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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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皮肤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皮肤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皮肤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皮肤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皮肤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皮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和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皮肤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开设独立的专业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病房,有急症处理能力的可以开设急诊。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
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皮肤科病房应当设置治疗室和患者淋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药浴室、熏蒸室,应当通风良好,绝缘防雾,铺设防滑地砖。
开展中药临方调配的,应具备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的条件。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达到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见附件1)。
设置药浴室的,应当配备煎药设备、浴盆、水温调节与定时装置、应急呼叫装置、消毒设备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药浴、擦药、湿敷、熏蒸、腧穴治疗、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等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其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占70%以上,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队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当合理(1:
2:
3)。
年龄构成应老、中、青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
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员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生均应接受过中医皮肤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皮肤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和基本诊疗技能,掌握常用中药方剂90首(见附件2),掌握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当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某些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当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应当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皮肤病的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皮肤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皮肤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皮肤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和基本诊疗方法、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掌握一项以上中医专业特长。
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有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皮肤专科或三级甲等中医院皮肤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皮肤病和疑难、危重皮肤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皮肤科主任应具有从事皮肤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当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当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
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的学术继承人,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10年以上,二级中医医院应具有中级以上、三级中医医院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理人员应全部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皮肤病的基本知识,掌握皮肤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皮肤科中医护理常规和皮肤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皮肤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是皮肤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应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
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完善激励机制和职称晋升制度。
四、服务技术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妇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妇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妇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妇科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和创新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妇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妇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和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妇科疾病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应当开设妇科门诊。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妇科专病门诊,并开设病房及提供妇科急诊服务。
第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含中医特色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应设置门诊手术室、专业B超室。
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及妇科手术室相关规定。
中医医院妇科病房应当设置检查室、治疗室、手术室,并符合相关规定。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中医特色治疗室(如音疗、导引、熏蒸、足浴、理疗等)。
第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达到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要求。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中药超声导入、外敷、灌肠、熏洗、熏蒸、针灸、雷火灸、局部用药、耳穴治疗、音疗、穴位注射、穴位贴敷、腹针、砭石、刮痧、足浴等妇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其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医师队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当合理。
年龄构成老、中、青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
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医师均应接受过中医妇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妇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中药方剂300首,重点掌握150首(见附件2),掌握妇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当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某些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应当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妇科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妇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妇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妇科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和基本诊疗方法、妇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掌握一项以上中医妇科病(证)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危重妇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妇科专业学术动态。
第十六条 妇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妇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二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当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或以上)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由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或以上)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妇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院,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当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妇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
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负责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学术继承人,从事中医妇科专业10年以上,二级中医医院应具有中级以上、三级中医医院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妇科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理人员应全部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妇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妇科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遵医嘱积极使用中医护理操作技术,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妇科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士长是妇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1年以上妇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三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2年以上妇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
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完善激励机制。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注重继承创新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具备常见、多发妇科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月经病、带下病、妊娠病、产后病、妇科杂病等妇科病的常规诊疗。
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妇科疑难、急危重症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开展中药外敷、灌肠、熏洗、针灸、局部用药、耳穴、刮痧、穴位贴敷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药超声导入、音疗、熏蒸、穴位注射、砭石、腹针、足浴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制定常见妇科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安全、有效、方便、经济为核心,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第二十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制剂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妇科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妇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妇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有产科的科室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妇科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族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医医院妇科设备配备目录
一、二级中医医院妇科设备配备目录
妇科检查台、计划生育手术床(包括手术器械)、冲洗车、阴道镜、人流吸引器、超声诊断仪、超高频电波刀、消毒隔离器械柜
二、三级中医医院妇科设备配备目录
妇科检查台、计划生育手术床(包括手术器械)、冲洗车、阴道镜、人流吸引器、超声诊断仪、超高频电波刀、超声聚焦治疗仪、盆腔炎治疗设备、产后康复综合治疗仪、输卵管通液仪、坐浴器
附件2
中医医院妇科常用中药方剂目录
1.一贯煎(《续名医类案》) 2.二仙汤(《中医方剂临床手册》) 3.二至丸(《医方集解》) 4.二陈汤(《和剂局方》) 5.八正散(《和剂局方》) 6.八珍汤(《正体类要》) 7.人参养荣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8.大黄牡丹皮汤(《金匮要略》) 9.大补元煎(《景岳全书》) 10.小蓟饮子(《重订严氏济生方》) 11.小营煎(《景岳全书》) 12.小柴胡汤(《伤寒论》) 13.上下相资汤(《石室秘录》) 14.止带方(《世补斋不谢方》) 15.五味消毒饮(《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 16.乌药汤(《兰室秘藏》) 17.丹栀逍遥散(《内科摘要》) 18.少腹逐瘀汤(《医林改错》) 19.六君子汤(《和剂局方》) 20.开郁种玉汤(《傅青主女科》) 21.长胎白术散(《叶氏女科证治》) 22.化阴煎(《景岳全书》) 23.王氏清暑益气汤(《温热经纬》) 24.四乌贼骨一蔗茹丸(《素问·腹中论》) 25.四君子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6.加味五淋散(《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要诀》) 27.加味五苓散(《医宗金鉴》) 28.加味麦门冬汤(《医学衷中参西录》) 29.加减一阴煎(《景岳全书》) 30.白虎加人参汤(《伤寒论》 31.生脉散(《内外伤辨惑论》) 32.生化汤(《傅青主女科》) 33.失笑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34.归脾汤(《校注妇人良方》) 35.归肾丸(《景岳全书》) 36.平胃散(《和剂局方》) 37.艾附暖宫丸(《沈氏尊生书》) 38.甘麦大枣汤(《金匮要略》) 39.龙胆泻肝汤(《医宗金鉴》) 40.仙方活命饮(《校注妇人良方》) 41.圣愈汤(《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要诀》) 42.左归丸(《景岳全书》) 43.右归丸(《景岳全书》) 44.玉屏风散(《医方类聚》) 45.玉真散《外科正宗》 46.甘露消毒丹(《温热经纬》) 47.半夏白术天麻汤(《医学心悟》) 48.当归补血汤(《内外伤辨惑论》) 49.当归建中汤(《千金翼方》) 50.当归生姜羊肉汤(《金匮要略·妇人产后病脉症治》) 51.当归芍药散(《金匮要略》) 52.当归饮子(《外科正宗》) 53.安老汤(《傅青主女科》) 54.防风汤(《证治准绳》) 55.托里消毒散(《外科正宗》) 56.阳和汤(《外科证治全生集》) 57.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58.百合固金汤(《医方集解》) 59.导赤散(《小儿药证直诀》) 60.芎归泻心汤(《普济方》) 61.补中益气汤(《脾胃论》) 62.补血定疼汤(《万病回春》) 63.肠宁汤(《傅青主女科》) 64.沉香散(《医宗必读·淋证》) 65.身痛逐瘀汤(《医林改错》) 66.两地汤(《傅青主女科》) 67.苍附导痰丸(《叶天士女科诊治秘方》) 68.寿胎丸(《医学衷中参西录》) 69.完带汤(《傅青主女科》) 70.育阴汤(《百灵妇科》) 71.肾气丸(《金匮要略》) 72.知柏地黄丸(《医宗金鉴》) 73.参附汤(《妇人大全良方》) 74.参苏饮(《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75.参苓白术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76.固阴煎(《景岳全书》) 77.固本止崩汤(《傅青主女科》) 78.固经丸(《医学人门》) 79.定经汤(《傅青主女科》) 80.青竹茹汤(《证治准绳》) 81.苓桂术甘汤(《伤寒论》) 82.易黄汤(《傅青主女科》) 83.柏子仁丸(《妇人大全良方》) 84.春泽汤(《医宗金鉴·伤寒心法要诀》) 85.独活寄生汤(《千金要方》) 86.荆穗四物汤(《医宗金鉴》) 87.济生肾气丸(《济生方》) 88.茯神散(《医宗金鉴》) 89.保阴煎(《景岳全书》) 90.胎元饮(《景岳全书》) 91.养精种玉汤(《傅青主女科》) 92.养荣壮肾汤(《叶氏女科证治》) 93.养心汤(《胎产心法》) 94.举元煎(《景岳全书》) 95.香棱丸(《济生方》) 96.香砂六君子汤(《名医方论》) 97.顺经汤(《傅青主女科》) 98.通窍活血汤(《医林改错》) 99.益气导溺汤(《中医妇科治疗学》) 100.益肾调经汤(《中医妇科治疗学》) 101.桃核承气汤(《伤寒论》) 102.桃红四物汤(《医宗金鉴》) 103.调经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104 .调肝汤(《傅青主女科》) 105.逍遥散(《和剂局方》) 106.桂枝茯苓丸(《金匮要略》) 107.桂枝汤(《伤寒论》) 108.宽带汤(《傅青主女科》) 109.消风散(《外科正宗》) 110.胶艾汤(《金匮要略》) 111.逐瘀止崩汤(《傅青主女科》) 112.逐瘀止血汤(《傅青主女科》) 113.健脾利水汤(《胎产心法》) 114.健固汤(《傅青主女科》) 115.桑菊饮(《温病条辨》) 116.凉膈散(《和剂局方》) 117.真武汤(《伤寒论》) 118.泰山盘石散《景岳全书》 119.黄芪当归散(《医宗金鉴》) 120.黄芪桂枝五物汤(《金匮要略》) 121.黄芪建中汤(《金匮要略》) 122.清营汤(《温病条辨》) 123.清暑益气汤(《温病条辨》) 124.清肝引经汤(《中医妇科学》四版教材) 125.清肝止淋汤(《傅青主女科》) 126.清经散(《傅青主女科》) 127.清热调血汤(《古今医鉴》) 128.银翘散(《温病条辨》) 129.脱花煎(《景岳全书》) 130.理冲汤(《医学衷中参西录》) 131.萆薢渗湿汤(《疡科心得集》) 132.羚角钩藤汤(《重订通俗伤寒论》) 133.散结定痛汤(《傅青主女科》) 134.趁痛丸(《经效产宝续编》) 135.滋肾通关丸(《兰室秘藏》) 136.滋水清肝饮(《医宗己任编》) 137.滋血汤(《证治准绳·女科》) 138.温经汤(《金匮要略)) 139.温经汤(《妇人大全良方》) 140.温胞饮(《傅青主女科》) 141.痛泻要方(《丹溪心法》) 142.解毒活血汤(《医林改错》) 143.膈下逐瘀汤(《医林改错》) 144.毓麟珠(《景岳全书》) 145.增液汤(《温病条辨》) 146.鲤鱼汤(《千金要方》) 147.橘皮竹茹汤(《金匮要略》) 148.六味回阳饮《景岳全书》 149.天仙藤散《校注妇人良方》 150.四神丸《证治准绳》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疾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和创新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儿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和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开设普通门诊,三级医院应当设置急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专病门诊、中医健康咨询门诊、普通儿科病房、新生儿病室或病房,有条件的可以开设儿科ICU。
第八条 中医医院儿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儿童活动区域)、诊室、隔离诊室、中医外治室(推拿、针刺、灸疗、贴敷治疗、药浴等)、雾化吸入室等,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
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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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医院 皮肤科 建设 管理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