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总6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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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总61页
2016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总61页)
(2016年版)
主要内容
一、前言与编制依据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三、传染病用户认证与授权管理
四、标准编码维护
五、网络直报条件及保障措施
六、公共卫生数据交换服务
七、系统网络安全管理
一、前言与编制依据
前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直报系统)是承载信息报告、综合业务管理以及应用支撑的综合管理平台,涉及传染病、生命登记、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康危害因素等业务领域,2007年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定级备案为信息安全三级等保。
《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是网络直报系统中最重要、最基础的业务系统之一,是实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四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实时动态监测,实行监测信息一体化管理和共享的信息系统。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更好地适应传染病防控形势,以及信息化的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组织修订并印发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
为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相关要求,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为疾病防控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委托,组织并制定本指南。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10月29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第37号部长令),并于2006年8月24日进行修订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10年12月30日)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WS375.9-2012)
《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448-2014)
《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447-2014)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1)负责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政策、经费保障条件。
包括网络接入、与互联网安全隔离的虚拟专网(VPN)建设、用户第三方身份认证(数字证书)、设备维护和更新、现场技术指导、质量评估、技术培训及现场技术指导等经费。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3)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结果。
(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导方案等。
②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③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④负责国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并为省级相关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⑤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⑥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
②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③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④负责对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及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
包括网络直报系统运行的网络接入环境、用户授权和认证、基本信息、标准编码(如行政区划、机构、人口数据)等的维护和管理。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已实现与国家数据中心直接数据交换的属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每日监控交换平台的运行情况,确保数据交换的稳定与准确。
⑤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的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备份数据包括个案信息、统计报表。
应定期保存至本地硬盘或其他介质,或者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将属地数据实时同步至本地。
⑥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管理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指导承担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3、医疗机构
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部等也应配备专(兼)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积极开展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
(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7)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估。
(8)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9)私营、民营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门诊部等均应按照规范和指南的要求执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4、卫生监督机构
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
5、采供血机构
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
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
一、传染病信息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
传染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1、报告病种
(1)法定报告传染病,分甲、乙、丙三类,共39种。
甲类(2种):
鼠疫、霍乱
乙类(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类(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急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包括新发、境外输入的传染病,如人感
染猪链球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
2、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作出诊断。
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
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采供血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确证试验或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应按HIV感染者报告,病例分类为确诊病例
3、登记与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影像登记。
①门诊日志项目包括:
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有效证件号、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
(10项)
初诊与复诊定义:
病人首次到本院就诊定为初诊,慢性传染病的同一病人第二次到本院因该病就诊定义为复诊。
②入/出院登记项目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有效证件号、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③检测检验登记项目包括:
送检科室/送检医师、病人姓名、检验结果、检验日期。
④放射影像登记项目包括:
开单科室/开单医师、病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验检测登记和放射影像登记应按上述规定的项目进行设置。
(2)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立即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保证疫情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与真实。
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及时检查报告卡内容,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错项、漏项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核实无误后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至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或完成直接数据交换。
(4)根据疫情报告先行的原则,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时,无论是否实行专病管理必须首先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
据库中完成信息报告或数据交换,再根据相关规定收集和报告流调、
随访、诊治、转归等信息。
(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报(或抽取)传染病报告卡。
(6)慢性传染病的报告遵循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诊时
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跨年度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
(7)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健康体检、术前检查、孕产妇产前检查及住院常规检查等时,筛查出的乙肝、丙肝、梅毒等实验室血清抗体阳性结果者,但未经医生明确诊断或经医生诊断不符合传染病诊断标准的病例,不需报告。
(8)重点传染病报告原则:
①肺结核
Ⅰ.治疗失败病例、返回病例、未完成疗程病例、中断治疗后重新治疗的既往肺结核病例,不需报告,可在门诊日志等登记册中记录为复诊病例。
Ⅱ.对新发现的、经规范治疗治愈后再次复发的病例需要报告。
Ⅲ.诊断为耐多药结核需要报告,并在备注栏中填写“MDRTB”。
②梅毒
Ⅰ.复发病例不需要报告。
Ⅱ.年度内或跨年度的梅毒血清随访检测阳性病例不需要报告。
Ⅲ.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而未做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按疑似病例填报。
③丙肝
Ⅰ.既往已治愈再次感染的病例需要报告。
Ⅱ.抗-HCV检测结果阳性,符合临床诊断但未开展HCVRNA检测的病例,填报“临床诊断病例”。
Ⅲ.HCVRNA检测结果阳性病例,填报“确诊病例”,并进一步填报“急性”或“慢性”。
Ⅳ.18个月及以下的婴儿或幼儿,抗-HCV阳性并不一定代表HCV感染,应以HCVRNA阳性作为其HCV感染报告的依据;6个月后复查HCVRNA仍为阳性者,可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
Ⅴ.HCVRNA检测结果阴性的病例,不论抗-HCV检测结果如何,均不需要报告;已按抗-HCV检测结果阳性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应订正为其他疾病。
④乙肝
Ⅰ.乙肝病原携带者,包括慢性HBV携带者和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不需要报告。
Ⅱ.以往曾在本院或其他医院诊断并明确报告过的乙肝病例,不需再次报告,应在门诊日志等登记册中记录为复诊病例。
⑤血吸虫病
Ⅰ.既往感染已治愈再次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需要报告。
Ⅱ.新发现(以往未登记入册)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例需要报告,按“未分类”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晚期血吸虫病”。
Ⅲ.国外输入的血吸虫病病例需要报告,按照“未分类”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标明“血吸虫病种类+输入国家”.
Ⅳ.对于血清学检查阳性,有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多次疫水接触史者,未做病原学检查的病例,只能按照“临床诊断病例”+“慢性”上报,不能报作“确诊病例”+“慢性”。
(9)责任报告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传染病报告工作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呈报本单位领导,同时在院内通报。
如发现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网络直报人员应立即向诊断医生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本单位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息。
4、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可使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填报,
内容要完整、准确、填报人须签名。
纸质报告卡要求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
电子交换文档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说明如下:
①卡片编号:
由责任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建议按年度编制,如年份(4位数字)+科室代码(2位数字,自行编号)+顺序号(4位),如“2016-03-0001”,或者采用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
②报卡类别:
初诊病例和初诊死亡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
对已填报过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在发生诊断变更或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标识“订正报告”;
③姓名:
填写患者或献血员的名字,应与有效证件的姓名保持一致。
④家长姓名:
14岁及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儿家长姓名。
⑤有效证件号:
必填项,原则上要求填写居民身份证号。
如无法获取也可填写护照、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新农合医疗卡,无法获取的原因可在备注中说明;暂无身份证号的婴儿、残障患者填写监护人的有效证件号;劳教、羁押或服刑人员可填写该患者所在场所的编号,备注中填写说明。
⑥性别:
填写社会性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⑦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与实足年龄只填写其中一项。
出生日期应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公历),如不详时填写实足年龄并选择年龄单位。
实足年龄/年龄单位:
大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按月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月”;不满1个月的按日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天”。
⑧工作单位:
民工、教师、医务人员、工人、干部职员必须填写发病时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学生、幼托儿童填写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名称及班级。
⑨联系电话:
填写可与患者保持联系的电话号码,以便病例追踪、核实和随访。
⑩病人属于:
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在相应的类别前划“√”。
Ⅰ.本县区:
指病人为本地(县、区)居民。
Ⅱ.本市其他县区:
指病人为本市其他县(区)居民。
Ⅲ.本省其他地市:
指病人为本省其他地(市)居民。
Ⅳ.外省:
指病人为其他省居民。
Ⅴ.港澳台:
指病人为港澳台居民。
Ⅵ.外籍:
指病人为外籍居民。
现住地址:
指患者发病时的住址,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址。
必须填写省、市、县、乡(镇)等信息外,还要详细填写村、组及社
区、门牌号等可随访到患者的详细信息。
具体情况如下:
Ⅰ.专程至外地就诊,应填写病人的常住地。
如某病人患手足口病,该病人由A城市至B城市就诊,现住址应填写A城市。
Ⅱ.外出或至外地工作、出差、旅游等期间患病,应填写工作地、寄宿或宾馆等地址。
Ⅲ.如新发传染病的境外输入病例等无法提供本人现住地址的,填写报告单位地址。
Ⅳ.羁押或服刑人员患病,填写羁押或服刑场所地址。
人群分类:
病人同时符合分类中一种以上时,应选择与该病发生和传播关系较密切的分类。
如食品厂工人、熟食店售货员都应填写餐饮食品业,而不填工人或商业服务;未详细列入分类的,如警察、飞行员、军人、和尚、道士、乞丐、劳教人员等可填写在“其他”项中,并注明具体分类;个体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行业,选择相应的分类。
病例分类:
在相应的类别前划“√”。
乙肝、血吸虫病、丙肝病例根据所作出的“急性”或“慢性”诊断进行相应的填写;其余病种可不填写,按“未分类”录入。
符合HIV抗体确认试验、替代策略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判断标准上报的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应填报“确诊病例”。
发病日期:
填写病人本次就诊开始出现症状的日期,不明确时填本次就诊时间;病原携带者填写初次检出日期或就诊日期;HIV感染者填写首次发现抗体阳性的初筛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日期;艾滋病病人填写本次就诊日期。
诊断日期:
须填写到小时。
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填写接到确认(替代策略、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单的日期。
死亡日期:
填报因患该种传染病死亡的时间,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填报。
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死亡,不论是否因艾滋病死亡,均须及时进行死亡报告。
疾病名称:
在作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病人同时患两种及以上的传染病应分别报卡。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填写纳入报告管理的其它传染病病种名称。
订正病名:
当卡片类别为“订正报告”时,填写订正前所报告的疾病名称。
退卡原因:
因报告卡填写不合格需退卡时,填写其原因。
报告单位:
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的单位、科室名称。
填卡医生:
传染病报告卡的医生姓名。
填卡日期:
填报本卡日期。
备注:
以上各项内容不能涵盖且需特别注明的信息。
用户可填写文字信息,如说明传染途径、订正为其他疾病的病名、境外输入病例的输入地等信息。
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或订正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的患者在此栏补充填写“MDRTB"。
(2)艾滋病性病附卡
①接触史:
可以多选,根据临床询问病史或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在其曾有过的所有接触经历前打“√”。
接触史应按照如下规定选择:
尽可能问清接触史,避免选择“不详”,如在“其他”前打“√”,则不可再选择“不详”。
注射毒品史:
包括静脉或肌肉等注射毒品,不包括单纯口吸、鼻吸等不刺破皮肤、黏膜的吸毒方式。
非婚异性性接触史:
指与非婚异性性伴(不包括固定的同居异性)的
性接触经历。
商业异性性接触史:
指与非婚异性发生商业性性接触的经历。
非商业异性性接触史:
指与非婚异性发生非商业性性接触的经历。
配偶/固定性伴阳性:
指其配偶/固定性伴已被确诊感染HIV。
男男性行为史:
指有与男性间无保护的肛交或口交经历。
献血(浆)史:
指1998年前献过血/血浆等。
输血/血制品史:
指输受过全血/成份血/血浆/血制品等。
母亲阳性:
指母亲已被确诊感染HIV。
职业暴露史:
指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职业活动被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HIV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HIV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等情况,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HIV的情况。
手术史:
包括各类手术及其他所有侵入性操作。
其他:
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HIV传播的接触史。
如在此选项前打√,应在后面空白处进行说明。
②性病史:
“有”指既往曾患过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或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中的一种或多种性病。
③最可能的感染途径:
该项是由填表人根据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
的接触史和高危行为综合判断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最可能的感染途径,并注意与年龄、性别等其他信息的逻辑校验。
在相应的列举途径前打“√”。
如果有不在列举范围内的明确的感染途径,在“其他”前打“√”,并将相应感染途径填写在“其他”后的下划线上。
注射毒品:
推断注射毒品感染,须有注射毒品史。
异性传播:
推断异性传播,须有非婚异性性接触史(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的),或者配偶/固定性伴阳性。
同性传播:
推断同性传播,须有男男同性性接触史。
性接触+注射毒品:
推断“性接触+注射毒品”感染,须既有高危性接触史,又有注射毒品史,且无法推断具体哪项感染。
采血(浆):
推断“采血(浆)”感染,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并符合参考条件中的一项,A.必要条件:
Ⅰ.1980年及以前出生;Ⅱ.病例报告后,首次CD4+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在350个/μl及以下。
B.参
考条件:
Ⅰ.报告病例需提供1998年及以前的采血浆证或在当地相关机构的采血浆记录中能够查到其相关记录;Ⅱ.既往大筛查时HIV检测结果为阳性(包括初筛阳性或替代策略阳性),后因各种原因未进行HIV确认实验而未报告的病例。
输血/血制品:
对于1998年及以前输血感染,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Ⅰ.应有医疗文件证明其受血地点和受血记录;Ⅱ.所在医院曾经
有过输血感染HIV案例;Ⅲ.病例报告后,首次CD4+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在350个/μl及以下。
1999年及以后输血感染,应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Ⅰ.应有医疗文件证明其受血地点和受血记录。
Ⅱ.要进行血源(或供血者)追溯,血源HIV核酸检测(或供血者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
输血制品途径感染的报告在排除其他传播途径后,应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Ⅰ.报告病例有明确的医疗文件或医疗记录证明1998年之前曾经输注过Ⅷ因子;Ⅱ.若是自购Ⅷ因子,应提供
当时购买发票或其他票据;Ⅲ.病例报告后,首次CD4+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在350个/μl及以下。
母婴传播:
原则上母亲已经被确诊感染HIV。
职业暴露:
报告传播途径为“职业暴露”,需要按照《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
④检测样本来源:
按照所采集的血清样本的来源,在相应的内容前打“√”。
术前检测:
指各种手术前开展的检查。
受血(制品)前检测:
对计划受血或血液制品治疗者的检查,不含术中或术后应急受血。
性病门诊:
来自性病门诊的样品。
其他就诊者检测:
除性病门诊以外的其他门诊、住院病人等的样品。
婚前检查(含涉外婚姻):
以结婚为目的开展的检查。
孕产期检查:
孕产期的检查。
检测咨询:
到检测咨询点的检测。
阳性者配偶或性伴检测:
确诊感染HIV病例的配偶或性伴,含非配偶的其他同性或异性性伴。
女性阳性者子女检测:
确诊感染HIV女性病例子女的检查。
职业暴露检测:
见“接触史”中职业暴露的定义。
娱乐场所人员体检:
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中,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娱乐场所人员部分的体检。
有偿供血(浆)人员检测:
包括既往卖血(浆)及当前正规血站的有
偿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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