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通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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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运输货物通关制度
第七节转关运输货物通关制度
《海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
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货物就出现了转关运输的情况。
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是海关适应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加速海关对未结关货物在境内转运的监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一、概述
本节介绍什么是转关运输、转关运输货物的种类及范围、转关运输的基本规则、转关运输的办理程序等内容。
这些内容不仅是报关员考试的知识点,也是报关业务中必须掌握的技能。
二、学习难点及解析
(一)、转关运输的含义及转关运输货物的范围
1、转关运输的含义:
“转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设关地点运输至另一设关地点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与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地点有着密切的联系。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除应当在进出境地办理海关手续外,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进口货物的指运地或者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起讫时间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结关之日止;出口货物自出口报关之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运输出境之日止。
因此,进口货物在进境时就已受到海关的实际监管;出口货物必须在运离关境以后才能解除海关的实际监管。
所以,凡是将货物运至远离进境地到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和已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远离启运地的出境地海关装运出境的出口货物,必然要将海关监管从进境地延伸至指运地或者从启运地延伸至出境地,必然要由两个海关共同完成海关承担的全部监管责任。
这是产生“转关”的主要原因。
对于保税货物和暂准进口等货物,不论其在何地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在海关放行后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因而在其加工、储存、使用期间需转运至另一设关地点,海关的监管责任应当随之结转,并同样需要办理“转关”手续。
关于转关运输报关程序所涉及到的术语还有:
进境地:
是指进口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指运抵:
是指进口转关货物运抵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地点。
启运地:
是指出口转关货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发运的地点。
出境地:
是指出口转关货物装运离开关境的口岸。
承运人:
是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货物的企业。
1、转关货物的种类:
进出口转关货物有三种基本类型:
(1)进口转关货物:
是指进口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关运输,运至另一设关地点(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出口转关货物:
是指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将货物转关运往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口的货物。
(3)境内转关货物:
是指将海关监管货物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经由海关继续监管的货物。
3、限制转关运输货物的范围:
属于《限制转关货物清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办理转关手续:
(1)废物类中包括动物废物、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料、贱金属及其制品废料、各种废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等、废运输工具、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下脚料等;
(2)化工类中包括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易制毒化学品、氰化钠等;
(3)汽车类部分进出口货物(具体品种及税则号列略)
(二)、转关运输的方式和条件
1、转关的方式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1)提前报关方式转关:
——进口货物的提前报关方式转关是指:
进口货物由报关单位在指运地海关先行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并申请转关运输,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报关单》,传输到进境地海关,报关单位再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出口货物的提前转关方式是指:
出口货物在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报关单位先行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并申请转关运输,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单》传输到海关监管场所及出境地海关,报关单位向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将出口货物运输到出境地海关装运出境。
(2)直转方式转关:
——进口货物的直转转关方式是指:
报关单位直接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将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直转转关是指:
出口货物运到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报关单位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及出口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转关:
中转转关方式是指:
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应采用中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这是中转转关运输的必要条件。
关于全程提运单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提运单上的指运地不是进境地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据上的出境地不是启运地的货物。
例如某项进口货物的提货单上的卸货地点是武汉,该货物因故在上海卸下,换装境内船舶将货物运输至武汉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则该货物的收货人应向武汉海关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然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上海海关办理中转转关手续将货物运输至武汉,并向武汉海关进行运抵申报;又如,某项出口货物自武汉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须由境内船舶装运至上海换装国际航行船舶运输出境,则货物的承运人向武汉海关办理中转转关手续,货物运到出境地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如果进口货物提运单的指运地是上海,而该货物的收货人是武汉某单位,收货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到武汉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则该进口货物只能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提前报关方式转关或直转方式转关,而不能办理中转方式转关,因为该进口货物的提运单不是全程提运单。
2、转关的条件
(1)转关货物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2)转关货物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
(3)转关货物应由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承运人应按海关指定的转关路线范围和在限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场所。
3、当事人的义务:
(1)转关货物运输途中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经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方可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工具或更换驾驶员。
(3)海关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4)转关货物在境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赋税责任。
(三)转关货物的报关要点
1、申报期限:
(1)进出口转关货物的申报期限:
1)进口直转转关运输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的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逾期海关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此项规定在一般通关制度中已经讲过,进口转关货物的申报期限有两次,第一次是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转关的期限,第二次是转关货物在海关限定的时间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时限。
如超过报关时限,海关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如果报关单位在进境地海关超过了办理进口转关手续的时限,海关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当运载转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在海关限定的时间内到达指运地,报关单位又超过了办理进口手续的报关时限,海关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这就是说,如果两次都超过了报关时限,海关征收两次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转关和中转转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时限: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消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海关转关手续的,启运地海关撤消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当进出口货物的提前报关转关数据被撤销后,报关单位可以采用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手续。
2、申报的效力及修改或撤消: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或撤消。
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则不再允许修改或撤消申报内容。
3、进口转关货物税率和汇率的适用
(1)进口转关货物应按照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征税;如果以外币计价的,则其完税价格海关以上一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汇率折合人民币征税。
(2)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上述汇率征税;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和上述汇率征税。
(四)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
进口货物提前报关转关运输方式流程: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应先进入基本报关程序,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以示申报。
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呈报《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提货单及其他海关需要的报关单证,如发票、装箱单、合同等。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超过期限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则指运地海关将撤消提前报关电子数据。
对被海关撤消提前报关数据的,可以按照直转转关办理转关手续。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因故无法调阅进口转关数据时,可以按照直转转关货物办理转关手续。
进境地海关在受理转关货物申请人的申报后,按照有关程序调阅进口转关数据并审核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数据是否相符后,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货船名、关锁号,核销进境舱单后,放行转关货物的所有单证并向指运地海关发送电子数据。
进境地海关监管部门在对集装箱货物或承运工具施加关锁并在《监管簿》上批注签章后,对转关货物放行。
指运地海关收到进境地海关发送的电子转关数据的同时,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数据进行电子审单作业。
待转关运输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应在货物抵达之日验核货物或运输工具关锁号,并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进口转关货物的核销回执。
同时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递交提前报关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等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以上过程所涉及的所有单证分别由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进行归档留存。
2、直转的转关货物:
进口直转转关办理程序:
直转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下列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直转的转关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逾期办理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直转的转关货物应当在海关限定的时间内运抵指运地。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逾期办理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其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直接转关货物的必备条件是,进口货物的指运地必须设有海关监管场所,经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双方同意;
——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直转转关手续时,录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并发送电子数据;
——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在收到电子回执后,凭预录入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三分)或《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是二分)、《监管簿》、提货运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直转转关运输手续;
——进境地海关受理转关申请后,审核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数据是否相符,并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货船名、关锁号,核销相关舱单后,放行转关货物单证;
——在单证放行后,进境地海关应及时将有关报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转关运输货物的申请人带至指运地海关,并发送转关货物的电子数据直指运地海关;
——进境地海关的转关放行部门将集装箱货物或承运工具施加关锁,在《监管簿》上批注并盖章,同时放行转关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递交进境地海关关封和《监管簿》等有关单证,办理货物申报手续;
——指运地海关应在货物运抵之日验核货物或运输工具关锁后,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进口转关货物的核销回执;
——转关货物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以上过程所涉及的所有单证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进行归档。
1、口中转的转关货物:
进口中转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程序: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提前报关转关报关程序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照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仓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按照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和前面所规定的汇率计征税款。
提前报关的,则适用指运地海关所接收的由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适用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如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以转关货物运地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和前面所规定的汇率计算。
(二)出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
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按照基本报关程序,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到出境地海关。
出口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持下列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报关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应提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对超过期限的,将被启运地海关撤消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以及《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出境手续。
2、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
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按照基本报关程序向启运地海关报关,并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以及广东省内运输的《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以及《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上述两种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办理程序如下:
——出口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在启运地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数据,同时,预录入人员不得修改计算机从报关单提取的有关数据;
——出口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的监管场所后,出口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和转关手续,并同时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分)、《监管簿》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启运地海关受理申报后,应审核电子数据和纸质报关单证数据是否相符,并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货船明、关锁号;
——启运地海关对集装箱货物或承运工具施加关锁后,在《监管簿》上批注并盖章,制作关封,(内附《出口货物报关单》二份),发送出口货物申报数据,并同时对转关货物放行;
——待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后,承运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运抵的核销手续。
海关调阅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核对关锁、核销《监管簿》后,发送出口转关货物核销电子回执;
——申请人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并递交启运地海关的关封、《场站收据》(即海运货物的装货单)或运单(空运货物)、《监管簿》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货物实际出口后,申请人在出境地海关接受清洁提单数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的出镜结关核销手续,同时出境地海关发送电子和纸质回执;
——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的电子和纸质回执后,办理出口货物的结关和签发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手续;
——启运地和出境地海关分别对所涉及的单证进行归档。
3、出口中转的转关货物: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按照基本报关程序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仓单,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仓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货物的转关手续。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出境地海关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其具体程序如下:
——境内运输工具、出境船名、航次应在海关规定的“TRN”和“RTX”数据库进行备案和数据维护;
——出口中转货物的申请人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同时以录入人员不得修改计算机从报关单提取的有关数据;
——报关数据通过审核后,承运人在承运中转货物前录入转关数据,打印《出口转关申报单》,并将电子数据传送至启运地海关;
——出口转关货物运地海关监管现场后,申请人申请办理中转手续,并向海关递交《出口转关报关单》(一式三分)和《监管簿》;
——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口中转货物申请人的单证后,应逐票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转关申报单》是否相符,并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关锁号;
——审核无误后,启运地海关对集装箱货物或承运工具施加关锁。
在《监管簿》上批注盖章,制作关封(内附《出口转关申报单》二分),放行货物,并发送电子申报数据至出境地海关;
——申请人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货物出境手续,并递交启运地海关的关封、《出口中转通知书》、《监管簿》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货物实际出口后,申请人在出境地海关接受清洁舱单数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的出境结关核销手续,同时,出境地海关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电子和纸质回执;
——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的电子和纸质回执后,办理出口货物的结关和签发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的手续;
——启运地和出境地海关分别对所涉及的单证进行归档留存。
(三)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转关
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转关运输,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按进口转关方式办理。
即:
1、提前报关的,由转入地(相当于指运地)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转出地(相当于进境地)海关办理监管货物转关手续前,先按照基本报关程序,向转入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转入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并生成《进口转关货物报关单》,传输至转出地海关。
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并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的,由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转出地海关录入电子申报数据,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直接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货物运抵转入地后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入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转入地海关按照基本报关程序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三、难点解析
(一)提前报关方式的转关运输
进口货物的提前报关方式的转关运输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行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提前报关方式的转关运输是指出口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行申报,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场所以后,再向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二)直转转关运输
进口直转转关是指进口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转关。
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出境货物在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再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转关。
(三)中转转关运输
中转转关方式是指收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抵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适用中转转关运输,这是中转转关的必要条件。
参考资料:
1、《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复习重点:
1、转关货物的种类;
2、限制转关货物的范围;
3、转关的方式;
4、转关当事人的义务;
5、转关货物的申报时限;
6、提前报关转关货物的办理程序;
7、直转转关货物的办理程序;
8、中转转关货物的办理程序;
9、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转关货物的办理程序。
10、进口转关货物海关征税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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