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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提
经济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五、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公民(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公司。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物。
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2.行为。
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
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
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
(二)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
1.经济组织法
2.经济管理法
3.经济活动法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如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承揽人为获得对方的报酬而提供劳务等。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1)确定行为性质。
(2)认定行为效力。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4)主张撤销权。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反,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如对价格的误解:
某照相机的实际价格为7998元,但是营业员看错了标签,则以1998元的价格出售;再如对数量的误解:
一只手表价格5万元,营业员却按一对手表5万元的价格出售。
(三)撤销权
撤销权人如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三)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四、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财产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入伙和退伙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
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在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经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共同投资是指中外合营者都要有投资,并且各方出资折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
2.组织形式不同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不同于其他企业阻住,也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社团法人
4.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这是公司与合伙、独资等企业组织形式的重要区别。
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
其次,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再次,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三)公司的分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本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3.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四)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2)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3)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不同
(4)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6)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7)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4.上市公司
5.外商投资公司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2.担保的限制
3.借款的限制
三、股东权利
(二)股东权利
3.股东权利的内容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建议和质询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股利分配请求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四、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变更
2.公司名称变更
3.公司住所变更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5.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
6.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7.公司类型变更
8.公司股东变更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仔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三)监事会
(四)经营管理机关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二)股东的特别规定
(三)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四)审计的特别规定
(五)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
(二)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财产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设立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三)设立程序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四)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附注
三、利润分配
(一)利润
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九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2.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1.证券的概念
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凭证,一般包括财务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据证券(如借据、收据等)和资格证券(如车票、电影票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2.证券的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
(2)是一种权益凭证
(3)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一种要式凭证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的原则
(五)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相比较,其条件相对要低。
其首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况: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2.股票承销
(3)承销股票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承销期限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五节持续信息公开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首次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2.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二)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2.临时报告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
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操纵市场行为
(一)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二)《企业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一)债券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二)债券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规定: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何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是物权的客体。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物权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
(二)动产的物权的变动
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得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交付通常指显示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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