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宣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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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宣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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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宣传手册
助学育人帮扶成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始终坚持政策要求与学生实际相结合、物质资助与精神支持相结合、满足学生当前需要和支持学生长远发展相结合为原则,建立了务实、高效、有序的资助体系,具体包含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特殊困难学生临时补助、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应征入伍服务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校内勤工助学、学费缓缴和资助教育等在内的多元学生资助体系。
一、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简介
建立建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经济困难家庭的教育负担,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和普通、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化的必然要求。
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c.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d.在校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e.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标准,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
a.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b.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T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c.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奖金)及以上奖励。
d.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e.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f.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队员。
g.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c.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d.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e.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批复。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
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c.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d.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e.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审核与发放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各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帮助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的奖学金,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无偿资助。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符合以下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c.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d.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e.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资助管理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批复。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市、县)办理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广西从2008年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自2012年底,发放金额位居第一,目前已超过了国家开发银行当年全国发放助款的10%,“目前以实现全区110个县(市、区)贷款全覆盖,已累计向33.5万学生发放生源地贷款19.78亿元”。
1.承办银行
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2.申请条件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c.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d.家庭经济困难,家庭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3.贷款政策
a.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b.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迟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c.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d.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4.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贴息: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
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区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风险补偿金: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区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负担50%。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
中央和自治区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财务管理中心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生源地贷款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承担50%。
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会同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根据中央资金管理方法精神另行研究确定。
5.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6.生源地贷款流程
7.贷款发放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8.贷款利息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或超过标准学制年期间)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9.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中途可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经办银行同意,可一次性结清助学贷款剩余本息。
10.违约后果
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中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贫困学子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1.介绍人
介绍人指高等学校中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见证人指与受教育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高等学校指中央财政贴息的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地方财政贴息的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2.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3.贷款限度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4.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5.贷款申请
贷款学生应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包括申请人本人、出具意见书的家长(或监护人)、见证人一(年级辅导员)和见证人二(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等4个相关角色人身份证复印件。
a.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
b.学生个人成绩单。
c.家长意见书。
d.农户申明。
e.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f.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推荐表。
6.贷款发放
中国银行将根据合同规定,按学年及时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7.贷款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8.贷款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
借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年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审批后确定。
9.贷款展期
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1个月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10.适用对象
通过本学年贫困生资格认定、未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且目前无不及格课程的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11.办理校园地贷款流程图
学生书面提出助学贷款申请并准备材料
学生网上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并打印推荐表、审批表
学生资助中心网上审核贷款学生申报信息
审核通过学生填写助学贷款合同和借据
学生按要求装订贷款申请材料报所在学院
学生所在学院检查审核学生申报材料
学院将申报材料按要求报学生资助中心
八、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细则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岗位设置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部门开展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力所能及的工作。
按照岗位设置周期划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其岗位设置要求如下:
a.固定岗位:
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每学期审核调整一次。
b.临时岗位:
学生临时参加的,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原则上设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c.寒(暑)假临时岗位:
假期自愿留校住宿学生参与,设岗时间由用人单位在假期内合理设定。
按照岗位性质划分为普通岗位和技术岗位,其岗位设置要求如下:
a.普通岗位:
学校各机关行政部门、后勤部门、学院办公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助管、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等工作岗位。
b.技术岗位:
为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研究和科研项目,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而特别设立的工作岗位。
所占比例不超过勤工助学岗位总数的20%,应聘学生不局限于家庭经济困难条件要求。
2.学生应聘条件
a.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b.遵纪守法,思想表现好,上一学年没有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c.学习刻苦努力,上一学年补考或重修的必修课科目不超过两门。
d.个人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行为。
e.普通岗位应聘学生应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的A、B档范围之内。
3.岗位申请流程图
4.勤工助学管理
a.所有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批、登记,并自觉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b.接受用人单位开展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用人单位所设岗位以辅助为原则,不能影响正常学习,教职工不得将职责内正常工作和重要工作转交给学生代办。
c.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
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学生无故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用人单位与学生资助中心协商后有权减少其工作量,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勤工助学考核
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考核,按月如实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包括临时岗位和寒暑假临时岗),确认上岗学生的实际工作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将劳务报酬表交至学生资助中心,作为发放劳务酬金的依据,用人单位无故不交劳务报酬表的,不予发放岗位酬金。
6.劳务报酬发放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困难学生的原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超额发放劳动报酬。
如用人单位虚报岗位或虚报工作量,利用学生信息骗取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的,一经发现移交学校纪委处理。
每个学生原则上每月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每小时工作劳务报酬8元。
各单位勤工助学酬金按月汇总,无特殊原因不得合并月份报送(寒暑假可以合并两个月制表)。
各用人单位及时在学校资助管理系统内填报考勤,然后导出并打印本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登记表》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学院各部门报表统一报学院办公室汇总,机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汇总各科室报表,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将本单位所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登记表》纸质档统一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超过报送时间的单位报表不再补录,推至下月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将劳务报酬发放到学生的银行账户。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我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办法。
1.认定机构及职能
a.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b.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上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c.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年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年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d.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
负责对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年级评议小组。
2.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取得正式的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低于230元,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5%。
a.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
b.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c.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d.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e.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f.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g.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h.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i.无经济来源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山区的。
j.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活状况、思想品德等各方面综合表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A等: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B等:
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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