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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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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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目录
总则…………………………………………………………………
(1)
财务管理体制………………………………………………………
(2)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3)
综合财务计划与决算………………………………………………(5)
教育事业费管理……………………………………………………(7)
收入与分配管理……………………………………………………(11)
负债管理……………………………………………………………(14)
基金管理……………………………………………………………(16)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17)
校办产业财务管理…………………………………………………(20)
财产物资管理………………………………………………(22)
经济合同管理………………………………………………(24)
财务监督……………………………………………………(25)
附则…………………………………………………………(26)
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规范财务运行体制,统一财务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长安大学财务管理改革运行方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与任务是:
①建立校长领导下的多层次经济责任制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运行体制;
②有利于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需要;
③将学校的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科研科技开发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一切收支按预算管理规定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改善师生员工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④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保证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⑤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财务监督;
⑥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并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系部(职能处室)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经费“一支笔”签批人,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范围内,按学校布置执行预算,并对预算(计划)的执行结果负责,要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结合。
第五条学校预算实行“核定预算、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校基金委员会、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除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校工会、校产业和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等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批准设立银行帐号外,校属其它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银行开设账号。
未设立银行帐号且有经济活动的部门经学校同意后可按规定设立财务岗位,岗位财务人员负责有关费用、收支的领报;未设财务岗位和财务机构的校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处理,分户设账与核算。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校内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扩展其服务功能,学校所属的各校办企业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均应在校内财务结算中心开户。
第八条各单位财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财务责任人,如出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章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九条学校计财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划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或变相设立同级财务机构,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教育事业费、科研、科技开发、基本建设等财务管理工作。
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总公司或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以下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其财会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校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以下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将逐步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对计财处和所在部门双向负责,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任职资格。
会计人员在行政上归所在单位领导。
第十条学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财务机构或财务岗位,须提出申请,经学校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计财处的基本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
2、根据上级财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制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有关要求汇审所属各单位财务报告,按规定编报学校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财会信息。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组织学校资产投资评估,配合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处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做好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5、组织筹措学校各项资金,制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各项措施,加强资金的平衡调度。
6、负责学校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各专项经费、学校事业基金(包括按学校有关收益分配办法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部门专用基金、开发费等)、其它专用基金的管理与核算;负责各项代管经费、科研经费、赞助、捐赠款项以及有关收入的管理与核算。
7、负责学校社会服务收益分配办法的制订与实施工作,以及学校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统一归口管理学校的各种结算票据和票证。
9、对学校所属的各级财务部门和各类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10、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及收费管理工作。
11、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不断提高核算水平和管理质量。
12、按规定建立财会档案并妥善保管。
13、办理学校的其它会计事项。
第十二条按照《会计法》,学校的财会主管人员,应由符合干部选配条件,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计财处长(含副职)由学校报请部财务司同意后任免。
其它会计人员的管理按《长安大学财务运行管理体制方案》有关规定进行。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规模和各项财务工作的需要,按规定选配财会人员,充实骨干力量,重视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关心财会人员生活,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章综合财务计划与决算
第十四条综合财务计划是学校将各项教育资金、基建资金、校办企业上交利润、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一切收支按年度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各院、系、部,职能处室上报的部门预算以及计划财务处职能科室填制的“各项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基建处填报的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表”、校产处填报的“校办企业上交利润计划表”等编制综合财务计划。
综合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部。
上述各项报表应由各职能部门于每年的12月底前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学校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对上级拨款及下属各部门的创收能力、经费需求,进行测算和论证,并根据具体情况留出适当的预备经费。
预备费的使用在一定限额内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决定,数额较大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综合财务计划在编制分项财务计划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综合平衡汇总后编制,报校长审定,经党委常务会会议通过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经过批准的综合财务计划,按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用款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指标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并按时编报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安排落实。
学校综合财务计划即是学校财政预算,其调整程序与原审批程序相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
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在综合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加强检查、监督和分析,随时发现执行中的问题;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年度决算是学校执行国家预算、综合财务计划的总结,是各项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
年度决算的各类报表要根据上级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报。
做到表格齐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年终决算的说明书要全面、详细,要有执行情况的分析、增收节支的措施与实例、财务管理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对制度与规定的改革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上报教育部及上级其它有关部门的决算报表,要报主管财务校长审签,各校办企业的决算报表经企业厂长(经理)审签后,于年度结束10日内上报校产财务科,由校产财务科汇总于15日内上报校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教育事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育事业费指教育部按学生人数的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确定的拨款以及学校按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中补充的部分。
教育事业费由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组成。
人员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公用经费由校各单位包干管理。
人员经费指由学校负担的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其它工资、社会保障支出及奖学金等费用。
公用经费是指各单位日常性开支的费用,包括业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公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修缮经费、设备购置费等。
公用经费、教学业务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但教学业务费不得转入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1、教学业务费、研究生经费、留学生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等分别归口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管理。
2、全校性的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和行政设备)及其它设备的购置与维修归口实管处统一管理。
各部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实管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3、家俱、房产的购建与维修归口后勤处统一安排。
各部门提出家俱购置与房产维修计划,报后勤管理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4、军训补助费归口武装部(军教部)统一管理。
5、邮电、通讯器材的购置与调剂使用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
6、行政办公用品的购置在各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500元以下的教学用办公用品的购置在教学行政费中列支,但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在年初报预算时注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用各部门发展基金等提留基金列报的由单位财务责任人审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必须注明具体用途、使用对象、品名、单位、单价、验收人和保管人。
7、临时工工资归口人事处进行管理,临时用工人数及工资标准由
人事处审定。
部门经费不得列支临时工工资。
各用人单位于月末将临时工工资名册报人事处统一审核,每月月初第一周的周五为临时工工资发放时间,由临时工本人持务工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工资。
不论费用开支渠道如何,均应照此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教育事业费借款与经费报销应严格按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分配额和分季度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
计划财务处不负责办理超预算借款事项。
特殊情况需经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教育事业费借款和报销审批制度如下:
1、经费借款和报销审批规定。
凡校内各单位预算范围内经费借款和报销,由各单位主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各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因公借款和报销,由该单位其它领导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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