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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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学习宣传提纲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内审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审计法制建设、审计体系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建设的一件大事。
一、《内审条例》的立法依据
《内审条例》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同时,参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四号)的相关规定。
二、《内审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立法背景。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在各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督促下,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着力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6年底,我省内部审计机构达到3080个,专(兼)职审计人员近15,000人。
近三年来,共开展审计项目万项,查出损失浪费亿元,促进增收节支亿元,纠正违纪违规金额亿元,被采纳的审计建议万条,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为四川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是我省内部审计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和权限不清晰,定位不准,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不规范,潜在风险大,审计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质量难以保证;三是各部门、单位对内部审计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预警、防控和促进作用;四是单位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高,审计成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影响了审计效能。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职能作用,推动全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
(二)《内审条例》的立法过程。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四川省审计厅结合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早在2004年就开展了内部审计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对我省内部审计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按照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省审计厅组织调研并起草了《四川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代拟稿)》,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依照立法程序,对《四川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代拟稿)》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调研,形成了《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送审稿)》,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报送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及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工委的立法调研过程中,调研组采取深入现场、召开座谈会、发送调查问卷、咨询专家学者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分赴我省成都、攀枝花、德阳、内江、宜宾、遂宁、南充等市,以及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调研、考察,被调查或参加座谈的单位包括党政部门、公检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部门、单位200多个。
调研组还收集参阅了大量有关内部审计的文献资料。
在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一个较为科学、合理、合乎省情、具有可操作性的《四川内部审计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次会议的分别审议和修改,《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于2007年11月29日表决通过。
整个内审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了结合四川实际,坚持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
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制制度的保障。
三、《内审条例》的意义和作用
(一)《内审条例》的颁布施行,实现了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
《内审条例》对地方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内部审计的体制机制、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指导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规范性规定,从法制环境上根本解决了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和权限不清晰,定位不准,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的矛盾,实现了有法可依。
(二)《内审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内部审计通过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查错防弊,客观上促进了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
督促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有利于促进会计信息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和经济有效。
《内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单位规范各种经济行为,加强内部管理。
(三)《内审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
内部审计作为审计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需要国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地位、规范行为。
颁布实施《内审条例》,以法制化手段,确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强化内部审计职能,必然为内部审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带来长远的积极影响。
同时,也必将促进内部审计更加规范地履行职责,更加完善地推进发展。
四、《内审条例》的立法必要性
首先,内部审计的地方性立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部门、单位基础性监督制度机制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注重和依赖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
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经常性、及时性、针对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就其在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作用而言,更有基础性监督的优势。
通过在单位内部发挥监督、评价、鉴证职能,可促使内部审计形成加强资产监管和权责制衡,优化业绩考评,提供决策参谋,完善咨询论证,防范经管风险,维护分配秩序,促进信用构建的十分重要的制度与机制,因此,通过地方性立法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就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增强推动力。
其次,内部审计的地方性立法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促使企业把经营重心转移到如何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上来,企业的发展更多地依靠自我经营和自主创新,必须通过内部审计,不断完善自身的控制系统,强化内部约束机制。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最基本的是要做到依法理财,管好用好发展社会事务、改善人民生活、加快经济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财政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等现象,彻底整治管理滞后、监管泛力的状况,促进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内部审计的地方性立法,正是为了提高内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内控模式、管理制度和效率机制,正是为了构建维护财经法纪、加强财政财务管理、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内部审计的地方性立法是适应内审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需要。
随着审计职能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进一步彰显,内部审计也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履职要求更高,承担任务更重,对其作用发挥的期望值也更大。
面对新的形势,只有通过地方性立法,切实解决“定位不准而缺位子、体制不顺而失路子”的矛盾,内部审计才能维护自身存在的价值,才能坚守发挥功用的阵地。
另一方面,也只有认真贯彻条例,顺应自身发展规律,走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路子,才能真正解决当前在内审工作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质量不高,程序不规范、潜在风险大等现实问题。
第四,内部审计的地方性立法是健全完善审计体系建设的需要。
随着内部审计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社会审计为辅助、内部审计为基础的审计监督体系将更加完备,三位一体的监督功能将得到更好地发挥;随着内部审计工作的加强,更有利于各部门、单位加强自身经常性的监督,弥补国家审计因力量不足而带来的缺陷,促进部门、单位存在问题的自我发现与整改完善;随着国家审计机关对内审工作指导力度的加大,更有利于提高内审工作的水平,反之,内审工作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国家审计机关利用内审资源,使二者之间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五、《内审条例》的特点
(一)充分体现了结合四川实际的特点。
我省的内部审计经过近20年的发展,无论从内部审计实践、取得的成果、组织结构、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比较好的基础。
《内审条例》充分总结了历史经验,并立足于创新,吸收了内部审计理论发展的新成果。
(二)充分体现了突出重点的特点。
《内审条例》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既规定了内部审计独立性原则,又明确了机构设置、成果运用、规范化建设等指导性原则,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有重点地解决了困扰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矛盾。
(三)充分体现了明确责任的特点。
明确法律地位,确定职责和权限是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
《内审条例》用法律规范明确了各个相关工作主体的责任义务。
包括:
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职责和国家审计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职责;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责任义务,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审计工作经费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
(四)充分体现了提高权威的特点。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根本基础,也是审计监督权威性的客观体现。
离开了独立性,内部审计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权威。
《内审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同时,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的第八条规定了设置独立审计机构的要求,为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法定依据。
六、《内审条例》的适用范围
《内审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同时,在附则中明确了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外其他单位组织可参照执行的规定。
七、认真学习贯彻《内审条例》,推进我省内审事业发展
《内审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是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
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对提高我省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要把《内审条例》的学习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促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落到实处;要通过抓好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努力推进我省内部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审计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定职责。
要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增强贯彻《内审条例》的法治意识,促进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指导和监督职责的认真履行;要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凡是与《内审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均应修订或停止执行,并积极制定配套的规范性制度,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的制度体系。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内部审计工作。
特别是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内审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支持内审机构按照《内审条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各内审机构要努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广大内审人员要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抓好《内审条例》的学习,充分认识条例的施行为内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的意义,尽快掌握并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断规范审计行为,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为推进我省内审事业的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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