全;按规范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建立运行台账(或记录);经环保部门季度比对监测合格;按规范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并制作自检报告,报告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行监测结果。
排污管路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按规范设立排污口及标识牌;厂区雨污全面分流到位;污水、雨水、废气等管路标识清楚,地表管路用规定颜色区分并标识走向,地下管路在其上地面用规定颜色标注区分并标识走向。
环境管理规范。
企业要建立全面、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有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环保工作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环保工作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企业员工实施环保业务培训与考核。
企业厂容厂貌整洁,标识标牌清楚,现场无明显滴、漏、跑、冒,环保工作档案完备,按规定公开企业环保信息(环境管理制度、标识公示规范指引示例见附件1、2)。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要求。
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必须每年向颁证机关申请对《排污许可证》的年度信息进行核查;应按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
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缴纳制度执行要求。
应按规定的时限向环保部门履行年度申报、季度申报、变更申报或其他规定的专项申报;应如实全面申报产生、处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情况;根据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
总量减排工作要求。
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清洁生产审核要求。
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完成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环境应急工作要求。
按规定制定、编修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上报备案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应急专门机构、人员、设施、装备及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并向环保部门报送资料。
将企业年度环保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未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举报、投诉。
行业整顿要求。
根据国家和地方要求,落实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危险废物管理守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执行要求。
以规范的文件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明确责任人,具体落实责任到人。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行要求。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要求。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执行要求。
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严格完成年度、季度排污申报以及危险废物专项申报;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
申报种类包括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申报数量应为特定时间段内实际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转移量、处置量,其来源一般是来源于企业如实记录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源头分类管理要求。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不得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制度执行要求。
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栏目,并加盖公章;转移联单在五年内保存齐全。
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要求。
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或协议;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应急预案备案执行要求。
制定、编修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要求。
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
附件:
1.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示例
2.企业环境管理标识公示栏规范示例
附件1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示例
一、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并纳入正常管理。
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计并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三、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
凡是通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
四、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
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一并解决新老项目污染问题,确保增产不增污。
六、原辅材料采购与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七、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或采用内浮顶储罐,
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八、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
静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九、生产装备符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8%以上。
十、企业对排放的废气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生产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
生产设备所有排气口排放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催化燃烧等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十一、对散发恶臭污染物等化工异味的设施必须采取密闭处理,并对恶臭污染物采取净化回收措施处理,以达到企业厂界外无化工异味的要求。
十二、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
废水输送管道及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废气回收处理设施,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
十三、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
厂内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储存场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在厂内的临时贮存场应设置防止渗漏、密闭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以及污水、废气回收处理设施。
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十四、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都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十五、对生产和设备检修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必须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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