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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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附件: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
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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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零余额账户,,
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批准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授权财政厅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财政厅确定的、具有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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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厅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在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及单位的预算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财政厅汇总报送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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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厅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财政厅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财政厅国库部门批准设立。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厅根据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并由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省级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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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
《省级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一级预算单位、财政厅国库部门各一份。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或财政部或经以上单位授权财政厅批准后~由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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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按照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厅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累计支付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下同,~可以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不得违规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原有的经费和与这些经费关联的经费往来可暂不按零余额管理~继续执行现行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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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保证资金安全~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公务卡~公务消费的金额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归还。
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财政厅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和收费项目设臵分类账~并按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目”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臵分类账户~并按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一条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厅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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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批准或授权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五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的支付业务。
第六节账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厅国库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收支出活动。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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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三,编制。
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项”级科目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编制.
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前~用款计划原则上依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
部门预算批复后~用款计划依据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
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工资支出用款计划全年分两次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编制的本单位用款计划~应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到财政厅~每年3月25日、6月25、9月25日前分别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四条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财政厅国库部门审核~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财政厅部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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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处和国库部门审核~用款计划经审核无误后于执行月份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厅。
第四十六条用款计划一经批复~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厅审批~执行月份的用款计划一律不得调整。
第四十七条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四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填写《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两联,附件四,~报财政厅国库部门。
《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项”级科目填写~项目支出还应按具体项目逐项填写.
第五十条财政厅国库部门在收到基层预算单位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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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支付申请后~进行经济事项合规性审核、手续完备性审核及支付信息准确性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支付作退回处理~对审核无误的直接支付~经财政厅国库部门在《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加盖支付受理专用章和填写受理日期后返还单位一联.
对审核无误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财政厅国库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五,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六,~经财政厅国库部门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国库机构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厅。
第五十二条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厅国库部门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项"级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三条基层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厅国库部门发送的代理银行支付信息后~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行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七,~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作为本单位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五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相关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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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核算工作。
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的回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收款单位账户名称或账号等要素错误~发生资金退回财政厅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厅国库部门~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退票进行红字冲退处理~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直接支付额度并生成负数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同时通知预算单位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省级财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实现数据传输电子化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之间的财政资金各项收支及清算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五十六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将工资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七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和这些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五十八条编制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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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政策规定审核预算单位人员和工资额。
第五十九条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
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六十条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工资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时~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变动数据、《财政工资统一发放审批表》、编制及人事等部门的相关审批资料报送到财政厅国库部门。
第六十一条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在编实有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应发工资额~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项”级科目生成财政统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后~向代理银行发送工资数据信息.
第六十二条财政厅国库部门于每月月初依据财政统发工资汇总表和预算单位工资支付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三条代理银行按财政厅国库部门支付指令~通过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划转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
除以上所列代扣款项外~个人工资中原则上不代扣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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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厅国库部门发送的代理银行工资支付信息后~在工资统发系统中自行打印工资明细表和工资条。
第六十四条未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财政厅国库部门依据预算单位提供的工资汇总表,或工资花名表,和工资支付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
第六十五条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的工资明细情况报财政厅~未支付的工资资金暂保存在财政厅零余额账户,财政厅按规定核实后~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应支付的工资支付到收款人。
代理银行在支付当日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将剩余的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代理银行退回的资金回单~及时冲减有关单位的账务数据。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六十六条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工程监理费和设计服务费等支出,单项维修年度财政安排超过20万元的支出。
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工程支出及一般工程采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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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主要包括工程合同复印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财政厅政府采购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
第六十八条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预算及分月用款计划~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对预算单位提供的合同复印件~重点审核其工程名称、收款人、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等要素内容。
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六十九条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十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费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情况特殊的~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十一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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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十二条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七十三条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程序审批。
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再支付资金。
第四节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七十四条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万元的购买支出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5万元,含,的支出。
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报财政厅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七十五条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主要包括物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实行政府采购的~还需提供财政厅政府采购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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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
第七十六条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预算及分月用款计划~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对预算单位提供的合同复印件~重点审核其采购内容、收款人、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等要素内容。
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十七条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燃油费、煤气费等日常费用~预算单位可依据分月用款计划~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七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额不足3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单项维修年度财政安排不足20万元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九条财政厅根据审批的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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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九,.
第八十条代理银行收到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基层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
第八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对清账务后~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
单位应返还财政额度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厅。
财政厅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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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统一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
支付结算凭证除按银行统一规定要求填写外~还应填写授权凭证编号、资金渠道、资金性质、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等信息。
第八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结算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十六条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时~依据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科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八十八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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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九条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十一,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十二,。
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类、款、项,项目支出列到具体专项项目,编制,支出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类、款、项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厅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和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
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月终后2日报送。
财政厅国库部门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表列报财政支出。
第九十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九十一条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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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九十二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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