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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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开立人,应交易一方(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要求,以银行信誉向交易的另一方(以下统称“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当申请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对公国内保函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保函”)是指受境内申请人的申请或委托,以我行名义向境内受益人出具的对公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
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为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保证其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承诺。
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
主要包括:
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
非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主要包括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四条国内保函额度纳入我行对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我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一年期以上的付款保函和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视同融资性保函进行授权管理,并按融资性保函计算风险资产。
第五条出具国内保函必须以真实的经济活动为依据,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可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不得挪用,除用于对应保函下的付款和相关费用外,不得在保函项下责任免除前或提供其他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前提前支取。
第七条国内保函业务应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应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国内保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授信审批部等部门制订和完善国内保函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
(二)国内保函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制定国内保函营销指引;对各经营机构发起的国内保函业务给予必要指导;
(三)制定国内保函业务的收费标准;
(四)组织对全行国内保函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及考核,负责向内外部检查机构提供国内保函业务数据;
(五)全行国内保函业务的培训及业务交流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起草和发布国内保函业务相关的信贷政策;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
(一)负责国内保函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授权管理;
(二)负责审查审批超分行权限的国内保函业务。
第十一条总行信贷管理部
(一)负责国内保函业务的放款审核;
(二)负责督导经营机构国内保函业务的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国内保函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总行法律保全部
(一)负责国内保函业务相关协议、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
(二)负责对国内保函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总行合规部
负责对国内保函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总行审计部
负责对国内保函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经营机构
(一)负责对所辖客户进行国内保函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受理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业务前期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
(三)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
(四)负责审核融资支付、监控融资用途、实施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五)负责督促企业履行支付、还款或赔偿责任,负责垫款及费用的催收。
第三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
(一)申请办理国内保函的客户应当是在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
(二)符合我行一般公司业务授信条件,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业务发起及贷前调查
经营机构受理客户保函授信额度申请后,按照我行授信调查要求进行贷前调查:
(一)办理国内保函业务,除提交满足一般授信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承包工程和部分贸易项下保函业务:
(1)标书(如有);
(2)中标证明(如需);
(3)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如有);
(4)有关合同和保函格式;
(5)贸易项下需提供贸易基础合同。
2.固定资产、技改项目项下保函业务,需提供:
(1)交易基础合同;
(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合法批准文件;
(3)项目评估报告;
(4)担保所涉及各当事人情况,出具担保文件内容或格式等资料。
3.其他保函业务,需提供:
(1)交易基础合同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保函格式;
(3)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合同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的表面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企业及项目名称。
有关文件所载内容与申请书和保函文本是否一致;
2.金额。
拟出具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有关批文或合同所载金额并符合合同对保函金额的要求;
3.有效期。
我行开立的保函有效期不应超过基础合同或有相关政府批文的有效期并符合合同对保函有效期的要求;
4.其他审核事项。
(三)经分行贸易金融主管部门会签后,经营机构将调查情况和贸易金融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审查及审批
国内保函业务按照我行统一授信审查审批流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内保函的开立
经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应按要求落实有关授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若为保函授信额度下开立保函,则首先与申请人签订《保函授信额度协议》,每次开立保函要求客户单独提交《保函开立申请书》(附件1);
(二)若为单笔单批,则与申请人签订《保函开立合同(单笔单批)》(附件3),无需客户提交《保函开立申请书》;
(三)收妥保证金、落实反担保措施等;
(四)特殊格式的保函条款按相关规定报法律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国内保函的修改
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保函要求修改,必须提交《保函修改申请书》((附件2)以及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署的同意修改的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一)保函条款的修改
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应注明原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以及要求修改的详细条款和承诺承担一切因修改而引起的责任条款等。
审核申请人的修改申请时,应确认修改后的条款不与原保函的其他条款相抵触,且申报修改业务方案符合授信批复的持续条件。
(二)保函金额、有效期的修改
申请人申请修改内容涉及增加担保金额、延长有效期、降低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等增加我行担保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内保函的注销
在实际操作中,对公国内保函注销流程应根据保函属性分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明确到期日的不可转让保函注销
1.通知受益人
在保函到期前10日内,经营机构应主动联系受益人,提示受益人在保函到期后将保函正本退还给我行。
2.注销保函、释放授信额度以及风险资产
(1)我行收到退还的保函正本或受益人出具的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后,经审核无误,收取相关费用后,在系统中办理注销,同时释放授信额度以及风险资产,但提前注销不退还已收取的保函费用。
(2)我行未收到受益人退还的保函正本或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在保函到期且基础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注销,同时释放授信额度以及风险资产;在保函到期但基础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保函到期日不能覆盖基础合同到期日,我行担保责任尚未解除,则此保函业务仍继续占用授信额度以及风险资产,须至基础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办理注销,同时释放授信额度以及风险资产。
对于有明确到期日的保函尚未到期、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同时客户发起注销申请,且提供确切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文件,同时受益人退回保函正本或受益人提供解除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的情况,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注销。
(二)无明确到期日的不可转让保函以及可转让保函注销
注销申请应由申请人发起,在收到退回的保函正本或受益人关于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之后,收取相关费用并办理注销,同时释放授信额度以及风险资产。
第二十三条国内保函的履行和垫付
在保函有效期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我行受理保函受益人的书面追索,经审查符合保函项下支付条件的,向受益人履行支付或赔偿责任,并根据《保函开立申请书》或《保函开立合同》的约定,从保函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
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保函到期当日发生的垫付款项转为保函申请人逾期贷款,按我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向保函申请人催收垫付款项;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向反担保人追偿,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保函项下垫款逾期未还清之前,不再为该保函申请人开具新的国内保函。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内保函开立后,经营机构应及时建立业务管理台账,加强跟踪检查,防止出现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有关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供货、付款或施工等;
(二)担保期内保函申请人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担保期间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抵押物、质物价值变化,保证人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等;
(四)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检查中一旦发现保函申请人有违约行为、财务状况恶化、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以及其他不利因素,经营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及时汇报至贸易金融部及信贷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要跟踪保函业务执行情况,对于保函开出后的额度增减情况和延期需求进行及时处理和妥善管理,保函到期应及时注销。
第五章主要风险及控制
第二十七条办理保函应注意如下风险:
(一)履约风险
应充分了解和调查保函申请人的履约能力、以往履约记录等。
分析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筹备情况及项目本身可实施性,防止申请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而造成我行赔付的风险。
(二)保证金管理风险
申请人在办理保函时,按照我行反担保条件要求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时,应关注保证金来源是否合规,保证金账户是否实施封闭管理。
开立活期保证金账户必须一笔保函对应一个账户,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可在同一个账户下通过子账号(或册号、笔号)进行管理,逐笔对应;严禁保证金挪用。
保证金应按要求进行账户冻结止付,不得以未作冻结的最低存款额视同保证金。
(三)法律风险
1.保函条款风险
原则上应使用我行参考格式出具保函。
应申请人或受益人要求使用非我行参考格式的保函时,应经我行法律部门核查,并严格审查担保金额、期限是否明确,生效前提设定是否合理,保函条款与基础合同是否相符,条款是否规范、合理,是否有不利于我行或可能造成我行风险的条款等。
对于无明确到期日的国内保函,应严格审核申请人、受益人资信,并通过有效措施确保保函顺利注销。
2.合同风险
办理国内保函业务应注意防范以下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委托合同(保函开立申请书或保函开立合同):
申请人委托我行出具保函,但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诺对我行的担保责任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2)保证合同条款(保函条款):
我行保证责任与申请人委托内容不一致,我行承担担保责任时,申请人拒绝对我行承担责任。
(3)基础合同:
保函条款涉及基础合同的约定与基础合同对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约定没有相互呼应,保函承诺放大了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的责任,增大了申请人的履约风险同时增大了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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