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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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文件
淮煤谢通〔2005〕73号
关于印发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强化我矿“一通三防”工作,结合《煤矿安全规程》(2005年版)、集团公司相关技术文件及我矿实际情况,修订了《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淮煤谢通〔2002〕107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分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十二章:
“一通三防”分工责任制、“一通三防”调度管理、通风管理、瓦斯管理、综合防尘管理、爆破管理、防治自然发火管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瓦斯抽采管理、安全监测管理、自救器使用管理、便携仪使用管理。
三、矿属各单位及驻矿外委施工队,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一通三防”分工责任制
四、加强“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各级干部都有责任。
(一)矿长是“一通三防”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安排、布置“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
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二)总工程师是“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责任人,直接负责“一通三防”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颁发的有关“一通三防”技术政策,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关,为“一通三防”创造条件;负责组织审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事故处理和原因分析;组织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
通风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各项技术工作。
矿其他各位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
(三)各业务部门、各生产单位及外委施工队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教育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各项规定。
五、“一通三防”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
全矿各级、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及外委施工队的行政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一通三防”工作,保证“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及时到位,落实好“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
(一)“一通三防”各部门是“一通三防”业务具体承办、实施和管理部门。
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放炮等事故,积极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1.通风科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助总工程师平衡、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设计、规划和规定。
2.通风区负责矿井的通风、瓦斯管理、防突管理、防火管理及“一通三防”工作中的放炮、灌浆及责任范围内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3.抽排区负责抽采、防突、防火等钻孔施工、瓦斯抽排、煤层注水、防尘管理,矿井气体采样分析,采煤工作面注氮及“一通三防”工作中环境参数的束管监测。
4.监控工区负责矿井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对“一通三防”工作中环境参数及主要通风设施状态的监测、预报,对采掘等主要机电设备的开停、断电状态进行监测,并实施断电控制。
(二)地测科负责提供“一通三防”所必须的基础图纸、资料,抓好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配合通风部门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三)调度所负责掌握井下生产和“一通三防”工作动态,做好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解决出现的问题;指挥事故处理,保证通讯畅通。
(四)工程科负责在工程设计、巷道布置中充分满足“一通三防”需要,合理布置巷道,从设计源头上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条件,避免设计失误造成“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出现;负责“一通三防”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抓好施工中分管的“一通三防”业务。
(五)采掘开等生产单位负责分工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需要,及时落实“一通三防”具体措施。
(六)机电部门负责做好矿井安全供电,保证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良好,杜绝电气火花引爆瓦斯、煤尘;负责做好采掘安全系列装备、胶带输送机和电煤钻综合保护;保证主扇、局扇和其它机电设备正常运转;为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
(七)安装工区负责矿井大巷及采面防尘、注氮、灌浆、抽采等管路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工作,各种管路三通、闸阀及其配件要齐全完好。
(八)运输区负责保证“一通三防”材料及时打运到位。
加强对机车司机的教育,列车运行时要爱护通风、防尘设施,不得撞坏风门、设施,风门附近不得堆放材料、车皮、杂物等。
(九)保运队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洒水防尘工作,保证防尘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十)巷修队负责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管辖范围内通风巷道修护工作,保证支护完好,断面符合规定,无矸石杂物,保持风流畅通,降低通风阻力;矿井通风巷道发生突发性垮落,要及时组织力量抢修。
(十一)负责收作面拆除的单位必须及时拆除、回收、转运工作面坑代品,转运时要爱护通风设施,并防止产生火花,回收报废的老巷支架,其回收位置在技术安全措施中应明确规定,为封闭创造条件。
(十二)物管科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的材料配件及时到位及责任范围内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十三)企管科负责保证“一通三防”设备及时到位。
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要把“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工作纳入计划管理。
(十四)组织部负责按编制设置“一通三防”机构,配齐“一通三防”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工资科根据上级规定和编制要求,配齐“一通三防”人员;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难度和责任重大的实际情况,合理解决“一通三防”职工的待遇。
(十六)宣传部负责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一通三防”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意义、作用,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宣传我矿为“一通三防”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十七)团委负责教育全矿团员青年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职能作用,努力做好本职“一通三防”工作;加强对团员青年“一通三防”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局、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规定。
(十八)工会负责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工具、宣传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劳动竞赛。
工会群监网员在全矿范围内对职工进行“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协助矿行政和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性“一通三防”安全活动,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各种信息的整理、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十九)矿财务科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需要,及时解决“一通三防”所需要的资金;落实兑现“一通三防”工作有关奖罚办法,解决“一通三防”各工种的培训费用。
(二十)矿安教室负责组织“一通三防”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能力。
六、外委施工队按“一井一制”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七、加强“一通三防”监督检查
矿成立以安监处长为组长,安全主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区队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一通三防”督查组。
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安全主任工程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安监副处长、通风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一通三防”督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督查井下瓦斯超限的追查和处理情况,督查“一通三防”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和贯彻情况;每周至少1~2次检查现场“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矿井及边角块段残采区和外委工程的“一通三防”管理情况,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督查上级机关、部门所查问题的整改;对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实施停止作业;发现“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章“一通三防”调度管理
为了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相关各级调度工作者必须知道“一通三防”方面的一切规定,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特别是在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防治瓦斯、石门揭煤、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等工作中,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八、出现通风系统风流不稳定等异常现象时,矿调度员必须向矿总值班汇报,并通知通风调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九、风井主扇运转异常或停止运转时,矿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机电科在10分钟内启动备扇,并查明故障原因,组织处理。
10分钟后备扇仍未启动,则必须报告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采取措施,并通知井下停风区域内的班队长、瓦检员,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通知监控人员切断该区域内传感器所控制的电源。
恢复通风后,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逐级恢复施工地点的工作。
十、出现主要进回风巷垮落严重、堵塞断面及上下风巷,通风断面达不到规定断面时,矿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巷修队及施工单位突击解决。
十一、矿调度员及时将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瓦斯超限事故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通风科、安监处、调度所、机电办、通风区、生产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对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对不装备或不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的掘进工作面,矿调度员必须命令其停头整改。
十二、通风区调度员对风筒脱节、破损等造成迎头无风的、要配合区值班人员及时安排人员处理。
十三、通风区调度员要认真做好瓦检员、爆破工的汇报记录,当班报表要及时报区、队值班审签,重点头面的瓦斯情况每天要编制日报,并报有关领导审签,并报送集团公司。
十四、瓦斯浓度达到1.0%的头面,区调度员、监控室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区值班、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及时向矿值班及通风副总工程师汇报,达到1.5%时要向矿总工程师汇报,达到2.0%要向矿长汇报,并采取措施。
十五、监测传感器与瓦检员测值不符时,暂以测值大者为准,但矿调度员应立即通知矿值班和监控工区、通风区值班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六、矿调度员接到突出区域施工地点突出预测值超限时,应及时通知通风区及施工单位按防突措施要求停头处理,严禁超掘。
十七、石门揭煤或排放瓦斯,矿调度要通知被影响单位值班人员,按措施要求给予配合。
矿调度将通知情况及时通知现场指挥人员,现场指挥在确认无误后,在执行措施前要向矿调度汇报,然后予以执行。
在此期间,矿、通风区调度应密切监视该区域情况,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现场指挥人员。
揭煤或排放瓦斯措施执行完毕后,由矿调度通知被影响单位,恢复生产。
十八、巷道贯通前,矿调度经常了解剩余距离及其它情况,并通知通风区,贯通后要立即通知通风区值班人员,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安全贯通。
第三章通风管理
十九、通风系统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三)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
巷道断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101条之规定。
矿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井下巷道调查,对失修巷道要按计划组织修护,对影响通风系统的巷道要及时安排抢修。
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阻力测定。
角联巷道要采取措施保持风流稳定。
不得利用采空区或冒顶区通风。
(四)主扇停风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造成风流紊乱、无风、微风等被影响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恢复通风、恢复送电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六)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七)应从巷道布置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
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1次串联通风措施由矿长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八)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反风演习的,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集团公司批准。
(九)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井下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二十、巷道贯通
(一)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贯通前,地测部门要准确探清贯通剩余距离。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突出煤层内相距60m)、其它掘进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书面通知通风、安监、技术和施工单位等做好贯通准备。
(三)通风区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要按措施规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未准备好不准贯通。
(四)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派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要派科干跟班,并协助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安监处派人现场监督检查。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对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五)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六)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七)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二十一、局部通风
(一)开采设计中必须在拨门处留有足够的空间,充分考虑局扇的安装、风筒的吊挂及风门的砌筑位置。
(二)通风科负责编制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并按照掘进安全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
煤巷、半煤岩巷、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包括局扇在内的工作面供电系统图。
所有正常运转供风专用局扇均必须安设同能力备用局扇。
两台局扇供风的掘进工作面,电源必须分别来自两个变压器,其中一路电缆必须专用。
局扇供电电缆必须铺设在进风流中。
(三)掘进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书面联系通风区,由通风区按措施要求现场给定局扇位置。
局部通风设施不完备,不按规定安装或“三专两闭锁”功能不完善,不得开工。
局扇的安装、维护、拆除由施工单位负责。
局扇及其启动开关装置必须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局扇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启动开关装置应放在局扇进风侧5m以外,否则通风区不予接风筒。
(四)施工单位每班要指定专人管理局扇,并在现场挂牌留名,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五)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风量、风速应满足作业规程及措施的要求。
(六)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风筒破损处要及时维修,减少跑漏风。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煤巷不大于5m,半煤岩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
施工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得挪用损坏,违者给予100~2000元罚款。
(七)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必须灵敏可靠,每天分别进行一次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八)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经审批后书面通知通风区。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局扇由原施工单位正常派专人管理。
(九)有计划停电、停风时,停电单位必须提前一个小班写停电措施,经调度所、通风区、安监处和被影响单位共同签字,矿值班批准后方准按措施实施。
专用局扇如需要检修,必须保证备用局扇能正常开启,否则不准检修专用局扇。
(十)严禁无计划停风。
如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局扇管理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当班班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以下简称瓦检员)必须立即将停风巷道内所有人员撤至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掘进巷道回风流第一汇风点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时,瓦检员应将风筒从回风流第一汇风点处掐开。
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先处理瓦斯,使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方可开启局扇,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1.5%,但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且超限巷道长度不超过50m时,瓦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确认无误后,由矿总值班指挥,掘进单位跟班队长负责回风系统的停电、撤人和警戒,瓦检员控制风流安全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超过3.0%或停风区内瓦斯超过1.0%且超限巷道长度超过50m时,必须编制专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排放瓦斯后,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0%不能立即处理时,24小时内必须封闭完毕。
对于无计划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十一)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具有“三专两闭锁”功能,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十二)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四章瓦斯管理
二十二、瓦斯检查
(一)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措施明确要求的地点应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
(二)瓦检员必须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地点、路线、时间和检查次数检查所辖区内瓦斯情况,并认真填写现场瓦斯检查记录牌和瓦斯记录手册,检查一个循环要在指定地点向通风区调度汇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矿、区调度汇报。
瓦检员必须做到现场记录牌板、检查手册、调度台帐“三对口”,必须现场交接班,并互相在检查图表上签字,上井后,测气队值班人员要认真审签瓦检员当班的巡回检查图表。
通风区值班人员要认真审签通风区调度台帐。
(三)严禁空班漏检。
所有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巷道高冒处、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设点检查瓦斯。
瓦检员检查不到位,测大报小,检查次数不够,班中离岗,不现场交接班,提前脱岗,发现一次给予开除留用处理。
二十三、瓦斯管理
(一)坚持“以瓦斯定产”的原则,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先撤人停电再汇报处理。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瓦斯超限冒险作业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处理。
(二)通风区、调度所调度厅及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监控系统所反映的各地点瓦斯浓度等变化情况,发现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及其它异常现象时,立即由监控中心切断有关区域电源,并通知矿值班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瓦检员负责用瓦斯机校核工作地点悬挂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及甲烷传感器显示值,相差超过0.1%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四)造成瓦斯积聚的,矿值班人员必须当班组织安监、调度、机电、通风等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并给予责任人罚款至开除留用处理,并离岗培训。
责任单位2000~5000元罚款。
(五)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6m2,距工作面20m以外的上、下风巷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通风区要合理配风,保证风量满足设计要求。
(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悬挂便携仪,由施工单位负责。
采煤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随时检查煤机附近瓦斯浓度。
(七)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防漏顶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工作面易漏顶的地方要及时使超前棚管理。
(八)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必须及时收角,锚网支护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及时拆卸锚杆螺帽,确保上、下隅角及时冒落。
不能及时冒落必须进行严密充填,并挂风帐处理局部积聚瓦斯。
施工单位不按措施执行,瓦检员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
不进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降一级工,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
损坏风帐等设施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九)采煤工作面过顶板钻机窝前15m,钻机窝必须充填严实,否则停止生产。
(十)抽排区要合理布置并及时施工抽放钻孔。
回采工作面必须始终保证有一个钻机窝在抽排,两个钻机窝在施工钻孔。
(十一)在巷道布置、技术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避免产生肓巷。
一旦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超过3个月的盲巷要实行永久封闭。
废弃巷道要尽快回收,并及时永久封闭。
(十二)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悬挂便携仪,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三)通风区必须对钻机窝、绞车窝等峒室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
(十四)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十五)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
即:
地质部门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地质资料;抽排部门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掘进部门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立即停头;监控部门保证瓦斯超限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器电源;测气员发现瓦斯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第五章 综合防尘管理
二十四、建立健全的防尘领导小组
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
组 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掘进矿长、经营矿长、通风副总、采煤副总、安监副总、掘进副总、机电副总、选煤厂厂长
成 员:
通风科、抽排区、通风区、安装工区、保运队、安监处、企管科、劳资科、财务科、卫生科、采掘单位、选煤厂的行政正职。
井下各生产、辅助单位、地面选煤厂必须设置专门综合防尘领导小组,由各自单位行政正职任组长,配齐专、兼职防尘人员3~5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防尘工作,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兼职防尘人员名单报矿综合防尘办公室。
防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防尘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通风副总任办公室主任,通风科科长、抽排区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十五、健全和完善井上、下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一)安装工区必须在以下巷道中健全和完善防尘供水管路:
1.井下主要运输大巷及车场、进风大巷和轨道大巷;
2.采区回风上山、回风石门;
3.皮带上山、轨道上山及车场;
4.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及车场;
5.各联络巷道。
(二)掘进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及截止阀由施工单位安设、维护、搬迁时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三)防尘洒水系统不健全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掘进工作面不得开工。
(四)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及车场、皮带上山、皮带石门的防尘洒水管路要每隔50m拨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地点巷道的防尘洒水管路要每隔100m拨一个三通阀门,所有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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