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市沧源县芒回水库工程PPP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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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市沧源县芒回水库工程PPP项目合同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回水库工程
PPP项目合同
二〇一六年**月
前言1
第一章合同文件3
第1条合同文件的构成3
第2条定义和释义3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7
第3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7
第4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7
第三章双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9
第5条甲方的一般权利9
第6条甲方的一般义务9
第7条乙方的一般权利10
第8条乙方的一般义务10
第四章履约担保12
第9条建设期履约保函12
第10条移交保函12
第11条保函的兑取12
第12条保函的恢复13
第13条保函的解除13
第五章特许权14
第14条特许权及其限制14
第15条合作范围14
第16条合作期限15
第六章项目建设16
第17条项目土地16
第18条前期工作16
第19条项目设计17
第20条工程相关主体的确定17
第21条工程建设18
第22条建设期间的审查和审批事项24
第23条竣工29
第24条保险31
第25条工程质量保修32
第七章维护管理与费用支付33
第26条维护期的责任33
第27条投入运营34
第28条维护标准34
第29条费用计算与支付36
第30条绩效考核39
第八章监管40
第31条日常监管40
第32条临时接管40
第33条中期评估41
第九章不可抗力与法律变更42
第34条不可抗力42
第35条法律变更44
第十章违约责任45
第36条甲方的违约责任45
第37条乙方的违约责任45
第十一章终止和补偿47
第38条终止47
第39条补偿49
第十二章移交51
第40条竣工验收后的移交51
第41条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移交51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54
第42条协调委员会的协商机制54
第43条裁决54
第44条继续履行54
第十四章附则55
第45条甲方权利和义务的转让55
第46条本合同的修改55
第47条条款的可分性55
第48条不弃权55
第49条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55
第50条保密56
第51条通知56
第52条其它57
第53条合同附件58
附件1:
沧源佤族自治县管理委员会授权沧源佤族自治县建设局签署本合同的书面文件或会议纪要60
附件2: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61
附件3:
设计任务书62
附件4:
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63
附件5:
主要材料信息价格表64
附件6:
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65
附件7:
维护期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66
附件8:
技术规范及要求68
附件9:
建设期履约保函69
附件10:
移交保函71
前言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月**日在云南省临沧市签署:
甲方:
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建设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国家行政机关,是经临沧市管理委员会正式授权的本合同的签署方,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
**公司(项目公司),系**公司/联合体与临沧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在临沧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
鉴于:
(1)为有效解决本项目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的资金需求,提高项目建设改造质量、效率及维护管理水平,经临沧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沧市管理委员会决定采取BOT(建设-维护管理-移交)的方式,将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回水库工程授权一家具备相应资金、技术实力和维护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
(2)临沧市建设局根据临沧市管理委员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司/联合体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3)甲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事项已获得临沧市管理委员会必要且充分的授权。
(4)**公司/联合体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与临沧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回水库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股东协议约定,在临沧市注册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即本项目的乙方),专门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
(5)本合同草签时项目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尚未完成,因此由中标人代为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履行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待项目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中标人将督促项目公司与甲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并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章合同文件
第1条合同文件的构成
下列文件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每一文件都是相互关联和相互补充的,并都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
(1)本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谈判备忘录;
(4)中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书面补充、说明与澄清;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甲方对其招标文件的书面补充、通知与澄清;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前项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微缩或电子数据等方式呈现的原件或复制品。
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依前项规定的顺序确定其适用的优先顺序。
第2条定义和释义
2.1术语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项目
指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回水库工程PPP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内容为芒回水库开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人畜供水为主,并具有改善生态环境和水利旅游的功能。
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回水库工程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此后达成的与之相关的补充、修改合同及其附件等。
中标人
指**公司/联合体。
招标文件
指由甲方发出的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回水库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此后对其进行的书面补充、说明与澄清。
投标文件
指中标人根据甲方发出的招标文件要求,为获得并实施本项目而特别编制的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回水库工程PPP项目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此后对其进行的书面补充、说明与澄清。
中标通知书
指由甲方根据评标和谈判结果向中标人发出的确认其中标资格的书面通知。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义务,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第9条规定,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纳的银行见索即付保函。
移交保函
指乙方为确保项目设施于移交后能够持续稳定运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向甲方交纳的银行见索即付保函。
特许权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授予乙方的、在本项目合作范围和期限内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项目设施,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权利。
子项目
指XXX子项目
项目设施
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投资建设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单项工程
指本项目项下各个独立的建设改造工程及附属工程。
合作期限
指根据本合同第16条规定,甲乙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合作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维护期。
建设期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6.2条规定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项目设施的期间。
维护期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6.3条规定,于本项目完工后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期间。
开工日
指甲方核定的各单项工程的开工日期。
实际完工日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21.2.2款规定获得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日期。
最迟完工日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21.2.2款规定最迟应获得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日期。
分包商
指在建设阶段乙方委托的参与本项目建设过程的设备供应商、建筑商、安装公司以及其它企业或机构等。
保修期
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设备采购、施工承包等合同的规定,乙方及其分包商在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担维修保养责任的期间。
融资文件
指银行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乙方提供贷款等融资支持的贷款合同或任何有关文件。
融资交割
指乙方和/或其股东签署并向甲方递交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有关融资文件及其它证明文件,用以证明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自有资金和债务资金已经到位,或已完成融资手续,随时可以提用该等款项。
批准/批准文件
指乙方为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本项目而需从甲方、临沧市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获取的许可、证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等。
签署日
指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当日。
生效日
指本合同正式生效当日,同签署日。
移交
指按照本合同第40条约定的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移交及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移交。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所有适用的其它强制性规范要求,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2.2释义
对本合同的释义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包括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所称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4)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若支付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7)本合同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8)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或替代;
(9)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了新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以确保本合同各条款符合新的法规、政策和标准;上述法规、政策和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颁布时间在后或双方协商确认的为准;
(10)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电子数据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本合同将取代双方在本合同签署前达成的所有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以及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第1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保证,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1)甲方具有签署本合同、向乙方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的权利,并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甲方确保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政策支持条件能够实现;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顺利履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2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保证,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1)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以及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合同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未来开展的业务行为将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不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5)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接受甲方、临沧市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6)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顺利履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乙方可以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
(8)乙方应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资金保障能力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9)乙方(或组成投资人联合体中的一方)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总承包的相应资质。
具有符合水利工程行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拟任用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
第三章双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第1条甲方的一般权利
(1)对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维护管理规范、安全防范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2)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依法查处乙方的违规行为,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兑取履约保函,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3)依法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跟踪审计,并对各单项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价款进行审计;
(4)依法核算和监控乙方成本,必要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5)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时,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2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甲方应确保本项目所涉交易结构及核心条件已获得审批;
(2)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权,保持乙方的特许权合作期限内始终完整有效;
(3)合作期限内,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土地和其它必要的条件与支持;
(5)协调各相关主管部门为本项目提供行政审批、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协助和便利;
(6)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费支付和政策补贴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3条乙方的一般权利
(1)合作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本项目特许权;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及维护管理等各项经营活动;
(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费和政策补贴,从而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
(4)甲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4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始终遵守本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本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2)确保乙方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公司章程、项目融资文件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不得违背本合同约定;
(3)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建设进度计划、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维护管理手册、项目汇报材料及甲方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并按规定报送甲方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分包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员、财产安全;
(5)完善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投融资、工程建设管理、海绵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6)接受和配合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接管等;
(7)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临沧市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机构移交项目设施,并保证所有项目设施完好且能正常发挥效用,承担或要求分包商承担项目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义务;
(8)及时将本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向甲方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9)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和规费;
(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履约担保
第1条建设期履约保函
乙方应于本合同正式签署日向甲方提交一份经甲方认可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
XXX万元)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和改造修复义务。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乙方应于提交的前一份保函失效前提交后一份保函,确保该保函于建设期内始终有效。
第2条移交保函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前一
(1)年,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一份经甲方认可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
XXX万元)的移交保函,作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设施移交前维护修缮、移交及移交后的质保等相关义务的担保。
保函的有效期至合作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乙方未按要求提供上述移交保函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政府购买服务费中扣减相应金额作为移交保证金。
由于乙方原因,本合同被提前终止,乙方应履行第38.6条规定的义务;并在双方确认的提前终止日后的十五(15)日内按第10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移交保函。
第3条保函的兑取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损害赔偿,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或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完成项目设施移交,甲方有权直接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和移交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以扣抵项乙方应给付的金额。
第4条保函的恢复
若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移交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兑取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恢复至第9条及第10条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恢复保函金额的证明文件。
若乙方需要修改保函以延续履约保证义务,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9条及第10条规定金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保函至解除前一直有效。
第5条保函的解除
5.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减轻
XXX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可降低至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
壹仟万元)。
5.2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5.2.1建设期届满,如无履约保函被兑取事宜,甲方应解除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证责任,并于本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三十(30)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退还乙方。
5.2.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本合同于建设期提前终止,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六(6)个月后解除乙方的全部履约保证责任。
5.3移交保函的解除
合作期限届满,乙方按本合同第41条规定完成项目设施移交后,甲方须于第41.4.1款规定的保证期结束后七(7)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提交的移交保函。
第五章特许权
第1条特许权及其限制
1.1特许权
1.1.1特许权是指本合同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合作期限内在合作范围内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本项目,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临沧市财政局拨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权利。
1.1.2乙方应合作期限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并于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2特许权的限制
1.2.1为本项目融资目的且事先已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本项目收费权质押,但不得为其它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1.2.2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之特许权不得:
(1)转让、出租;
(2)抵押、质押或设置其它任何担保;
(3)作为民事执行之标的。
第2条合作范围
本项目合作范围为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回水库工程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具体建设改造内容以临沧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文件为准。
芒回水库开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人畜供水为主,并具有改善生态环境和水利旅游的功能。
芒回水库设计灌溉面积5.48万亩,灌区由总灌片、左灌片和右灌片组成,其中总灌片0.07万亩、左灌片3.23万亩、右灌片2.18万亩。
芒回水库总库容1944.86万m³,兴利库容1461.61万m³。
项目区总需水量2257.62万m³,水库供水量2008.70万m³,区间利用水量248.92万m³。
解决水库下游班洪乡和芒卡镇两个乡镇所辖区域的5.48万亩耕地灌溉要求,解决3.11万人、6.68万头牲畜饮水问题。
芒回水库枢纽建筑物由主坝、副坝、溢洪道、导流放空隧洞、导流连通明渠和输水隧洞组成。
拦河坝为粘土心墙风化料坝,坝顶高程1302.8m,坝顶宽10m,主坝最大坝高47.0m,副坝最大坝高43.0m;溢洪道进口底板高程1299.0m,最大下泄流量37.73m³/s,全长261.5m。
导流放空隧洞全长349.5m,进口底板高程1268.0m,最大下泄流量为10.28m³/s。
导流连通明渠全长488.0m,进口底板高程1281.30m,最大下泄流量为49.10m³/s。
输水隧洞全长2100.0m,进口底板高程1277.30m,设计输水流量为3.58m³/s。
水库灌区干渠控制高程为1273.00m,总体规划布置水库灌溉干渠总长58.127km,其中:
总干渠长10.40km、左干渠长42.345km、右干渠长5.382km。
第3条合作期限
3.1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0年,含建设期4年,运营期暂定6年。
3.2项目建设期
3.2.1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回水库工程建设期为4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各子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3.2.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建设进度延误的,本项目建设期和维护期相应顺延。
3.3项目运营期
本项目运营期为6年,自项目工程竣工之日计算。
第六章项目建设
第1条项目土地
1.1土地的提供
1.1.1本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由甲方解决提供。
1.1.2本项目所需土地的征用、搬迁等工作由甲方负责,相关费用由SPV项目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1.2用地范围
本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由甲方指定。
1.3土地的使用
1.3.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本项目建设所涉土地。
1.3.2发生本合同第40条、第41条规定之移交事宜时,项目土地随其它项目设施一并无偿移交。
1.3.3项目特许权授予后,项目公司在约定的特许经营期内可以使用该土地,但不得用于除项目外的其他目的,也不享有对该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应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对于集体性质的土地,要按时缴纳土地租用金。
第2条前期工作
本项目目前已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工程建设的前期其他工作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施工图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价编制、临时征地、房屋拆迁、移民等工作的费用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劳动卫生安全评审会等,该部分费用根据批复的项目初设概算书中的金额包干使用,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支付给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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