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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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形成资金合力,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双一流”建设监测指标体系(试行)》《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及《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由学校获批的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陕西省部属高校“四个一流”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方向
第三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学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其总体分配遵循“资源随人走、随新走、随改革走、随贡献走、随公共平台走”,突出建设质量、学科交叉融合和协调创新、产教融合,坚持扶需扶特扶新。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如下:
(一)质量导向,注重引导。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是引导性投入,重在培育学科和建设专项的自我造血功能,提升内涵质量。
(二)改革驱动,激发活力。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旨在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激发人才活力和创造力。
(三)学科牵引,突破瓶颈。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重点考虑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科水平,突出学科的基础性和统筹地位,着力支持一流学科(群)建设,大力培育新兴(交叉)学科。
(四)保障基本,完善配套。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密切相关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绩效优先,动态调整。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强化实绩考核,投入与绩效挂钩,实行前期投入培育与后补偿激励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国际交流合作、文化与校园环境提升、公共服务体系等六大类设置项目,优先支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及教育部“双一流”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中关系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内容。
(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支持高水平课程建设、教材及专著建设、一流专业建设、教学成果奖培育、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学生创新及实践能力、学生全球胜任力培养、学生思政及综合素质实践教育、体育设施购置等,以及其他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项目。
(二)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支持人才特区、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配套建设、长聘人员基础年薪、准聘教师的引进与激励,高水平师资海内外招聘、青年教师培养等,以及其他师资队伍建设的项目。
(三)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项目。
支持公共教学、科研平台建设,一流学科、基础学科、特色文科建设和新兴(交叉)学科培育,国家级创新平台、前沿科学中心和大科学装置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新建学院及研究机构建设等,以及其他用于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的项目。
(四)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支持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赴国际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实习实践、学生国际交流(3个月以上)、师生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国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国际性学术期刊的培育和创办、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教师境外研修等,以及其他用于国际交流合作的项目。
(五)文化与校园环境提升项目。
支持培育理念先进、特色鲜明、中国智慧的大学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建设;支持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所需的房屋建筑修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安防消防以及新建项目配套建设。
(六)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支持校园信息化、文献资料、保密条件、医疗条件及公共家具购置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双一流”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经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维修改造费等。
(一)人员经费原则上只能由人事处发放,主要用于引进、培育学术领军人才、青年学者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支出额度据实确定。
(二)劳务费具体包括专家评审费和研究生助学金。
1.专家评审费具体指因举办学科论坛、学术会议及重大项目论证等聘请的高层次专家(院士,万人、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杰青、国家重点重大项目负责人等)咨询费用,其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10%,常规性的会议、论坛产生的评审咨询费均不得在“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2.研究生助学金原则上只能由新引进教师(入校3年内)中具备硕、博士招生资格的教师支出,且不得超过归口项目总额的5%。
(三)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和科研服务所需仪器及配套设备,图书、文献资料,校园信息化建设相关设备和软件,以及各类学生宿舍家具设施。
(四)业务费包括印刷/文献/版面、差旅费(含国际)、会议场地使用费、专利费、国际邮寄费、会议注册费等。
1.教师出版教材、专著、发表论文等项目可支出出版发行费及印刷设计费两类,其中:
向出版社(期刊)支出的发行费用额度据实确定,印刷设计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部。
2.会议场地使用费、印刷费、国际邮寄费等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
举办学术论坛、学术会议的,其会议场地使用费在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的范围内据实报销。
3.差旅费分为国内差旅费和国际差旅费,其中:
国内差旅费的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10%,且不得支出归口单位日常工作范围内的差旅费;国际差旅费根据当年度派出的师生人数及出访实际确定。
4.项目涉及专利费的,可据实列支。
5.会议注册费是指师生参加校外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按规定缴纳的注册费用。
(五)维修改造费用于为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维护,以及新建基建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六)如项目支出超出上述规定,可由归口部门向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请。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的规划使用原则上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同时可根据学校改革发展“先行先试”需要和新建二级教学(研究)机构发展建设需要,直接预算到学院(研究机构)、学科召集人及学科负责人。
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结合学校一流大学建设方案,科学编制“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三年投资项目库,并按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一)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总体项目库的论证建设及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工作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接上级部门评审、检查、绩效评价等;根据学校发展和资金统筹需要,联合多个部门开展学校教学、科研公共平台,国家级创新平台、前沿科学中心和大科学装置等重大项目论证。
(二)“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处负责。
财务处对接上级部门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陕西省部属高校“四个一流”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审计;协助发展规划处完成“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绩效评价等。
(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类项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体育部等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高层次人才办公室)负责;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类项目由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等负责;国际合作交流类项目由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负责;文化与校园环境提升类项目由党委宣传部、艺术教育中心、基建处、后勤办公室和保卫处等负责;公共服务体系类项目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保密处、校医院、基础教育单位等负责。
第七条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发展规划处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制定学校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
第九条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根据发展规划处发布的《申报指南》和实际建设需求,科学编制三年投资建设规划和年度预算方案,并经处(部)务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发展规划处。
发展规划处在此基础上,编制《西北工业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简称《项目库》)。
《项目库》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管理,设一级项目库(优先支持)、二级项目库(资金富余情况下考虑支持)。
第十条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所提年度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突发性应急项目由发展规划处与财务处商议后,按相关制度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于每年5月10日左右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论证和部门评审工作,并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报发展规划处。
(二)发展规划处于每年5月25日左右提出下一年度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建议,由财务处统一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二)发展规划处于每年6月25日左右邀请相应领域专家对提交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修订形成学校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库,其预算金额原则上为本年度立项金额的2.0倍左右。
(三)发展规划处应于每年7月1日左右,根据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建议将申报项目库提请分管校领导专题办公会或学校发展规划小组或学校一流大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修订形成学校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国审项目库,其预算金额原则上为本年度立项金额的1.8倍左右。
(四)发展规划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安排,将学校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国审项目库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
(五)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按照评审结果及有关要求编制中央部门预算,形成学校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一上”项目库(工信部项目库),其预算金额为本年度立项金额的1.5倍左右,并按要求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发展规划处于每年12月10日左右,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学科召集人或学科负责人修改后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修订形成学校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方案(审议版),其预算金额为本年度立项金额的1.0倍左右。
(七)发展规划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预算方案(审议版)提请学校一流大学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修订形成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下一年度“二上”项目库。
(八)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将学校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二上”项目库分别按要求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立项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审批
(一)发展规划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额度及党委常委会审定情况确定学校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立项金额。
(二)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复额度对原有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核定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至发展规划处。
(三)发展规划处应于每年3月25日前完成当年项目立项,并按照当年立项金额的30~70%拨付首批建设经费,剩余经费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分批次拨付。
根据项目建设及实际执行需要,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建设经费可一次性全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要切实增强预算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内容,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规定及程序进行。
(一)本办法所指项目调整是指发展规划处直接立项至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学科召集人及学科负责人的项目。
归口部门二次拨付至学院、研究机构、学科召集人及学科负责人的项目调整审批,由归口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项目确需调整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负责人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应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报发展规划处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三)各归口部门项目年度调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部门立项金额的10%(维修改造类项目调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部门立项资金的20%);如超过,各归口部门需组织专家进行部门项目论证,重新上报发展规划处。
(四)项目调整审批权限:
50万元以下调整由归口部门自行审批,报发展规划处备案;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调整由发展规划处审批;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调整由分管发展规划的校领导审批;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调整报校长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调整须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使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允许跨类别调整。
(六)项目调整原则上不允许新增“一上”项目库以外建设内容。
如确有急迫需求,需经发展规划处与财务处商议后,按相关制度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序时进度推进“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要求12月20日之前完成全部预算。
对无法按时完成项目预算的原则上收回项目当年剩余资金,并压减归口单位下一年“双一流”建设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项目所报建设内容完成后,该项目资金仍有结余的,由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统筹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使用“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召集人、学科负责人应当在年终对照期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八条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归口部门(学院、研究机构)或学科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评审。
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双一流”建设资金等措施。
(一)绩效评价结果分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4档。
(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对超额完成指标基数的,下年度优先支持;对未完成指标基数的,按比例核减其下年度经费投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和配合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对“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学校归口部门对“双一流”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分别对“双一流”建设资金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转字〔2018〕64号)、《西北工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转字〔2018〕6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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