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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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细则—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
广东欣旺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公司加强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与收款是指商品销售和劳务供应及其收款行为,包括接受客户订单,核准客户信用,签订合同,发运商品,开具销售发票,收取款项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建立并实施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销售与发货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销售政策和信用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对客户的信用考察应当全面充分,销售合同的签订、审批程序和发货程序应当明确;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往来款项的定期核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坏账核销的审批程序、销售退回的条件与验收程序、与销售有关的凭证记录的管理要求等应当明确。
第四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公司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应分别设立。
(二)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三)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四)公司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五)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销售岗位职责划分:
(一)营销部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出纳员或收银员纳主要负责审核销售车辆和汽修厂终检完毕车辆相应货款是否收齐,或欠款手续是否办妥,并及时开具《出门单》,仓管部或汽修厂凭《出门单》,开具《出库单》,并更新优企业系统。
(三)保安部人员核对公出厂货物与《出厂单》是否相箱,并给予放行及在《出厂单》签字确认出厂时间。
(四) 财务部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与记录,督促销售部门回收货款,并对回款情况进行分析汇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公司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
(二)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三)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公司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当分设。
信用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等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公司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防范销售人员将公司客户资源变为个人私属资源从事舞弊活动,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及销售配件、精品等货物价格管理流程及办法,报价流程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服装设计费及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
一、汽车销售价格:
并据此制作报价资料,经总经理审批后反馈给营销部。
二、汽车维修价格:
由进行成本估算,编制报价资料。
经总经理审批后反馈给营销部。
三、汽车配件及精品销售价格:
由进行成本估算,编制报价资料。
经总经理审批后反馈给营销部。
第十二条 价格的日常管理: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报价,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章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防范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
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
公司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
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审批。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审批制度,明确说明具体的审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对合同草案中提出的设计收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金额重大的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指定内部审计机构等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初审。
(三)合同订立。
合同草案经审批同意后,公司应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应当明确与设计劳务或销售商品相联系的所有权和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时点。
(四)组织销售。
营销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采购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务部,由财务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信用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凭证进行审查无误后,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
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当相互分离。
(五)设计作品移交和组织发货。
公司设计部有义务对样衣按照客户要求进行修改,直至销售发货。
公司设计部发货部门应当对设计作品移交清单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清单上销售通知单所列的设计作品款号、样衣、版型及相关电子资料等向客户移交。
公司物流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销售发货单所列示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
公司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当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
质检部门应当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当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财会部门应当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并增加对退货原因进行分析的自我评估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设计费及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移交、发货、收款情况,并由相关人员对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审阅。
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五章收款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对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应当通过公司核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确认服装设计费及商品销售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
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
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公司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并评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
公司应当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
公司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公司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公司应当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索监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抽查、核对销售业务记录、销售收款会计记录、设计作品移交记录、商品出库记录和库存商品实物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销售与收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应入帐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三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广东欣旺贸易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8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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