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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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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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2014-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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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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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2014-01-19发布2014-10-01实施
1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条文说明】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新建建筑是指从无到有的全新建筑,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
1.0.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条文说明】1.0.3本条规定了采用新技术的原则规定。
本条规定根据工程的特点,为满足工程消防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情况下选择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四新的原则是促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进步,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走“科学-技术-应用”的工程技术科学的发展道路,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更加具有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
四新技术的应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1.0.4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的产品。
【条文说明】1.0.4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平时不用,仅在火灾时使用,其特点是系统的好坏很难在日常使用中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这是在建设工程中唯一独特的系统,因为其他的机电系统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就能鉴别好坏。
尽管本规范给出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规定,但系统还是应从产品质量抓起。
如美国统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失败有3%~5%,英国则有8%左右。
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系统维护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组件的安全可靠性是系统可靠性的基础,所以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专门认证机构认证以确保产品质量,这也是国际惯例。
所以专用组件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我国2008年颁布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每年颁布《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
1.0.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消防水源: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2.1.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4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5消防水池: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2.1.6高位消防水池: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2.1.7高位消防水箱: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2.1.8消火栓系统: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2.1.9湿式消火栓系统: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0干式消火栓系统: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1静水压力:
消防给水系统内水在静止时管网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2.1.12动水压力: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2.2符号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Bmax——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流速系数;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
c0——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
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的弹性模量;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
k1——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Ld——消防水带长度;
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
Ls——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m——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n——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ε——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和设计压力;
P0——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剩余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水头;
Δ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0——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T——水的温度;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υ——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ρ——水的密度;
μ——水的动力粘滞系数;
ν——水的运动粘滞系数;
ε——当量粗糙度;
ζ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δ——管道壁厚。
3基本参数
3.1一般规定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仓库和民用等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条文说明】3.1.1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工厂、堆场和罐区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第8.2.2条的有关内容。
3.1.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时流量之和。
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条文说明】3.1.2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了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通常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以及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流量,有时可能还有水喷雾、泡沫、消防炮等,其设计流量是根据每个保护区同时作用的各种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
如一室外油罐区有室外消火栓、固定冷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3种水灭火设施,其消防给水的设计流量为这3种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
如一民用建筑,有办公、商场、机械车库,其自动喷水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办公、商场和机械车库3个不同消防对象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自动喷水子项的设计流量。
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类似建筑确定。
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3.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镇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起)
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L/s)
N≤1.0
1
15
1.0 20 2.5 2 30 5.0 35 10.0 45 20.0 60 30.0 75 40.0 3 50.0 90 N>70.0 100 【条文说明】3.2.2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及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基础上修订。 1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2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 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 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 近是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450L/s,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 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 3.2.3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耐 火 等 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建筑体积V(m3) V≤1500 1500 3000 5000 20000 V>50000 一、二级 工 业 建 筑 厂房 甲、乙 15 20 25 30 35 丙 15 20 25 30 40 丁、戊 15 20 仓库 甲、乙 15 25 ― 丙 15 25 35 45 丁、戊 15 20 民 用 建 筑 住宅 普通 15 公共 建筑 单层及多层 15 25 30 40 高层 ― 25 30 40 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15 20 25 30 三级 工业建筑 乙、丙 15 20 30 40 45 ― 丁、戊 15 20 25 35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15 20 25 30 ― 四 级 丁、戊类工业建筑 15 20 25 ―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15 20 25 ― 注: 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条文说明】3.3.2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设计流量。 该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等规范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常用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危险类别和耐火计算确定,并统一修正。 当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根据火灾实战数据和供水可靠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增加1倍。 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4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3.4.1本条规定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和煤化工工程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规定实施。 3.4.2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2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3.4.2-1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储罐型式 保护范围 移动式冷却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周全长 0.80L/(s⋅m) 浮顶罐、内浮顶罐 罐周全长 0.60L/(s⋅m) 邻近罐 罐周半长 0.70L/(s⋅m)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壁表面积 2.5L/(min⋅m2) 浮顶罐、内浮顶罐 罐壁表面积 2.0L/(min⋅m2) 邻近罐 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与着火罐相同 注: 1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3.4.2-2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储罐 保护范围 喷水强度 移动式冷却 着火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罐壁表面积 6.0L/(min⋅m2)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6.0L/(min⋅m2) 注: 1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2-3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3)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W≤5000 15 5000<W≤30000 30 30000<W≤100000 45 W>100000 60 3.4.3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3.4.2、3.4.3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原则,以及固定和移动冷却系统设计参数和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移动冷却系统就是室外消火栓系统或消防炮系统,当仅设移动冷却系统其设计流量应根据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L/s。 本条设计参数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4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4.5条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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