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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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笔记
1.《安全生产法(13题)》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其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如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5)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6)事故调查解决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十万元,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给她人导致损害,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惩罚或者罢免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
(9)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原则,
2)防止为主原则,
3)权责一致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
5)依法从重惩罚原则。
(10)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罢免、开除。
行政惩罚: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权利:
1)现场检查权;2)当场解决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
2.《消防法》
(1)消防工作贯彻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2)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获得施工允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献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技术原则和管理规定,对该场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精确,存档备查
(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重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大型公司;
3)储备可燃重要物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其她大型公司;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管理单位。
(5)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管理:
1)拟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拟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立防火标志。
3)实行每日防火巡逻,并建立巡逻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习。
3.《矿山安全法》
(1)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
(2)每个矿井必要有两个以上能行人安全出口。
(3)矿山公司必要对作业场合中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规定。
(4)矿山公司不得录取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公司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派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5)矿山公司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4.《道路交通安全法》
(1)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导致,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补偿责任。
(2)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3)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她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惩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5.《突发事件应对法》
(1)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防止为主、防止与应急相结合原则。
(2)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由关于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关于行政区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3)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导致或者也许导致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用应急处置办法予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突发事件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普通四级。
(5)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层次:
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内容:
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防止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办法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办法。
6.《刑法》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法关于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7年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
1)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2)客观方面体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背关于安全生产规定。
3)犯罪主体为普通主体。
4)主观方面体现为过错。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她们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处5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普通在如下)。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3年~7年有期徒刑。
(5)大型群众活动性重大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背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
(6)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急救,情节严重,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7)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原则:
1)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3)导致其她严重后果情形。
(简称:
1,3,1)情节严重:
3,10,3
(8)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量刑情节:
情节特别恶劣
1)导致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3)其她特别恶劣情节。
(9)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长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长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长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实行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急救: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状况或者指使、串通关于人员不报、谎报事故状况。
2)在事故急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关于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她证据。
(10)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量刑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长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长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长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制止她人报告事故状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3)其她特别严重情节。
7.《行政惩罚法》
(1)行政惩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
(2)行政惩罚基本原则:
1)惩罚法定原则;
2)惩罚公正、公开原则,相对对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这个称为公正。
3)惩罚与教诲相结合原则;
4)全力保障原则;
5)一事不在罚原则(针对罚款行政惩罚)。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惩罚。
(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行政惩罚。
(5)上位法未规定,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行政惩罚。
罚款不超过3万元。
(6)委托实行行政惩罚机关基本规定:
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技术。
(7)行政惩罚管辖:
职能;地区;级别;指定管辖。
(8)从轻减轻惩罚合用条件:
1)14~18周岁人有违法行为。
2)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
(9)不予惩罚规定: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10)行政惩罚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予以行政惩罚。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在50元如下,对单位处1000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惩罚,可以用简易程序。
(12)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允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之前,当事人可以听证。
(13)当事人自收到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4)行政惩罚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惩罚款;
2)查封、扣押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允许法》
(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允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允许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允许种类:
普通允许(或称普通允许)、特许、承认、核准和登记。
(3)行政允许听证(涉及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7日前将举办听证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公开举办。
9.《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是指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她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疾病。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做预评价。
安监部门自收到预评价报告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3)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卫生机构承担。
应当综合分析病人职业史、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体现以及辅助检查成果等。
10.《劳动法》
(1)女工保护:
1)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她禁忌从事劳动;
2)是禁止在经期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其她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劳动和其她禁忌从事劳动;二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劳动合同法》
(1)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12.《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
(1)三类公司(三类危险性较大高危生产公司):
矿山公司、建筑施工公司和危险物品生产公司。
6种:
矿山分煤矿公司和非煤矿公司;危险物品生产公司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建筑施工公司。
(2)安全生产允许证分发管理机关完毕审查和发证时限是45个法定工作日。
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3年。
公司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期。
(3)两级发证:
国务院针对央企;省级发证除国有公司以外公司
(4)一级发证: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发证机关: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5)煤矿公司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允许证特殊规定。
发证机关:
国家垂直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6)非煤矿山发证: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发证:
国家(央企)和省级安监部门;建筑施工公司发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范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因素受到事故伤害;
2)从事与工作关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因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重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都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以为工伤其她情形。
(2)视同工伤:
1)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急救无效死亡;
2)在急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排除:
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5)劳动功能障碍分10个伤残级别,一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分3个级别: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某些不能自理和生活某些不能自理。
(6)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
(7)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补偿;
2)停薪期间福利(普通不超过12个月,延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某些不能自理40%,生活某些不能自理30%);
4)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一级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三季23个月,四级21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季80%,四级75%;发到退休);5)五级至六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五级18个月工资,六级16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五级70%,六级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决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6)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合同期满终结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7)职工死亡待遇(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工作;抚恤金:
配偶40%,其她亲属30%;一次性工亡补贴金为上一年度收入20倍);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下落不明待遇(前3个月工资照发,第4个月起停发;生活困难,预支一次性工亡补贴金50%)。
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锅炉:
容积不不大于等于30L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不不大于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不不大于等于0.1MW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最高工作压力不不大于等于0.1Mpa,切压力与容积乘积不不大于等于2.5MPa•L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原则沸点液体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不不大于或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乘积不不大于或等于1.0MPa•L气体、液化气体和原则沸点等于或低于60ºC液体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
最高工作压力不不大于或等于0.1MPa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原则沸点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不不大于25mm管道。
(4)起重机械:
额定起重量不不大于或等于0.5t升降机;额定起重量不不大于或等于1t,且提高高度不不大于或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电葫芦
(5)大型游乐设施:
设计最大运营线速度不不大于或等于2m/s,或者运营高度距地面高于或等于2m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6)排除合用:
军用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不合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7)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允许。
(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于该特种设备明显位置。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查规定。
(10)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节和检查。
(11)特种作业人员发证:
安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质监
(12)在申请办理允许、核如期间,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允许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伪造允许、核准证书,不予受理或不予允许、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新申请。
(1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习。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危化品名录,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化品安全生产允许证、安全使用允许证和经营允许证;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允许证、道路运送通行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有资质条件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论证与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储存、装卸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每3年进行一次。
(5)剧毒化学品购买允许证:
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3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除农药)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公司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危化品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允许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民用爆破是2年。
(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公司、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销售、购买危化品品种、数量、流向等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8)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送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送其她危险化学品。
除内河封闭水域以外内河水域,禁止运送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核运送剧毒化学品以及其她危险化学品。
1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送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允许证制度。
(2)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查;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允许证:
市安监20日内审查,省安监45日内发证。
(4)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允许证: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应当向所在省级安监部门或者其委托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30日内审核发证。
零售经营者,向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20日内审核发证。
(5)从事道路运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向运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6)受理道路运送烟花爆竹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烟花爆竹到达目地后,收货人应在3日内将道路运送允许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7)禁止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燃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涉及: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5)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她地点。
(8)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
提交有关材料:
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格;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原则规定条件证明。
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查完毕,核发《焰火燃放允许证》。
1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送、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民爆物品销售允许向省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受理申请起30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允许证》,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允许:
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起5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允许证》,购买允许证应载明允许购买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允许有效期限。
(5)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钞票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资料保存2年。
销售民爆物品,买卖成交之日3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爆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6)运送允许:
运送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后3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允许证》,运达目地后,收货人应在3日内将运送允许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7)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
18.《使用有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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