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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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从事有关危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从事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低压带电作业/动火作业/带煤气作业/吊装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3.职责
3.1安全生产部
负责对相关单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及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各二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审批、监督检查及检测工作。
4.术语
4.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受限空间作业:
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3低压带电作业:
在对地电压25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上进行的带电检修作业。
4.4动火作业:
指煤气设施或其它易发生严重事故后果的要害部位运行及检修时的动火焊接与切割作业。
4.5带煤气作业:
进入煤气区域检修、巡检或在带有煤气的设施上进行作业。
4.6吊装作业:
在施工或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7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及防护
5.1高处作业
5.1.1高处作业分级
a.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1.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1.3室外环境进行高处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5.1.4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防坠落用品(如:
安全带、安全绳等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如:
梯子、脚扣、升降机等),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1.5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1.6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5.1.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或作业平台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工具、材料因滑/滚动造成坠落。
5.1.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1.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1.10高处作业人员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2受限空间作业
5.2.1受限空间可分为三类:
a.密闭设备:
指除尘器、贮罐、容器、管道、反应塔、密闭料仓及炉窑等;
b.地下有限空间:
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及化粪池等;
c.地上有限空间:
包括贮藏室、垃圾站、温室、冷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5.2.2、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为防止危险气体介质或烟气泄漏、倒灌等事故发生,所有气体介质或烟气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并必须进行可靠切断。
5.2.3作业方案
5.2.3.1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首先应制订好作业方案,各单位应制订相对完善的流程图或示意图,制订作业方案时应根据流程图或示意图将翻盲板或插盲板的位置明确在方案中,并注明要进行切断阀门的位置及编号描述清楚。
作业方案制定完毕,负责制订方案的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
5.2.3.2作业方案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执行《检修(施工)项目方案审批表》,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人数1-2名,由工区(车间)级审批方案,同时进入人数3-5名由厂(部)级审批,同时进入5名以上人员由公司级审批方案。
涉及一、二级危险源的受限空间作业按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细则》的审批程序执行公司级或厂级审批。
5.2.4作业前
5.2.4.1现场负责人应对制订作业方案和危险因素辨识进行安全确认和交底,组织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必须要逐一签字确认,现场负责人作好进入人数的确认。
5.2.4.2厂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危险源辨识、方案审批、安全管理协议、安全交底确认书、检修前安全教育等进行确认后,方可批准作业。
5.2.4.3凡涉及煤气、氧气、氮气等所有气体介质(包括蒸汽、工业压缩气体等)以及产生的烟气必须可靠切断的,对用于可靠切断的盲板阀或电气操作控制箱上必须上安全锁,并挂禁止操作牌,填写好《检修摘挂牌记录》。
现场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危险介质已进行可靠切断,并检查《危险介质停、送安全确认票》执行情况。
进入现场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应对《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填写的检测结果进行现场确认签字,确认检测合格后现场负责人将安全锁钥匙和《危险介质停、送安全确认票》一并放入保险箱内,由参加作业的人员逐一在保险箱上上锁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开始作业。
5.2.4.4在有缺氧或有毒等危险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
a.测定时间;
b.测定地点;
c.测定方法和仪器;
d.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e.测定次数;
f.测定结果。
5.2.4.5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和有害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5.2.5作业中
5.2.5.1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
在氧气浓度
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具体办法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的气体进行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保证正常的使用状态;
c.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空间应采取上、中、下部位取样;
d.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应2小时监测一次,如果监测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加大监测频
率:
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监测,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现场处理后,并取样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连续监测,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2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受限空间,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21%之间,。
严禁用纯氧或富氧空气对受限空间进行通风换气,在富氧环境下氧气的浓度不得大于23.0%。
5.2.5.3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5.2.5.4在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或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可靠接地。
5.2.5.5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5.2.5.6在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
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
严禁勉强使用。
5.2.5.7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现场负责人要负责清点好人数。
5.2.5.8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
5.2.5.9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
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5.2.5.10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现场负责人应及时通知
这些作业场所。
5.2.5.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并应在醒目处做好安全警示标志。
5.2.5.12在存在缺氧危险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配备抢救器具。
如:
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
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5.2.5.13发生缺氧或中毒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对已
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5.2.5.14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浓
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可
燃气浓度置换要求: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5.2.5.15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
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2.5.16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
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
5.2.5.17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
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5.2.5.18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
必须严密关闭所有阀门,并装好盲板。
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
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5.2.5.19有可能从事缺氧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
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5.2.5.20个体防护
a.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必要时作业人
员拴带救生绳;
b.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
型低压灯具或不发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
套等防护用品;
e.在有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用品。
5.2.6作业结束
5.2.6.1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完成作业任务撤离现场后,要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上进行逐一登记,并逐一将保险箱上的锁打开,全部打开后将安全锁钥匙交由现场负责人,由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人数确已全部撤离受限空间。
5.2.6.2现场负责人将安全钥匙交由操作人员进行复产前的翻盲板作业,并按要求摘检修作业牌,并填写《危险介质停、送安全确认票》,翻盲板作业人员填写《翻盲板安全确认表》执行送介质操作。
5.2.7复产前准备
5.2.7.1将所有已解除的安全联锁装置或安全报警、检测装置等主要装置必须全部恢复正常,现场负责人要进行复产前的确认。
5.2.7.2现场负责人还应对检修或施工现场是否还存在其它可能引发火灾、触电等事故的隐患已全部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3低压带电作业
5.3.1在电气作业中原则上禁止进行带电,以下规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况下250V及以下的低压电气系统,在停电作业时也应遵循以下规定。
带电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作业。
5.3.2低压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遇雷、雨、雪、雾或风力大于5级时不得进行带电作业。
5.3.3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手套、绝缘鞋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撞等工具。
5.3.4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其它带电设备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设备的措施。
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
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5.3.5使用工具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损坏、变形、失灵,并使用绝缘摇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绝缘检测,阻值应不低于700MΩ。
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并应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5.3.6工作前应先分清火、地线,选好工作位置。
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
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5.3.7带电绝缘工具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专用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损伤。
5.3.8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合格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检修或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5.3.9带电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非电工专业的技术人员或从事电气检修作业不足3年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带电作业。
5.4动火作业
5.4.1防火部位的划分:
a.一级防火部位: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110KV变电Ⅰ站、Ⅱ站、Ⅲ站、煤气东站、煤气西站、转炉煤气站、炼钢风机房、自备电站、焦化化产作业区、焦炉地下室、氧气主管道和减压阀组、储运中心加油站、颗粒镁存放区、炼铁喷煤区域(主要是收粉箱体、喷煤罐、及煤粉仓内)、电石(GaC2)库、动力TRT、档案馆、信息中心等部位,一级防火部位属重点防火部位。
b.二级防火部位:
以工业煤气为燃烧介质的工业炉窑区域,风机房,玻璃钢冷却塔,带易燃衬板的仓槽,汽车停车场,储运中心物资仓库,高压配电室,小车队车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化学试剂库,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存放间等部位。
c.三级防火部位:
皮带通廊及皮带输送机械,水泵房、低压配电室、微机室、化验室、物品库、通讯设备室等部位。
5.4.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5.4.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储罐、输送管道、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4.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易燃易爆介质输送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4.2.3二级动火作业
a.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b.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各单位主管厂长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4.2.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4.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4.3.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b.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公司一级防火部位动火必须由新光物业公司消防人员现场签字、
监督方可动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c.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4.3.2规定执行。
d.在地面、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危化品储槽和容器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封盖和惰性气体保护等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种类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f.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g.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h.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i.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j.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k.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l.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4.3.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4.3.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专职消防人员和单位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各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4.3.3应急动火管理
应急动火是指由于生产工艺需要或故障造成的必须立即进行动火的作业。
应急动火作业在符合5.4.3.1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特殊级别的应急动火作业需经安全生产部及用火单位主管处级同意后,由各单位值班厂长现场确认并填写特殊动火作业票,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b.一级应急动火作业需经用火单位主管处级同意后,由各单位值班厂长现场确认并填写一级动火作业票,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c.二级应急动火作业需经用火单位工区负责人同意后,由所在区域工区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并填写二级动火作业票,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4.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4.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煤气检测分析由动力厂煤气防护站人员负责;氨、苯的检测分析由焦化厂人员负责。
5.4.4.2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对无法用检测仪器测定具体数值时可用相关实验方法测定(如爆发实验等)。
5.4.4.3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4.4.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当以相关实验方法测定时以实验合格为判定标准。
5.4.5职责要求
5.4.5.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5.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措施没有落实或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f.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用火单位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g.动火人必须持有与作业相一致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4.5.3动火、用火部门的监火人
a.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b.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c.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d.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5.4.5.4动火部位负责人
a.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b.检查、确认《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c.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4.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工区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4.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a.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b.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c.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4.6《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5.4.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a.《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首先根据动火作业分级判定动火等级,然后按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项目逐项填写,根据动火作业实际情况,在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栏进行选项并在措施制定人栏框进行签字。
然后按5.4.6.3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b.办理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用火部门监护人根据《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落实并签字确认,特殊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区负责人、安全科、主管处级在作业现场进行最终确认批准,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检修)主管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最终确认批准;涉及两个单位的动火作业实行区域审批,即在哪个单位区域动火由哪个单位负责审批,两个单位均应派监护人在用火单位监护人栏中签字。
c.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d.《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留存:
一、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联,由用火单位、动火单位、新光物业公司(在公司一级防火部位动火时留存)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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