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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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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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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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省建设厅《关于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
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以及我省相关工程造价政策和计价定额,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
(二)已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二条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应届毕业生;
2、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造价信息网()下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无“审核”权造价员报考有“审核”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报考有“审核”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和换发新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登记与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登记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造价员登记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细则第二十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登记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逾期登记且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申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登记。
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登记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登记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登记。
造价员登记单位变更分为省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省变更:
(一)本市(州)变更:
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变更核准后,由市(州)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
(二)跨市(州)变更:
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办理省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变更申请表》(市、州变更一式2份、跨市、州变更一式3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跨省或跨机构)转出变更: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机构)变动登记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跨机构)变更者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出申请表》一式3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凡随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七条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入申请表》一式3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登记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
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按第十五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登记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造价员由非中价机构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持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包括移动)、电子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二条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机构)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
成绩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章从业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围从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工作。
除施工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从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
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六条造价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两年或两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暂停从业和恢复从业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暂停从业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停从业申请表》一式2份;
(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
二、恢复从业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恢复从业申请表》一式2份。
第三十八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四十一条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四十二条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自学的方式,可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两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十三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六条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八条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4年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4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在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4年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造价员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五十七条造价员应遵守《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造价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七条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五十八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
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本细则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协(2007)05号)同时作废。
附表1
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年度)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1寸)
学历
所学专业
所学专业类别
毕业
时间
职称
从事造价
工作时间
报考专业及级别
□土建□有“审核”权
□安装□无“审核”权
□增项考试
原资格
证号
□升考“审核”权
联系
办公:
手机:
登记单位
身份证号
电子
单
位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管理部门意见
市(州)造价
(公章)
年月日
意见
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省属填写1份,市(州)属填写2份;
2、报名时,必须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投交审核后,复印件由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存档;
3、报考专业、级别在□打√。
附表2
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
准考证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1寸)
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职称
从事造价
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专业
□土建
资格证书级别
□无“审核”权
资格
证书号
联系
□安装
□有“审核”权
办公:
手机:
登记单位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
证书编号
人事存档单位
社会养老保险编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
登记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一式填写2份。
2、11寸同底照片。
附表3
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市、州)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
(1寸)
学历
出生日期
专业级别
职称
资格证号
原登记单位
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证书编号
现登记单位
社会养老
保险编号
存档单位
联系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市、州
区、县
变更事由
原
登
记
单
位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现
登记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一式填写2份。
2、11寸同底照片。
附表4
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市、州)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
(1寸)
学历
出生日期
专业级别
职称
资格证号
原登记单位
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证书编号
现登记单位
社会养老
保险编号
存档单位
联系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转入
市、州
转入
区、县
变更事由
原
登
记
单
位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现
登记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原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
造
价
工
程
师
协
会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填写一式3份。
2、11寸同底照片。
附表5
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入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
(1寸)
学历
出生日期
专业级别
职称
资格证号
原登记单位
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证书编号
现登记单位
社会养老
保险编号
存档单位
联系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转入
市、州
转入
区、县
变更事由
原
登
记
单
位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现
登
记
单
位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原市
、州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现市
、州
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原登记所在省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填写一式3份。
2、11寸同底照片。
附表6
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出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
(1寸)
学历
出生日期
专业级别
职称
资格证号
登记单位
存档单位
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证书编号
社会养老
保险编号
联系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转出原因
原
登
记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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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 全国 建设 工程 造价员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