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精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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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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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开庭时间:
2005年6月18日开庭地点:
尤溪县人民法院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书记员:
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
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
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
原告姓名等项原告:
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
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
李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
被告一姓名等项被告一:
肖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
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被一代:
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
被告二姓名等项被告二:
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
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
无异议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一:
没有异议。
被告二:
没有异议。
审判长:
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
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审:
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
清楚。
被告一:
清楚。
被告二:
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一:
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
不要。
审: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
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原告:
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
由被告进行答辩被告一:
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被告二:
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审:
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原告:
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
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
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
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4、某医院证明,证实:
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5、遗嘱2份证实:
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
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一:
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
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
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
证人姓名等项证人:
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
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内容略记审:
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原:
没有。
被一:
没有。
被二:
没有。
审:
证人退庭。
审:
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
证人姓名等项证人:
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审:
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内容略记审:
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原:
没有。
被一:
没有。
被二:
没有。
审:
证人退庭。
审: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一:
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
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
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
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
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
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
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
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
现在由被告方发言被告一:
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
念代理词(内容略记)被告二:
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
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
双方有无新的意见原告:
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
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
没有新的意见。
审:
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原告:
按诉讼请求。
被一:
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
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
不同意。
被告一:
不同意。
被告二:
不同意。
审:
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
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
现在宣布休庭。
书:
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
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书: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
继续开庭。
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
(敲法槌)书:
全体起立。
审:
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完毕。
书记员:
全体坐下。
审判长:
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原:
服从判决。
审判长:
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被肖鹏:
服从判决。
审判长:
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被肖哲:
服从判决。
审:
现在宣布闭庭。
(敲法槌)书: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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