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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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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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通用版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买受人(乙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居间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居间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及委托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及权属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沈阳市
房产证号为:
,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本款所述房地产信息以房地产证或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主)。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
囗住宅/囗公寓/囗别墅/囗办公/囗商业囗工业/囗其他:
。
(三)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以现状出售,买受人己检查或己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房屋,故买受人不得以不清楚房屋情况或产权现状拒绝交易。
该房屋产权现状如下及若存在抵押状态需赎楼的办理方式为以下哪种(单选):
出卖人对该房屋产权现状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
囗该房屋没有设定抵押,出卖人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出卖人须于签署木合同后日内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双方指定的监管定金和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
口该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出卖人承诺于买卖取方办理完资金监管手续及买受人办出贷款承诺函之日起日内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出卖人于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当日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上述第三方或第三方指定的担保公司。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以下哪种方式(单选),
口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口甲方己将该房屋出租,甲方保证己取得承租人放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证明。
买卖双方同意以下哪种方式处理租赁等事宜:
口出卖人须于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买受人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成交价格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该成交价格不含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的定承担。
本次交易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见附件清单,清单所列设备、装修及物品等无需买受人另行付费,成交价己包含清单所列物品价值。
第三条交易定金
定金交付:
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日内,支付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
本条所约定的定金交由双方所约定的第三方监管,监管方式、放款、退款条件等事项依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所签的监管协议或类似文件而定,买受人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打入出卖人己签署的监管协议或类似文件上指定的监管账号中以后,视为出卖人本人己收讫定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据,出卖人拒绝向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的生效。
第四条交房保证金
出卖人应结清房产交付前所欠的物管、水电及其他设备设施等应付费用,并保证按约定的交房条件如期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为此出卖人同意从定金中预留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
作为交房保金,此款托管于第三方,待出卖人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办理完毕水电及其他设备设施过户手续,按约定交房条件如期交付房产后10日内,由第三方无息退还给出卖人。
出卖人拒不结清所欠费用或未按约定条件如期交付房产及家私家电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将此款用于抵扣所欠费用或用于补偿损失不足部分仍由出卖人承担(如附有家私家电的,包括家私家电交付)。
第五条房款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买受人按如下方式支付除购房定金以外的房款:
1、买受人须于年月日之前支付首期购房款(不包括定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
到买受人贷款银行作资金监管或到第三方办理资金监管,并依据监管合同存入监管帐户,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或第三方通知后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2、买受人应在买卖双方办理首期购房款监管截止日前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贷款金额以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贷款金额为准,如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贷款(组合贷款则以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贷款金额之和计算)少于应交房款余额的,买受人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之日起(如属组合贷款,则以较后发生的时间计算)七日内向第三方或监管银行补足首期款,如多于应交房款余额的,买受人可向监管银行要求将多出部分退回,出卖人应无条件配合买受人办理监管银行要求的手续。
出卖人应一同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并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签署《收款帐户确认书》等银行或第三方要求签署的相关文件。
3、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哪种方式解决:
口买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口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期间己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第六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楼款一次性支付至买卖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号或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且出卖人己取得房地产证原件(产权无抵押、无查封)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出卖人未如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应当逾期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三)在收文回执载明答复日期届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买卖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该房产证由买受人配合领取,买受人负有抵押义务的,买受人须在领取新房产证当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下列哪项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口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口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个工作内将该屋买受人;
囗出卖人收到全部房款(不含物业保证金)后个工作内将该屋买受人;
(二)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1、2、3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交楼确认书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三)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八条税、费相关规定
买卖双方按规定支付应付税费、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税费承担约定如下
出卖人承担费用:
囗营业税;囗城市建设维护税;囗教育费附加;囗出卖人印花税;囗个人所得税;囗土地增值税;囗出卖人房产交易服务费;囗土地使用费;囗买受人印花税;囗契税;囗登记费;囗买受人房产交易服务费;囗《房产证》贴花;口权籍调查费;囗公证费;囗房产评估费;囗律师见证费;囗保险费;囗抵押服务;囗赎楼费:
囗出卖人赎楼款的短期贷款利息;囗提前还款罚息;囗按揭、权证代办服务费;囗其他。
买受人承担费用:
囗营业税;囗城市建设维护税;囗教育费附加;囗出卖人印花税;囗个人所得税;囗土地增值税;囗出卖人房产交易服务费;囗土地使用费;囗买受人印花税;囗契税;囗登记费;囗买受人房产交易服务费;囗《房产证》贴花;口权籍调查费;囗公证费;囗房产评估费;囗律师见证费;囗保险费;囗抵押服务;囗赎楼费:
囗出卖人赎楼款的短期贷款利息;囗提前还款罚息;囗按揭、权证代办服务费;囗其他。
如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原因,增设税费种类或提高税、费的,双方约定囗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承担/囗甲方/囗乙方/囗其他,如因出卖人房产逾期供楼或断供导致多出的赎楼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房以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出卖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知硗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
本条独立条款,即使本合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依法被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本条约定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本条款追究违反承诺方法律责任。
(二)出卖人确认,该房屋在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口是/囗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隐真实情况的,三方确认:
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使得买受人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出卖人另应承担如下责任:
l.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买受人全部房款,未如期返还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及居间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就已收取的房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买受人利息损失、赔偿买受人为购房支出的税费、贷款费用等实际支出、买受人己向居间人交纳的全部费用、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掼失、买受人实际支出的装修、物业、使用费用等。
(三)出卖人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
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囗是/囗否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曲、室内管道或地而发生的涔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存在漏水情况,出卖人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
如出卖人未予修复,买受方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另应当赔付买受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但买受人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漏水的不在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
(四)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真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十条违约责任
买受人承诺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置业条件并己知悉银行相关的贷款规定,否则,因买受人原因无法购买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出卖人承诺其已如实告知房屋的权属状况、附属设施没备、装饰装修等相关情况,并保对交易房屋拥有完全处分权,并无产权纠纷。
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行义务,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和2不累加〕
1、逾期在日内.自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
守约方若为买受人,买受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20%支付违约金;守约方若为出卖人,出卖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要求买人双倍返还定金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20%支付违约金;由此成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覆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责任自该房屋口所有权转移/口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自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解除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解决,协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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