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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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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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下简称工程资质)管理,促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发展,发挥技防工程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公共安全
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第6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
要求》(GA/T75-94)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山东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接相应级别技防工程的设
计、施工。
第四条技防工程资质分为一、二、三、临时四个级别,企业申请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应从办理临
时级别开始,满足相应条件,可申请晋升上一级别资质,不得越级晋升。
第五条技防工程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技防工程资质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三级以下技
防工程资质由地级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技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办临时级别资质的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四)具有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必备的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
接地电阻仪),且须计量检测合格;
(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电子类、计算机、通信、自动化等)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其中,
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工程师,学士学位两年等同助理工程师);
外聘人员不超过2人,并不准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有
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所有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
(六)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市技防管理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教材、内容、试卷、评
分标准由省厅统一规定);
(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维护保养部门)、较完善的质量体系、
工程维修保养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
第七条具备申办临时资质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技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参加市
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办临时资质的单位申领《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须向市技防管理部门提
供如下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资格申
请表》)一式四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不低于一年使用期的租赁合同)、仪器设备计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企业管理人员(法人、正副经理、部门经理)与技术人员证件(含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
证)、参加业务培训考试的合格证件复印件及企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制裁证明》;
(四)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手册及质量管理文件。
第九条市技防管理部门收到临时资质的申办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按照《山
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临时、三级资质审核细则》(见附件一)的相应条件对企业进行考察。
经考察
各项条件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准手续,在《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表》相关栏目中签署经办人
和批准人意见,加盖市技防管理部门公章,将其中一份《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表》退企业留存,并核发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按省厅制定的编号模式进行编号,加盖市技防管理部
门公章。
市技防管理部门将《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表》一份连同其他全套材料复印件一并于当月30日前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备案;对考察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条临时施工资质晋升三级施工资质的条件:
(一)临时资质在有效期内完成风险等级三级以下投资额不高于20万的技防工程2个以上,其中1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
(二)专业技术人员8人以上,其中具有专业对口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四)从业人员通过市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升级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临时施工资质晋升叁级施工资质的程序:
(一)临时施工资质符合晋升级三级施工资质条件的,向所在市技防管理部门提出升级申请,填写《技
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向市技防管理部门提供符合升级条件的相应书面证明材料;
(三)市技防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按第九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山东省安全技术防
范工程施工许可证》(叁级)。
第十二条三级施工资质晋升二级施工资质的条件:
(一)三级资质在有效期内完成风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且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5个以上,其中2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3个,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证书或报警、监控产品准许生产证件;
(二)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专业对口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2人;
(三)建立起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
(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五)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六)增添施工调试设备(?
清晰度测试卡?
低频频率计?
脉冲信号发生器);
(七)通过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的升级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二级施工资质晋升一级施工资质的条件:
(一)二级施工资质在有效期内完成风险等级二级以下(含)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10个以上,其中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5个,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证书或报警、监控产品准许生
产证件;
(二)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3人;
(三)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体系列标准要求,制订了质量保证体系的必备管理文件并贯
彻执行;
(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增添施工调试设备(同第十二条第六项);
(七)通过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的升级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三级施工资质晋升二级施工资质、二级施工资质升一级施工资质的程序:
(一)符合升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向市技防管理部门提出升级申请,按要求填写《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
请表》一式四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市技防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
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
(二)省公安厅技防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防专家,依据《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一、二级
资质审核细则》(见附件二)对企业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发《施工许可证》(企业
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直接到省公安厅领取),并将署有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
表》1份返市技防管理部门。
不符合条件的在《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表》中注明理由,将全部材料退市
技防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临时施工资质有效期一年,不参加年度审验,但有效期满不符合晋升三级条件的取消施工资
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一、二、三级工程资质有效期四年,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每年一次,申报日
期为当年的3月20日至30日,逾期10天未申报年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年审内容:
(一)年内承接工程情况;
(二)服从管理情况;
(三)企业及人员变更申请表;
(四)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年内无不法经营行为,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完成相应资质级别技防工程2个以上,且一、二、三、临时施工资质完成的相应工程累计额分别不低于300万元、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工程质量有保证且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照GA308-2001标准执行,一、二级工程必须按程序经过由省厅技防办参加的
方案论证、委托检测和验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年审不合格,给予施工资质下降一级的处理;有下列情况两者以上
的给予施工资质下降两级的处理,直至取消资格。
同时,对受到降级处理但未被取消资格的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全员培训:
(一)年内完成工程业绩达不到额定要求的;
(二)年内完成的工程不按要求进行论证、检测、验收的;
(三)所报材料不全的;
(四)工商营业执照未经年审的。
第十九条参加年审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年审:
(一)按要填写的《技防工程施工资质年审申请表》;
(二)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资质原件、复印件;
(五)《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使用手册》(见附件三);
(六)年度内所完成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检测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
(七)《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变更申请表》(有变更的填写)(见附件四);
(八)《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资质单位人员变更申请表》(有变更的填写)(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三级以下施工资质由市技防办组织年审。
年审合格的,在施工许可证正本上加贴年审标志、
副本加盖年审章;逾期不参加年审或取消资格的,收回资质证,2年内不得重新申办施工资质;施工资质被
降级但未取消资格的换发相应资质级别的施工资质证,同时收回原施工资质证。
年审结束后,市技防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将年审通报、年审工作总结连同企业年审材料一并报省厅技
防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一、二级工程资质的年审,由省厅组织,市技防管理部门负责初审。
市技防管理部门收
到年审材料后根据年审条件认真严格把关,写出初审报告并在年审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年审材料一
并于当年4月10日前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
省公安厅技防办收到市技防管理部门的初审材料后,严格依据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在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加贴年检标志、加盖年审章;对逾期不参加年审或复审不合
格被取消资格的,收回原施工资质证件,2年内不得重新申办施工资质;对年审不合格被降级但未被取消施
工资格的,收回原施工资质证件,换发新的相应施工资质证件。
同时,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并1年内不得晋升上一级别施工资质。
年审结束后,省厅技防办将全省年审情况通报各地或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一级施工资质可承接各种风险等级和投资额的技防工程;二级施工资质只允许承接不高于
二级风险且投资额100万以下的技防工程;三级施工资质只允许承接不高于三级风险且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临时施工资质只允许承接不高于三级风险等级且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
第二十三条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应到工程所在地市技防管理部门核验《施工许可证》,
市技防管理部门在《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使用手册》相应栏目中登记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施工资质单位拟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
请,填写《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变更申请表》、《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资质单位人员变更申请表》一
式四份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一般结合年审进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资质证书应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的原
因,同时需在省级报刊上声明原证作废,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施工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办施工资质证:
(一)转借、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二)泄漏技防工程机密造成损失的;
(三)在申报施工资格和承接技防工程时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规定,越级承接技防工程、不经当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验证并办理相关
手续擅自承接工程的;
(五)承接工程隐瞒不报的;
(六)对工程未按规定程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且工程质量存有严重缺陷,造成防范失效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随时给予下降一级施工资质直至取消的处理:
(一)所承接工程虽然纳管,但未按管理要求进行方案论证、检测、验收的;
(二)工程交付使用后维护承诺不兑现造成防范失误的。
第二十八条对按规定应做出处理的施工资质单位,因年内有举报违规行为3次以上并经核查属实表现的,作为对企业积极维护行业秩序的奖励可给予减轻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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