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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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市农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兴农项目”)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分为重点攻关、技术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粮食高产创建、蔬菜标准园创建等项目类别。
第二条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部门预算中安排。
市农委、市财政局是项目主管和审批部门。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兴农项目支持范围
重点攻关项目:
支持开展农业应用技术研究和示范,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解决制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支撑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业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推广项目:
支持在本市郊区推广应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民增收。
成果转化项目: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提升农业产业能级和效益。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进行再创新。
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
现代种业发展项目:
支持育种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等基础性研究。
支持经国家或市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培育和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突破性新品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供种保障能力。
支持畜禽、水产开展遗传资源保护利用。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
支持以地方优势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开展相关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促进产业发展。
粮食高产创建项目:
加强粮食高产创建,扶持粮食高产创建市级重点示范方。
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
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以及“六统一”的蔬菜标准园。
第四条市科技兴农项目经费支持方式
经费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形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按照项目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用款计划核拨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科技兴农项目中的重点攻关、推广、成果转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项目属于前补助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使用非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并取得农业科技成果或技术推广,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粮食高产创建项目、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以及现代种业发展项目中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补助项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项目、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项目等属于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五条前补助项目立项程序
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库管理、择优支持的项目遴选机制。
征集建议。
市农委围绕本市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项目设计。
市农委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论证设计,确定可列入立项指南的内容。
发布指南。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设计和农业科技工作重点,编制项目立项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受理项目申请。
专家评审。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立项审定。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支持,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立项经费,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列入项目库。
项目批复。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立项审定结果和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批复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
资金拨付。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科技兴农项目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条后补助项目立项程序。
原则上执行前补助项目的项目征集、专家评审、立项审定和资金拨付等程序。
其中,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项目、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项目实施细则分别参照附件1、附件2执行,粮食高产创建项目、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实施细则分别参照附件3、附件4执行。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补助项目实施细则参照附件5执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前补助项目管理
签订合同。
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义务,以及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
动态管理。
项目主持单位应通过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及时提交项目经费到达及使用情况、计划进度完成情况等,并每年提交当年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对在研项目进行动态检查。
项目主持单位应完成合同所列的实施内容、计划进度和考核指标。
合同变更。
项目主持单位、实施区域、考核指标等内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合同计划实施的,视为合同内容变更,主持单位应中止项目执行,对已完成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合同内容变更申请报市农委,经市农委核准后,按变更后的合同书重新启动项目。
项目验收。
项目主持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并在合同完成日期一个月内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交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证明、经费决算表等项目验收材料。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内容,项目主持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审核。
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验收的,主持单位应在合同规定完成日之前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农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合同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终止日。
项目验收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市农委在2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为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验收证书。
项目相关成果应到上海市科技奖励管理办公室进行成果登记。
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该单位进行登记和管理。
企业等经营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管理。
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项目实施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后补助项目管理要求分别参见附件1-5。
第四章资金管理
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采取分项安排、统一管理的模式。
第九条前补助项目资金管理
预算编制。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或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内容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与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组织编制。
预算应与实施内容、计划进度相一致。
支出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及编制要求详见《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细则》(附件6)。
项目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子项目,但最多包括“项目-子项目”两级。
子项目主持单位为项目的协作单位,主持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明确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考核指标。
协作单位的经费预算应按照预算科目设置单独填报。
项目计划调整。
项目计划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单项计划调整不超过20%的,可在项目经费审计时确认,超过20%的应报市农委批准后方可调整。
原则上,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和间接费用等经费不得调增。
经费拨付。
项目经费实行分年度拨付。
立项当年经费按项目预算计划拨付,后续经费根据上年度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拨付,最后一笔经费根据审计报告实行预算内据实拨付。
最后一笔经费一般不低于项目经费的10%。
拨付手续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根据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协调委员会审定的分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下拨当年度经费。
动态管理。
项目主持单位应建立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强化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开支。
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开支标准和范畴使用。
经费开支的时间节点应是项目合同起始日到项目审计结束时。
项目经费开支应做好相关记录,说明开支事由和标准,保留原始凭证。
劳务费等涉及现金开支的应制作签收单,如实反映收款人身份、支出金额及收款人、经办人、审批人签名等信息。
在研项目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验收后,审计报告确认的结余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条后补助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分别参见附件1-5。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市科技兴农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单位和主持人是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经费、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退还结余经费等。
第十三条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停拨经费、终止项目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相关责任。
对合同到期未提交验收申请、主观原因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未按预算执行且审计后未整改等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可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今后5年申请项目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原《关于推进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6〕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2.上海市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3.上海市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4.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5.上海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6.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细则
附件1
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资金用于补贴列入国家或本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畜禽品种。
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本市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饲养的相关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管理办法》规定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以及行业和地方品种标准要求;
(三)具备与保护利用工作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力量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
(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5年实施方案;
(五)使用畜禽遗传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六)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补贴标准与使用范围
(一)补贴数量
市农委根据国家和本市对不同品种畜禽遗传资源的保种方案和要求,核定基础群体与后备选育群体的数量。
(二)补贴标准
根据不同品种的基础种群与后备选育群体在饲养和选育中所消耗的饲料、兽药、疫苗和水、电等成本,以及保种利用所必需的人工成本,折算各品种核心群的基本保种成本。
市级专项资金补贴标准,具体为:
每头猪0.85万元/年、每只鸡0.08万元/年、每头羊0.3万元/年。
有关区县要重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加大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单位在设施设备更新与日常维护、基本保种成本方面的资金投入。
三、资金申报与下达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以及下年度畜禽遗传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编写《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资金申报书》,经区县农委、财政局或市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市农委。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办理年度补贴资金计划批复,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区县财政或市有关单位。
四、管理与监督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补贴资金必需及时入账,不得移作他用。
原则上当年资金当年使用。
区县农委、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委、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未经市农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畜禽遗传资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酌情取消年度资金申请资格或降低补贴标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生产地址、保护品种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三)未按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实施的;(四)经评估,在一定时期内开发利用工作不能取得成效的;(五)其他情形。
附件2
上海市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本管理细则所指本市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市开展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原良种亲本更新等相关工作。
一、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重要或濒危水产品种繁育能力,且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政策向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市级水产良种场倾斜。
(二)使用范围
池塘基础设施改造和机械设备配套,包括排灌设施和进水处理系统、场区道路、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增氧机、投饲机、水泵等机械设备配套。
原良种亲本购买引进和原良种繁育。
主要扶持环节为品种引进开发,资源的收集、鉴定与评价,原良种保种,良种选育,新品种审定。
原良种保护工作人工工资、电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
(三)补贴标准
依据每年度预算批复资金,根据上海市良种审定委员会提供的品种单价和所承担保种任务量来确定补贴金额。
二、资金使用流程
(一)申报与审定程序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并具有承担保种选育工作意愿的苗种场,按要求向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申报书应如实反映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殖证复印件等)、保种内容(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所需资金总额等)、实施方案等情况。
申报单位须对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进行初审、评审后,提出保种选育工作的推荐承担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情况和公示结果办理年度补贴资金计划。
(二)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依据市农委资金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担单位。
(三)工作监督与检查
主要检查保种选育工作是否按照合同的内容和计划实施;保种选育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合同、档案、票证、总结材料等是否健全等。
三、资金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意义、执行情况和效果。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每年度保种选育工作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农委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附件3
上海市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一、高产创建优秀示范方奖补
(一)奖补对象
经区县推荐、市统一检查评比,连片面积在万亩、千亩以及百亩(含家庭农场)以上的优秀示范方。
农业部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不再重复奖补。
(二)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示范方高产栽培优良品种引进、物化技术应用、创建标牌制作、生产档案记录、方容方貌整治等资金补助。
(三)奖补标准
根据每年度市统一检查评比结果,对评选出的不同规模优秀示范方予以差额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万、千、百亩示范方奖补资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二等奖,万、千、百亩示范方奖补资金分别为6万元、3万元和1万元;三等奖,万、千、百亩示范方奖补资金分别为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四)资金拨付
按照“先创后补”的原则,在稻麦收获前,在区县推荐的基础上,由市统一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及评比,将评比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并给予表彰。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表彰结果下达年度奖补资金计划。
资金拨付程序:
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农委资金拨付申请函,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再由区县财政拨付到各优秀示范方。
二、创建单位考核奖励
(一)考核对象
项目实施单位,即9个区县、农场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基层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工作责任、技术人员、技术路线、地块、标牌、档案、资金等落实情况,培训检查考核测产验收和规范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促进粮食高产创建取得实效,推动粮食单产水平的提高。
(三)考核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农情统计、苗情调查及田间测产、高产试验、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评比检查、标牌制作所涉及的材料、差旅、劳务、设备、租赁、会议、燃料动力等费用。
(四)奖励标准
每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三等,根据不同等级给予奖励。
一等奖3个,奖励18万元;二等奖4个,奖励15万元;三等奖3个,奖励10万元。
(五)资金拨付
按照市农委考核结果和拨款申请,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单位。
三、资金监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高产创建扶持资金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绩效考核,不断提高粮食高产创建的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4
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一、创建目标
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生产企业开展标准园创建,实现标准园的产品质量100%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使用量减少30%,促进节本增效10%以上的目标。
二、创建内容
(一)推广生态栽培技术。
蔬菜标准园主要强化安全检测手段,重点示范防虫网阻隔和色板、性诱剂、频振式杀虫灯等诱杀防虫技术,防雾滴棚膜与膜下滴灌控湿防病技术,减少农药用量,积极探索开展蔬菜生产废弃物的净化处理工作。
同时,蔬菜标准园要科学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农药残留,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二)推进标准化生产。
将标准园作为示范、培训基地,带动全市蔬菜标准化生产。
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蔬菜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并将生产技术规程普及到标准园的每个农户。
在生产关键时节,组织专家和技术员深入到标准园,举办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规范生产行为。
(三)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建立五项制度。
一是投入品管理制度,确保不购买、不使用禁限用投入品,科学安全使用投入品;二是生产档案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三是基地产品检测制度,确保安全期采收;四是基地准出制度,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采收、不出售,严把基地准出关;五是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
三、奖补对象、标准与使用
(一)奖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并达到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规模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
(二)奖补标准。
按照“先创后补”的原则,对创建标准园进行考核验收。
经考核验收合格,在“上海农业网”和“东方城乡报”等进行公示后,市财政拨付奖补资金,奖补标准为每个标准园50万元。
(三)奖补资金使用。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栽培物化技术应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标准化生产推进等方面补贴,具体用于频振式杀虫灯、防虫网应用、生产档案记录、农残检测仪器及试剂、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技术操作规程制订、技术指导服务、展示示范、品牌推进等方面开支。
四、申报与验收
区县农委每年年底前将当年标准园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创建计划报送市农委。
各区县农委按照《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管理细则》积极组织标准园申报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生产企业按照《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规范》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标准园创建达到市验收要求的,应及时向市农委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农委牵头组织验收小组,按照《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考核验收办法》(另发)开展标准园验收工作。
附件5
上海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47号)的精神,为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加快推进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支持自主开展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花卉和食用菌等农作物新品种的商业化育种,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且开展推广应用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一)凡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作物种业单位或在本市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个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自主培育的新品种,通过农业部或上海市法定机构品种审(认)定,或获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
(三)该新品种在近三年内具有一定的推广种植面积,在同类品种中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四)该新品种培育过程中未获得财政性资金扶持。
三、申报材料
(一)《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补助项目申请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补助项目申请书》、《农作物新品种简介及主要栽培技术》、《农作物新品种推广应用表》,一式五份。
(二)新品种选育证明材料,包括品种审(认)定证书、新品种选育报告、主要育种人及选育过程的证明材料。
(三)制繁种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基地地址、面积、产量,近三年依法生产经营的书面证明等。
(四)销售推广证明材料,包括年度销售清单、发票或发货单复印件、销售商证明或应用证明等材料。
(五)申报经费决算表,包括新品种选育、审(认)定、试验示范、推广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立项程序
(一)项目征集。
市农委根据本市种业发展项目重点,定期向社会公布征集项目。
(二)专家评审。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立项审定。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支持,确定补助经费。
五、补助资金标准与范围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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