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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资料管理概述
第一节术语
1、工程资料: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等。
2、基建文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1)工程准备文件: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3、施工资料: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4、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5、工程档案: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6、立卷: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也称立卷。
7、归档: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节工程资料管理职责
一、通用职责
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规定。
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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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4、工程资料应实行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职责
1、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2、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第三节工程资料的管理
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才能报监理单位。
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和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第二章施工验收规范概述
第一节施工验收规范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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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在借鉴原苏联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统一到逐步统一、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
由于缺乏大规模建设的经验,因而就把学习苏联经验作为一项工作任务。
当时使用的标准、规范是依据苏联规范或翻译或编译制订的。
“一五”时期,使用这些标准和规范,建成了一大批质量优良、国民经济所需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959年,原国家建委在杭州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程质量会议,总结了执行标准、规范的经验和教训,会后组织力量陆续对这些或翻译或编译制订的施工标准、规范,根据我国的工程实际需要,结合国内建设中积累的经验和一系列科学试验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1965年5月由建工部批准试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只有16个分项,每个分项分为“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评定”三个部分。
“文革”十年,我国的建筑标准、规范工作受到严重的破坏,多年来经实践检验的科学规定被歪曲为是对工人进行管、卡、压的紧箍咒,标准化工作基本陷于停顿,由于不执行标准、规范,房屋倒塌、地基下沉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身伤亡。
因此,原国家建委于1972年在湖北襄阳召开了全国第二次工程质量会议,会议决定组织力量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修订。
1974年6月由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了重新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容器工程、工业管道安装工程、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等。
建筑工程的分项工程也增加到32个,每个分项工程是通过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有允许偏差项目来检验评定其质量等级。
其中主要项目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一般项目应基本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有允许偏差的项目,及抽查的点数中,有70%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为合格(1966年标准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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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90%达到为优良。
一个分部工程中,有50%及其以上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为优良,且无加固补强者,则该分部工程的质量应评为优良,不足50%者,评为合格。
1978年,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组织了八十多个单位,对原有的施工验收规范又进行全面的修订,于1988年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编
01-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GBJ302-88、建筑号GBJ300-88,并和建筑工程GBJ3
电气安装工程GBJ303-88、通风与空调工程GBJ304-88和电梯安装工程GBJ310-88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成一个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系列。
经试用,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标准的贯彻执行,对推动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监督手段和依据,配合了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促进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标准是一项大家普遍关心和影响力度较大的标准。
1993年由建设部推荐参加了亚太地区工程技术标准交流的三个标准之一。
国内80多项的同类标准也程度不同地参照标准的体例,进行了修订和制订。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施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施工单位,最初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也主要是围绕施工单位建立起来的。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体系的主要对象是施工单位,围绕施工单位的活动,从施工操作的工艺流程开始规定如何进行施工,然后规定施工单位的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如何对项目组织验收,最后交付使用,由于各个企业生产施工的差异,最终的工程质量存在差异,为了表述这种差异,分出优劣,便引入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的是使工程具有可比性,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的结果不同分出工程的“优良”、“合格”,采用了施工单位的班组自检、施工队评定、施工质量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属于国家的企业,通过内控、内部监督是有效的。
但是,企业走向市场以后,仅仅依靠内控、内部监督是有缺陷的,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是难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的。
1988年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后,将质量的核定等级外延到质量监督机构,使得质量监督走向第三方。
同时,我国对建设活动体制进行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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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革,引入了监理制度,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活动中第三方作用突现,成为质量活动的主体之一。
这样,施工活动需要的标准体系就不能单纯建立在施工企业需要制定的标准层面上,而是各个方面需要共同遵守的标准
1998年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标准》的修订任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要求,按照建设部“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技术标准中适当增加质量管理内容的要求等,于1999年4月提出了统一标准的修订大纲;1999年6月制订了统一标准的框架;1999年11月完成了统一标准的讨论稿;2000年3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2000年9月完成送审稿;2000年10月通过审定;2001年4月完成报批稿;2001年7月批准发行,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标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修订背景
1、原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
(1)从88标准开始修订已近20年,标准使用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原标准修订的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管理上的指导思想是政企不分,共同搞好工程质量,责任不明,全过程贯彻一管到底;技术上是以多层砖混结构住宅为模式。
存在两个不适用:
一是不利于责、权、利的落实,不同利益方的定位不准,影响了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影响了监督工作机制的形成和建筑市场的发育;二是不利于新技术、新结构的推广应用,不利于高层建筑和大体量建筑的质量管理工作。
(2)与相关规范不协调。
验评标准修订的思路是与各施工规范、标准配合使用,内容交叉较多,当时的指导思想是按规范操作,按标准评定。
验评标准迟迟不进行修订,致使一些规范已修订,内容有了很大的改动,而验评标准的内容依然是旧的,新技术的发展缺项也日益增多,执行中交叉多、矛盾多,有的企业就低不就高,影响了有关规范的全面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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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评标准”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定性较多,检测手段较少,定量不够,观感评定较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掌握起来差别较大;二是与有关规范交叉重复太多,很难做到同步修订,协调一致,造成了长时间的不同步;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评定工作量太大,也有些烦琐,且内容、项目上的评定也过于统一,对一些特殊项目的评定就比较勉强等。
(4)与国际惯例不接轨。
质量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通用语言,ISO组织对此专门制订了ISO9000标准,在许多国家开展了认证。
按ISO对质量的定义,质量包括功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时间性,重点强调内在需要能力的特性。
验评标准反映内在质量的内容较少,多以外观质量来区分合格与优良。
应该指出,工程质量标准只是企业提高信誉而用的,不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依据。
特别是加入WTO后,工程质量标准应有一定的前瞻性。
(5)现行的施工规范与验评标准,对检测手段应用较少,使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受到人的专业水平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因而工程质量评定中常常是科学数据少。
2、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技术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发布对工程质量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建国以来最高形式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负责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重要的材料、设备,并具有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权力,是确定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建设方要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合理的质量目标;通过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来实现质量目标;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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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是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其任务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按规范的程序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地质及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勘察文件,为工程建设和设计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为其提出的勘察报告及数据负责。
设计单位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任务和目标,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提供的工艺资料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订方案,论证优选,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技术先进,深度符合要求。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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