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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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
保险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协议书
2.实施细则
3.保险条款
4.甲方投保资料
5.保险谈判记录
6.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条件
(一)营业场所:
(二)事务所类型:
(三)承保区域:
(四)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
(五)免赔额:
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3%。
(六)保险期限:
自2008年月日0时起至2008年月日24时止。
(七)追溯期与发现期:
追溯期:
详情见实施细则。
发现期:
详情见实施细则
保险费率:
详情见实施细则
(八)保险费:
(九)适用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十)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由被保险人或为被保险人利益而支出的为本保险协议所承保的赔偿请求进行调查取证、调解、和解、抗辩或上诉等所必需且合理的律师费、咨询费等成本和支出(但不应包括被保险人雇员的工资、薪水或其它任何报酬),无论最终是否判决由被保险人就赔偿请求承担责任,保险人都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上述费用。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与索赔方达成和解,保险人按和解金额进行理赔,但和解费不超过每次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此项费用的累计赔偿额度为本险协议累计赔偿限额期;此项免赔额同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五项所载,且该项赔偿在每次和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和累计赔偿限额。
在任何赔偿请求获得最终偿付或解决之前,如抗辩费用超过10万元,应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预付50%的抗辩费用。
(十一)自动恢复责任限额条款(见批单)
(十二)错误与遗漏条款(见批单)
三、保险服务及其他约定
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见附件2)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和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协议相关内容。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和补充部分的效力优先本协议相关内容。
1.如无相反约定,投保单位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协议。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单位要求解除本协议,需支付手续费(保费的5%),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单位要求解除本协议,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协议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回投保单位。
保险费按日计算。
2.除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协议的情况外,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协议。
保险人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单位,保险人自本协议解除之日按日计算退回保险费,本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问、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提供,或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六、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选择进行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因保险赔付争议引起诉讼,甲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七、其他
本协议正本份、副本份,甲方执正本份、副本份,乙方和经纪公司各执正本份。
附件:
1.《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2.《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
实施细则(草稿)
为了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及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深财会[2007]31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规定,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江泰保险经纪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泰”)联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操作模式
本次承保采用“协会牵头、江泰协助、会员参与、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操作模式。
即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搭建统一的投保平台,委托江泰为保险经纪人,开发设计统一的保险方案,通过询价或招标争取到最优惠的投保条件,宣传动员会员单位投保,由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并由江泰协助投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审校保险单、提供协助索赔等日常服务。
为便于统一操作及管理,投保单位的保险到期时间统一规定为2008年9月30日或2009年3月31日。
其中,2008年3月31日前新投保单位或2008年3月31日前保单期满的单位,保单到期日统一定为2009年3月31日;2008年3月31日后新投保单位或2008年3月31日后保单期满的单位,保单到期日统一定为2009年9月30日。
保险期限案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超过部分),保险费按日计算(即保险费=年保险费×实际天数/365)。
保险期满续保时,保险期限统一规定为一年。
第二条保险方案
保险人应保证本次统保所有承保文件的合法性。
如保险方案实施过程中因承保条件或保险方案合法/合规性问题造成投保单位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费率
1.2007-2010年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基本费率表(2011年再作修改)
赔偿限额(万元)N
费率F(%)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赔偿限额
法律费用
100
100
法律费用的赔偿限额包含于保单所列明的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中,且适用保单所列明的免赔额
1.10
101-200
100-200
1.0
201-300
201-300
0.95
301-500
301-500
0.90
501-800
501-800
0.85
801-1000
801-1000
0.80
1001-1200
1001-1200
0.75
1201-1500
1201-1500
0.70
1501-1800
1501-1800
0.65
1801-2000
1801-2000
0.60
2001-3000
2001-3000
0.55
3001-5000
3001-5000
0.50
5001-8000
5001-8000
0.45
8001-1亿
8001-1亿
0.40
保险费Y=赔偿限额N×赔偿限额对应费率F×约定保险期间天数/365天T×费率浮动系数X
注:
赔偿限额必须为100万元的整数倍;如超过当年度累计赔偿限额,投保人须重新购保险。
保险人不得对某家投保人拒保,除非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未提供充分投保资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也不能拒绝续保。
2.保费浮动
为鼓励投保单位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保险事故发生率及事故损失程度,保险人根据投保单位的具体情况,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相应优惠,调整系数如下(如无特别说明,下列各调整系数表中分类时列明的数据区间包括各区间的上限数字,不包括下限数字,如40-60中,包括60,不包括40):
(1)过去赔偿情况调整系数表1(指参加本次统保以后,下年度续保时)
上一保险年度赔付率(%)
0
0-40
40-60
60-150
150以上
浮动系数X1
0.9
0.95
1.0以上
1.1
1.2
注:
上一保险年度赔付率=(已决赔付金额+未决赔付金额)/保险费×100%。
如连续1个保单年度内赔付率为0时,保费折扣为0.9;连续2个保单年度内赔付率为0时,保费折扣为0.9×0.95;连续3个或3个保单年度以上的赔付率为0时,保费折扣为0.9×0.95×0.95
如连续1个保单年度内赔付率为150%时,保费折扣为1.2;连续2个保单年度内赔付率为150%时,保费折扣为1.2×1.1;连续3个或3个保单年度以上的赔付率为150%时,保费折扣为1.2×1.1×1.1
(2)事务所成立时间调整系数表2
成立时间
在1年内
在1-3年内
在3年以上
浮动系数X2
1.05
1
0.95
(3)注会人数占总人数调整系数表3
注会占总人数%
30以内
30-50
50-70
70以上
浮动系数X3
1.1
1.05
1
0.95
(4)审计上市公司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调整系数表4
上市公司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
0
0-30
30-50
50-70
70以上
浮动系数X4
0.85
0.95
1.0
1.05
1.1
(5)上一年度或(新成立的公司报预计本年度)业务收入调整系数表5
上一年度或(新成立的公司报预计本年度)业务收入(万元)
200
以内
201-
500
501-
1000
1001-
1500
1501-
2000
2001-
3000
3001-
5000
浮动系数X5
1.0
1.1
1.3
1.5
1.7
1.9
2.1
上一年度或(新成立的公司报预计本年度)业务收入(万元)
5001-
8000
8001-10000
10000-15000
15000-
20000
20000-50000
50000以上
浮动系数X5
2.3
2.5
2.7
3.0
3.5
4.0
注:
如申报的上一年度或(新成立的公司报预计本年度)业务收入不足实际业务收入的75%,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将按申报的上一年度或(新成立的公司报预计本年度)业务收入/实际总业务收入的比例赔付。
第五条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为损失金额的3%。
第六条追溯期
追溯期是由保险双方在保险协议中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前的一段期间,投保单位在此期间内承办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依法应由投保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案发当年保险期内的投保人所购买的每次赔偿限额为准),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如无特别约定,此次统保业务为无限追溯期。
第七条发现期
发现期是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的一段期间,投保单位在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承办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如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内提出索赔,依法应由投保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内,投保单位或保险人解除合同,或保险期满时,若投保单位拒绝续保,投保单位有权提前15日书面申请并按对应赔偿限额所计算的保险费与所选择发现期对应交费比例附加保险费可获得发现期
发现期与附加保险费按下表执行
发现期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每增12个月
附加保险费比例
50%
100%
150%
另再增加50%,依此类推
无论是否提出申请,投保单位均可免费享有为期三十天的发现期;若投保单位选择购买十二个月或以更长的发现期,则上述三十天发现期应计入该十二个月或以更长的发现期内。
投保单位可以购买的发现期最多不能超过72个月。
第八条事务所歇业处理
保险期间内,如投保单位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以下简称“歇业”),则自歇业之日起,如无特别约定,本保险单终止,保险人按日退还剩余保险期间内的相应保费。
如投保单位歇业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则保险人同意对歇业后约定期间内(见下表)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投保单位在追溯期后、歇业前的执业行为提出的索赔,根据本次保险的相关规定继续承担责任。
约定时间
36个月内
60个月内
保险费(上年度的保费的比例)
10%
20%
第九条投保出单与保费支付
江泰根据投保单位的投保需求出具出单指示,并在投保单位签章确认后将其提交保险人()。
保险人在接到出单指示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工作(含投保协议、保险条款、实施细则,下同),经江泰审核无误后交付投保单位。
如保险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单工作,则对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保险索赔,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单位收到保险单及“保费支付通知书”/保费发票后,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费款项自投保单位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
第十条保险合同解除
1.如无相反约定,投保单位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单位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需支付手续费(保费的10%),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单位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回投保单位。
保险费按日计算。
2.除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单位,保险人自合同解除之日按日计算退回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条款
1、建立保险服务体系
为推动统保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保险服务的质量,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门的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领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保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及指导。
保险人、江泰分别成立专门的项目服务小组,负责此次统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服务。
“领导委员会”成员及联系方式
姓名
分工
负责内容
联系方式
备注
保险人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姓名
分工
负责内容
联系方式
备注
投保人代表联系方式
姓名
分工
负责内容
联系方式
备注
江泰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姓名
分工
负责内容
联系方式
备注
黄桂波
组长
全盘工作
廖芳
副组长
协助全盘工作
雷鸣
项目经理
项目管理、技术指导
张玉清
技术支持
协助管理、技术指导
柏春艳
客服
市场拓展、保全,日常沟通及服务
于波
保险期限内,如保险人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领导小组”及江泰项目服务小组。
2.建立沟通机制
建立“领导委员会”、保险人项目服务小组、江泰项目服务小组四方沟通机制,对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交流,协商解决保险赔偿中出现的问题。
具体时间由四方协商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3.建立投诉机制
保险人设立专门的保险投诉:
0755-,负责受理投保单位或江泰的保险服务投诉,并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继续跟踪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投诉方。
第十二条理赔服务
1.报案
投保单位接到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索赔通知或法院传票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24小时报案:
0755-,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项目服务小组或江泰项目服务小组报案;如直接向江泰项目服务小组报案,则江泰项目服务小组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协助投保单位出具书面的出险通知书,出险通知书应简要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初步处理情况。
2.查勘或案件处理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江泰报案并经初步审核属于保单责任后,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指派查勘人员或专业律师或专家到现场提供咨询,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事故处理。
如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指派专业律师或专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以自行聘请专家或律师(需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取得保险公司书面认可),保险人则认可被保险人或代表或聘请专家/律师出具的关于事故经过的材料;同时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预付相关费用;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预付相关费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费用的产生应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2)当被保险人不应享有任何损失补偿的权利或本保险合同的权益时,该预付款应返还保险人;
(3)对于低于免赔额部分的预付款(包括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应返还予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进行赔偿谈判或诉讼,谈判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就赔偿原则、赔偿金额等方面提供书面建议。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与索赔方达成和解,保险人按和解金额进行理赔,但和解费不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赔偿限额。
3.提交索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书面索赔申请书、保险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有关责任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执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会计事务所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与判断保单责任及损失程度有关的材料。
同时根据注会责任处理途径不同,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协商解决的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协议书(经保险人认可的)
(2)保险人的赔付核损书或公估人报告书(如有)
2)行政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行政部门调解书或保险人参与的注协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3)法院调解或判决
(1)起诉书(含复印件);
(2)法院传票;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或裁定书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或江泰公司提供的索赔资料后,应在其后的2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在初步判定保定责任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补充相关资料。
如因特殊原因,某些索赔资料确实无法提交或提交较为困难,经被保险人书面说明,保险人同意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在保险事故事实基本清楚、损失基本能够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予以赔偿。
4.定责、定损
保险人判断属于保单责任并接到所要求提供的完整的索赔资料10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出具书面的理赔意见书,理赔意见书应包含定责、定损结论及相关依据。
理赔意见书应分别提交投保单位及江泰。
如保险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理赔意见书,则视为已全部接受投保单位的索赔请求。
5.赔款支付
(一)双方就保险赔偿达成一致,保险人应按以下时限支付保险赔偿:
(1)赔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赔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赔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二)对于估损金额不高于5万元的小额赔案,保险人可以针对投保单位的特别要求建立小额快速理赔机制:
(1)出险后投保单位或江泰可以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0755-或通过保险人项目服务小组报案,确认为有效保单后,保险人的查勘人员或专业律师或专家应在确认后的48小时内赶赴现场;如保险人的查勘人员或专业律师或专家未在4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则保险人可自行建议聘请律师或专家,但需事先获得保险公司书面确认
(2)保单责任确认,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递交完整单据后,保险人承诺理算及核损工作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完成理算后,保险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支付赔款。
对于已确定属于保险责任,暂时无法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应投保单位的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根据估损金额的30%或双方认可的部分先予以支付;待确定最终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再行支付相应的差额。
6.保险法律服务
应投保单位要求,保险人可以向投保单位提供有关本保险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服务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等行为、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上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7.争议解决
如保险双方在保险赔偿方面存在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由江泰召集保险人、投保单位共同协商。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将案件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集保险人、出险单位、江泰等各方共同讨论解决。
如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可以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服务条款
1.制作《服务手册》
保险人制作统一的《服务手册》,《服务手册》的内容应包括保险保障内容、保险索赔须知、保险人项目服务小组及江泰项目服务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服务手册》经江泰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保险人在出单后1个月内下发至投保单位。
2.保险培训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为由协会组织的投保单位至少安排一次保险或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投保单位保险管理人员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专业技能,培训的内容应在培训实施前一周提交江泰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
培训由江泰与保险人共同实施,所需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回访服务
保险人及江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客户回访活动,收集投保单位反馈意见,听取投保单位对保险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正和完善服务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4.提交投保清单及赔案报表
江泰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供该季度内的投保清单、理赔报表。
投保清单应包括投保单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等;理赔报表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偿金额等。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作为保险协议的附件,构成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由“领导委员会”、承保保险人和江泰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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