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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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序号
评分项目
评价依据
评价细则
一
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1
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备案,扣10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没有备案补充合同,而现场发现补充合同文本且签订之日起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扣分,且在补充合同备案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2
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的合同价款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不符的,扣10分;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阅施工合同登记信息和合同文本。
(1)在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审核通过之日起15天内,项目经理应登录系统填报合同基本信息并上传造价附件;
(2)未按时填报,或填报的合同价款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以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合同为准)不符的,予以扣分;
(3)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3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未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扣4分;
(1)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应按《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未上传造价附件或上传错误造价附件的,予以扣分;
(3)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4
施工合同中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扣4分;
(1)2017年3月1日起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明确金额的,予以扣分;
(2)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5
在施工合同或其附件中未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扣5分;
(1)以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的合同为准;
(2)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6
施工企业未在上季度末最后十五日内网上填报施工合同履约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扣10分;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阅查看。
(1)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合同基本信息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末最后十五日内填报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评价机构在每个季度评价时,应当网上查阅上个季度的合同履约进度备案情况。
填报时间不符合规定(上个季度暂停评价或竣工(完工)的项目除外)或未填报上个季度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的,予以扣分。
二
合同履约情况
7
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构成重大违约的;或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终)止履行合同或擅自停工,或超过合同约定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复工的前提条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0分;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
评价机构收到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书面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8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
一旦出现该情形,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扣分有效期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1)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9
因停工、实际未开工申请暂不评价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首次记分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评价的,扣1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10
企业申请合同履约暂不评价理由不真实的,扣2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三
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
11
项目部未设立劳务办公室、未制定健全的劳务管理制度、未配备劳务管理员、未明确劳务管理员岗位职责的,每项扣2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
(1)劳务办公室未挂牌,不具备办公桌、电脑等基本办公条件的;
(2)未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或劳务管理制度内容未包含纠纷应急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的;
(3)未明确劳务管理人员,或劳务管理员未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书的;
(4)未制定劳务管理员岗位职责并上墙公布的;
以上每项扣2分。
12
项目部没有设置“维权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情形的,每项扣2分;
查看现场。
未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规定设置维权告示牌的(本地区另有规定的维权告示牌格式,从其规定),予以扣分。
13
项目部每月没有在“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公示纸质《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每项扣2分;
查看现场。
(1)项目部每月10日前公示上月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并留存记录有公示日期的影像资料;
(2)每季度评价时,查看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公示情况影像资料;
(3)无法提供完整影像资料或日期不吻合的,予以扣分。
14
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但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扣10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
(1)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施工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
若无法提供施工企业书面授权,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负责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符合要求,予以扣分。
(2)发现施工企业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应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5
未与自行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在进场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人扣1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
同时,随机选取10人劳务作业人员,劳务作业人员不足10人的,应查验全部人员。
(1)施工企业自行雇佣工人,劳动合同应当由施工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
未经施工企业书面授权,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要求,予以扣分;
(2)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二者靠前者确定为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
(3)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予以扣分。
16
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扣5分;
(1)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否则予以扣分;
(2)项目部需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考勤登记表,无法完整提供的,予以扣分;
(3)施工企业自行雇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须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工资支付表,无法完整提供的,予以扣分;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须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工资支付表原件或复印件(均应加盖劳务公司公章),无法完整提供的,予以扣分;
(4)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每项有1人及以上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予以相应扣分。
17
对于自行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的,每人次扣5分;对于实施劳务分包的,未督促落实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的,每人次扣2分;
(1)查看工资表支付是否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存在他人代签情形的,予以扣分;
(2)现场询问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是否发放给本人,答复为否且项目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发放本人的,予以扣分。
18
在班组和劳务作业人员退场时,劳务班组未向项目部签署“退场承诺书”的,扣5分;劳务作业人员未签署“退场确认书”的,每人扣2分;
(1)查看所有劳务班组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和考勤记录,判定是否已退场;
(2)劳务作业人员在一个季度前花名册(或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中记录在册,在本季度评价时相应资料中未记录在册,且项目部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判定为已退场。
19
清欠部门接到欠薪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10分;因企业欠薪引发群访(经清欠部门确认为恶意讨薪行为除外),但施工企业积极配合及时支付所欠工资、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20分。
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
(1)评价机构收到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3)在项目免评期间,若发生欠薪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评价,企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免评申请。
20
项目部设立进出施工现场的门禁系统,包括员工通道、视频探头装置、电子刷卡(或指纹识别)设备等,且实行劳务作业人员全员实名打卡进出的,加5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
同时,随机选取10人劳务作业人员,劳务作业人员不足10人的,应查验全部人员(但不得少于5人)。
(1)确认施工现场的门禁系统是否有效运行,否则不予加分。
(2)随机抽取若干时间段内的考勤记录资料查看考勤情况。
如有1人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加分。
21
项目实现劳务作业人员全员工资由银行代发,加5分。
查看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银行对账单,如有1人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加分。
备注:
1、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未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中上传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或合同文本不完整的,直接按0分计算;质量安全监督审核通过日期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以甲乙双方电子签章的合同为准。
2、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分包(承包)合同的,采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分包(承包)合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无需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
3、评价机构应当提前一天告知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通知建设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相关资料保管人员届时到场配合评价。
4、现场评价时,项目部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如有时)、劳务分包合同(如有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等资料,半小时内未能提供的,视同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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