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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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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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
我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办理。
第一章信用证通知和转让
在收到印押核符的信用证正本后,做信用证通知时,业务经办员需做好国外来证的审证工作,录机生成相关帐务,缮制信用证通知书,然后连同信用证正本及时交付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审核正确无误后,盖上信用证通知章及其它相关印章,同时将有关会计帐务传送会计部门,会计分录如下:
收:
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同时通知客户,做好与客户的信用证交付工作,具体如下:
一、审证
(一)信用证的完整性:
国外来证、修改或有关附件必须完整清晰,若出现短缺或乱码,应马上联系开证行重发或确认。
(二)信用证的政治条款
信用证内不应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歧视性条款,否则应向开证行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
(三)开证银行的资信
来证金额应与开证行的资产总额相匹配,否则应告知受益人,建议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由其它大银行保兑;
2.由开证行指定偿付行;
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
4.如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的措施,以分散风险。
(四)来证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应提醒受益人修改。
(五)来证应明确表明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SWIFT开立的除外,若未表明,应查询开证行增加此条款。
(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条款应无矛盾,否则应提醒受益人修改。
(七)信用证的偿付条款应清楚、快捷、合理,以保证受益人交单后,能及时收回货款,否则,应电询开证行修改。
(八)来证应明确表明为有效信用证(OPERATIVEINSTRUMENT),简电除外,若未表明,应查询开证行确认。
二、信用证的通知
应在收到之时起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一)经办员将国外来证或修改进行微机系统登录。
(二)在信用证或修改正本上加盖我行通知章,注明通知编号和日期,并复印一份留档。
(三)简电通知,若我行接到的来证条款不全,有“详情后告”字样(DETAILSTOBEFOLLOWED),可视为简证(SHORTTERMSL/C),待收到信函证实书(MAILCONFIRMATION)后,应登记同一通知编号,核对印鉴相符后,及时通知受益人,如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证实书,应主动向开证行查询。
三、撤证
如该笔信用证要求撤销,应了解其贸易背景,属实后方可办理。
撤证时,要求受益人交回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同时出具书面同意办理撤证的证明,方可办理撤证手续,经办员登录系统,生成撤证电文,并产生相关帐务,然后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国外开证行发出撤证电文,最后将该笔信用证业务予以撤销闭卷。
会计分录如下:
付:
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四、信用证转让
信用证的转让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必须是可转让的)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的行为。
我行在办理转让信用证时应按UCP500第48条的规定办理。
在做信用证转让时,业务经办员要首先确认该证是否为转让证,签收申请人交来的信用证转让申请书及该证正本、录机生成转让信用证及相关帐务、及时将两证交付复核员。
复核员复核经办员所做的业务无误后,及时将会计帐务传至会计部门,同时将该证及时发给第二受益人。
(一)、收到可转让信用证时,除进行审证外,还应对来证作以下特别审查:
1、来证应注明“可转让”字样;
2、来证应授权我行为转让行;
3、来证规定的转让范围和方式应符合国际惯例。
(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应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交转让委托申请书。
该委托申请书应明确以下事项:
1、对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修改的处理意见(如对信用证增、减额的修改处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权利等);
2、是否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权利;
3、在可转让信用证未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必须出现在单据(发票除外)上的情况下,是否要求单据中开证申请人名称被替换为第一受益人名称;
4、保证在转让银行首次通知其换单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转让信用证时应根据原证条款,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转让信用证中应声明我行只办理转让,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除原证金额、单价、装效期、交单期、投保额等项目外,转出的信用证不能变动原可转让信用证条款。
(四)、转让信用证制作完成后复制留底。
(五)、转让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可根据信用证要求和我行费率表的规定在转让时一并收取。
会计分录如下:
借:
活期存款—XX存款人户(人民币)
贷:
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六)其它
1、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应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办理换单(如需)。
换单应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被替换的单据应留档备查。
2、可转让信用证的审单和索汇应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到原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对第二受益人应收款项按其寄单指示予以支付,对第一受益人应得差额部分按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或原币入帐手续,会计分录见第三章。
第二章信用证审单议付、寄单索汇
在做信用证审单议付时,经办员应做好单据的签收,对单据的初审并做好审单记录,及时录机生成相应帐务,缮制议付面函,做好出口信用证的议付簿登记,及时将单据交与复核员进行复审。
复核单据应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不符点单据要严格把关,慎重处理,保证手续齐备及安全收汇,对大额单据的审核,复核工作要更为严格。
复核员审核后如单据需修改,应及时联系受益人进行修改,如单据符合国际惯例,则及时将单据和相关面函寄出索汇,同时将会计帐务传至会计部门。
会计分录如下:
收:
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
付:
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节受理
一、接单签收
(一)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单据时,应逐项填写《信用证交单联系单》(一式二联),特别要填清正本运输单据份数。
(二)经办员根据受益人填写的《信用证交单联系单》检查其交来的信用证和单据,信用证应为正本,单据种类与份数要与申请书填写一致。
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收,退第二联给受益人留存。
二、由经办员进行微机系统登录。
第二节审单
审理单据,必须由经办与复核两人审核和处理单据。
一、审单原则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及“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
(一)审核单证一致,先将信用证正本和修改书正本(按修改次数顺序)订在一起,将单据按汇票、发票、货运单据、保单、装箱单、产地证等顺序整理好。
先将修改书的内容与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时要注意修改书是否配错或是否漏掉修改书,然后将信用证内容从上至下逐条逐句、一字不漏地与单据进行核对,以保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
(二)审核单单一致:
将发票内容与其他单据内容进行核对,单据自身内容上下核对,以保证单单之间完全一致。
(三)检查单据的签章,背书及涂改是否完全。
(四)计算发票金额,保险金额是否正确,核算单据上的一切小计及合计是否正确。
(五)审单时,若发现单据有不符点,应逐条写在联系单的审单记录栏内,同时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对已更正的不符点,应在联系单上注明“已更改”;对受益人决定不更改的不符点必须要求受益人出具书面不符点确认,要有盖章与签字。
二、审核各种主要单据的要点
1、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的审核要点:
(1)商业发票的提交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发票是否由受益人签发,签章是否合格,发票的抬头一般应为信用证申请人(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
(3)发票上有关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及价格条款与信用证有关规定是否完全一致。
根据不同的价格条款,应检查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运费支付情况;
(4)有关唛头、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内容数据与其他单据是否一致;
(5)装运货物的数量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如不相符,应查对信用证上是否有允许分批装运或溢短装。
如允许溢短装,是否在UCP600第39条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
(6)单价、数量、总价的计算是否正确。
2、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
(1)海运提单(OCEANBILLSOFLADING)的审核。
A.提单的签发人是否符合UCP600第23条的规定;
B.提单的收货人是否按照信用证的描述缮制正确,提单是否正确背书,提单的被通知人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C.是否己装船。
如为己装船提单(ONBOARDBILLOFLADING),应检查提单的签发日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期之内;如为备运提单(RECEIVEDBILLOFLADING),应注意有关装船批注是否符合UCP600条23条的规定;
D.提单上的货物描述是否与信用证、发票相符;
E.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如允许转运,转运路线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F.提单上显示的喷头、重量、体积与信用证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G.提单上显示的运费支付情况与信用证的规定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价格条款是否一致;
H.提单上注明全套提单的正本份数及实际交单份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相符;
I.提单上是否有货装舱面或“不洁净”等其他不能接受的批注;
J.如需背书,是否已经背书。
(2)空运提单的审核要点
A.收货人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B.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C.起飞机场和目的机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是否迟期装运等;
D.关于运费的支付说明是否与信用证一致。
(3)其他运输单据的审核,可参照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并根据不同类型运输单据参照UCP600第24条至30条的规定审核。
3.保险单据(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E)的审核要点:
(1)保险单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2)保险单据是否是信用证规定的类型;
(3)如需背书,是否已经背书;
(4)保险单上的货物描述、唛头、装运地和目的地、船名航次是否与发票及运输单据上的内容相一致;
(5)保险币别和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6)保险条款及险别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
(7)保险单签发日期应不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或符合惯例;
(8)正本保险单的签发份数及提交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9)保险赔付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4、产地证(CERTIFICATEOFORIGIN)的审核要点:
(1)产地证是否由指定的专门机构签发;
(2)产地证上的货物描述、数量、唛头及产地描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
(3)产地证上的收货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5、装箱单/重量单(ACKINGLIST/WEIGHTMEMO)的审核要点:
(1)如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装箱单/重量单,在提交的单据上须印有“PACKINGLIST/WEIGHTMEMO”字样,尽管有ISBP之规定;
(2)装箱单/重量单上的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其他内容与其他单据上的内容是否一致;
(3)计量单位的算术计算是否正确。
6、检验证明(CERTIFICATEOFINSPECTION)的审核要点:
(l)检验证明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2)检验证明上的货物描述与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是否一致;
(3)检验证明是否由指定机构或个人签发;
(4)检验结果的数据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检验证明上的语言描述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7、其他单据:
其他单据的货物描述可以用统称,只要不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即可,内容应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审核。
三、不符点的处理
对无法更正的不符单据,应征求受益人意见,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电提不符点:
将单据的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待收到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的电传后,再按信用证的要求寄单索汇。
电提不符点时,应在信用证议付登记表备注栏内登记,并妥善保管好不符单据。
若发电二个工作日后未见开证行回音,应发电催促,若一个星期后仍不见开证行答复,应与受益人联系如何处理不符单据。
可按受益人的要求,将电提不符点改为表提不符点。
但要在登记本上登记清楚。
电提不符点电文格式:
TO:
(开证行)
FM:
XXXXXXXXBANK
(TLXNO.XX)
DD:
(发电日期)
TEST:
FORNIL(若无密押关系可不加押)
REOURREFNO.BPXXX(BP号)FORXXX(汇票金额)
UNDERYOURL/CNOXXXDOCUSPRESENTEDWITHFOLLOWINGDISCREPANCIES:
(1)XXXXXXX
(2)XXXXXXX
PLSTLXUSWHETHERWECANNEGOTIATETHEDOCUSINSPITEOFABOVEDISCREPANCIES.
或用SWIFTMT799格式。
催电电文格式如下:
TO:
(开证行)
FM:
XXXXXXXXBANK
(TLXNO.XX)
DD:
(发电日期)
DDXXX(电提电报日期)OURREFNOBPXXXFORXXX(汇票金额)UNDERYOURL/CNOXXX.UPTONOWNOYRREPLYRCVD.PLSTLXUSASAPIFWECANNEGOTIATETHEDISCREPANTDOCUS.
或用SWIFTMT999格式。
(二)表提不符点:
将不符单据寄给开证行,向开证行索汇。
寄单时在BP面函上注明不符点(重大不符点),也可不注明不符点(小不符点),待开证行付款后,再向受益人付款。
四、背批信用证
单据审核后,要将寄单日期、BP号码、汇票金额、信用证余额一一批注在正本信用证第一页的背面上并签章,如果分批装运,还需批注已装货物数量,如果货物品种很多,可在信用证货量处批注每次装运的货量。
第三节索汇
不需电索的索汇指示缮打在议付面函上,需电索的发加押电传或用SWIFTMT742格式。
索汇电由经办员拟定,复核员复核后发出。
一、开证行见单付款
应将单据寄开证行向其索汇。
(一)常见的开证行见单付款的偿付指示有:
1、UPONRECEIPTOFDOCUMENTSWESHALLCOVERYOU。
2、UPONRECEIPTOFDOCUMENTSWESHALLREMITTHEPROCEEDSTOYOURA/CASPERYOURINSTRUCTIONS.
(二)根据上述偿付指示可分三种情况拟定索汇指示:
1、开证行是我行的帐户行,可指示其将款贷记我行帐,索汇指示如下:
PLEASECREDITOURA/CNO.XX(帐号)WITHYOUQUOTINGOURREFNO.XXBPXXX。
2、开证行与我行无帐户往来,可指示其将款交我行帐户行,索汇指示如下:
PLEASEPAY/REMITTHEPROCEEDSBYT/TTO…(帐户行名称)FORCREDITOFXXXXXXXXBANKA/CXXX(帐号)QUOTINGOURREF.NOXXBPXXX”。
注:
若付款行与我帐户行在同一城市,可用“PAY”一词,若不在同一城市,可用REMIT”一词。
3、开证行与我行无帐户往来,而该信用证币种我行没有自己的帐户行,可指示其将款交我总行帐户行,索汇指示如下:
“PLEASEPAY/REMITTHEPROCEEDSBYT/TTO…(帐户行名)FORCREDITOFXXXXXXXXBANKA/CNO.XX(帐号)INOURFAVOURQUOTINGOURREFNO.XXBPXXX”。
二、向第三家银行索汇
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受益人银行收到受益人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向某第三家银行索汇,这类偿付条款有下面几种情况:
(一)信用证要求出具受益人汇票向第三家银行索汇。
如信用证规定:
CREDITISAVAILABLEBYBENEFICIARYSDRAFTATSIGHTFORFULLINVOICEVALUEDRAWNON(第三家银行)……
又规定:
DOCUMENTSTOBESENTTOUSANDDRAFTSTOBESENTTO……(第三家银行)……
按照上述规定,我行审核单证相符后,将单据寄开证行,受益人的汇票寄第三家银行索汇,索汇指示的拟定同上。
(二)信用证要求,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后,议付银行出具银行汇票向第三家银行索汇。
如信用证规定:
UPONRECEIPTOFCOMPLYINGDOCUMENTSTHENEGOTIATINGBANKISAUTHORIZEDTOOBTAINREIMBURSEMENTBYTHEIRSIGHTDRAFTON……(第三家银行)…。
按照上述规定,我行审核单证相符后,出具以我行为出票人和收款人,以第三家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寄给第三家银行索汇,索汇指示的拟定同上。
(三)信用证要求,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向某第三家银行索汇。
如信用证规定:
UPONRECEIPTOFCOMPLYINGDOCUMENTSYOUAREAUTHORIZEDTOCLAIMON……(第三家银行)……。
对于上述偿付指示,如果信用证无禁止电索的规定(T/TREIMBURSEMENTNOTALLOWED),我行应向第三家银行电报索汇,如果信用证禁止电索,我行可用快邮或专递快邮的方式索汇。
索汇指示也是根据第三家银行与我分行有无帐户关系来分情况拟定,拟定方式同上。
电索的电文格式如下:
TO:
……(第三家银行)
FM:
XXXXXXXXBANK
(TLXNO.XX)
DD:
(发电日期)
TESTFORXXX(索汇金额)
REOURREIM.CLAIMREFNO.XXXFORXXXX(索汇金额)UNDERL/CNO.XXXISSUEDBY……(开证行名称)
COMPLYINGDOCUSHAVEBEENSENTTOISSUINGBANK.PLS……(索汇指示)
RGDS.
(四)远期信用证要求到期时向第三家银行索汇,或到期日出具银行即期汇票索汇。
如信用证规定:
FORREIMBURSEMENT,YOUAREAUTHORIZEDTODRAWON……(第三家银行)……ATMATURITY或FORREIMBURSEMENT,YOUAREAUTHORIZEDTODRAWON……(第三家银行)BYYOURSIGHTDRAFTATMATURITY.
对于上述两种偿付指示,做法大致与上相同,只是将立即索汇改为到期时索汇。
具体做法:
缮制好银行即期汇票,索汇函或索汇电后,逐笔登记在议付登记表索汇栏内,并妥善保管好。
银行汇票和函索汇的可在到期日前一个星期发出,电索汇的可在到期日前3—4天发出。
第四节缮制议付面函
一、议付面函的缮制方法
议付面函记载两方面内容,一为寄单内容,二为索汇内容。
(一)寄单内容:
包括收单行名称地址,开证行名称、证号、寄单日期以及随寄单据的种类与份数。
1、收单行名称及地址:
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无明确规定,应填写信用证的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2、开证行名称及证号:
照信用证填写;
3、寄单日期:
即面函日期,此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
4、单据的种类与份数:
接受益人实际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与份数填写,注意要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二)索汇内容:
包括汇票金额、索汇金额,应收费用或利息,应付佣金或费用,到期日或起息日以及索汇指示。
1、汇票金额:
若信用证未要求汇票,应填写发票金额;
2、索汇金额:
为我行向付款行索要的总额,即汇票金额减去或加上有关费用、佣金及利息的金额;
3、应收费用及利息: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应收取的费用及利息;
4、应付佣金或费用: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我行议付时应从汇票金额中减去的佣金或费用;
5、到期日:
信用证要求的远期汇票,我行议付时若能确定到期日,如:
汇票期限为装运后若干天付款(ATXXDAYSAFTER/FROMBILLOFLADINGDATE)或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XXDAYSAFTERDATEOFDRAFTS),应计算出远期付款日期,填写在MATURITYDATE栏内,并在索汇指示上加上“ATMATURITY”字样。
计算方式为:
用“AFTER”字样的从所述之日的第二天起算,用“FROM”字样的,从所述之日起算,若最后一天适逢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到期。
若信用证要求的远期汇票为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XXXDAYSAFTERSIGHT),我行议付时不能确定到期日,则要在索汇指示中加上“PLEASEGIVEUSYOURADVICEOFACCEPTANCE,INFORMINGTHEDUEDATEANDATMATURITYPAY/REMIT…”
6、起息日:
当信用证规定,“从发电或索汇或议付日起若干个工作日后起息,索汇时,应算出起息日,填写在索汇指示中,英文表示为“VALUEDATEXXX日期,计算方法与到期日计算相同;
7、索汇指示:
若开证行付款,索汇指示打在“INREIMBURSEMENT”栏内,若偿付行付款,打在“INSTRUCTIONTOREIMBURSINGBANK/DRAWEEBANK”栏内,索汇指示的内容参照索汇一节。
三、寄单
缮制邮寄信封,复核无误后将单据交邮递部门,要有签收。
寄单按信用证要求可分为一次寄单和两次寄单两种情况,一次寄单用快件邮寄,二次寄单的第一次用快件,第二次用航空挂号,在偿付行付款而又不允许电索的情况,寄给偿付行的索汇函和汇票(如有的话)也要用快件。
邮寄信封的缮制方法:
信封上收单行的地址要详细,最好有信箱号码和电话号码,信用证上未提供地址的在银行年鉴上查找。
第五节催收及函电处理
一般电文经两个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发送;加押电文,索汇电需经国际部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发送。
一、催收
寄往香港地区或电索汇的的单据超过七个工作日未收妥款的,日本、新、马、泰及近洋地区超过十个工作日未收到款的,其它地区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收到款的,先电话查询受益人,再发电向开证行或偿付行或付款行催收,催收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催收时要在议付登记表上注明“第几次催收”,以方便收费和考核开证行的付款情况。
(一)即期信用证催收电文格式
1、第一次催收
TO:
(开证行或收单行)
FM:
XXXXXXXXBANK
(TLXNO.XX)
DD:
(日期)
ATTN:
L/CIMP.DEPT.
RE:
DOCUSWITHOURREF.NO.XXBPXXXXFORXXXXX(汇票金额)
UNDERYRL/CNO.XXX
A/MDOCUSSENTTOUON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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