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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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
浅谈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
浅谈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
摘要:
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和不断加强,反倾销的真正目的被日益扭曲,从而造成各国对我国大规模的反倾销,并对我国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危害。
所以,有必要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反倾销税是于实行倾销的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
反倾销则是GATT/WTO认可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上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工具。
但是随着各缔约国关税的不断降低,及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作用的减弱,反倾销成为一国控制国外商品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所以,世界各国常借反倾销合法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而我国也成为世界各国实施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因此,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反倾销理论和法规,研究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对外贸易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特点及影响
(1)现状
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较易实施、能够有效排斥外国商品进口而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有一定的合理,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和不断加强,反倾销的真正目的被日益扭曲。
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反倾销案到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
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
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1)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
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
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
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
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三、中国频遭国外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
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
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
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6.8%。
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97亿美元,出口额2662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8.2%,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
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
2、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
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
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
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
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
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1996年起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视中国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近似于欧盟,有条件地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适用于中国,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产品,不适用于半成品。
4、我国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
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另一方面在于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
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
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同时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
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健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
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
譬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
但随着多边生意体制的继续成长,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承认的生意保卫方法被越来越多的国度所理解。
我国企业也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理解到,应诉与不该诉的结束差异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时机,不该诉就即是认可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或者会失去原来开辟的市场。
因此,从20世纪90岁月中期开始,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热情正在逐渐上涨。
5、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
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
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6、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
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
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
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
四、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策略
一)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我国政府应注重与国外政府、尤其是与其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90年达成的双边协议,就规定两国间的产自本地的货物的贸易不再适用反倾销措施,而改用竞争法来约束贸易行为。
此外,还要加强产品出口管理。
中国政府应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竟销规定》,严惩低价倾销企业。
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企业的出口优惠及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
可以赋予海关特别权利,负责监管可能出现的彩电低价倾销情况。
总之,政府应发挥其应有之作用。
二)利用WTO,争取更多的平等待遇
首先,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遏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猛烈势头。
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案。
因为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三,利用WTO国际讲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做法,督促外国放弃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
而且,“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超过国际上60%的临界水平,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说明我国不应再受国外“非市场经济”的歧视。
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该利用成员身份和WTO的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国家主要是让七大商会组织应诉,但是这并不够,因为它没有政府的组织力量,也没有足够的硬件、软件设备。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构——国家反倾销委员会,以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协助企业应诉。
再者,应对反倾销需要很大的经费,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愿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
对此,我们可以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一是资助被起诉的企业应诉,二是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予以奖励。
四)出口企业应做好反倾销的准备
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
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
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同时,企业应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
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企业应提高反倾销应诉率。
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
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
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
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五)增强专业人才的培育。
可以说,我们对WTO法则的生疏与无知,缺少通晓WTO法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环球遭受反倾销侵害最大的国度的重要因为之一。
现在无论是企业、政府如故收支口商会、各状师事宜所等,都缺少反倾销专业人才。
中国急迫必要成立一支知道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状师队列,要处置这一题目就应该增强培训反倾销状师,同时注意充沛使用外洋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
五、结语
随着我国在国际市地点占有的份额继续扩大,我国企业和产物也肯定会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方向,尽管在各国对华的反倾销问题上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但只要我们政府和企业继续切磋反倾销的新境况、选取新对策、处置新题目,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对其反倾销要予坚决的回击,就必定能打赢老市场,开辟新市场,继续推进我国经济的赓续稳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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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 我国 对外贸易 中的 反倾销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