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讲议.docx
- 文档编号:6524564
- 上传时间:2023-01-07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37.49KB
安全生产法规讲议.docx
《安全生产法规讲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讲议.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法规讲议
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提纲)
一、安全生产概述
(一)安全生产的内涵和目的
1、内涵: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目的:
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其实施的制裁,它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如职工造成伤害和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经济责任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单纯给予经济制裁,也可以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追究经济责任。
4、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劳动法》、《刑法》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财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可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4)促进生产力的提高,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3、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1)确定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确认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
(2)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
(3)确定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依法行政。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宪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有第42、43、48条,主要是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二)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般法(基本法),如《刑法》、《民法》等。
法律
专业法(普通法),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等。
1、《刑法》
《刑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共24条。
(1)哪些行为属犯罪并负有刑事责任;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属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规定(第131-139条);
(3)有关内容:
第115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
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
2、《安全生产法》
(1)立法经过:
从1981年3月开始历经21年时间:
1981年3月,经劳动总局组织起草《劳动保护草案》;
1994年,经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提出也是第一阶段;
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法合一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2001年初,国家安监局起草《安全生产法》,经过反复修改;
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距离2000年6月30日江门烟花厂大爆炸刚好2周年),2002年11月日开始施行。
(2)《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①《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②《安全生产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的需要;
③《安全生产法》是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
a权利由无限向有限转变;b权利向责任型转变;c强调公民责任到政府部门责任的转变。
④《安全生产法》也是改革开放的需要。
(3)《安全生产法》与消防等法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法,其他法是专项法。
按新法优于旧法、特殊优于普通原则,发生矛盾时,参考第二、第九条。
(4)《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总共有7章,97条,7个制度,120777个字。
由于内容比较多,学习时可以归纳为下面的内容: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内涵是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预防为主”是要求安全工作事前要做好防范,加强安全科学管理,搞好事故的科学预测与分析。
2.二种监管机构(a安监部门;b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3.安监部门三大职权(第56条:
a现场调查取证权;b现场处理权;c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从业人员三项义务(a自律遵规的义务;b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c危险报告义务);
三套对策体系(a事前预防对策体系;b事中应急救援体系;c事后处理对策体系);
4.四种监管方式(a工会民主;b社会舆论;c公众举报;d社区报告)
四个责任对象(a政府责任方;b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c从业人员责任方;d中介机构责任方)
四不放过原则(a原因未查清不放过;b当事人未受教育不放过;c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d责任者未追究不放过);
5.五大角色(政府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职工)概括为政府管理、企业负责、中介服务、职工获权、社会监督。
安监部门及人员五项义务。
6.企业负责人六大职责(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对上级负责、对职工负责、对自己负责”,同时明确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
D、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企业负责、国家监管、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国家监管——国家法规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管、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行业管理——行业代表雇主或企业的利益,通过协调、综合、管理来实现。
群众监督——工会代表员工利益,通过监管手段,实现相互监督牵制和协调配合。
A、监管方式
分为行为监管和技术监管两种方式。
行为监管——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目的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
技术监管——对物质的监管(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管,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监管等)
*“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4条)。
*“特种作业”——指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B、监管的内容
建设项目、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事故监管。
事故的监管——包括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等,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工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最后结论性意见由安监部门定。
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④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⑤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防止事故的发生,但当事故发生时,为了减少事故的损失,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控制事故扩大的有效方法。
A、事故的报告和抢险;
B、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a知情权;b建议权;c批评、检举、控告权;d拒绝权;e紧急避险权;f赔偿权;g获得劳保权;h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权)
(5)《安全生产法》对安监部门赋予下列权利:
第五十六
(一)对人检查
第五十六
(二)对行为改正、处罚
第五十六(三)对隐患责令排除
第五十六(四)对物查封、扣押
(6)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一)
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
(二)
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一)、
(二)
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一)、
(二)、(三)
第三十条第八十三条(八)
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一)
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二)
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一)、
(二)
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3、《消防法》
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颁布的同时废止。
(1)制订《消防法》的目的
消防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2)《消防法》的内容
《消防法》共6章54条。
1)消防工作的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二条)。
2)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三、四条)。
3)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五条)。
4)消防宣传与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第六条)。
5)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预防
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练演。
如:
公共场所(人员密集)。
②、执行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规定。
按国家规定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报批,并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
③、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应用不燃、难燃并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十一条)。
剧院、宾馆、商场、集市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或开业(第十二条)。
④、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员工集体宿舍(第十五条)。
⑤、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条)。
⑥、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⑦、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和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三条)。
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灭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一条)。
6)灭火救援
①、火灾报警及组织扑救。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给予支援。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组织和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第三十二条)。
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三十九条)。
7)违反消防法的行政处罚
违反消防法的行政处罚有:
警告、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的责令停止举办,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劳动法》
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概念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是基于从事生产劳动而产生的,没有生产劳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就不存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是因劳动关系的确定而产生的。
(2)主要内容
《劳动法》共13章107条。
其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内容有: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和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直接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三章。
1)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八项劳动权利和四项劳动义务(第三条)。
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了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规定了劳动合同应订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第十九条)。
3)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了基本工时制度是计时工作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4)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了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生产中安全与健康的职责:
“三同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第五十八条)。
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因女工和未成年工与男职工和成年职工相比较,在身体生理结构和生理功能上存在差别,有着一些特殊的问题,所以在安排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时,应使其所从事劳动的劳动范围、劳动强度、劳动时间要与其特殊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给予特殊的保护,以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①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对女工在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行特殊保护。
③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四条)。
6)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72条)。
5、《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9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适用范围
煤炭、金属和非金属三大类
金属矿物包括黑色金属(铁、锰、铬等)和有色金属(铜、铅、锡等)
非金属矿物包括石油、天然气、地下水、石灰石、花岗岩、粘土等)
二、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共8章50条
(一)矿山建设安全保障
1、矿山建设的“三同时”原则和基本要求
(1)三同时(第7条)
(2)安全论证
(3)安全设施设计
2、矿山设计的安全要求
(1)地质勘测报告
(2)矿井的安全出口(必须有2个以上,消灭独眼井)(第10条)
(3)露天矿设计的安全要求: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宽度、高度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9条)
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台阶宽度不小于5米,高度和边坡角为坚硬岩石台阶过度不超过20米、边坡角小于70度;中硬岩石台阶高度不超过15米,边坡角小于60度;软岩、砂石、土等台阶高度不超过10米。
边坡角小于50度。
3、矿山安全设施的施工
矿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编制预防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在施工中发现灾害征兆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
(二)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山安全法》第三章第13条至19条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和要求作了规定
1、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
矿山开采安全条件是指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各个生产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矿山开采安全的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害和造成设备财产破坏。
矿山事故的发生:
一方面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另一方面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1、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2)矿长必须经过考核
2、矿山安全的民主监督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全体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参与管理并进行监督。
(2)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矿山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1)职工的三级培训。
不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矿长。
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4、矿山事故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30条)
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预见到矿井可能出现的事故,能起到防止事故发生的作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达到将事故消灭在初期阶段的目的,把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矿山防护用品发放和特殊劳动保护
6、矿山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费用(第32条)
专款专用。
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做他用。
煤矿按销售额的4-6%提取,非煤矿山按销售额的3-5%提取。
(四)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1、矿山安全监督特点:
第4条和第33条规定,行使矿山安全监督权是县及以上劳动部门(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矿山安全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五)法律责任
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6、《职业病防治法》
于2002年5月1日实施,共7章79条
一、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凡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均称为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
1、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强制性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3、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
4、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5、明确生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卫生部门负责)。
6、加大处罚力度,最高为50万。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8、职业病各项业务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
四、用人单位义务与职责
1、保障劳动者健康;
2、负责职业卫生管理;
3、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项目申报、危害事故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报告、职业病报告);
5、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6、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7、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
9、职业病危害告知;
10、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教育;
11、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12、给予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相应的待遇;
13、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措施预案,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14、对特殊劳动者给予保护;
15、向劳动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如何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1、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新工艺、新材料。
(5)提供合格防护用品。
(6)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
(7)岗前和岗后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8)危害情况告知,设警示标识。
(9)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妇、哺乳期女工到有害岗位。
2、职业病危害告知四种方式
(1)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存在哪些有害因素。
(2)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后果。
(3)设置公告栏。
将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有害因素检测结果上墙公布。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警示标识。
3、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关键要把好五关
(1)三同时。
(2)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
(3)培训。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
(5)监督检查。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向卫生部门申报、批准以后才能建设
5、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6、竣工时要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7、职业病危害项目要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
8、对作业场所中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9、使用化学品要向销售单位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
10、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对未成年工和女工)
11、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六、法律责任
主要有62、63、64、65、68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其他法律而制造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行为准则,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
2001年4月起开始实施。
(1)制定的目的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概念
①特大火灾事故;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定为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为重大死亡事故。
(3)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
①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第二条);
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第二条);
③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第二条);
④对违反下述规定的中小学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