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图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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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图文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图文
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
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主城区150元/㎡(备注:
住宅建设配套费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9层以下按总面积14元/㎡10层以上按一层面积1500元易地“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核准);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1.3‰已监理1.0‰未监理1.8‰砖混1.4元/㎡;框架8层以下1.8元/㎡;框架8层以上2元/㎡3.55%6元/㎡1.5元/㎡甲乙级300丙丁级250申报费20收费依据市政办发[2005]159号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已作废)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平方米市人防函(2004)27号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总造价建安总造价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已作废)陕价行发[2005]208号陕建政发(1993)483号陕建政发(1995)389号陕政发(1998)60号陕政办发(2003)74号市政办发(2003)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41号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面积劳保统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其它费用劳动合同签证费建安合同签证费元/人元/人3.5万分之一点四,最高2100元,最低1.40元建安总造价平方米平方米元/次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
《工程造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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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A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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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B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无法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与构筑物,按核准概算投资的5%计征。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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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
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2〕40号《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
(四)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
(五)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半缴纳城市配套费: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45号《关于发布〈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及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其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备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应按月将所辖区域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报备市建设、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1988年7月15日市政发〔1988〕127号文发布的《西安市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市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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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防函[2004]27号
市建委、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市投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贯彻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政策,有效地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科学协调的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西省物价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西安市物价局《转发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市价费发[2004]204号)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精神,现就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6B级国家规范未出台前,暂按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六级防空地下室。
)
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
(二)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三)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
三、本标准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废止。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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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9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合并、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合并、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1.3‰收取,除西安市外,其余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
二、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计算):
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3%降低为不超过2.1%;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4%降低为不超过2.8%。
2、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5%降低为1.8%。
3、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从不超过1.5%降低为不超过1.1%;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
4、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
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3%—0.6%降低为不超过0.3%。
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计算)。
收费标准大城市从2.5‰降低到1.8‰,中等城市从3‰降低到2.1‰,小城市(县城)仍按3.5‰执行。
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1‰收取。
不实施监督的不收费。
五、劳动合同鉴证费。
收费标准从每人不超过5元降低为不超过3.5元。
六、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2‰降低到1.4‰。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中涉及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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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208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建设厅《关于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费方法及标准的函》(陕建函[2005]90号)收悉。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现行以工程造价为基数按比率计费收取,改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定额计费收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时可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改变计费方式,在全省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建筑结构城市类别收费标准(元/m2)大城市1.4砖混结构中等城市1.9小城市2.3大城市框架结构八层以下1.8中等城市2.1小城市2.5大城市2.0中等城市2.3小城市2.71.不宜以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按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的1.4‰收取。
2.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八层以上(含八层)备注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觉接受社会及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5关于更正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陕西省物价局陕价费函发[2002]4号
各市(地)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
我局会同省财政厅近期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中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有误,现更正为:
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降低到万分之一点四;每份合同最高收取贰仟壹佰元,最低收取壹元肆角。
特此函告。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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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
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附件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陕政办发[2003]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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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依法征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办理减、免、缓征事宜。
第七条各级墙改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缴款单位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到当地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基金款项,由国库经收处将所收款项划往当地国库。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国库经收处提交的《专用票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比例及时办理划分报解及入库手续。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比例分享。
其中:
各市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15%,市级分成85%。
各县、区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2.25%,市级分成12.25%,县、区分成85%。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九条各级墙改办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用票据》的管理规定。
(一)《专用票据》一式六联。
其中:
第一联由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收据);第二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付款票据);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收款凭证);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墙改办(回执);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退财政机关(报查);第六联墙改办留存(存根)。
(二)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有效期为3天(法定节假日顺延),缴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过期无效。
对已经开具的《专用票据》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缴款手续或退回的,缴款单位必须在3日内退还开具单位,由开具单位予以作废留存。
(三)各级墙改办领购新的《专用票据》时,必须携带已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有作废的应一式六联俱全)到省墙改办将已用完的《专用票据》收回留存。
(四)省墙改办要妥善保管《专用票据》存根或作废的一式六联,保留期限5年,保存期满交省财政厅检查后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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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市、县、区墙改办要及时到当地国库取回缴款书第四联和第六联(财政部门取回第五联),同财政部门于每月初的5日内进行对账。
如有不符,及时进行调整,每月5日前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入明细表”报省墙改办。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各级墙改办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缴库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代征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额的2‰比例计提,由各级墙改办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纳入当地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墙改办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
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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