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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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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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范
新规范全文如下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原规范没有规定)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原规范:
第3.7.3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原规范:
第3.7.2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
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原规范没有规定)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原规范:
第3.7.4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原规范没有规定)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原规范:
第3.6.5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原规范没有规定)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原规范:
第3.6.5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走廊最小净宽度(m)
原规范:
第3.6.3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4.1.15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7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室内最小净高(m)
原规范:
第3.1.5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3.1.5
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托儿所生活用房(原规范没有规定)
4.2.1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表4.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4.3.4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原规范没有规定)
4.3.7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
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原规范: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4.3.12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
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
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原规范: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
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原规范: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4.3.14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原规范没有规定)
4.3.1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原规范没有规定)
4.3.17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服务管理用房
4.4.1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注:
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原规范:
第3.4.3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2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原规范没有规定)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原规范没有规定)
4.4.3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原规范:
第3.4.3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4.4.4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宜设单独出入口;
4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供应用房
4.5.1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车库为新加内容)
4.5.2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
4.5.3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原规范没有规定)
4.5.4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
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原规范没有规定)
5室内环境
5.1采光
5.1.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
5.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5.2隔声、噪声控制
5.2.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室内允许噪声级
原规范:
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
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5.2.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空气声隔声标准
原规范:
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
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5.2.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5.3空气质量
5.3.1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5.3.2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6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
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
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6.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
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6.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6.1.6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6.1.7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
6.1.10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
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6.1.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
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6.1.12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
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时,可采用电供暖方式。
6.2.2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6.2.3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
6.2.5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
6.2.6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6.2.8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
6.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6.2.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6.2.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2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
3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
表6.2.11-2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原规范没有规定)
6.2.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规范没有规定)
1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表6.2.14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3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
6.2.15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6.2.16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
6.3建筑电气
6.3.1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
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2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3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6.3.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房间照明标准值
6.3.5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
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
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
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原规范:
第4.3.4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6.3.6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规范没有规定)
1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6.3.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范
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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