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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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电子教案
《中国法制史》电子教案
2007年9月
中国法制史
课程介绍:
系统介绍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了解中国法制的沿革,掌握法制发展史的重要内容;学会运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法制的发展,并分析中国当前的法制状况。
课程性质:
法学专业专业基础课
主教材:
中国法制史蒲坚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辅助课件:
自制
主讲教师:
刘会全答疑电话:
2233761E-mail:
huiquanliu@
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
绪论
第二部分:
奴隶社会法制:
第1-4章
第三部分:
封建社会法制:
第4-10章
第四部分: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第11-13章
第五部分:
新民主主义法制:
第14章
教学重点:
西周法制;秦、汉、隋唐、明清法制;清末法制。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
1、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
2、学科建立:
清末民国初年
新中国
3、指导思想: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学习目的:
P3
三、学习方法:
P6
第一章夏朝的法制
一、法的产生条件
生产力发展私有财产--阶级--国家--法原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二、夏朝法制
1、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P17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5、监狱:
圜土(监狱统称)
夏台(中央监狱)
第二章商朝法制
一、商朝的刑事法律
1、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立法指导思想:
沿袭夏朝的神权法思想
3、刑名
死刑:
P27
肉刑
徒刑
4、罪名:
P30
二、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王室、贵族):
一夫一妻制嫡、庶子
2、王位继承:
由兄终弟及(为主)――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
三、司法机关
王、司寇及其下设的正、史等审判官
四、监狱
囹圄、羑里(商朝监狱的代称)
第三章西周法制
一、宗法制
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
二、礼
1、礼的产生与发展
渊源于夏商之礼;
发展:
以礼为法:
把有关礼仪的典章制度与各项规范法律化,使之变为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礼与刑的关系:
P40
(1)礼的内容和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3)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P42
地位:
指导礼、刑适用的基本原则;
含义:
礼不下庶人是指奴隶主贵族享有的等级特权奴隶不能享有;
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奴隶主贵族犯罪不受处罚,而是指奴隶制贵族犯罪不受一般的刑罚方法制裁。
三、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在法制方面的要求。
2、亲亲、尊尊
四、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1、《九刑》:
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吕侯制《吕刑》:
为西周穆王时期吕侯所制关于赎刑。
“训夏赎刑”
3、法律形式:
誓、诰、命、礼、遗训、殷彝
五、刑事立法
1、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在犯罪的处罚上区别对待。
(2)明德慎罚
2、定罪量刑原则
•耄悼不加刑:
耄:
80、90岁以上,悼:
7岁以下
•区分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
眚:
过失,非眚:
故意;
惟终:
惯犯,非终:
偶犯。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区分主观动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量刑。
•罪疑从赦:
附从轻,赦从重。
•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3、刑名:
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
死刑:
执行方法多
流刑:
商朝出现
徒刑:
周朝出现
拘役:
周朝出现
赎刑:
以金赎罪
没为官奴婢:
身份刑
4、罪名
不孝不友罪
群饮罪
六、民事立法
1、所有权制度
•土地:
“傅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王有,分封诸侯
“田里不鬻”
•奴隶:
奴隶主私有,可以买卖。
2、遗失物处理
“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3、契约关系
质剂--买卖契约: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长曰质,短曰剂。
土地买卖契约:
朋为价值尺度
傅别--借贷契约
租赁契约:
西周承认以土地为标的物的租赁关系
损害赔偿:
财产所有权受保护,土地、奴隶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七、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立法
(1)婚姻关系的缔结条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附远(笼络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厚别(别于同宗,防止混乱伦常)
•结婚年龄:
30而娶,20而嫁
•六礼—自西周时起婚姻缔结法定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2)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自西周时起婚姻关系解除条件和限制。
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立法
•父权家长制统治
•夫权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八、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大司寇:
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
中央直辖地区司法机关;
士师:
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2、地方司法机关
乡士、遂士
3、诉讼制度
(1)起诉
•区分刑、民事诉讼
讼:
以财相告
狱:
相告以罪
•不得以卑告尊
•起诉交纳诉讼费
(2)审判
•五听:
西周的证据的审查判断制度。
“以五声听狱讼”。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成:
西周的判例,可作判案参考。
•乞鞠:
上诉制度,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
4、监狱:
圜土、囹圄
第四章春秋战国法制
一、春秋法制
1、奴隶制瓦解
•井田制的破坏
•郡县制出现
•礼制衰落
2、成文法公布
(1)郑国铸刑鼎
子产
公元前536年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邓析私造竹刑
公元前501年郑国
(3)晋国铸刑鼎
晋文公、赵盾、范宣子先后制定成文法,赵鞅公布范宣子制定的成文法。
(4)楚国:
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3、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第一次:
子产--叔向
•第二次:
赵鞅--孔丘
二、战国法制
1、战国变法
•魏国李悝变法:
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
•楚国吴起变法:
废除旧贵族特权,明令法审、推行法治。
•商鞅变法
●变法内容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变法意义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特别是秦国,改革比较彻底,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立法概况
•李悝制《法经》
•商鞅改法为律
3、立法指导思想:
法家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4、李悝的《法经》
•历史地位:
中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体例
六篇:
盗、贼、囚、捕、杂、具。
•历史意义:
初步确立封建法制的原则、体系;
为封建经济的形成、巩固起一定作用。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立法概况
1、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
两层含义:
一是全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加强立法,要求作到凡事皆有法式。
•以刑杀为威
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
2、《云梦秦简》
•1975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55支
•组成:
《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
•地位
3、法律形式
律、令、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
程、课
二、刑事法律
1、刑名
•死刑:
具五刑、族诛
•肉刑:
•作刑:
徒刑
•迁
•赀:
财产刑
2、罪名
盗徙封罪:
秦朝的一种罪名。
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对此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以古非今罪
非所宜言罪
3、定罪量刑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
“甲小未盈六尺-----”
•区分有无犯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与不端端:
故意
•合并论罪
•共犯加重:
五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自首减刑
•诬告反坐
三、行政法律
1、皇帝制度的建立:
中央集权统治
2、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三公九卿制:
行政、军事、监察
地方:
郡县制
3、职官管理
选任:
三重选官法
考课与奖惩:
大考与平时考课五善、五失
四、民事法律
1、所有权:
所有权的对象扩大;私有制得到保护
2、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借贷契约
租赁契约
3、婚姻家庭立法
允许良贱通婚,但不允许与他人逃亡妻结婚;
出赘制度建立:
子壮家贫则出赘
五、经济法律
1、自然保护
秦统治者已经懂得如何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秦简《田律》里规定:
(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人死做棺材,砍伐所需木料不受季节限制。
(2)不到夏天,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3)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2、农业生产管理:
P107
3、官营手工业管理:
工律、均工律、工人程
4、市场贸易管理:
工律金布律效律关市律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金布律》规定:
在出售的商品上要系签标明价格。
价格不到一钱的小商品可以不标价。
《关市律》规定:
要当着买主的面将钱放进小孔瓶中,否则罚一甲。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朝货币有三种,即钱(铜钱)、金(黄金)、布(布帛)。
黄金贵重,为“上币”;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但在当时充当一般等价物;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
《金布律》规定,钱十一折合一布。
规定布的规格是“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
为保证铜钱和布帛的正常使用,规定商品出售人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
(3)规定了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
《工律》规定:
有关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
允许有误差,但误差不能超过千分之四。
当时衡制统一标准一石是120斤,合1920两。
误差不许超过8两,否则主管官吏要赀罚1盾,如果超过16两,则罚一甲。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
廷尉--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
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告诉形式:
自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与官告
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
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
勿听。
•爰书:
调查、勘验笔录
•读鞠:
宣读判决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乞鞠:
请求再审
•监狱:
囹圄
第六章汉朝法制
一、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
1、轻徭薄赋约法省禁:
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2、德主刑辅:
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二、立法概况汉律六十篇
1、刘邦“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萧何制《九章律》:
汉律核心
《法经》六篇加户、兴、厩三篇合为9篇
3、汉武帝修律:
完成汉律60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叔孙通制《傍章律》18篇
张汤制《越宫律》27篇
赵禹制《朝律》6篇
4、东汉恢复旧律
5、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三、行政立法
1、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
三公:
丞相、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
尚书台九卿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前期郡县与王国、侯国并存;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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