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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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编委会编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
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
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
《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
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占全国煤矿井总数12577个的6%,比2007年增加了55处;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因此,重视和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以人为本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以利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
《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及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
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
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
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
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因此,《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本《规定》制定的直接依据。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地位。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股份制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与监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与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解读】本条定义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
在井田范围内,煤层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该煤层被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被认定为突出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井长)分别是企业、矿井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
体现了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设置防突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这同样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
防突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完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
制度是规范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检查工作和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尺度,为了确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和矿井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解读】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相当于本规定中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的提法更科学、更合理。
它把综合防突措施的使用从程序上或时空上,既而在内容上有了区别,强调了防突措施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的要求。
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
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解读】规定了采取防突措施的原则。
具体要求是:
1、立足源头治理,矿井突出灾害的治理从程序上必须是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即先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如开采保护层、预先抽采煤层瓦斯等,力求从区域上使突出灾害得到消除,在此基础上再补充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确保采掘安全施工;
2、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也就是说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没有消除不许采掘。
也隐含说明了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措施为主,局部措施作为补充的必要性。
3、末按本规定和矿井防突措施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
4、坚持多种措施并举,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一定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应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并要达到抽采标准或措施设计的要求。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解读】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产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强化措施,消除隐患;
本条还规定了非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止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建立机构和制度、进行防突措施设计、使用防突装备和设施、完善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且达到本规定或设计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解读】规定了地质勘探部门在地质勘探过程中要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并在提交的地质勘探报告中应包含的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这是防突工作从源头治理的基础条件。
瓦斯地质是从地质的角度研究煤层瓦斯(生成、保存、释放)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自然规律,为煤矿生产建设和能源开发服务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
瓦斯是地质作用的产物,瓦斯的生成、保存(赋存和富集)、释放(运移)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
瓦斯地质学科把对瓦斯的研究和对地质的研究密切地结合起来,运用地质学的原理和方法,并涉及到煤矿开采方面的技术理论,研究瓦斯的赋存条件、运移和分布规律以及矿井瓦斯动力现象。
矿井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指导矿井瓦斯防治设计、措施制订和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因此,从矿井地质勘探阶段开始到矿井建设、生产的全过程,就必须绘制瓦斯地质图。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解读】本条规定新建矿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矿井采掘可能揭露的>0.3m的煤层(包括可采或不可采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估。
评估应根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和邻近的在建和生产矿井的实际资料进行,依据本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关于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进行判定。
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建设立项、矿井设计、建井时期揭煤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解读】本条规定对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应根据矿井建井期间所获实际资料,对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采和不可采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解读】本条明确了在建和生产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条件及鉴定前的管理规定
一、鉴定条件:
1、有瓦斯动力现象;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
3、煤层瓦斯压力>0.74MPa。
二、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在末鉴定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
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d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解读】本条规定了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程序、单位、工作要求、责任、鉴定结果备案。
矿井发生了突出事故,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2-1-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2-1-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突出
危险性
煤层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
初速度△P
坚固性
系数f
瓦斯压力
(相对压力)
P(MPa)
临界值
Ⅲ、Ⅳ、Ⅴ
≥10
≤0.5
≥0.74
【解读】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类型和方法
1、生产矿井
⑴矿井、煤层首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经事故调查认定(据实鉴定);
⑵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生产期间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鉴定,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1。
2、新建矿井
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2。
煤的破坏类型共分五类,详细的分类方法见表2-1-2。
表2-1-2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
破坏
类型
光泽
构造结构特征
节理
性质
节理面
性质
端口
性质
强度
I类(非破坏煤)
亮与
半亮
层壮构造,块状构造,条带清晰明显
一组或二三组节理,节理系统发达,有次序
有充填物(方解石)次生面少,节理,劈理面平整
参考阶段,贝状,波浪状
坚硬,用手难以瓣开
II类(破坏煤)
亮与
半亮
1.尚未失去层状,较有次序
2.条带明显,有时扭曲,有错动
3.不规则块状,多棱角
4.有挤压特征
次生节理面多,且不规则,与原生节理呈网状节理
节理面有擦纹,滑皮,节理平整,易瓣开
参差
多角
用手易剥成小块,中等硬度
III类煤(强烈破坏煤)
半亮
与半暗
1.弯曲呈透镜体构造
2.小片状构造
3.细小碎片层理较紊无次序
节理不清,系统不发达,次生节理密度大
有大量擦痕
参差及粒状
用手捻之成粉末,硬度低
IV类煤(粉碎煤)
暗淡
粒状或小颗粒胶结而成,形成无然煤团
节理失去意义,成粘块状
粒状
用手捻之成粉末,偶尔较硬
V类煤(全粉煤)
暗淡
1.土状构造,似土质煤
2.如断层泥状
土状
可捻成粉末,疏松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解读】本条规定了防突设计的对象、内容、防突专项验收、验收单位和验收的要求。
一、设计对象
1、被确定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
2、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
二、设计内容
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三、投产前验收
1、验收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九条的规定,验收单位应是县级人民政府或依资产权属的一级人民政府。
2、验收要求:
验收不合格不许投产。
此外、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计划与实施。
要求做到:
开拓、抽采、保护层开采工程统一安排、相互配套、协调进行(即“三区配套两超前”或“掘、抽、采平衡”)。
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解读】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巷道布置的原则:
1、主要巷道布置在岩石和非突煤层中。
这样可减少防突工程量;
2、减少揭突出煤层次数。
据突出资料统计,石门揭煤发生突出的概率最大,突出的平均强度最大,造成的危害最大。
因此,矿井在巷道布置时,应尽量减少石门揭煤的次数。
3、揭煤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据多数突出矿井资料统计,突出与地质构造关系密切。
这是因为构造带可能存在残余构造应力,这给突出的发生提供了更多的动力条件;其二、构造带岩石破碎,强度低,抵抗突出的能力降低。
再说构带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其动力作用产生的高温高压,会使煤层变质作用加深,瓦斯的生成量增大。
从这个意义上讲,构造带也是瓦斯富集的地方。
4、突出煤层巷道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卸压区。
如区段巷道采用沿空护巷且采用内错式布置,或将巷道布置在预抽瓦斯条带内等。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解读】本条对突出矿井地测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绘制瓦斯地质图。
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成果的体现,是研究矿井瓦斯生成、保存和运移规律,进行矿井瓦斯灾害防治和瓦斯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图件。
是矿井开采必备的技术图件之一。
2、采掘工作面距末保护区50m时,编报通知单。
规定对开采保护层预防突出的矿井,在采掘工作面距末保护区50m时,必须由矿井地质测量部门编报预报通知单,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采掘施工单位,防止采掘作业误入末保护区而造成事故。
3、动态做好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掘进的地质预测预报。
地质测量部门应根据顶、底板巷道掘进工作面施工情况,及时地对工作面前方的瓦斯地质情况作出预报。
包括采用打前探钻孔或物探等方法,预先探明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情况。
防止误穿煤层。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解读】本条是对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开采煤层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
一些矿井开采的实践证明,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随开采的深度增加而增大,矿井瓦斯等级会升高。
如湖南涟邵牛马司煤矿铁箕山矿井开采至-400m水平时,出现了打钻时顶钻、喷孔等突出动力现象,据此,煤矿立即将该矿井瓦斯等级升格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而言,一般是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大;突出频率和突出强度增大;而一些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增大,可能由原来的非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变为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因此,规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采区开拓或开采延深>50m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以此对其突出危险性进行评判。
规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水平开拓中,首次揭穿各煤层时需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沿煤掘进观察突出预兆。
同样是基于以上的考虑。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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