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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
2、法律效力:
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③、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两者对单位具有同样约束力。
④、不同规定,以上位法为准。
⑤、同一层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
3、《安全生产法》的5项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
2、
3、⑦、报告事故。
4、安全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5、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矿山、冶炼、建筑、运输和危化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企业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企业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6、危化、矿山、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③、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⑤、排查隐患,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8、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并进行规程和技能培训。
实习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劳保。
9、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概算。
10、矿山、冶炼和危险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11、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2、从业人员的权利:
①知情权;②建议权;③批评检举控告权;④拒绝权;⑤紧急避险权;⑥赔偿权。
13、从业人员的义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穿戴劳保、报告隐患。
14、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
①检查,调阅资料,向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②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③责令排除隐患,撤出人员,停产;④查封或扣押。
15、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可采取停电停供措施。
停电措施应提前24小时通知单位。
17、国务院安监部门建立全国统一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18、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组织建立辖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19、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组织,但应指定兼职人员。
20、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
降级或撤职、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
罚款数额
10万以上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万以下
10万-20万
21、中介机构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刑事责任
22、中介机构主管和责任者的处罚:
2万-5万
23、投入不足:
★主要负责人撤职。
★投资人2万-20万罚款。
24、主要负责人受刑事或撤职处分:
5年内不得任职,重特大责任,终身不得任职。
25、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及单位处罚一览表:
事故大小
主要负责人
事故责任单位
未发生事故
2万-5万,停产
一般事故
上年收入的30%
20万-50万
较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40%
50-100万
重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60%
100万-500万
特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80%
500万-1000万-2000万
26、安全管理员未履职:
改正、暂停或撤销资格、刑事责任
27、其他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
逾期未改
单位
责任人
无机构或人员
①、限期改正
②、5万以下
停产停业
5万-10万
1万-2万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无证
未做安全教育或记录不实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不实或未通报
预案和演练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未安全评价
①、停建停产
②、限期改正
50万-100万
2万-5万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未审查
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
安全警示标志
①、限期改正
②、5万以下
5万-20万
1万-2万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
未提供劳保
特种设备无安全使用证或标志
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危险物品无制度无措施
①、限期改正
②、10万以下
停产停业
10万-20万
2万-5万
重大危险源
危险作业无现场管理
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
立即或限期消除
10万-50万
2万-5万
28、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降级撤职,罚款60%-100%。
逃逸的,处15日以下拘留。
29、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和其他部门分工执行。
关闭由县级以上政府执行。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改为安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
2、未经消防验收不得使用。
3、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产品实现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
5、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6、消防队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有承担其他以救人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大型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大型危化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企业、全国重点古建筑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
2、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只有轻微财产损失,事实清楚无争议,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
3、事故损失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诉讼。
4、医疗机构应对伤员及时抢救。
5、抢救费用: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救助基金>责任者
6、事故赔偿:
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
车辆之间
一方过错
过错方赔偿
双方过错
按比例分担
车辆与非机人
机动车无过错
<10%的赔偿责任
非机人有过错
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非机人无过错
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遇行人应停车让行。
9、运载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10、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右侧行驶。
11、低于70公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公里。
12、在高速路发生故障时,警示标志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突发事件四类: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事件的特征:
公共性、突发性、紧迫性、危害性、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3、突发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应急机制: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
6、国家应急预案分两个层次:
国家级应急预案、地方级应急预案。
7、预警级别:
一级(红)、二级(橙)、三级(黄)、四级(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新颁布)
1、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员、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3、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随附设计文件、合格证明、安装和维护保养说明、检验证明、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5、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另有约定除外。
6、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7、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8、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①、设计文件、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自查和定检记录;
③、维护保养记录;
④、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要求。
定检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10、特种设备达到保费条件,使用单位应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11、达到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12、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考核,取得检验检测资格,不得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13、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5、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最低市一级开始):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授权部门组织
★重大: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监管的部门
★较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一般:
市级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16、事故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与安全生产法相同,对单位的罚款不同)
事故等级(没有特大)
对单位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一般事故
10万-20万
年收入的30%
较大事故
20万-50万
年收入的40%
重大事故
50万-200万
年收入的60%
17、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适用本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适用平等、罪刑相适应
2、有关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职务犯罪等。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犯罪
罪名
刑罚
构成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②、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后果
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年以下
5年以上
①、侵犯客体是作业安全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③、一般主体
④、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生产安全
②、设施或条件不足,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③、一般主体
④、过失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
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后果
③、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人员
④、过失
不报谎报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事故监管制度
②、不报或谎报贻误抢救
③、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④、故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①、已经实施了违法。
②、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
③、具有责任能力。
④、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3、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两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种类:
①、一般分类:
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②、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③、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④、长期许可、短期许可、临时许可
2、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①、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②、赋予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
③、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④、特定事物的检测、检验和建议。
⑤、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3、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形式的许可。
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5、行政许可由申请人申请开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劳动者权利:
★平等就业择业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技能培训权;★保险福利权;★提请争议处理权。
2、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用人单位的义务: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程标准,教育劳动者,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女工保护:
矿山井下、(经期)高出低温冷水三级体力、(7个月孕妇)加班夜班、(哺乳期)三级体力加班夜班禁忌。
5、未成年保护:
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
6、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县级以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督职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危害因素的,应向安监部门申报。
4、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①、设置或指定机构,配置专兼职人员。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职业卫生档案盒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⑤、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检测结果
8、严重危害的岗位: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种类、后果、预防、急救等)。
9、有毒有害场所:
报警、急救用品、冲洗设备、撤离通道等。
10、用人单位应实施专人日常监测。
定期检测、评价。
11、劳动合同写明职业危害。
12、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
13、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14、发现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15、未经离岗前健康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别人时应向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确诊的,还应向劳动部门报告。
17、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疑似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8、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工伤保险执行。
19、职业病人除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进行离岗体检,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②、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④、孕、产、哺乳期;
⑤、连续工作15年,离退休不足5年。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矿山、建筑、危化、烟花、民爆
2、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1、国务院安监部门:
中央管理的非煤和危化、烟花企业
2、省级安监部门:
前款以外
3、发证受理审查时限:
45个工作日。
相关实施办法颁发时限10个工作日。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手续。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略)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3个月内2次以上重大隐患,关闭。
2、停产整改验收不合格,关闭。
3、1个月内3次未对作业人员培训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关闭。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略)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运输通行证。
3、质监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及其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5、危险化学品储存:
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6、危险化学品商店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
7、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8、内河封闭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略)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
3、销售、购买民爆物品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交易。
4、购买和销售,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双方都须到公安机关备案。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略)
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至少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效果评价
十、《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适用范围:
★特别重大以外事故;★没人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
★环境污染、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
2、事故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经济损失(万)
一般事故
<3
<10
<1000
较大事故
3-9
10-49
1000-5000
重大事故
10-29
50-99
5000-10000
特大事故
≧30
≧100
≧10000
3、事故报告
★一般事故:
市级
★较大事故:
省级
★重特大事故:
国务院安监部门
4、事故报告时限:
★现场人员:
立即
★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政府职能部门:
每级2小时内
5、事故调查时限:
60日。
十二、《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2、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4、工伤范围: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职业病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5、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抢险救灾等
★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6、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不认定位工伤。
7、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
1个月内
★个人:
1年内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略)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程序:
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开工(安全设施设计通过)—试运行(验收评价)—正式运行(验收)
2、安全设施“三同时”可以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合并进行。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4、安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原则: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企业申请、一级发证(省)、属地监管
2、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企业申请、两级发证(总局、省)、属地监管
3、煤矿生产企业:
企业申请、两级发证(总局、省)、属地监管
4、危化品生产企业:
企业申请、两级发证(总局、省)、属地监管
5、危化品使用企业:
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略)
附:
最新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名称
层级
施行日期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律
2002-11-1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法律
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
1998-9-1
200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律
2004-5-1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法律
2007-11-1
200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律
2014-1-1
20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
1997-10-1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
1996-10-1
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
2004-7-1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法律
2002-5-1
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律
1995-1-1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法律
2008-1-1
2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行政法规
2004-1-23
201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行政法规
2000-12-1
201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
行政法规
2005-9-3
2013-7-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2004-2-1
2004-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2002-3-15
2013-12-7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2006-1-21
200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2006-9-1
201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行政法规
2002-5-12
200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行政法规
2001-4-21
200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2007-6-1
2007
工伤保险条例
行政法规
2004-1-1
2011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部门规章
2002-10-3
200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2007-3-1
20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部门规章
2006-3-1
201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2010-5-24
2015-5-2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2005-9-1
2005-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2012-6-1
2012-6-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2009-5-1
2012-7-1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部门规章
2008-2-1
2008-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2016-7-1
2016-7-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部门规章
2009-7-1
2009-7-1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2009-7-1
2015-5-2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2011-2-1
2015-4-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部门规章
2007-7-12
2015-4-2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2009-6-8
2015-5-26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2013-5-1
201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2017-5-1
2017-5-1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2013-10-1
2015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部门规章
2014-3-1
2015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2016-4-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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