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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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
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
信息评价的通知
为推进我省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建〔2019〕19号)要求,决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并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四章有关规定,已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评价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个部分。
详见《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附件1)。
三、评价方式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用“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
根据系统收集的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奖励和处罚等信息,按照《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并在评价系统上向社会公布。
信用信息当日成功录入,次日生效。
四、评价信息追溯
首次评分,奖励信息自计分日起追溯一年,处罚信息不追溯。
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信息自计分日起追溯一年。
本通知下发后,企业应在1个月内报送有关追溯信息,逾期不再受理。
五、信用信息申报和修复
企业申报和修复信用信息的,登录评价系统后,下载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2)和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3),按要求填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送至评价实施单位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录入,由省厅确认,省自首次评价开始,每30日确认一次,遇节假日顺延。
六、其它要求
1、根据“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建〔2019〕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更正和异议处理工作。
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加大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力度,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对瞒报、漏报的部门,我厅将通报批评。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协调和配合,依法依规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
本通知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2020版)
附件2、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3:
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附件1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2020版)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评价实施单位
评分判定
1
基本信息分(满分值55分)
1.1基础分
25分
企业在住建云填报完整基本信息,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系统采集(虚假信息扣分由通报单位实施)
1、企业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取得资质、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信息完整;
2、企业如填写的基本信息不完整,本项得0分;
3、企业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时(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本项得0分,生效半年。
1.2工程业绩
底分0分,满分
6分
企业上一年度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累计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总额:
有交易记录的,加2分;
合同总额排名前500的企业在交易记录基础上加1分;
合同总额排名前300的企业在交易记录基础上加2分;合同总额排名前200的企业在交易记录基础上加3分;
合同总额排名前100的企业在交易记录基础上加4分。
系统评价
1、由江西省住建云·项目图审监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的合同信息,并实时推送至评价系统汇总评价。
联合承包的,以第一承包人为主。
2、每年度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的合同总额,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的合同总额信息导入评价系统。
1.3纳税贡献
底分0分,满分6分
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各项累计总额:
有纳税金额的加2分;
排名前500在有纳税金额的基础上加1分;
排名前200在有纳税金额的基础上加2分;
排名前100在有纳税金额的基础上加3分;
排名前50在有纳税金额的基础上加4分。
系统评价
1、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税务部门收集信息导入评价系统,由系统自行汇总评价。
2、每年度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息,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的纳税信息导入评价系统。
1.4实名制管理
底分4分
企业初始得分为4分。
每发现一个工地未进行实名制管理减0.5分,扣完为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未安装建筑工人实名制设施设备,或设备未及时上传数据至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均视为未进行实名制管理;
2、以项目施工单位签字确认整改通知单,或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3、项目整改到位后,企业可申请修复该项分,未整改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修复该项分。
1.5统计报表管理
底分0分,满分2分
参与本省建筑业企业季度快报的企业得2分,每迟报、少报一个季度统计报表减0.5分,扣完为止。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以填报统计报表的及时性来衡量分数;
2、每季度结束两周后评价系统自动计算;
3、企业补报后可申请修复该项分。
1.6安全生产示范
底分2分,满分6分
1、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初始得分为2分;
2、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西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观摩会项目加1分,每获得一个江西省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观摩会项目加2分。
3、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西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加0.5分,每获得一个江西省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加1分。
4、同一工程获得省、市(省直管县)级荣誉加分取最高加分值,不累计得分。
省、市级(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等,不符合规定的扣除初始得分,改正后可修复;
2.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观摩会项目以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文件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3.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市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证明(或当年的通告)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1.7质量标准示范
底分2分,满分6分
1、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初始得分为2分;
2、获得江西省设区市(省直管县)级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荣誉的加1分(获得3项及以上的加2分);
3、获得江西省设区市(省直管县)级优质建设工程奖荣誉或者省级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荣誉的加1.5分(获得3项及以上的加3分);
4、获得江西省省优良工程奖荣誉的加2分(获得3项及以上的加4分);
5、获得江西省省优质建设工程杜鹃花奖荣誉的加2.5分(获得2项及以上的加4分);
6、同一工程获得省、市(省直管县)级荣誉加分取最高加分值,不累计得分。
1.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等,不符合规定的扣除初始得分,改正后可修复;
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以省、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布的通告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3.设区市(省直管县)级优质建设工程奖以设区市(省直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4.省优质建设工程奖以省住建厅表彰文件(或当年的通告)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2
良好信用信息分(满分值10分)
2.1项目获国家级奖
底分0分,满分3分
每获国家级奖项(包括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颁发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一个加3分。
以上项目联合承建的第一参建单位减半得分,其他参建单位不得分。
企业如实申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2.2工程技术类奖
底分0分,满分3分
满分1分;
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
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
CJ、C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每项得1分;主编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每项得0.5分。
1、以正式印发的标准文本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2、申报的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应当可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网()查询到企业主编信息;为江西地方标准的,应当可通过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询到企业主编信息。
3、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满分1分;
第一主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江西省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得0.5分。
1、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2、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满分1分;
获得国家级QC成果的,每项加1分;
获得江西省级QC成果的,每项加0.5分
1、以正式印发生效的文书为准;
2、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2.3企业获得表扬(社会贡献)
底分0分,满分3分
企业受到江西省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一次加2分;
企业受到本省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加1分;
企业受到本省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表彰一次加0.5分;
本项最高得分3分,同一事项按最高奖励加分,不重复计分。
企业如实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2.4企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施工
底分0分,满分1分
1、企业年度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施工总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加0.5分;
2、企业获批省级以上装配式产业基地的,加0.5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施工的,需提供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图审查图纸;
获批装配式产业基地的,以主管部门发文为准。
3
不良信用
信息(满分值35分)
3.1行政处罚信息
底分30分,扣完为止,最低0分
企业受到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未达到听证范围的每次减1分,达到听证范围的每次减2分,累计最多减15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其中部级处罚文书,由企业自文书形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未及时申报的,本项得分取0分。
1、以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2、文书上未载明处罚期限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半年;
3、主管部门撤回处罚的可申请修复。
企业受到本省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每次减0.5分,累计最多减5分。
1、以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2、文书上未载明处罚期限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半年;
3、主管部门撤回处罚的可申请修复。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本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5分,受到本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一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2分,受到本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1分,受到本省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0.5分,累计最多减10分(以上通报批评须在发文中明确记不良行为记录)。
1、以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书为准。
2、文书上未载明处罚期限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半年。
3、主管部门撤回通报的可申请修复。
3.2资质资格管理信息
底分5分,扣完为止,最低0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其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企业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人员不配合到岗的,每次减1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以企业签字认可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为准;
3、企业主动改正的,可申请修复该项分。
企业或企业注册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被撤销注册的,每人次减2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以生效的撤销文书为准。
2、自发文起有效期一年。
3、主管部门撤回的可申请修复。
注:
本评分表中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附件2
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信息名称
申报信息类别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载明申报信息文件的发布主体
提供的附件材料清单
需说明的情况
附件3
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修复信息名称
修复证明材料
需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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