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培训教材直接打印.docx
- 文档编号:6560766
- 上传时间:2023-01-07
- 格式:DOCX
- 页数:131
- 大小:113.91KB
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培训教材直接打印.docx
《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培训教材直接打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培训教材直接打印.docx(1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培训教材直接打印
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培训教材
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目录
第一部分绿色食品管理
一、绿色食品基础概念1
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3
三、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3
四、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制度5
五、法律、法规中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罚办法的规定6
第二部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一、绿色食品标准概述8
二、绿色食品标准特点、基本原则及制定依据8
三、绿色食品标准构成8
四、绿色食品标准的作用和意义13
第三部分绿色食品生产原则
一、种植业类15
二、畜禽养殖业类21
三、水产养殖业类25
四、加工类31
第四部分 品牌营销与电子商务
附录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附录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附录三、食品安全法
附录四、绿色食品标准汇总表34
第一部分 绿色食品管理
一、绿色食品基础概念
(一)概念及特征
1、绿色食品的概念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
2、绿色食品的特征
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相比有三个显著特征:
(1)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
绿色食品生产从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入手,通过对原料产地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子严格监测,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基础条件;
(2)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绿色食品生产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通过产前环节的环境监测和原料检测,产中环节具体生产、加工操作规程的落实以及产后环节产品质量、卫生指标、包装、保鲜、运输、储藏、销售控制,确保绿色食品的整体产品质量,并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含量;
(3)对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个质量证明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并按照《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条例》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绿色食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4、绿色食品图形及含义
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
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
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
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睸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
(一)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性质
1、绿色食品标志特性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996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证明绿色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的品质特征。
2、商标注册内容
分为四种形式: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中文“绿色食品”四个字,英文“GREENFOOD”以及上述中英文与标志图形的组合形式。
3、商标注册范围
使用的范围为食品类和生产资料类:
第1(肥料)、2(食品着色剂)、3(香料等)、5、29(肉、家禽、食用油等)、30、31、32(啤酒)、33共九类,其中生产资料类不能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图形。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定
绿色食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制度。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基本原则
(1)绿色食品实行“一品一号”和“一企一码”,即一个绿色食品产品有一个绿色食品编号(LB─××─××××××××××A),一个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有一个企业信息码(GF××××××××××××)。
绿色食品产品编号在续展时会发生变化,企业信息码只要按时续展永久不变。
(2)严格按照证书上核准的生产单位、产品品种、产量、时间使用标志。
(3)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获证企业每年应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后进行证书核准盖章,年检不合格产品取消标志使用权。
标志使用期满后,如企业仍想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应提前3个月办理续展手续。
2、用标依据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规范手册》、《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
3、绿色食品违规用标(含假冒)的主要情况
(1)不规范用标:
绿色食品标志、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文字未按《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使用;包装标签只用绿色食品标志或文字,没有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发生变化后,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和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在绿色食品产品包装上使用容易引起对认证产品名称产生误解的标识和文字。
(2)超范围用标:
将绿色食品标志和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用在本企业未认证的产品上;将绿色食品标志和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许可给他人(包括集团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参股公司等)使用。
(3)超量用标:
扩大生产规模或新建基地,未经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和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
(4)超期用标: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到期未办理续展手续仍继续使用绿色食品的,实为假冒。
4、标志使用中须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1)企业名称发生变更;
(2)商标发生变更;
(3)产品名称发生变化;
(4)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量发生变化(仅指产量减少)。
5、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
(1)企业改变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向“中心”提交有关资料,由“中心”重新审核认定);
(2)不可抗拒因素丧失绿色食品条件;
(3)监督抽检不合格(包括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或“中心”抽检等)。
(4)产品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
(四)绿色食品商标标志在包装设计上的使用
1、基本原则
绿色食品产品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尤其是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应符合该手册规定。
2、包装上的“三位一体”
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四个字、企业信息码必须同时出现在产品包装。
3、企业信息码的形式
GF××××××××××××
地区代码认证年份当年序号
4、产品编号的形式
LB─××─××××××××××A(AA)
产品分类年份月份省份当年序号级别
三、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主要由年检、抽检、市场监察、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等制度构成
(一)绿色食品年度检查
依据:
《绿色食品年度检查工作规范》、《江苏省绿色食品年度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1、年检定义
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
2、年检实施机构
年检工作由年检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市、县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3、年检内容
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4、年检方式
年检工作的实施主要采取实地检查,综合考核评定。
(1)检查范围。
对企业的绿色食品产品和原料生产及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实施机构。
由市、县绿办实施。
(3)检查时间。
在产品生产和作物生长期间实施。
(4)检查内容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5)年检程序。
企业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企业自查表》,由市、县级管理机构的监管员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年检三联单》;企业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结果签字确认;检查组在完成实地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年检三联单》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市级委托管理机构。
检查合格的企业,向市级绿办办理证书盖章手续;检查中如发现问题,或立即取消标志使用权,或限期整改。
5、年检结论处理
对实地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实地检查考核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因年检不合格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
6、企业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的处理
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二)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简称抽检)
依据:
《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管理办法》
1、抽检定义
产品抽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采取的监督性抽查检验。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内,应当接受产品抽检。
2、实施机构
产品抽检工作由中心制定抽检计划,委托相关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计划实施,省及市、县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或各级工作机构)予以配合。
3、抽样方式
检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产品周期适时派专人赴企业或市场上规范抽取样品,也可以委托相关省级工作机构协助进行,由绿色食品标志监管员规范抽样并寄送检测机构,封样前应与企业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确认其真实性,检验的产品应在用标有效期内。
4、抽检结论的处理
产品抽检结论为食品标签、感官指标不合格,或产品理化指标中的部分非营养性指标(如:
水分、灰分、净含量等)不合格的,中心通知企业整改,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省级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抽样寄送中心定点检测机构检验。
整改措施和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产品抽检结论为卫生指标或安全性指标(如:
有害微生物、药残、重金属等)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5、抽检结论异议
企业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5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复议(复检或仲裁)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三)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
市场监察是由中心组织,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的对市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专项检查。
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
1、组织实施
在全国主要大中城市选择5-10个市场作为监察点,对每个监察点内所有标称为绿色食品的产品,采取集中购买形式获取样品,然后进行拍照登记、对照核实。
发现不规范用标行为,通知企业所在地绿办督促整改,发现假冒产品,报请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2、工作程序
绿办对各监察点所售标称绿色食品的产品进行采样并登记,同时拍摄产品实物照片;同步可与监测机构共同实施采样,以市场监察采集的产品作为质检样品;
中心对各地报送的产品名录统一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产品分别进行处理;有关《质检报告》依照《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绿办按照中心的通知对问题产品进行查处。
四、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制度
为了提高绿色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促进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与企业的信息交流,从源头上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和规范用标在绿色食品企业建立设立企业内部检查员,由其负责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
依据:
《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一)内检员职责
1、宣贯绿色食品标准;
2、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和管理要求,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绿色食品原料采购、基地建设、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包装印制、防伪标签、广告宣传等工作;
3、配合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企业绿色食品相关数据及信息的汇总、统计、编制,及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
5、承担本企业绿色食品证书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以及产品增报和续展工作;
6、开展对企业内部员工有关绿色食品知识的培训。
(二)监管主要内容
种植:
1、种植基地环境、原料种植规程(重点控制投入品的使用);
2、“公司+基地+农户”的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完善田间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3、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及执行情况(重点建设质量追溯制度);
4、企业执行标准;
5、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以及法人、地址是否发生变更,有变更的必须及时报备;
6、企业员工绿色食品知识培训;
7、企业的仓储是否符合要求;
8、绿色食品和非绿色食品的区别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
9、产品的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养殖:
1、养殖基地环境、原料养殖规程(重点控制饲料来源、防疫用药、消毒制度)
2、公司+基地+养殖户”的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完善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3、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及执行情况(重点建设质量追溯制度);
4、企业执行标准;
5、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以及法人、地址是否发生变更,有变更的必须及时报备;
6、企业员工绿色食品知识培训;
7、企业的仓储是否符合要求;
8、绿色食品和非绿色食品的区别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
9、产品的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加工:
1、厂区的环境卫生;
2、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重点控制原料的来源、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卫生和消毒制度);
3、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及执行情况(重点建设质量追溯制度);
4、企业执行标准;
5、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以及法人、地址是否发生变更,有变更的必须及时报备;
6、企业员工绿色食品知识培训;
7、企业的仓储是否符合要求;
8、绿色食品和非绿色食品的区别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
9、产品的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五、法律、法规中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罚办法的规定
(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罚办法的规定(摘选)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罚办法的规定(摘选)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三)《商标法》中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罚办法的规定(摘选)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绿色食品标准是绿色食品认证和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是整个绿色食品事业的重要技术支撑。
一、标准概述
(一)定义:
绿色食品标准是以绿色食品科学、技术和生产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接轨国际先进标准,适合我国现有生产条件,由农业部批准并发布,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绿色食品标准是绿色食品认证和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是整个绿色食品事业的重要技术支撑。
(二)性质:
从适用范围来讲,绿色食品标准是国家农业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发布,其标准号为NY/T…;
从法律约束来讲,绿色食品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属于技术文件,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对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来讲,绿色食品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在生产、管理、产品检测中必须执行。
(三)现状:
1995年发布第一版绿色食品标准,目前农业部累计发布绿色食品标准227项,现行有效的标准126项,其中通则类标准16项,产品类标准110项。
此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发布生产技术操作规程23项;地方制定以地方标准发布的绿色食品生产规程300余项。
(四)绿色食品标准分类
绿色食品标准从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结合的角度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者的经济行为,根据市场需求水平差异和生产条件,标准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级绿色食品标准。
A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而是通过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轮作、生物或物理方法等技术,培肥土壤、控制病虫草害、保护或提高产品品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总体上看,AA绿色食品标准要严于A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要求高。
二、标准特点、基本原则及制定依据
(一)特点:
首先,总体看,绿色食品标准水平高、要求严、检测项目多。
绿色食品标准的制定是以我国国家标准、法规、条例为基础,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例如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标准,在绿色食品生产关键环节上,综合技术水平优于国内执行标准并能被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接受。
如《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基本采用国家相关大气环境、农田灌溉水、渔业水质、畜禽饲养用水等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同时为了促使生产者在生产中提高土壤肥力,标准中还提出了绿色食品的产地、土壤肥力分级和土壤质量的综合评价方法。
再如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以大米为例,在分类品质指标、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加工质量指标等方面等同采用了相关国标与行标的一级要求,增加了安全卫生指标。
其次,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更强调过程控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关键。
通过过程控制,把食品生产以最终产品检测(即检验合格或不合格)为主要基础的控制观念,转变为生产过程中发现并控制潜在危害的预防性方法,它为生产者提供一个比传统最终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绿色食品 企业 内检员 培训教材 直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