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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
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
陈翰笙
“每当权利失去均等,土地转移到少数人手中的时候,社会与政治,必起绝大的变异,中国历史显示多数朝代的覆亡,皆以此为主因。
”意大利特来贡尼(C.T.Dragoni)教授对中国土地问题这样说。
他应全国经济委员会之聘,由国联来华专意指导作现代中国农村情况的研究。
今年春季,他到湖北兵燹之区,游历一遭,观察所得,曾有郑重的报告说:
“倘若新旧地主,依照旧俗,随心所欲的下去,数年之间,必将重蹈覆辙。
将来新的情况,将更恶劣,因为一切事态皆利于富人阶级掠夺穷人的土地。
我终以为这种情形,必须尽力免除。
”
一贫农需要土地
中国的经济构造,建筑在农民的身上,是人所周知的事实。
殊不知农村中不下于65%的农民,都很迫切地需要土地耕种,中国的经济学者以为自耕农是自给自足的,其实这是远于事实的见解,在黄河及白河两流域间,自耕农很占优势,然而大多数和别处的贫农一样,所有土地,不足耕种。
(1)土地分配不均
白河流域的土地,分配的就很不平均。
河北省定县,自耕农占70%,佃农仅占5%,然而经过调查的14617农家之中,有70%的农家占有耕地不到全数的30%,其余不到3%的农家,占有耕地几当全数l/5。
定县的土地分配表(134村,1930—1931年)
耕地量|农家数目|农家百分比|占有地亩|地亩百分比|每家平均数
无地可耕者|1725|11.8|||
25亩以下者|8721|59.7|95139|29.4|10.9
25--49.9亩者|2684|18.3|87903|27.1|32.8
50—99.9亩者|1152|7.9|79035|24.4|68.6
100--299.9亩者|302|2.1|46357|14.3|153.5
300—300亩以上者|33|0.2|15481|4.8|469.1
总计|14617|100|323915|100|22.2
定县是河北富庶之区,所以以保定为代表,来研究河北省的土地问题,较为合适。
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曾与北平社会调查所,协同合作,在保定作过一次农村调查,调查者计有10村,凡1565家,其中65%的农家,不是无地可耕,就是耕地不足。
保定土地分配表
(10个代表村中之地主与农民,1930年)
类别|农家数目|农家百分比|占有地亩|地亩百分比|每家平均地亩
地主|58|3.7|3392|13.4|58.5
富农|125|8|7042|27.9|56.3
中农|362|23.1|8400|32.8|23.2
贫农与雇农|1020|65.2|6686|25.9|6.6
总计|1565|100|25520|100|16.3
以每个农家占有耕地的平均数而论,定县实较保定为多①。
定县的多数农民,每家都有25亩以下的土地,即贫农每家也有10亩土地。
而保定的贫农与雇农,平均每家不到7亩地。
所以65.2%的农家只有耕地的25.9%,反之11.7%的地主与富农,却有土地41.3%。
在保定60%以上的地主,人口占村民2.36%,虽然自家管理产业,但不从事耕种。
其中有3%以下的土地,占地10.57%,是雇用无地或土地不足的贫农与雇农②来代他们耕作的。
—————————————————————
①定县每家平均较保定多36%。
②保定的雇农和普通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劳动者不同,他们自己都占有一些土地。
所调查的203个雇农农家.有6%是有一些土地的。
扬子江下游的情形与河北省大不相同,在扬州与杭州之间的地带,地主完全是收租的。
自己经营的地主,甚属少见。
在杭江平湖,很多大地主,该处土地多为地主所独占的,地主以3%的人口,而占有土地80%。
在平湖,因为尚有4%以下的耕地未曾开垦,所以地主占有耕地的百分数,显见得是耕地分配之十分不均。
中小地主占有耕地40。
52%,大地主占有39.56%。
占有千亩以上的地主,并不是普遍的现象,因为在扬子江流域中,中小地主实占主要地位。
平湖土地分配情形表(1929年)
产业量|农家数目|占有地亩|对全耕地的百分比
小地主(1~99.9亩)|1200|60000|11.63
中地主(100~999.9亩)|380|149000|28.89
大地主|66|204000|39.56
总计|1646|413000|80.08
在江苏无锡,千亩以上的地主仅有耕地8。
32%,中小地主却有耕地30.68%。
该地9%的土地,属于地方公团、庙宇及各宗族。
只有余下的52%的耕地,为600000农民所有。
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曾在无锡调查20个代表农村,在1035农家中,其土地分配情形如下表。
无锡土地分配表(1929年20个代表村)
类别|农家数目|农家百分比|占有地亩|地亩百分比|每家平均地亩
地主|59|5.7|3217|47.3|54.5
富农|58|5.6|1206|17.7|20.8
中农|205|19.8|1418|20.8|6.9
贫农与雇农|713|68.9|965|14.2|1.4
总计|1035|100|6806|100|6.6
无锡的地主,仅有5%是自己经营田产,他们在农村户口中只占6%以下,却占有耕地47%,其余69%的人家,都是贫农与雇农,他们占有的田地,仅为14。
2%。
在杭州西边的临安土地分配,也很不平均。
在1930年全国建设委员会曾派十人赴该地调查,据他们的报告,十亩以下的贫农很多,临安不及无锡富庶,贫农占全人口48%,所有耕地仅13%。
临安士地分配表(1930年)
耕地量|农家数目|农家百分比|占有地亩|土地百分比
1--5.99亩|3113|31.0|16000|7.0
6--10.99亩|1718|17.1|14000|6.1
11--50.99亩|4106|40.8|20000|8.7
51--100.99亩|646|6.4|60000|26.1
101-200.99亩|382|3.8|70000|30.4
201--500.99亩|75|0.7|30000|13.0
501亩以上|17|0.2|20000|8.7
总计|10057|100|230000|100
在淮河流域或扬子江流域之间的山地,土壤的硗瘠,更次于临安。
这一带的土地,分配的更不平均。
河南南阳县,有65%的人口都是贫农,他们所有的耕地,仅当全农地l/5。
该地占有25亩的农家,通常也算作贫农。
中农通常有土地50亩至70亩,富农平均享有农田百亩。
南阳土地分配表(1933年)
产业量|农家数目|农家百分比|占有地亩|土地百分比
1—4.99亩|42279|38.9|126800|7.2
5--9.99亩|28625|26.3|229000|13.0
10--49.99亩|33355|30.6|867100|49.3
50—99.99亩|3487|3.2|263300|14.9
100--199.99亩|850|0.8|127900|7.3
200亩以上|244|0.2|146300|8.3
总计|108840|100|1760400|100
关于福建、云南、广东、广西、西南诸省的土地分配情形,现在没有详细报告,(广东省农业调查报告)一书上卷于1925年由广东大学刊行,下卷于1929年由中山大学农院刊行;该书对广东土地分配情形虽略有叙述,惟对于土地占有情形,则毫未说明。
两位热心的苏联学者,佛林(M.Volin)氏与约克(E.Yolk)氏,曾于1926年夏季到广东,搜集材料,以便研究农民问题。
根据这些材料,匈牙利人马季亚尔(L.Magyar)氏对广东土地分配情形,曾有一种估计。
佛约两氏的材料,完全是从当时的农民协会搜集而来,该会为富农及中农所主持,因之马季亚尔氏的估计决不正确。
因为材料来源的限制,所以他对于贫农的经济情形,没有充分注意。
马氏说广东的贫农之家,平均有田五亩①,是远于事实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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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广东的“亩”本比保定为大,南阳的亩本比临安为小。
以公亩为单位来计算.则保定亩等于6.40公亩。
定县6.15公亩,临安6.144公亩,平湖5.728公亩,无锡则为5.616公亩。
马季亚尔的文章发表于1927年,至1929年重加订正,并有以下的叙述:
“大略计之,西南诸省的地主,占有耕地60—70%,扬子江流域占有50—60%,河南陕西占有50%,山东占有30—40%,湖北占有10—30%,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等省占有50—70%。
”因为地主与无土地者同时并存,并且在广东省无土地者尤独多,所以广东省的土地分配情形,我们应重新估计如下:
广东省土地分配表(1933年估计)
类别|农家数额|农家百分比|占有地亩|土地百分比|每家平均地亩
地主|110000|2|22360000|52|203.3
富农|220000|4|5460000|13|24.8
中农|090000|2|550000|15|6.0
贫农及雇农|040000|74|080000|19|2.o
总计|460000|100|42450000|100|7.8
74%的贫苦农家,占有耕地不及1/5,同时2%的人家,却占有耕地l/2以上。
这是广东省的普遍情形。
广西的东部,有七县在1926年经塔汉诺夫(Tahanoff)调查过,当地的2%的人家占有土地71%,25%的人家仅有土地29%,其余70%的人家,则贫无立锥之地。
(2)耕地的分散
少数懒惰的地主,占有大块的土地,集合许多贫苦农夫来耕种。
土地分配的不均,在其他各国固然也不是没有,但在印度与中国是更加显著,因为该两国度内的贫农百分数很高,而且耕地太分散了。
同时贫农更因为土地的分散,而更加渴望土地。
在德国的巴登,小农田很为普遍,每家农田的平均面积是3.6公顷(Hectare),日本最贫困农民的农田面积是0.49公顷,但在江苏无锡,所调查的700户贫农,他们的农田的平均面积,只有0.29公顷;河北保定的870家贫农之中,每家农田的平均面积有0.53公顷。
即以所有农民的农田混合计算,无锡的农家平均只有0.42公顷,保定农家平均不过1.06公顷而已。
每家耕种平均面积表
地方|所调查的农家数目|年份|每家平均占有本地亩数|每家平均折合公顷数
定县|790|1928|25.80|1.59
保定|1565|1930|16.54|1.06
无锡|963|1929|7.50|0.42
在殖民地的印度小农占主要地位,大农田很为少见,大部地主的土地租给贫农耕种。
印度的农田都分割成小块,中国也是如此。
以无锡的34农家为例,每家耕有农田16亩有余(90公亩),平均每家有地12块,每块平均二亩半,约合14公亩,同时最小地块只有0.35亩,约合二公亩。
李景汉氏在定县调查一大村,200农家之中,共有田亩1552块。
这些地块通常距离农村约有一英里远近。
200家之中有26家,各占有田地六(为众数)块,最坏的两家,各有田地20段。
经调查而知,每块有田4.2亩,或约26公亩。
其余1552块的69%,每块只有5亩以下的土地。
如印度一样,分散的农田,足以浪费时间、金钱与劳力,耕作者即有改良方法,也无从实行。
无锡34家农田地段表(34村1931年)
耕地面积|农家数目|地亩总数|地段总数|每家占地数|每段平均面积
16--20.99亩|3|57|32|10.67|1.8亩
21--31.99亩|20|535|236|11.80|2.3亩
32亩以上|1l|444|143|13.00|3.1亩
总计|34|1036|411|12.09|2,5亩
农家耕地地块的数目和大小,可以反映出社会的与经济的意义,经过社会科学研究所与北平社会调查所在保定的调查而益为明显。
在所调查的1390农家地块中,4.84%的地块,每块不到一亩,57.09%的地块,每块有一亩到4.99亩,38.07%的地块,每块有五亩至五亩以上。
自己经营土地的地主与富农的耕地地块,大块的占百分数较多,小块的占百分数较少,反之,中农与贫农,尤其是雇农,小块地段占百分数较高,而大块地占百分数较低。
由1929至1930年之间,土地的变动很大,如耕地的售卖、押当、与农家的分产,穷苦农家把较大的地块都丧失了,所余者都是较小的地块。
因为他们在农户中是占大多数,所以大块
地段日益减少,小块地段日益加多。
在1930年,1390家中,有4.92%的地块,每块不足一亩,57.44%的地块,每块为4.99亩,37.64%为五亩及五亩以上。
每块耕地的平均面积,一般趋向,也在减少,在雇农之间,尤其显著。
保定耕地地块平均面积减少表(1390家1929—1930年)
年份|经营地主地块平均面积|指数|富农地块平均面积|指数|中农地块平均面积|指数|贫农地块平均面积|指数|雇农地块平均面积|指数
1929|10.63亩|100|8.1亩|100|4.66亩|100|3.22亩|100|1.88亩|100
1936|10.47亩|98.5|7.99亩|98.6|4.61亩|98.9|3.21亩|99.7|1.8亩|95.7
不管农户所耕田亩减少不减少,而农田却在日趋分散。
这种趋势是农业生产的障碍,并且使合理化的管理及土壤改良,均无从实现。
所以这个趋势是使地质日益硗瘠与枯竭的主要因素。
比较起来,每公顷棉花的平均生产量远不如埃及,烟草远不如苏联(U.S.S.R.),玉蜀黍远不如意大利,大豆远不如加拿大,小麦远不如日本。
在1928—1930年间,中国白米生产是平均每公顷18.9昆特(Quintal每昆特等于100克),在同时期内,美国每公顷之平均生产量为22.7昆特,日本为35.9昆特,意大利为46.8昆特,西班牙为62.3昆特。
小农田天然排斥大量生产的发展、大量劳力的使用、资本的集中、多数牲畜的饲养与科学的应用。
不久以前,由国联来华之意人特来贡尼教授曾对全国经济委员会作报告说:
“在欧美各国,在同一区域内往往可以见到大规模的、中等的、小规模的农田企业。
大规模与中等的农田,常雇用专家指导农事,以最完全的方法收最大的效果,小农耕法取效,颇称便利,以此之故,专门技术才能继续发展。
此等事情,在中国并不难见,因为农家土地狭小,决不允许雇用技术专家”。
在零星片断,连供给一头驴或一只水牛还嫌不够的农田上,而要雇用一位专家,岂不是笑话!
外国观察者,很了然于中国之专恃畜力经营农业之不适宜,印度人鲁易(M.N.Roy)曾用德语指出其对于经济的重大影响如下:
“农民之慢性的穷困,与难以相信的低劣的普遍生计,即是其结果。
一般所谓中国农业的强度,就是用大量劳动力从极小的土地面积上获取极高度的效果,在如此不利的生产条件之下,全部的社会劳动,大多尽用于农业耕作”。
二大地主是促成农村崩溃的主要因素
现在中国的贫农,难有增加其土地之望。
因为在近代的经济影响之下,私人财产的发展,已有一世纪的行程。
国有及公有的土地,为大地主所掠夺,他们非法的然而在事实上垄断了这些土地的地租。
大约在350年以前,中国有耕地701400000亩。
9.19%为兵士的屯田,由兵士自己耕作着,27.24%为各种官田,63.57%为庙田、族田及私田。
当时的私田仅有全数50%。
现在虽未有精确的统计,但私田的百分数一定大有增加。
例如无锡的田产,在1931年分配如下:
官田占0.48%,庙田占0.22%,族田占7.81%,私田则占91.47%。
中国兵士虽早已不从事农耕,但在本世纪之初,尚有屯田7570000亩。
后以承继、转租、典当及种种税务纠纷的关系,这些田地,渐渐转入私人之手。
在这种情形之下,省政当局,乃宣布公卖这些田地,如湖北、湖南、浙江三省,曾出售此项田地,定价较低,每亩之价由七元至十元。
但中国贫农决无此等购买能力。
另外在11世纪时,中国有学田之设。
学田之收入,专为祭祀孔子及补助贫寒学子之用,近则完全移作教育基金。
此等田地,存在于中国的多数地方。
在江苏的灌云,学田占全耕地1.21%,济南学田占3.78%。
云南学田之收入,占全省教育基金55%。
近来江苏的学田有秘密出卖的,而四川竟公开出卖。
此种情形,如同属于旧满洲兵士的旗田一样,政府也公然出卖。
河北省的旗田佃户当不能交偿田租的时候,往往有弃田不耕的事情发生。
公田也在减少了。
庙田在扬子江流域各省对土地关系曾有重大作用,现在多被有力僧人秘密的典当或出卖,或被地方军事当局公开拍卖了。
在广东、广西、贵州、福建等省,族田很多,大都为少数人所独占,这些人实际已经变成大地主了。
最近四川人民呈请省政府,禁止各地驻防军人没收或出卖族田。
因为该省军人不但消灭族田,而且把属于行帮的田产都分裂了。
即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移民很有希望的诸省,大部官田也极迅速地变为私产。
自1905至1929年,24年之间,黑龙江的95%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这土地有25%以下,都经开垦了。
大地主同时多为军政长官。
自1906至1910年之间,周孝义(ChowShaoYi)为黑龙江省土地局长,他在松花江以北肇东东南一带,占沃土50方里,据为已有,现在大半都经开发,归周氏享有其利。
继而吴俊升为黑龙江省长,自1924至1925年间,吴氏攫得土地,几遍全省,另外在辽北洮南尚有田地2万亩。
绥远省有265所天主教堂占有土地约500万亩。
该省的临河县有杨李二家,有地不下7万亩,另外霸占官田40余万亩,“佃户之种公田,地租则入私囊”。
(《绥远民国日报》)大地主垄断官田,恫吓贫农及中农,不准染指其间。
实则贫农及中农即有机会购买官田,也决无力偿付地价,及其他非法费用。
近年以来,在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及陕西的北部,有成千累万的贫苦难民,受饥馑、战争、苛税、征发及土匪的迫害,向关外等省迁移。
这些无衣无食,无居处,而又不名一钱的农民,无地可耕,不能成为独立的农民。
多数赋闲,有的变为佃农,其余受雇于富农及经营地主,此等地主有大量土地。
据中东路经济局统计员耶希诺夫(E.E.Yashnoff)的统计,1925年,在农业最为发展的52县之中,有佃农30万户,经营地主及自耕农70万户。
70万家的土地分配表(吉林黑龙江,1925年)
类别|农家百分比|土地百分比
经营地主及富农|14.3|52
中农|42.8|39
贫农|42.9|9
总计|100|100
在近代环境之下,饥馑,不可避免的可使土地集中。
中国贫农既多,这种趋势更为显然。
例如绥远萨拉齐的大塞林村(Ta—Se-Ling),在1929至1930——饥馑之年,多把土地售与绥远省政府官吏。
在陕西中部,1928至1930年的灾荒,很悲惨的把土地集中起来,往往以百亩之田,换取全家三日之粮。
1931年的长江流域几省大水灾,又使很多土地集中在大地主及富农之手。
连年的天灾人患,使中国陷于水深火热之境,最近的谷价低落,均直接或间接的使地主的收入减少。
即以秩序较为平定的江苏而论,多数的佃农皆以无力交付地租,而关在牢狱之中。
地主不但感觉收租的困难,而且感觉田赋的繁重。
无锡每亩的田赋表(1915—1933年)
年代|每亩田赋|指数|年代|每亩田赋|指数
1915|0.627元|100|1924|0.726元|116
1916|0.627元|100|1925|0.648元|103
1917|0.617元|98|1926|0.986元|157
1918|0,628元|100|1927|0.936元|149
1919|0.626元|100|1928|0.962元|153
1920|0.632元|101|1929|0.948元|151
1921|0.626元|100|1930|1.118元|178
1922|0.632元|101|1931|1.036元|165
1923|0.626元|100|1932|0.916元|146
——|——|————|1933|1.182元|189
在最近十年之间,就是在江苏田赋也增加90%。
田赋增加的速率远超乎地租的增加速率,尤其当此谷麦跌价的时候,许多地主乐得把他们的田地卖出。
四川许多地主,都放弃田亩,移居成都重庆等城市中,借以逃避交纳田赋。
在长江以北,宣汉蓬安灌县以南一带,为川省最富饶之区,而各地驻军预征田赋至20年到40年之久,另外还有附加税及额外征发。
兹举例如下(见表)。
1929至1930四川田赋预征表
地名|预征年数|征收年月|地名|预征年数|征收年月
重庆|5|1931年4月|宣汉|22|1932年3月
璧山|7|1930年1月|潼南|2]|1931年9月
合江|8|1930年1月|蓬安|24|1933年2月
邻水|10|1931年6月|隆昌|26|1932年6月
江安|12|1933年1月|成都|28|1933年1月
宣宾|14|1931年11月|温江|30|1931年7月
威远|15|1931年8月|万县|31|1932年12月
荣昌|]8|1931年]月|崇宁|38|1933年1月
岳池|19|1931年7月|灌县|41|1933年4月
另外资中的田赋,在三年(1930—1933)之间,预征至14年之多。
南充的田赋,在一年半(1931年lO月至1933年3月)之间,预征至11年之多。
其他各省虽偶有预征田赋之事,但决不如四川之甚。
就中国各地论,都为繁重的赋税所苦。
例如湖南的附加税当征税之四倍。
江苏北部的沛县现在每亩征收田赋4.774元。
军事的征发常按地亩摊派,实际就是变相的田赋。
据报纸所载,两年之间,全国所有1914县之中,有823县,皆为此等苛税所苦。
至于黄河流域,军事征发更为频繁。
试以山东省五县为例,在1928年田赋正税总数为468789元,而军事征发却达1286395元之多。
换言之,军事征发约当田赋之274%。
这种百分数在有战事的区域更高,如1929年河北省的南部,与河北省的北部将有军事行动的时候,其数增至432%,可以为例。
当1930年4月至10月河南省的东部及中部发生战争的时候,其百分数为4016%,质言之,即军事征发约当田赋40倍之多。
1927年11月至1928年5月,山西北部及长城以北等地,有15县的军事征发,约当田赋的225倍。
赋税繁重,并不能使地主制度趋于崩溃,不过驱无力纳税的旧地主速就灭亡,而新的地主予以产生。
这些新地主能够负担或者避免那些赋税。
中国田赋在名义上是累进的,而实际是反累进的。
许多有势力的在外地主,从不纳税,而这种负担大都加在当地的贫农的身上。
现在纯粹以地租为活的地主,日渐减少,身为地主而经营商业参加政治的日渐加多。
最显著的如陕西中部的土地,经过饥馑之后,多集中在军政官吏、商人及伪慈善家之手,中国的地主,曰趋于活跃,已经跨进新的政治与商业之中,同时随着政治与商业性质的改变。
他们自身的性质也在那里改变。
(1)地主与富农做些什么
中国的地主和法国旧时代即大革命前的地主不同,他们大都是四位一体。
他们是收租者、商人、盘剥重利者、行政官吏。
许多的地主兼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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