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创作表演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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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经纪合同创作表演类
盛世九歌·艺人(含创作类表演)签约合同
甲方:
(公司代表)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艺员)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对全世界各地文化市场需求状况、文化特色、历史背景和演艺市场的价格行情的信息优势,以及在演艺市场运作、策划、指挥和文化服务贸易谈判等方面具有的资源和资金优势;
鉴于乙方在演艺工作方面具备的自身条件,以及在文化演艺方面进一步得到充分发展的良好意愿;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成为甲方的签约艺人,以及双方在本合约书中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并签订本合约书,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
1.1甲方声明,本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具备相关法律认可的资格及权利签署本合约书,并保证按照本合约书之各项条款履行义务和承诺;需要付上营业执照
1.2乙方(或代理人)声明,本人已认真仔细阅读了本合约书的全部条款,并在充分理解本合约书全部内容及各条款含义的基础上,保证按照本合约书之各项条款履行义务和承诺。
1.3甲乙双方声明,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关联公司与甲方享受合约内容的同等权利。
“甲方及其甲方关联公司”在以下合约内统称为“甲方”。
第二条定义
下列词或词组在本合约书中有如下含义:
2.1[商业活动]指乙方本人参加的商业剪彩、歌友会、产品代言、出版书籍、电视、演出的主持、嘉宾等活动;
2.2[演艺工作]指乙方本人参加的演唱、电视电影演出、舞台表演、演唱会、独立或合作创作作品、录音录像等商业或公益表演活动;
2.3[网络传播]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或WAP、IVR、MMS、EMS、CRBT、MP3下载等电信增值业务方式传播使用乙方表演或创作的录音、录像作品;
2.4[合理费用]指演艺设备使用费、演艺设备耗用材料费、雇用演艺服务人员
(服装、化妆师、发型师、伴唱、伴舞人员及伴奏乐队等)费用、交通、食宿、宣传及演艺人员必须投保的保险费等。
2.5[不可抗力]指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意外事故、罢工或骚乱、暴动或动乱、禁运、战争等;
第三条协议
3.1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签约艺人,同意甲方为乙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所有商业活动和演艺工作的唯一经纪公司,负责统一策划、安排乙方在前述范围内所有的商业活动和演艺工作。
3.2乙方确认,甲方作为乙方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唯一经纪公司,享有独家的、排他的经纪权利。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自行安排本合约书条项下所有的商业活动和演艺工作,或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合约项下所涉及的商业活动和演艺工作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3双方确认,甲方经纪工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3.3.1以甲方名义就商业活动、演艺工作、网络传播事宜,进行对外合作、谈判签约、获得收益;
3.3.2以甲方名义处理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演艺工作、网络传播等事务,以及可能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3.3.3甲方代理乙方处理涉及乙方个人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一切法律事务;
3.3.4甲方代理乙方就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派生权益的使
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进行谈判签约、获得收益。
3.3.5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就商业活动、演艺工作、网络传播事宜进行策划、包装、宣传、公共关系事务、培训、实施、行政管理等事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行使独家经纪管理。
3.4乙方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应服从甲方经纪工作安排,并保证全面、适当地履行甲方按本合约书3.3规定对外所签合同中涉及乙方的全部义务。
并根据甲方经纪工作之需要,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3.5甲方按本合约书3.3规定获得的所有报酬及收益,应按本合约书第六条之规定分配给乙方,乙方不得擅自收取任何报酬或收益。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有权为乙方制订整体发展规划,对本合约3.1项下所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地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
在此过程中,甲方应当充分尊重乙方的建议和要求,但对整体实施安排甲乙双方不得单独决策。
4.1.2为全面实施甲方制订的乙方发展规划,甲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相关培训以及相关事务管理,对乙方不利于本合约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问题进行提醒和建议,若乙方言行和问题已经导致甲方或乙方无法如约履行合约实施整体目标或造成甲方之名誉、经济等方面获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此合约,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4.1.3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约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4.1.4在本合约书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约期内每月至少完成2-3首音乐作品交给甲方审核,并作为乙方制作个人音乐产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专辑、个人EP、单曲、合辑等)进行甄选及其它用途。
4.1.5甲方为乙方制作的单曲或专辑涉及乙方词、曲、表演者权利部分,乙方同意专有授权给甲方,由甲方负责版权运营,收益分配方式为甲方80%,乙方20%。
甲乙双方合约期满后,乙方有权将自己拥有的词、曲版权部分的歌曲重新录制出版,甲方予以同意。
授权他人表演乙方的作品,乙方应取得相应的收入。
(此部分收入是指唱片销售,还是包含互联网付费音乐,无线付费音乐,彩铃?
?
)
4.1.6在本合约书有效内,为便于更好宣传推广乙方的演艺事业,甲方经过乙方授权可根据需要将其拥有的3.1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授予或转让给第三方行使,单次授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转让全部权利。
为此所获得的收益按本合约书第六条分配。
4.1.7甲方有权在本合约签订后,每6个月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未达到甲方为乙方制订的相关标准,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约。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合约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直至解除本合约。
标准不明确,何为赔偿?
如何赔偿?
4.1.8甲方有权在本合约有效期内,若乙方因为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毁容、失声,无法继续演艺事业,甲方有随时终止合约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乙方亦不承担违约责任。
4.2甲方义务:
4.2.1甲方在本合约签署后,会依照艺人的资质,安排乙方参加提高演艺事业的相关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完成乙方在合约期限内的全面发展规划,包括发展定位、发展阶段、发展目标、包装宣传计划、商务拓展计划等,该发展规划在完成过程中应与乙方共同参与(该规划应依据乙方实际发展进程定期做出合理调整),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4.2.2甲方负责为乙方制作、宣传、发行个人唱片专辑或单曲,并承担全部费用。
在合约期内,甲方每年为乙方制作和发行不少于5首歌曲和1支MV。
一部分采用乙方自主创作的歌曲,一部分采用其他创作人的作品。
需要细化违约责任。
4.2.3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单曲和唱片的录制、演艺事业的宣传推广,并利用自身的平台安排乙方与其它艺人合作及相关资源进行合作,推动乙方在演艺事业上的发展。
4.2.4甲方在为乙方争取上述发展机会时,应当事先与乙方全面沟通有关资讯,并充分尊重乙方的个人意愿,作为乙方发展规划的选择依据。
4.2.5甲方为保障乙方的形象和知名度的提高,甲方承诺在乙方的宣传上每年提供在重点媒体上进行至少一轮的宣传推广,并承担全部费用。
具体见宣传附则。
4.2.6因乙方身体、心理、艺术能力和时间档期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施甲方安排的相关机会,或经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为乙方长远发展而采取等待重要机会或放弃一些机会的策略,不视为甲方的过错。
4.2.7甲方必须依照为乙方制订的发展规划实施经纪行为,充分保障乙方的各项权益和收益的有效实现。
甲方在实施经纪行为时,事先通告乙方并充分尊重乙方的个人意愿。
4.2.8甲方为保证乙方有效地实施本合约,将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和助理人员;乙方在参与个人唱片录制,以及商业活动和演艺工作中乙方及助理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用、餐饮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第三方承担除外)。
甲方承诺每年安排乙方不少于10场商业演出(不包含乙方依靠自己的关系联系的演出)。
4.2.9甲方负责乙方制作网络视频,即不同形式的翻唱视频,创意小视频。
包括:
拍摄,剪辑和编曲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以及主动在网络推广宣传。
4.3乙方权利:
4.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依据本合约书,全面实施经纪行为,并且依据本合约书获得相应收益。
4.3.2乙方有权获悉甲方实施经纪行为所获得的实际收益;
4.3.3乙方在甲方实施本合约的过程中,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并且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4.3.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撤换为业务和服务的不称职助理人员;
4.4乙方义务:
4.4.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规划安排,乙方应严格实施甲方实施经纪行为所对外签订的合同。
4.4.2在本合约书有效期内,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肖像、简历等资料,以便于甲方更好地行使进行唱片的制作、宣传、发行以及按本合约书约定为乙方安排商业活动、演艺工作和网络传播工作。
4.4.3乙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双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双方声誉。
4.4.4乙方应尽勤勉义务,保质保量完成原创音乐作品。
4.4.5乙方需按照甲方安排之制作时间进行单曲或专辑制作并配合甲方制定之宣传计划,若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影响制作及宣传造成甲方损失,则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4.6乙方需按照甲方安排之受训时间接受培训,若乙方无故不进行培训,则乙方需以甲方已发生实际投入金额为标准进行赔偿。
4.4.7乙方不得私自安排及录用私人助理及工作人员,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在合约期内的一切演艺活动及通告并单方解除本合约,同时乙方需要赔偿甲方实际投入金额并承担本合约之违约金。
没有甲方的安排和许可,乙方不得在公众情况下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包括个人私生活,但不能有任何商业行为)演艺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在合约期内可预见性收入和甲方已发生实际投入金额,乙方同时承担本合约之违约金.
4.4.8为包装需要,乙方必须按照个人发展计划书无条件遵从甲方对乙方进行形象,声音上设计和定位,不得擅自更改。
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在合约期内的一切演艺活动及通告并单方解除本合约,同时乙方需要赔偿甲方实际投入金额并承担本合约之违约金。
4.4.9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安排和设计的形象接受广播、电视、期刊、杂志、报纸、网站等媒体的采访,接受采访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应对并注意维护甲方声誉。
4.4.10乙方作为甲方签约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保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乙方不得有下列作为:
1.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2.在公众面前作为不端,言语不检点,严重损害本人及公司形象的;
3.不尊重歌迷,严重伤害歌迷感情,造成恶劣后果的。
4.5共同责任条款:
4.5.1在本合约期间,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荣誉,不得有任何有损于对方名誉的言行;
4.5.2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侵害时,甲乙双方应维护对方名誉,尽全力相互协助。
第五条合约期限
5.1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执行的前两年中双方未解除本合约的前提下,则本合约书有效期自2015年月日起至公元20年月日止,在本合约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双方未提出终止合约则本合约自动延续至2016年月df日。
本合约书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双方续签的提出应在本合约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第六条收益分配
6.1双方同意,在本合约书有效期内,凡根据本合约书规定所产生的所有报酬及收益,均先由甲方收取,甲方再按本合约书6.2条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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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艺人 经纪 合同 创作 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