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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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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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附件
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一部分节水、水资源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十二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罚款额(万元)
月用水量≤400吨
2≤罚款额≤4
400吨<月用水量≤2000吨
4<罚款额≤6
2000吨<月用水量≤4000吨
6<罚款额≤8
4000吨<月用水量
8<罚款额≤10
2、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罚款额(万元)
擅自用水量≤0.5万吨
罚款额≤1
0.5万吨<擅自用水量≤1万吨
1<罚款额≤2
1万吨<擅自用水量≤3万吨
2<罚款额≤3
3万吨<擅自用水量≤5万吨
3<罚款额≤4
5万吨<擅自用水量
4<罚款额≤5
3、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违反规定提供水源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备案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罚款额(万元)
类型
限期内改正的
拒不改正的
使用时间≤半年
不予处罚
0.2≤罚款额≤0.5
半年<使用时间≤1年
不予处罚
0.5<罚款额≤1
1年<使用时间≤2年
不予处罚
1<罚款额≤1.5
2年<使用时间
不予处罚
1.5<罚款额≤2
备注:
发现的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机有多台的,使用时间以最长的为准。
4、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款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本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
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用水。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具备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条件的,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的,由市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罚款额(万元)
用水总量≤20吨
1≤罚款额≤2
20吨<用水总量
2<罚款额≤3
5、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建设节水型单位;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三)建立用水台帐,开展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罚款额
(万元)
类型
限期内已改正且未造成
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
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
违反1项
不予处罚
0.5≤罚款额≤2
违反2-3项
不予处罚
2<罚款额≤3.5
违反4-5项
不予处罚
3.5<罚款额≤5
6、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单位和个人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四十二条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单位和个人浪费用水或者擅自取水。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情节
罚款额
类型
取水量≤30m³
(取水管管径≤DN20)
30m³<取水量≤100m³
(DN20<取水管管径≤DN50)
100m³<取水量≤200m³
(DN50<取水管管径≤DN100)
200m³<取水量
(DN100<取水管管径)
对单位(万元)
1≤罚款额≤3
3<罚款额≤5
5<罚款额≤7
7<罚款额≤10
对个人(元)
100≤罚款额≤300
300<罚款额≤500
500<罚款额≤700
700<罚款额≤1000
备注:
1.优先以取水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取水量为所有取水口的取水总量;
2.取水量无法取证的,可将取水管管径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以较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7、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未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罚款额(元)
罚款额≤3500
3500<罚款额≤7000
7000<罚款额≤10000
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第
(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情节
取水量≤30m³
(取水管管径≤DN20)
30m³<取水量≤100m³
(DN20<取水管管径≤DN50)
100m³<取水量≤200m³
(DN50<取水管管径≤DN100)
200m³<取水量
(DN100<取水管管径)
罚款额
(万元)
2≤罚款额≤4
4<罚款额≤6
6<罚款额≤8
8<罚款额≤10
备注:
1.优先以取水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取水量为所有取水口的取水总量;
2.取水量无法取证的,可将取水管管径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以较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9、未经批准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未经批准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情节
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的
限期内未补办许可手续,
但自行封井的
限期内未补办许可手续
又未自行封井的
罚款额
(万元)
2≤罚款额≤3
3<罚款额≤4
4<罚款额≤6
10、在禁止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在禁止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八条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停止违法行为,
并在限期内封井的
停止违法行为,
未在限期内封井的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也未在限期内封井的
罚款额
(万元)
7≤罚款额≤8
8<罚款额≤9
9<罚款额≤10
11、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九条下列地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三)水工程保护区;(四)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停止违法行为,
并在限期内封井的
停止违法行为,
未在限期内封井的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也未在限期内封井的
罚款额
(万元)
5≤罚款额≤6
6<罚款额≤7
7<罚款额≤8
12、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条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
确需开采基岩水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限量开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开采时间≤1年
1年<开采时间
罚款额(万元)
6≤罚款额≤8
8<罚款额≤10
第二部分排水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或者不正常使用隔油设施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
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服务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
罚款额(元)
类型
限期内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
营业面积≤50㎡
不予处罚
1000≤罚款额≤2000
50㎡<营业面积≤100㎡
不予处罚
2000<罚款额≤3000
100㎡<营业面积≤200㎡
不予处罚
3000<罚款额≤4000
200㎡<营业面积
不予处罚
4000<罚款额≤5000
2、未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
(二)项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二)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巡查、养护和维护职责的;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处罚:
情节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财产损失的
造成人员伤亡的
罚款额(万元)
10≤罚款额≤30
30<罚款额≤40
40<罚款额≤50
依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处罚:
情节
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罚款额(万元)
1≤罚款额≤2
2<罚款额≤3
3、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排放超标污水
排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超标项或超标倍数≤2
2<超标项或超标倍数
罚款额(万元)
1≤罚款额≤2
2<罚款额≤3
3
备注:
水质标准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执行
4、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六)项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擅自接入污水、再生水管网
擅自接入雨污合流管网
擅自接入雨水管网
罚款额(元)
3000≤罚款额≤6000
6000<罚款额≤8000
8000<罚款额≤10000
5、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
罚款额(万元)
类型
逾期不改正,
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或造成环境污染的
对单位
10≤罚款额≤15
15<罚款额≤20
对个人
2≤罚款额≤5
5<罚款额≤10
6、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类型
罚款额(万元)
日用
水量(吨)
其他类排水户
住宿、餐饮类排水户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高等院校、有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排水户
化工类排水户
日用水量≤5
罚款额≤5
罚款额≤10
5≤罚款额≤15
50
5<日用水量≤25
5<罚款额≤10
10<罚款额≤15
15<罚款额≤20
25<日用水量≤50
10<罚款额≤15
15<罚款额≤20
20<罚款额≤30
50<日用水量≤100
15<罚款额≤20
20<罚款额≤25
30<罚款额≤40
100<日用水量
20<罚款额≤25
25<罚款额≤30
40<罚款额≤50
备注:
日用水量按照排水户近4个月的水费缴费单据(应与提交受理大厅的保持一致)显示的用水量核算。
7、不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水
一、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金额:
超标项
罚款额(万元)
超标倍数
1-2项
3项及以上
粪大肠菌群超标倍数≤50
5≤PH值<6.5,9.5<PH值≤11
其他项超标倍数≤5
罚款额≤2
3<罚款额≤4
50<粪大肠菌群超标倍数≤100
PH值<5,PH值>11
5<其他项超标倍数
2<罚款额≤3
4<罚款额≤5
二、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水,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金额:
(一)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超标项
罚款额(万元)
超标倍数
1-3项
4-5项
6项及以上
100<粪大肠菌群超标倍数≤1000
PH值≤5,PH值>11
5<其他项超标倍数≤10
5≤罚款额≤10
10<罚款额≤20
20<罚款额≤30
1000<粪大肠菌群超标倍数≤5000
PH值≤5,PH值>11
10<其他项超标倍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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