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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醉酒杀人犯辩护
为醉酒杀人犯辩护
我国《刑法》规定:
“醉酒的人犯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杀人偿命,自古皆然。
一个酒后杀人的被告人,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是还能够为其作从轻辩护?
怎么辩护?
可否辩护成功?
直至我于2001年6月11日拿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刑终字第487号刑事裁决书,其称:
张保红上诉提出“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辩称:
“应当从轻惩罚”的理由可予采纳,撤销一审裁决的“量刑部份”,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那颗悬了几个月的心,才落下地来。
醉酒失控杀人判死刑
1997年5月1日,一年一度的佳节来临,地处长沙市南郊的中建五局五公司沉醉在喜庆的气氛中。
该公司的青年工人张保红和二位同事于晚上7时去琴海舞厅跳舞,一直玩到10点多才出舞厅。
兴致仍高的张保红,被同事鼓动“请客”,就跑到路边酒店点了几瓶啤酒和唆螺,后加一瓶“全兴”酒。
喝完酒已是凌晨1时,仍感觉不尽兴,几人又坐中巴车到井湾子的另一晚上宵摊。
下车后,张保红遇见本公司另一帮同事也在夜宵摊上饮酒,便一边喊老板开一桌,一边用手拍着坐在那里的同事王某的肩头打招呼。
坐在王某隔壁的同事名叫谷冰的,见张的手拍得很重,就站起来指责张。
其时,两边酒气冲天,话没说得几句就扭打起来。
经旁人扯开后,张在夜宵摊上拿起一把菜刀站在马路上,对着谷喊叫。
在同事劝阻下,张将刀丢掉,谷却乘隙抓起一个啤酒瓶砸在张的头上。
被打的张保红又四处找东西要打谷,经人劝开后,谷冰拿来一个啤酒瓶给张保红,让他也打一啤酒瓶,但张保红没有打。
凌晨3时许,张保红、谷冰等人又一路到佳音饮食店饮酒,边饮酒边争吵,直喝到凌晨4时,两人材相互搂着离开小店,回到张保红的单身宿舍。
在宿舍内,张、谷二人又发生争吵,张保红手持餐刀朝谷冰乱挥,致其左颈部六条平行排列的7至9厘米长的浅表裂创,右颈部一条较深表层裂创。
后谷冰因左颈外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张保红即在井湾子搭车潜逃,直到两年后1999年10月19日,才由长沙市公安机关在广东省韶关市将其抓获归案。
在一审期间,张保红的家人曾经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经公布开庭审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2000)长中刑初字第70号的一审裁决书,以被告人张保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承担法律援助进二审
张保红不服一审裁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但因家境不行,几经折腾后,已没有经济能力再聘请律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4日致函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当天,省法援中心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张保红的二审辩护人,进入该案的二审。
反复琢磨辩点找论据
面对厚厚的几大本卷宗,我反复阅读寻觅辩点,边阅卷边查资料边写辩护词。
那时我想,刑法是讲醉酒的人犯法要负刑事责任,“醉酒”也不能作为能够从轻惩罚的法定情节,要以“醉酒”作为从轻惩罚的辩护理由,看来是没有法律依据了。
我又想,尽管“醉酒”不能作为法定从轻惩罚的情节,但应能够作为酌情从轻惩罚的情节,只是手头缺少现成学理说明的理论依据。
在我反复斟酌写作辩护词期间,阅读了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法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的力作《法律的原那么——一个标准的分析》。
该书第六章“刑法”的“醉酒”一节中,把“醉酒”作为一条重要的辩护理由,进行了研究和论证,使我深受启发。
我想,中国的经济从封锁走向开放,从打算经济步入国际经济社会,法律也将与国际接轨。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有义务以自己承办的典型案例和实践性工作,去丰硕和完善法律标准。
于是,我就冲破常规在“辩护词”中斗胆引用美国法学家的观点,写道:
醉酒能够致使部份意识障碍和降低行为能力,故人通法规规定,不准酒后开车确实是明证。
本案证人蒋文在公安卷88页说:
“刘武告知我张保红把谷冰杀后跑了,那时我以为他是在开玩笑,张保红平常看上去哪有胆子杀人,而且谷冰也是他熟悉的,更不可能。
”这证明张保红致人死亡的确属于醉酒以后的一种非正常行为,违抗了行为人平常的行为准那么和理智。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没规定不能酌定情节从轻惩罚。
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来看,若是规定醉酒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能够减轻惩罚,关于咱们如此一个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不知会造成如何的混乱。
但在立法技术完备的国家,已经把醉酒确实致使意识障碍,作为能够免去刑事责任的一层次由而被采纳。
《外国法律文库》搜集的美国作者贝勒斯的《法律的原那么——一个标准的分析》一书的“辩护理由”一节中指出:
“醉酒原那么:
只有在行为时,醉酒令人不可能成心识行为或产生犯法心理要素,醉酒者才能够以醉酒不承担刑事责任。
”为幸免人们规避法律,以醉酒为由逃避处惩,他又指出:
“假设某人一再醉酒,并实施了假设不是醉酒就可不能实施的犯法行为,那么可控诉该人犯有轻率致险罪。
”本案张保红明明是自己致害于人,在逃跑时却在桌上书写字条:
“父母双亲,请相信绝对是人害我,请为我申冤。
”张保红的这种意识状态,是一种不正常的假想敌害或夸大敌害,属于精神疾病的迫害狂症的短暂意识障碍。
这张字条在正常人看来是好笑的,所谓好笑确实是不正常,意识不正常确属于意识障碍。
这是辩护人关于证据的客观分析,而不是武断地以为这是张保红逃避罪责的手法,何况父母又如何能帮他逃避罪责?
从本案的突发性来看,上诉人全然不可能周密地策划如何逃避罪责。
这张字条的确是他那时思想意识的真实写照,记录了他那时的确存在意识障碍,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因其故意犯法情节的故意程度较轻,依法从轻惩罚。
我不单单抓住了“醉酒”这一情节,而且还从被害人谷冰左颈部六条7-9厘米长的浅表裂创,张保红房中没有水龙头,现场却没有张保红沾有血迹的衣物和揩试物;出门外逃时有多名证人见其身上、手上没有血迹;当隔壁证人听到吵架声后起床,却没有听到呼救声;而且现场房门虚掩等情节上,证明上诉人张保红没有凶猛地下力,作出了一声裁决书认定被告人杀人手腕残忍不能成立的辩护观点。
我在辩护词中写道:
“一个因醉酒失去了自控能力,一个因醉酒失去了自救能力,一起的缘故演绎了一场人世悲剧。
”
为此,我为上诉人张保红作了虽犯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也有过错,且量刑过重,应予从轻惩罚的请求。
一纸终审裁决获从轻
最后,省高院终审以为:
上诉人张保红酒后因纠纷而故意剥夺他人一辈子命,其行为已组成故意杀人罪,罪该处死。
依照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当即执行。
上诉人提出“不该定故意杀人罪,应定故意损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人称“是酒后犯法”的理由经查属实,但不能据此从轻惩罚。
其辩称“被害人有过错”,“量刑过重”及“应从轻惩罚”的理由可予采纳。
为此裁决,维持一审裁决的定罪部份,撤销其量刑部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保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后掩卷而思绪万千
为张保红醉酒杀人一案的辩护词,是经我反复推敲修改的。
辩护律师要让法官听得进自己的观点,几句干巴巴味同嚼蜡的语句有什么用呢?
笨鸟先飞早入林,台上一篇文,台下半月功啊。
我的那个关于“醉酒”的从轻辩护理由虽未被高院的裁决直接采纳,却起到了先声夺人、瓜熟蒂落的作用。
这可说是我对此案辩护的一点点收成吧!
本案中的犯法人张保红因醉酒杀人的应该给社会广大公众以惊醒。
本案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虽目击者众多,却被轻忽而酿成惨祸。
我国的《治安治理惩罚条例》规定:
“醉酒的人违背治安治理的,应予惩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平安有要挟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案发那时张保红当街持刀叫嚷,谷冰顺手给张保红敲了一啤酒瓶,他们还打坏了夜宵摊主的一些设施,就已违背了《治安治理条例》。
但在场的人没有一人报案,也没有一人报告单位捍卫科和当事人的亲属,以对两边进行约束,结果惨案发生了。
鉴往知来,值得咱们惊醒。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无法以法律进行标准和调整的,只能以思想道德进行教育和标准。
这些年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关于金钱物质的过量关注,冲淡了人们之间的亲情和友谊,也冲淡了人们的道德观念。
咱们的社会若是能够重视道德教育,人人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真正实实施善去恶的道德原那么,以礼相待,尽管醉酒,本案如此的惨祸也就难以显现。
道德和法律皆为行为的指南,若是人们都能做到,其所要保护的社会安宁的目标也就容易实现。
本文原载:
《律师世界》杂志2001年第12期
《法制文萃报》于2001年12月31日的第6版予以全文转载(摘自《律师世界》杂志2001年第12期)
本文作者: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钟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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